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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估商会担保贷款

发布时间:2024-10-18 01:08:38

Ⅰ 中小企业互助担保产生的背景

没想到商会居然起到这么大的作用,不需要任何抵押物,只是在商会名义的推荐下就拿到了企业急需扩大规模的贷款。”北京某中小建材物流企业的负责人王先生兴奋地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

王先生所说的商会就是如同杭州企业商会、福建闽商商会、山东商会等众多在京的商会组织中的一个。“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会组织将会成为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一道坚实桥梁。”北京台州商会会长罗晓明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告诉记者。

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我国的中小企业数量庞大,占企业总数的99%,贡献了全国60%的GDP。中小企业已经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然而其融资难的问题却一直没有找到有效的解决途径。据《中国产经新闻》记者了解,中小企业由于经营规模不大,业绩不稳定,容易给投资者带来较大的风险。而企业资产少、抵押难,是制约贷款发放的最大瓶颈。

“其实,大量中小企业所需的金融服务让银行垂涎欲滴。”北京银行(10.13,-0.05,-0.49%)有关负责人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虽然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颇有兴趣,但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使银行无法准确判断企业存在多大还款隐患,而给小企业贷款与放款多少等问题也困扰着各金融机构。

“企业内部结构不健全导致的诚信度偏差等问题都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症结。”罗晓明认为,将两者如何实现有效对接,是各方一直致力探索的方向。

事实上,如何破解中小企业贷款的问题一直备受各方关注,特别是在近年来无论从中央到地方都在尝试各种办法和努力,然而效果却不尽理想。

“呼吁与措施也不断地出台,相比之前来说是了些明显改善,但是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始终困扰着中小企业与民营经济的发展。”一位不愿具名的行业负责人告诉《中国产经新闻》记者,如何打破困扰双方的融资瓶颈才是打通资本流转渠道关键所在。

最近,一个新的合作模式或将为中小企业融资难带来曙光,杭州银行北京分行与浙江台州商会、杭州企业商会、福建闽商商会、山东商会等众多在京商会建立了合作关系。

据了解,该行北京分行与商会建立联动机制,从商会发展会员单位再到银行发展客户,“联动”无处不在。比如,商会在推荐优质企业的同时,也会将存在的问题一并报给银行,然后银行再通过专业的风险管控程序,对企业进行全面的调查。

在合作中,商会推荐筛选出来会员企业给杭州银行北京分行,而银行在调查会员时向商会了解申请人的各方面“软信息”,结合银行收集的“硬信息”,便可快速准确地完成贷款审批。

事实上,商会搭台,银行与企业唱戏的模式早2007年就开始尝试。此年7月,北京台州商会与北京农村商业银行签署了银企合作协议,为商会会员融资开通了渠道,提供了便利。

这一行动,开创了我国民间商会与银行合作的先河。数年来,该商会通过这一平台已为会员企业融资近亿元。同时,商会积极开拓商路,为会员寻找商机。该会员企业通过商会活动,在全国各地落实数个总投资额达几千万元的项目。

“我们台州商会把银企合作拓宽商会会员融资的绿色通道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充分发挥商会组织的力量,加强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联系力度。”罗晓明强调,“随着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会组织将会成为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一道坚实桥梁。”

商会担保、银行与中小企业的“联姻”,似乎成为时下最为常见的融资方式,然而这样的方式也同样存在风险。

“商会与企业有着共同的利益,这些企业要么来自同一地域,要么来自同一行业。”北京资本策划研究所融资渠道研究员李海天在接受《中国产经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样不但会造成了行业或地域过于集中增加贷款风险,随着商会担保贷款,还会演变成企业之间互相担保贷款。

据记者调查了解,商会作为非营利性机构,其经济来源非常有限,主要靠会员会费及新会员入会费来运营。“这使得一旦出现贷款违约,赔偿金的支付将存在困难,商会本身负担不起这笔资金,而企业也不愿意承担。就容易出现联而不保的现象。”李海天认为,从商会担保贷款的情况来看,发生不良贷款风险后,银行有权向联合担保的任何一个单位索要所贷款项的全额赔偿。由于完全是建立在一种对企业的信任基础上,形成的一种互助关系,这笔赔偿金是任何一个企业都不愿承担的。所以,各金融机构与商会组织还需谨慎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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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这种贷款对我单位有什么影响

