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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抵押贷款试点无锡

发布时间:2024-10-29 22:03:23

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推进了哪些工作

——聚土回答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在推出“两权抵押”之后提出的农村金融服务。主要是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村宅基地房产抵押贷款。虽然提出已经超过两年,但进展缓慢,主要原因在于部分专家领导对“两权抵押”持不同态度,现行的也只是在少量城市做了试点工作。

农村土地两权抵押贷款试点的进行,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业农村的金融问题,让一些闲置土地有了市价。但不足之处在于农村土地价值不一,很难准确把握进行抵押贷款。风险相对较高。

除了地方政府单位进行的试点,不少金融机构,农村服务平台也在先后切入“两权”包括如今的聚土在农房农地上面的服务,都有已经初具规模,但这一切都还是在为“两权”做万全准备。总体来说,农村土地的抵押贷款,会走向正规化和规模化,这也需要政策的大力支持。试点和市场的金融机构还会继续在这里面率先分切蛋糕,但进展不会快,对农村农业的金融实际帮助也不大。

㈡ 关于集体土地能否抵押的规定

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一百八十四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二、《担保法》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134号 一、抵押登记应当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前提。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登记的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和乡村企业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其他类型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四、《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2016年3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该《办法》共29条,由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试点指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农地抵押贷款试点无锡扩展阅读:

案例:

无锡: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抵押

近日,市农业银行、市农商行两笔合计950万元的贷款正式拨付惠山区的堰桥街道与阳山镇,惠山区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进入实质操作阶段。

据了解,经国务院批准,惠山区成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县(市、区),这是我省首批、无锡唯一获得农村抵押贷款试点的地区。

记者第一时间来到试点之一的堰桥常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发现用于牡丹种植的温室大棚已然准备就绪。公司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500万贷款的拨付如雪中送炭,让公司得以及时完善牡丹园的基础设施与提高培育技术,大幅提高全年经济产出也有了盼头。

㈢ 农业耕地能办贷款吗

可以抵押贷款。
土地流转新政策
1、加快土地确权
土地确权登记意义深远,确权以后有利于土地流转。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和土地流转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2、规范土地流转
但目前土地流转存在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和乡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流转多、签订书面合同少等诸多问题,尽快制定土地流转政策,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迫在眉睫。各地政府应逐渐严格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转合同标准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旦土地流转发生纠纷处理难度大,缺乏法律保障。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近几年各省市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
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中央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第一条就是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就意味着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同时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在农地流转不断扩大及建设新型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国土资源部将会继续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同时探索新形势下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创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4、搭建土地交易平台
伴随着土地流转制度出台,加快了各地相继实施农地流转试点,就直接促进农村产权交易所的成立,为农地入市搭建平台,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搭建县乡村三级宽带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公开土地流转信息,加强对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及时为广大农户提供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土地登记、信息发布、合同制定、纠纷仲裁、法律援助等服务。
5、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
2014年号文件已经开始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流转将是盘活农村资源的契机。一旦土地能实行规范化流转,那么抵押贷款就成为可能,土地就能产生增值。同时让农地在生产、生活中可创造更宽松的经营渠道,激发一批承包大户的积极性。开展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解决了种植大户因资金短缺不能满足规模种植需要的问题,有效破解了种田大户发展的资金"瓶颈"难题,促进了农业产业集约化经营。而且有助于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加快建立农村现代金融制度,促进了农村地区加快对耕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进度、完善农村耕地流转市场及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
6、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农地入市有两个前提,第一它必须是经营型的建设用地,第二必须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针对已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政府要在夯实土地权能的同时改革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建立科学的、多元的征地补偿制度、保障和就业制度。农业创富者们也希望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能为城乡土地的流转建立一个统一的交易服务平台。
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表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
7、推进城镇化建设
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作为农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本可为农民进城提供第一笔资金,但在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下,宅基地的流转仍受到诸多限制。允许流转户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出让承包地、房屋、合规面积的宅基地并获得财产收益。这将解除农村劳动力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虽然城镇化将成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主线之一,但目前宅基地管理依然停留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思维框架内。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城镇居民。从物权平等的角度看,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范围缺乏正当依据。
结语: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引导和规范建设用地入市,完善宅基地管理,加快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2014年两会,农业创富者们期待,土地流转有利于更加高效、经济地利用土地资源。土地流转将促进传统小农经济向规模化、集约化、机械化的现代大农业转型,在这个过程中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其上游的种业、饲料等行业的规模化程度大幅提升,整个行业的市场规模和大企业市场份额都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相关知识: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全文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五)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八)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九)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一)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十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十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十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支持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鼓励地方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综合运用货币和财税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十六)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七)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
(十八)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十九)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利用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渠道,深化行业合作,推进技物结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土地问题涉及亿万农民切身利益,事关全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性、复杂性和长期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办事,及时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从实际出发,加强调查研究,搞好分类指导,充分利用农村改革试验区、现代农业示范区等开展试点试验,认真总结基层和农民群众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牢固树立政策观念,准确把握政策要求,营造良好的改革发展环境。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明确相应机构承担农村经管工作职责,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工作指导和检查监督制度,健全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㈣ 我想问问关于农地抵押贷款的问题

