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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担保无息创业贷款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26 01:55:50

Ⅰ 无担保无抵押就可贷款警方披露五大网贷骗局!

山东警方披露 网贷 五大骗局

警方提醒,需要 贷款 的民众,不要轻信互联网、小报、传单等发布的虚假信息,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到银行或实体贷款公司贷款,如确需到网络贷款公司进行贷款,要选择正规的网络贷款公司

法治周末见习记者 梁平妮

发自山东平度

现在,网络贷款在人们的生活中已经变得越来越常见。在以前,贷款都是需要到银行柜台申请或者通过银行的信贷经理申请的,而如今又多了一种贷款方式,那就是网上贷款。作为新的贷款方式,网上申请小额贷款可信吗?会不会遇到骗子?

山东省平度市公安局近日破获系列以“网络贷款”为名的电信诈骗案,披露了网络贷款五大骗局。截至 5 月 4 日,平度警方已查实案件 10 余起,涉案价值达 12 万元,犯罪嫌疑人王某杰、张丽 ( 化名 ) 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侦查中。警方还向法治周末记者披露了网络贷款五大骗局。

网络贷款被骗近6 万

今年4 月,平度的李红 ( 化名 ) 因为生意急需一笔现金,从一个 QQ 群里看到有人做贷款业务,她就加了对方的微信,名叫“懵懂”。

“一开始,这个人说是通过网购平台贷款,只有信誉值高了,才能办理成功,他就让我买东西寄到他指定的地方,说这样能快点提高信誉。买了两次以后,他就问我要保证金和开发票等手续款,有时一两千,有时四五千,最多的一次九千多块钱,我也照着他说的做了。”李红说。

从4 月 8 日开始,李红给“懵懂”转了十多次款,共计 5.7 万元人民币。 4 月 22 日,李红又转完两笔钱后,发现对方将其删除微信好友,销声匿迹。此时的李红才醒悟,意识到自己被骗了,她马上到平度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报了警。

接到报警后,平度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反电诈中队立即会同城关派出所,开展侦查工作。

由于李红都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与犯罪嫌疑人交易,公安机关无法得知其交易明细等信息,这给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在上级公安机关的技术支持下,平度警方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支付平台的账户[email protected] ,并得知与之绑定的 银行卡 ,两者账户名都是一名叫王某杰的男子。随后,他们将该涉案账户冻结。

“王某杰被冻结账户后,很快就试探着给我们打了电话。由于王某杰不知我们的办案程度,在通话中承认是自己为受害人李红办理网络贷款,但由于申请未成功,就不跟李红联系了。”平度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反电诈中队民警徐秋霖告诉法治周末记者,“我们告知王某杰带着相关手续来公安机关证明与此诈骗案无关,其账户就可以解冻,但王某杰迟迟不敢出现。”

警方由此确定,利用网络贷款名义骗取李红5.7 万元的犯罪嫌疑人正是王某杰。

此外,根据李红提供的线索,与她多次通过电话的犯罪嫌疑人是名女士,警方判断王某杰还有同伙。警方主动出击,通过查询王某杰私家车的信息、运行轨迹,于5 月 4 日在平度城区将犯罪嫌疑人王某杰与其女友张丽抓获。

“就想多骗点钱”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王某杰、张丽对自己以网络贷款之名进行电信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王某杰交代,他与张丽是情侣关系,两人从去年年初开始做网络贷款的中介,通过在QQ 、微信等聊天平台打广告,介绍别人提高 信用卡 额度,每次能赚 200 元。但是时间不久,王某杰嫌赚钱少,就与张丽商议自己摸索着做网购平台贷款,来钱能快些。于是他们就在聊天群里发广告,声称可以办理网络贷款。

据民警徐秋霖介绍,每一次有人与他们联系,他们都会以提高网购平台的信誉度才能贷款为借口,让受害人先网购提高信誉,买的东西都寄到张丽处。随后他们就变相地向受害人索要各种保证金、手续费、发票费等,每次几百元、几千元不等。有的受害人交过几次钱发现并不能办理贷款后就放弃了,有的则一直交钱直到发现被骗。

“一有人给我们打电话,我们就先问他要网购平台的账户与密码,他们的信用值低的话,根本不可能办理贷款,我们就问他要各种钱。有的时候见他们开始不相信,或者不办了问我们要钱,我就让张丽假装网购平台客服给他们打电话,让他们继续配合。其实我们一次贷款都没办成功过,就想通过这种途径多骗点钱。”王某杰交代。

经平度警方初步侦查,自去年以来,全国各地有多名受害人被骗( 部分受害人因被骗金额不大未报案 ) 。目前,已查实 10 余起,涉案价值达 12 万元,现该两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侦查中。