这就是互保,在一个圈子里混,难免需要照应,今天你帮了人家,人家明天也帮你。相互照应。一般情况下,在经济形势好的情况下,风险不大。唯一的风险是你对其余的17家可能不是很了解。有可能其中有资产质量不好的公司,如果他还不起钱了,你公司就得负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果公司现金流充足,战略比较稳健。业务上与商会联系不大,也可不参加,毕竟现在经济形势不好,万一被人家拖死,实在不是很划算的事情。

Ⅲ 银行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

农行济南分行贷款业务存在哪些问题

农行济南分行贷款业务存在抵押担保合同和抵押物登记手续不过硬。抵押担保合同和抵押物登记手续不过硬,据调查统计,目前基层营业单位在办理贷款手续中,抵押担保成分占60%以上,乡下的土地工商登记制度不全,收费高还要去多跑一个部门去请求是普遍现象。

银行抵押贷款有哪些注意事项及存在的问题

一、抵押贷款有哪些注意事项

不管你选择何种抵押贷款,听听的建议十分有益:

再融资的时候必须考虑到所有的贷款成本,这不仅包括利息,还包括手续费和点数。

如果想省钱,可以询问一下无成本再融资,这种方式的大部分费用都已经计算在贷款之内。

由于抵押贷款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你的贷款商应该是你再融资的首选。为了不失去你的业务,你的贷款商会按市场上最优惠的条件给你提供贷款。

也可考虑向Priceline、ELoan和LendingTree等线上贷款商告贷,作为再融资的补充。例如,PricelineMortgage提供“下浮”预期年化利率保障,一旦市场预期年化利率下降,贷款预期年化利率也将随之下调。

如果你认为预期年化利率不会下降,不妨锁定贷款的预期年化利率。锁定预期年化利率使你在预期年化利率上升时得以保护自己的利益。但注意下浮预期年化利率贷款和锁定预期年化利率贷款都要支付手续费。

二、抵押贷款存在哪些问题

(1)、有关规定对抵押的登记部门确认不统一,致使银行无所适从如中国人民银行和建设部联合签发的《关于加强与银行贷款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和评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为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部门。而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中国人民银行某省分行联合签发的《关于对金融机构贷款业务相关的抵押物进行登记的通知》中却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以企业动产和厂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登记机关。

另外,由于没有在各抵押登记部门之间建立起必要的沟通制度,导致了债务人重复抵押登记,骗取贷款人资金,损害债权人利益现象的发生,带来了一些不必要的混乱和。如某债务人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向贷款人甲银行作抵押,并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此后此债务人在同一片土地上建筑房产,待办理合法的产权证后,又用房产向贷款人乙银行作抵押,在房产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这就发生了债务人重复抵押,债权人权利发生冲突的问题。这便是由于登记机关分属不同的行政机关,缺乏相互间联系而造成的不应有的结果。

(2)、法定登记部门对有些贷款抵押物未开办登记业务

《担保法》规定,以林木抵押的,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管理部门登记。在实际工作中,当事人虽经多次与林业局、车辆管理机关等进行联系,但有些部门一直不同意开展该项登记业务,使得银行部门抵押物无法登记。

(3)、有些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难度较大

主要表现在:一是有些企业资产由于历史上的种种原因,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无产权证书,无法办理登记;二是有的抵押物估价难度较大,若找专门评估机构,费用较高,抵押人负担过重,登记积极性不高。

(4)、抵押权的实现难度较大

《担保法》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提讼。在实践中,一方面由于很多抵押物没有统一的估价标准,有关部门对抵押物估价偏高,致使借款以物抵债后银行蒙受重大损失;另一方面,由于市场机制不健全,缺少规范的拍卖、变卖市场,即使有拍卖市场,也因基层市场不健全,拍卖抵押物难度大,银行难以及时实现处置权。

个人贷款核销存在着哪些问题?如何解决

存在的问题一、个人贷款呆账核销无针对性政策。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对公司贷款、信用卡和助学贷款的呆账核销做了比较详细的、有针对性的规定。但是对于目前的、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的呆账核销,针对性的条款较少。在核销依据中,更多只能向涉农贷款、中小的对应条款里找依据。