不容易呃
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对重庆江津市仁伟果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试点,尝试以农民的土地经营权为抵押,向公司提供贷款。这种模式实行的是“四位一体”的运作机制,即在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分行、政府、社会中介和企业四方中,由各区县政府组织专管机构、担保机构,以及代理经办行等机构搭建融资平台。有专家认为,国开行的这项改革,有利于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程度,对中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体制是一次突破和有益实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否抵押,一直争议很大。有关专家认为,农地使用权是农民生产生活的基础条件,如果允许抵押,难以防范农村两极分化,出现大批无地、少地农民的社会问题。对此,2005年3月,农业部出台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特别对农村土地承包权流转作出明确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显然,这个《管理办法》鼓励农民可以将承包土地作股进行合作生产,并没有作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抵押的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允许以股权抵押贷款,是对农民合作组织的一项具有突破性的扶持政策,但操作要充分考虑政策配套,尤其是要考虑这种“四位一体”模式中政府的参与,防止风险有可能转嫁给政府。

山东允许农地抵押贷款 专家称不合法

5月19日山东省政府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 中,涉及“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但人们担心,连在哪里登记都没有法律程序的文件,很容易就会变成一纸空文。而学者认为,这一举措,合理不合法。

农地抵押贷款山东破局?

“了不得!这能突破吗?怎么可能这么开口子?法律在那里,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山东省农业厅经管处副处长王桂芹态度坚决。

其实,王桂芹已经纳闷了好些天。如果不是在网上看到消息,她还不知道山东省已经明确提出“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而王桂芹所在的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处,其职责之一就是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和承包经营权流转。

这份5月19日山东省政府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中,涉及“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的其实只有一句话:“农村金融服务机构要拓宽农户小额信贷和联保贷款覆盖面,放宽贷款条件,降低贷款抵(质)押标准,创业人员的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据《了望东方周刊》记者了解,上述《通知》是由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办牵头制定,山东省发改委、财政厅、农业厅等20多个部门参与了调研和协商。同时,山东省政府也就“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这一条款征求了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的意见。到山东省政府办公厅综合发文时,“几乎没有什么分歧”。

“几乎没有分歧”的分歧

“你不通过,这个通知怎么往外签?”6月19日,王桂芹再次询问山东省农业厅办公室的同事,但仍未得到答案。王桂芹认为,很明显,“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这句话,出口应在经管处。但自看到这一消息,她已询问了本处室的三位办事人员,无一听说过。

从《通知》内容来看,山东省政府出台的这份文件,主要是为了响应国务院2月3日下发的5号文件,促进就业,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

据牵头制定该文件的山东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办副主任衣军强介绍,5号文件下发后,要求各省劳动保障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就业办为此代省政府起草了《通知》。拟定过程中有20多个部门参与调研协商,其中就包括农业厅。

而农业厅政策法规处调研员肖培强对《了望东方周刊》说,由于《通知》涉及就业和农地使用权的流转,当时分别征询了科教处与经管处,未有异议。

“除非国家允许搞‘试点’,否则不可能开这个口子。”王桂芹的坚持有自己的理由---“如果土地可以抵押,就会很容易被收走,农民也就失去了生活保障”。

她找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里面清楚地写着:“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只有私有财产才能抵押,土地所有权不是农民自己的,是国家和集体拥有的,怎么能抵押呢?这应该依法执行,不能突破。”王桂芹表达了自己的立场。

不过,与王桂芹立场不同的也有人在。山东省农业厅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农地承包权抵押只是一种新型的土地流转形式,并未改变农地的集体所有权,也没有改变农用地的性质。

肖培强告诉本刊记者:“一级政府制定一个文件,除了征求部门意见之外,省政府办公厅肯定会全盘考虑。详细的细则问题,我相信会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制定。”

他认为,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发展,也可能与一些法律法规不协调。“操作细则和配套文件要在7月底出台,不妨等等看。”

制度突破,还是一纸空文

在中国现行土地管理法规中,农地承包权抵押一直是“禁区”。山东省明确规定,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其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均可作为抵(质)押品,不能不说是一次制度突破。

据衣军强介绍,《通知》中的“土地使用权”,其实就是指农村土地承包权。而所谓“房屋产权”,也主要是指农民建在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至于这里的“农村土地”是否包括耕地,衣军强表示还在协商。

“农民工户籍在农村,允许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其实抵押的只能是农地承包权。”衣军强对本刊记者说。这也就意味着,山东省的农民如果被认定为实属“返乡创业”,就有望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农信社等农村金融机构,从而获得资金支持。

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和《农地承包法》,我国的农地承包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所有,不能抵押。农村宅基地同样不能抵押。如果山东省农民能以房屋做抵押贷款,一旦实现了抵押权,房屋的所有权就会转移。而在现行政策下,农村房屋所有权易主,宅基地使用权也相应转移,这基本等同于“宅基地使用权抵押”。