创业夫妻陷网贷陷阱

无独有偶,山东省高青县公安局芦湖派出所前不久接到该县芦湖街道某村村民刘民( 化名 ) 报案称:自己在网上贷款时被人给骗了。

刘民告诉派出所民警,他们夫妻二人今年准备创业做点小生意,但是启动资金不足,东拼西凑之下还差1 万元的缺口。这天,他上网时发现了一个网上贷款的广告链接,便抱着试一试的心态通过 QQ 添加了贷款网站的“客服人员”。结果客服人员煞有其事地给刘民来了一份贷款合同,合同中事无巨细地涵盖了很多内容,这样一份精致的合同让刘民的疑心顿时烟消云散。

在与对方签订了合同之后,“客服人员”提出了贷款需要先支付个人信誉抵押,由于刘民没有正式工作,“客服人员”便要求刘民支付 3000 元的保险金。他想都没想就将 3000 元通过对方提供的 支付宝 完成了转账。“客服人员”表示,贷款程序已经启动,让刘民等待资金到位。

5 月 7 日一早,刘民却发现自己的 QQ 被客服人员拉黑了,此时的他才意识到自己上当受骗了。

民警告诉刘民,现在网上根本没有真正的“无担保无抵押贷款”,这些犯罪嫌疑人就是利用受害人急需贷款的迫切心理,以超低的贷款门槛吸引受害人上钩。一旦受害人与之联系,嫌疑人就会步步为营,和受害人通过传真签订贷款合同,鼓动受害人以贷款需要先支付保证金、利息、补齐支票余额等为由,让受害人将钱打入指定的账户,最终达到诈骗的目的。

网络贷款五大骗局

作为新的贷款方式,网上申请小额贷款可信吗?会不会遇到骗子?网上小额贷款有哪些骗局?徐秋霖向法治周末记者披露了网贷五大骗局。

骗局一:无需任何担保。

不少网上的贷款广告都宣传自己家的贷款“不要担保、无需抵押”。其实他们是利用这些虚假广告来吸引那些急需借钱贷款的人,将他们引入骗局。此类骗局中的“贷款”几乎不设立任何贷款条件,无抵押无担保,且利息极为低廉。但是这既不是高利贷,又不设立门槛,真的会有这么好的事情?借款人应仔细考虑。

骗局二:贷款要先交费。

一般来说,正规的贷款机构在成功放款之前是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的。所以,如果借款人在网上申请贷款时,贷款机构需要让借款人预先支付手续费等费用的话,那么99% 的可能性是遇到了骗子。

骗局三: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奇低。

通常来讲,相较于其他贷款机构,银行的贷款预期年化利率是相对比较低的。所以如果借款人在网上申请小额贷款时,贷款机构宣称自己的贷款产品和银行贷款预期年化利率相同甚至是更低,那么很可能就是骗子。

骗局四:只需身份证办理。

抵押贷款都是需要有抵押物的,而无抵押贷款也是需要借款人拥有稳定的工作、银行工资流水还有良好的个人信用才能成功申请。完全不存在只用一张身份证就可以获得贷款的这种情况。如果你在申请网上小额贷款的时候,对方说凭身份证即可获得贷款,那么对方肯定是骗子。

骗局五:无需见面传真合同。

虽说网上贷款可以在网上提交申请资料,但是最后一般都会选择面签合同,所以对方说“无需见面传真合同”,你就真得好好思考思考了,千万别中了圈套。

徐秋霖表示,需要贷款的民众,不要轻信互联网、小报、传单等发布的虚假信息,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到银行或实体贷款公司贷款,如确需到网络贷款公司进行贷款,要选择正规的网络贷款公司,这些公司都有正规的网站备案,在工商部门有登记。一旦发现上当受骗要及时拨打110 报警,尽量挽回损失。

Ⅱ 我是在网上贷款,担保公司说审核通过了,是农业银行,但我没...

一、我是在网上贷款,担保公司说审核通过了,是农业银行,但我没...