二、个人贷款核销的相关条款操作性不强。

财政部《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10年修订版)中有7项呆账核销条款中明确提出,将财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作为核销的要件。这两项证明文件目前对于自然人而言,均无明确机构可以出具。对于财产清偿证明,目前由于并没有个人破产法,因此,没有机构能够出具此类的法律文书,在核销的操作中不具有操作性,加大了个人贷款核销的难度。而在美国,个人在没有能力偿还债务时,可以申请破产保护。一旦申请破产保护,债务人的大部分债务可以取消。债权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债务人追讨被取消的债务。债权人如果继续追讨债务,可能会因为藐视法庭而受到罚款及其它处罚。债务人也必须为申请破产付出代价。申请破产后,债务人的全部资产除生活必须品以外,都必须被拍卖用来偿还债务。

三、个人贷款呆账核销不及时。

当前金融机构拥有核销贷款的自,不需向财政部报批,但由于缺乏个人贷款呆账核销对应的制度依据,且核销条款不具有可操作性,很多金融机构在个人贷款核销方面都存在不能及时核销的情况。如某股份制商业银行,到现在为止只核销了公司贷款,并未对个人贷款进行核销。个人贷款呆账损失主要是通过其他贷款的利润来弥补,并由各支行自行解决。呆账核销不及时,增加了金融机构资产质量考核的负担。

政策建议一、建议完善个人贷款呆账核销管理规定。

结合当前各家金融机构都越来越重视小微贷款,小微贷款业务量越来越大的实际情况,对小微贷款的核销在做好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拟订专门针对、个人经营性抵押贷款呆账核销的条款,同时,在拟定具体核销条件的要求时,应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沟通。如应与工商部门协调,规范全国范围内对营业执照等证件的注册、注销管理(据了解,目前部分地区对于终止经营的实体,直接更换成新经营者的名字,而未采取注销的方式);在呆账核销的要件上,比如财产清偿证明和遗产清偿证明,可寻找替代的证明材料。这些针对性条款的出台,将大大增加个人贷款呆账核销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二、处理好新规和历史呆账的关系。

我国呆账核销的相关政策法规一直处于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样,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尤其是年轻的金融机构,其相关制度也存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由于缺乏操作实践,银行核销制度的出台一般在业务制度之后,造成核销制度里提到的要件没有在以前的业务操作中体现,自然在核销的操作中无法提供对应的要件,这时采取后补的方式,有的也无法再补充相关的材料,造成最终无法核销,这种情况比较普遍存在。因此建议在制度中,明确对于既往历史的呆账在核销过程中,相应条件可以适度放宽。

我国担保贷款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分类: 商业/理财 个人理财

解析:

一、潜在风险

(一)对保证人保证资格、实力、手续审查不严,从而使保证流于形式,造成贷款风险。一是忽视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未按《担保法》有关规定,把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如乡镇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村民委员会等行政职能部门或未经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充当保证人。由于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形成无效保证。二是忽视对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保证人是否具有经济实力的审查,由于保证人没有经济保证能力,从而形成担而不保。

(二)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存在“两高一小”,从而使贷款存在潜在风险。所谓“两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评估价值高,贷款抵押率确定高,抵押物实际抵偿价值小。一是机械类动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时,由于借款人不能提供购买时原始价值发票,作为动产抵押物价值依据,而信用社没有较专业或懂行的评估人员,一般由抵押人委托注册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由于评估部门按照评估价值的金额大小收取评估费用,造成人为地对抵押物的高估,评估价值远远脱离市场价值。二是在确定贷款抵押率时,未按信贷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设定,并区别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甚至把棋具也一并作为抵押物,抵押率过高确定在评估价值的70%以上,且年复一年长期周转连续抵押,未随着折旧做到逐年压缩,造成抵押贷款潜在风险。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产同时抵押,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企业,在其经营发生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后,由于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信用社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机械类动产抵押物还贷,由于在操作中存在“两高”现象,造成对动产拍卖或处理中抵偿价值小,贷款损失大。

(三)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存在保险脱保,未逐年压缩抵押贷款额度,造成贷款风险。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一般都要求对抵押物办理强制保险手续,并约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但由于保险到期前未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续保手续,存在脱保现象,增加了信贷潜在风险。二是交通类动产其价值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较大,且其折旧年限短、速度快,由于未采取逐年压缩的信贷策略,产生抵押贷款额度未随抵押物价值的减少而降低,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债,使信用社贷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贷款风险。

(四)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在操作不当、调查失实、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而使抵押贷款产生风险。一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作贷款抵押物的,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后计算抵押物的价值,增加贷款风险。二是对房产抵押贷款其房产的共有人情况调查失实,出现办理贷款时无共有人,而在依法处理房产时共有人“复活”现象,使抵押贷款埋下风险隐患。三是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房产证书和私章,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在贷款依法诉讼时,由于抵押人否认抵押事宜,判决抵押无效而造成贷款损失。四是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由于农村情况的特殊性和受“有钱不买疙瘩产”的思想影响,信用社依法抵偿的农村房产处理难度较大,造成贷款风险。

(五)以存单等权利时,存在质押人未签名,未办理核押手续,使存在贷款风险。一是在办理第三人质押存单贷款手续时,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私章和存单办理,没有对质押人加以核实并当场签字,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处理质押存单时,质押人否认存单质押事宜,使合同丧失法律保障。二是对质押的存单,未向签发行社办理质物核押登记止付手续,结果被提前挂失支取,使质押存单成为废纸,造成风险。

二、防范建议

(一)重新完善担保手续,减少存量贷款风险。首先要摸清家底。信用社要组织力量对存量担保贷款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根据借款人行业、贷款方式、贷款手续情况,对存量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如实认定,以真实地反映现有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存量风险贷款化解措施打下基础。其次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和补办。根据认定的贷款风险,按照先易后难,制定化解落实计划逐步进行完善。对担保操作手续不规范的贷款,要限期做好补办工作;对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无经济保证实力的存量贷款,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收回或置换成有效资产抵押方式;对动产抵押率偏高、抵押物不足值的贷款,要采取压缩或逐步增加其它担保的方式,进行有效落实和化解。对存量动产风险贷款的化解,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城区商品房地和的抵(质)押率,以减少动产抵押贷款额度。再次要落实存量风险贷款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对存量风险贷款,要逐户逐笔把化解责任落实到人,联社要加大对信用社、信贷责任人的存量风险贷款化解进度和质量的检查考核,实行任务完成的好坏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从而充分调动信贷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存量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二)规范贷款操作,堵住新增贷款风险。首先要完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联社要根据信用社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担保贷款管理制度,从而堵塞担保贷款管理中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在制度上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其次要严格执行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贷款业务操作。信用社要加强对担保贷款的合法性、抵押物价值的足值性、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担保手续的有效性的审查,从而使发生的每笔贷款业务合法合规。对保证贷款要严格审查保证人有无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董事会同意保证意见书》的签订,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签名达到法定董事人数,确保保证人签章的真实性;对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要根据动产净值并结合市场现值,区别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抵押,通用设备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专用设备抵押控制在30%以下;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要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约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并要结合抵押物的折旧情况和报废年限采取逐年压缩;对房产抵押贷款要严格审查房屋产权归属和共有人情况;对要办妥质押物核押手续,确保质押人签章真实并确认质押事宜。

(三)落实有效防范措施,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潜在风险。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信贷管理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发生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倒闭后,由于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从而使我们无法追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责任,出现企业亏损,法定代表人致富,贷款无法落实的情况。据调查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已占全部贷款的50%以上,因此应有效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潜在风险,尽最大限度减少贷款风险损失。可采取的措施有:(1)实行双重担保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全部贷款或部分风险贷款,在办理有效抵押保证手续的基础上,另行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对贷款进行全额保证或部分保证,从而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2)置换借款人主体。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为借款人主体,即把公司贷款置换为自然人贷款,通过置换借款人主体,从而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延伸贷款追索。(3)落实私房抵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首先要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的私房作为贷款抵押,然后再考虑其它贷款方式,从而增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的经营责任,有效减少信用社债权少受损失。

(四)加强培训教育,实行竞聘上岗。信用社信贷工作做得好坏,关键取决于信贷员的工作责任和各方面素质。因此这是降低和防范担保贷款风险的最有效的途径。一方面信用社要提高信贷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加强信贷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以及风险意识教育,使信贷员真正有危机感、责任感、使命感,提高信贷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联社要加强信贷员的业务培训和辅导,重点是让信贷员熟悉《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贷款规范化操作程序,并运用到贷款管理的实践中去,从而提高信贷管理工作水平。再一方面,对信贷员岗位实行竞聘制度。在坚持持证上岗,定期考核等管理的基础上,实行竞聘上岗,从而迫使信贷员勤动脑筋,多想办法,竭尽所能把工作做好,努力降低贷款风险。营造一种外有压力,内有动力,充满生机活力的信贷员管理机制。

公司的存在问题

(一)小贷公司资金来源渠道较窄。在“只贷不存”制度框架下,小贷公司主要以股东投入的自有资本放贷。大部分小贷公司成立不久,就将资本金发放一空。公司则是面向“三农”和中小企业提供“只贷不存”的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只能在注册区域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放贷资金有限。