【网络反联盟团队】特别提醒:
请警惕网上虚假贷款信息的骗局。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各地的公司和担保类公司是不能异地跨区放贷的,所以,网上发布的只凭身份证就可以贷款的信息全是骗局。特别是打着北京名义的各种担保公司,上海、广州、深圳、杭州、成都、天津等等地的各种公司基本都是骗子假冒的,还有一些qq、微信上声称为各贷款公司或银行的客服,实为假冒的骗子。网上无论公司是否注册备案,都不要相信,骗子先骗你签订传真合同然后会一步步骗取你交纳保险费、支付首月利息、缴纳履约费、保证金、担保费、放款费、公证费、征信费、抵押金等等,还会以你银行流水不足、查验你的还款能力或者是验资为名,要求你将自己账户上所有的资金打至骗子的账户,甚至要求你到指定银行办理银行卡并存入一定的现金,然后绑定骗子的手机号码等低级手段,如果你不按骗子的要求交纳费用,骗子会以你已经和他们签了合同为名,威胁要把你拉入黑名单、并威胁你违约、赔偿巨额违约金等等,这实为低级的手段和典型!
请谨记,凡是对方以任何理由要求你先支付任何前期费用的,都是绝对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先给其他人汇款、转账以及缴纳任何费用,以免被骗!更不要相信骗子的任何威胁,由于对方涉嫌,所以,和骗子签的合约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更不存在违约之说,骗子威胁到赔偿违约金的低级手段更是纯属无稽之谈,无需任何担心。如果被骗,无论金额大小,都请选择报警!近几年网上贷款案例肆虐,被骗案例暴增,还请各地公安机关大力打击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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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哪几个银行可以办创业贷?

1.

工商银行创业贷款工商银行为大家提供了一种创业贷款,为工商银行“幸福立业”个人经营贷款。工商银行“幸福立业”个人经营贷款是中国工商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合法投资经营活动所需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2.

农业银行创业贷款农业银行为大家提供了两种个人创业贷款,分别为农业银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和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农业银行个人助业贷款是指农业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合法生产经营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三、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审核通过了,放款到哪个银行?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以选择贷款的银行:光大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等很多银行都有创业贷款。要想申请创业贷款可以在银行办理,也可以去当地社保或人社厅创业贷款管理中心咨询申请。用户在递交相关资料以后,就可以依照发放贷款银行给予的流程操作并按时还款就可以。

Ⅲ 无需任何担保的网络贷款,到底是一个怎么样的套路

家住深圳宝安的毛先生(化名)收到一条短信,上面写着可以帮他贷款,贷款1万元一个月的利息低至68元。

信以为真的他点击短信上的链接并下载了一个APP。虽然下载时浏览器曾提醒该下载行为存在风险,但对方告诉他这是正常现象,APP属于测试阶段并不影响贷款操作。

毛先生认为,大企业的APP应该不会有太多风险。来不及多想,便在APP上填写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和银行卡账号,同日,客服以手续费、保证金、银行账号解冻费、提现费用等名目要求毛先生转账,并告诉他过一会会收到所有转账金额和贷款金额。

你需要了解

套路一:未贷款先交费

这些不法分子会先取得受害者的信任,接下来会以各种理由,收取借款人的费用,当借款人询问贷款时,以各种理由推脱,然后就逃之夭夭。

套路二:费尽心思套信息

那些在网上跳出来的具有诱人的条件的贷款广告,如“零门框”贷款、“只用身份证就可以贷款”、“小额贷款有回扣”等等,其目的往往是窃取受害者个人信息。

套路三:利用大学生创业贷政策来谋利

这类不法分子专门针对缺乏社会经验的大学生,往往采取高利贷的方式来,骗取学生的钱财。

套路四:谎报各种身份,注销贷款账户

这些违法分子们会谎报为某些知名APP的工作人员,提醒你及时注销贷款账户,然后骗取费用。

Ⅳ 在银行无息贷款带出来后,存到银行里面,银行喊还款怎么办

你在银行的无息贷款贷出来之后,存到银行里面,银行喊你还款,那么你属于违规了,因为银行的无息贷款,是让你用于生活或者是创业的,而不是让你存到银行里去得利息,所以银行让你还款 你只能还款。

骗取贷款罪,是这样的情况。

为维护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弥补贷款诈骗罪在刑事司法中难以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缺陷, 2006 年6 月29 日,刑法修正案(六)增加了第175 条之一作为骗取贷款罪的规定。

为规范骗取贷款罪的理解与适用,2010 年出台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该规定指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需要明确,该追诉标准是规范性指导文件,而非司法解释。

司法实践中,凡具备上述情形的,是否一律予以骗取贷款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持审慎的态度, 2010 年6 月21 日关于在经济犯罪审判中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标准(二)》)的通知(法发〔2010 〕22 号)指出:一、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没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可以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规定。二、各级人民法院在参照适用《标准二》的过程中,如认为《标准二》的有关规定不能适应案件审理需要的,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本地实际,依法审慎稳妥处理好案件的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争取更好的社会效果。