(二)小贷公司盈利水平较低,税收负担沉重。小贷公司盈利水平低原因有两方面:从制度设计看,小贷公司不能吸收存款,从银行融资也有限,财务杠杆率低,股权回报率也低;从财税政策看,没有针对小贷公司的税收优惠政策,小贷公司税收参照一般工商企业执行,须缴25%所得税和5.56%的营业税及附加。

(三)监管薄弱,不到位。按照现有政策规定,小贷公司为非金融机构,从事类金融业务,未纳入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系统监管,基本由地方金融办牵头,或由跨部门的协调(领导)小组来承担。地方政府在监管中往往只注重注册资本、股东资格审查等准入监管,日常经营活动是否违法违规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往往缺失。

(四)个别小贷公司存在违法行为,内控管理水平低。一是部分小贷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注册验资贷款,甚至向违法违规项目发放贷款。二是部分小贷公司贷款利息已接近或达到水平。三是虽未发现小贷公司非法集资情况,但有小贷公司已涉足委托贷款业务,有可能转化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或非法集资。四是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普遍存在财务核算不规范、科技手段落后、信贷管理松散、风险管理不到位、拨备制度没有建立等问题。五是除部分高管和业务骨干外,小贷公司员工多数没有银行从业经验,缺乏从事金融业务的知识和技能。由于供需状况改变,民间借贷的利率正在逐渐下滑。宏观经济形势整体不好,小贷公司整体业务量都在下滑。目前来看,市场的有效需求在下滑,良性的客户并不好找。

据业内人士介绍,宏观经济形势和银行信贷松紧状况是影响民间融资活跃度的主要因素。尤其在今宏观形势下滑的大背景下,央行的货币政策使得金融机构资金相对充裕,企业从银行贷款难度相对降低,必然对民间借贷渠道的资金需求有所减弱??

农商行小微贷款存在的问题

风险问题。

存在的问题:

1、产品种类少,额度低。

2、信用等级评价不规范。

3、小额信贷风险大,可持续性差。

4、农村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素质偏低。

解决农村商业银行小额信贷业务问题的策略:

1、强化小额信贷产品的研发,逐步提高额度。

2、完善小额信贷的业务流程,规范信用评价等级。

3、实施风险补偿制度,扩大资金来源。

4、加大小额信贷的宣传力度,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关于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和银行贷款业务存在的问题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Ⅳ 怎样投诉总商会小额贷款

投诉这个小额贷款,可以去银监会投诉,这样可以维护自身的权益,只要贷款平台有违规的情况都可以投诉。
投诉贷款平台。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可以说是一腔热情,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却屡见尴尬,陷入进一步发展的困境。下面为您讲解一下贷款平台投诉,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合法公司吗,小额贷款公司有政府部门监管吗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贷款平台投诉。

如果遇到小额贷款公司坑人,大家可以向当地金融办或者当地银监局进行投诉。

满足一下以下条件的可以对该公司进行投诉:

1.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

2.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3.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的;

4.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实际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下限的;

5.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或以贷款形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的;

6.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

7.小额贷款公司向其股东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禁止的行业发放贷款的;

8.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从事对外担保业务、跨区域经营、开展经营范围以外业务、发放超比例大额贷款等违规经营行为的;

9. 其他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如果大家在申请网贷的时候,遇到以下问题,都可以对该贷款公司进行投诉:

1.不当催收:被暴力催收、爆通讯录、上门殴打、侮辱等。

2.畸高利率:套路贷、高利贷。

3.侵犯个人隐私:把个人电话或个人信息散发出去,造成个人名誉受损。

4.重复授信:无风控,随意放款。

5.放贷款的时候扣除利息、保险费的。

6.钱入账之后又叫你直接转走多少钱的。

7.高额罚息的。

二、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合法公司吗?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却在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这样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身份上的尴尬,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造成以下几种缺点:

1、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也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

2、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

3、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利于其金融债权维护。

4、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却要按一般企业缴纳税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 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三、小额贷款公司有政府部门监管吗?

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这就出现了两种情况:

1、在省政府一般有金融办进行监管,到了市县两级由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管。由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是一个由政府主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常设机构,造成了“多头监管”到头来变成“无人监管”的虚拟化问题。

2、情况是由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不直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使上述两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贷款投向、资金流向等进行监测统计时,小额贷款公司态度不积极,经常出现提供数据不准确、报送资料不及时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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