由于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尚未对“重大损失”“严重情节”等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加上全国各地陆续开展的“降不良、打逃废、保民生”活动,导致部分有瑕疵借款100 万元以上或借金融机构20 万元未还的民商事纠纷案件,被侦查机关依据《标准(二)》以刑事案件立案追诉。对此类案件的理解和适用,理论界和实务界有不同认识,各地法院的认定和适用也不一致,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笔者就此类案件审理中应明确的几个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待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有所裨益。

一、    骗取贷款罪罪名分析

通说认为,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均属于诈骗类犯罪,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应认定贷款诈骗罪。如果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则构成骗取贷款罪。二者均符合诈骗罪的犯罪公式: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金融机构产生错误认识,金融机构基于错误认识提供贷款,行为人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信用安全受到影响。多数观点认为,骗取贷款罪属于结果犯,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的贷款本罪即成立,只有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两个客观处罚要件,法律才加以追诉。如果未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则不构成犯罪。

二、厘清骗取贷款罪适用中的相关问题

问题一:如何认定骗取行为。

《贷款通则》第20 条第8 项规定:“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商业银行法》第80条规定:“借款人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规定表明,只要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即构成犯罪。实践中哪些行为属于欺诈手段?笔者认为,应限于借款人身份、贷款用途、还款能力、贷款保证等四个方面欺诈,而不能包括其他方面并不严重影响贷款发放的欺诈。贷款用途也应限定于不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如果骗取贷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认定为骗取,而一般性的用途或挪作他用的不宜认定为欺诈。一般性质的骗取仍宜用民商事纠纷来调整。如果是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明知行为人提供的资料虚假而默许的,则根据金融机构行工作人员的地位和作用来判断,如果是决策层对贷款有审批权限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则不应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骗取”,如果是金融机构的一般工作人员知晓行为人提供身份资料等虚假的,则不能阻却行为人骗取贷款罪的成立。

问题二:如何界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认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应首先要求金融机构穷尽一切私力救济、民事诉讼等所有可能的措施或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无法收回的,不能收回部分才能认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仅仅是侦查机关或金融机构找到保证人询问是否有能力担保偿还借款,保证人表示没有能力,后也未经民事诉讼等强制执行措施即认定借款人和保证人无能力偿还借款,从而认定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理由是不充分的。如果是担保人代替借款人偿还了金融机构的借款,金融机构的债权得以清偿,借款人是否还构成骗取贷款罪呢?答案是否定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 年5 月19 日发布)(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212 号刑事判决认定,虽然被告人邓宏以个人名义,提供虚假申请材料骗取银行500 万元贷款,但该笔贷款最终由担保人代为偿还,未给兴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被告人邓宏的行为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

问题三:哪些情节属于其他“严重情节”。

目前对那些情形属于“其他严重情节”,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对《刑法修正案(六)》的解读指出,其他严重情节,是指采用的欺骗手段十分恶劣;多次欺骗金融机构;因采用欺骗手段受到处罚后又欺骗金融机构等情形。在目前未有司法解释出台的情况下,不宜对“情节严重”作扩大解释。对于骗取贷款数额巨大或

特别巨大但最终偿还未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特别重大损失的,不宜以“以其他严重情节”或“情节特别严重”来认定行为人构成骗取贷款罪。骗取贷款罪,虽不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应以危害金融安全为要件。被告人陈岩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数额特别巨大,但其提供了足额真实抵押,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不会危及金融安全,因此陈岩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不构成犯罪。虽然该批复非司法解释,但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解释范围,应做相应的限缩解释。

问题四:“重大损失”“特别重大损失”

数额的认定。因本罪与违法发放贷款罪相关联,相关的指导性文件又对二者采用同样的立案追诉数额标准,故可参照违法发放贷款罪“特别重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适用本罪。《审理金融机构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 万元以上损失的,可认定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 万元以上损失的,可认定造成“特别重大损失”。“重大损失”与“特别重大损失”的判断数额之间大致相差5 倍。以此在现有司法解释下,违法发放贷款罪“重大损失(数额巨大)”的认定标准为:贷款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 万元以上的;相应地,其“特别重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则推断上升为:贷款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额经济损失数额在1 0 0 万元以上的。至于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可按个人实施上述犯罪的数额标准二至四倍掌握。

由此,可将该结论运用在骗取贷款罪“特别重大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中,即:(1)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数额在500 万元以上的;(2)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0 万元以上的;(3)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也是参照上述数额标准区别“重大损失”和“特别重大损失”。

三、相关建议

由于涉及刑法第175 条之一的司法解释一直未出台,各地对骗取贷款罪的规范认识不一致,致使“同案不同判”,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关注,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适用该罪最为突出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该条款打击此类金融犯罪,维护金融安全和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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