山东省的上述规定无疑在实际上突破了相关法律的限制,具有地方制度性创新的价值。

《通知》的牵头制定者衣军强似乎对这个价值并无明确意识,他只是在拟定文件时借鉴了河南省的相关政策,适当放宽农村抵押和融资条件而已。同样,他也没有意识到法律法规的限制。“好像《物权法》也没有明确说这样做不行吧。”

其实,农地承包权能否抵押的争论,贯穿了《物权法》制定的全过程。

在2005年10月“《物权法》草案四审稿”和2006年8月“草案五审稿”中,农地承包经营权均可“有条件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实现抵押权的,不得改变承包地的用途。”这一表述当时被诸多专家认为是中国农地法律制度的重要突破。

但 “草案六审稿”删除了此项条款,理由是《物权法(草案)》应该与《农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下位法一致。

《物权法》实际上堵住了农村土地抵押的“口子”,使得农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作为农民最重要的物权变得“更加不完整”。对此,一些学者颇有异议。在此背景下,山东省明确提出“农村土地使用权可抵押贷款”,其制度突破价值显而易见。

但“突破”能否真正实现?长期从事农村信贷工作的黄新社(化名)更希望看到操作细则。“农地有几十种分类,部分农地使用权已经可以抵押好多年了,现在耕地能不能抵押?连在哪里登记都没有法律程序的文件,很容易就会变成一纸空文。”

黄新社的担心并非多余。《通知》内容在现实中能否真正执行,还要取决于农村金融机构是否接受农民把土地承包权作为抵押品。但参与政策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至今对本刊采访未有任何回复,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办公室负责人张称尚未接到这份通知。

“贷款是两厢情愿的事情,银行需要考虑实际情况,能不能实现抵押,目前还没有谱。”衣军强也在考虑后续问题。

产权不改革,就还是小农

“山东的做法是合理不合法。”农村发展问题专家党国英对《了望东方周刊》说,“这种做法对农民创业有好处。有抵押,农民可能获得成本较低的贷款。这个做法会不会使大批农民丧失房屋和承包地?我看不大可能,农民和银行都会很慎重。至于少数农民因不能归还贷款而丧失房屋和耕地承包权,肯定难以避免,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

其实,随着中国改革的深入,东部发达地区农村和城市近郊区农民中,很多人都有抵押农地承包权发展生产或迁入城市的需求,而很多地方农村宅基地转让普遍存在。

不少土地专家认为,当前农村的一些矛盾与农地制度改革的不彻底密切相关。

“农村生产要素不能流动,导致农宅地一文不值,而农业规模化始终无法实现。”多年的农村信贷工作经验告诉黄新社,只有产权清晰,才能摆脱小农,向现代化农业转变。

农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最重要的财产,限制其转让和抵押,农民的生产与发展深受约束。据了解,山东省农村信用合作社到2008年4月底存款额达4600亿元,同比增长了660多亿元,而其贷款额却只增加了400亿元。农业小规模生产基本不需要金融机构介入,而大规模生产又受到产权不清的限制。

据了解,为落实《通知》的相关政策,山东省政府正在研究起草农地使用权和房屋抵押的操作细则。党国英建议,要突破现有的农地制度,可能要引出配套改革措施:如承包权要长期不变,甚至是永久不变,否则银行也不愿意接受抵押。要有农户破产规定,让银行也承担必要的风险。农户破产后如何生活,是否要有办法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都需要有制度上的考虑。明确土地利用规划。比如耕地就是耕地,不能因为收走土地再拍卖,就变成了建设用地。不同性质的土地,抵押价格很不相同,如果规划不明确,很可能是农民吃亏。创新保险制度,分散农户和农村银行的风险,以利于经济和社会稳定。

㈤ 农产品利润都去哪儿了

如今农业是热门领域,不少农业创业者在前期都计划得“天衣无缝”,但实际做起来却可能困难重重。农产品的利润,其实是被这“六个黑洞”给抢走了。
1会“骗人”的毛利润
很多人认为只要算好了利润空间,就能预测自己大致能赚多少钱。比如经营超市,一般的经验是要确保拿到20%到25%的毛利润,最后才能有3%到5%的净利润。
但是,一进入农业领域,似乎进入了不可预知的“量子世界”,用纸面计算毛利润来预测收入,似乎已经不再适用。
首先农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往往无法提前预知如“蒜你狠”、“姜你军”这些“意外”。

其次是农业领域尚处于不稳定的转型期,很多以前被认为铁打的规律,都出现了变数。比如养殖业界多年奉行的“猪周期”,即“一年挣、一年平、一年亏”,很多人就是确保第一年把后两年的钱赚回来,基本上就能避免风险。但近几年,猪周期也地被一点点打破了。
2 调控中的农产品价格
农产品价格不像二、三产业的产品价格,大多都是市场定价。几乎所有国家都不会把农产品价格完全交给市场来决定,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宏观调控。所以,做农业必须时刻关注国家政策的动向。
3会“隐身”的人工成本
很多产业看上去利润不错,比如肉牛,明明市场价格很高,赚钱不成问题,但很多农户可以做的产业,企业却不一定能做。
原因在哪儿?首先,农民自己从事养殖的时候,赚多赚少都是自己的,其中人力成本很多被隐藏了。加上很多养牛的农户既不用建场地,草料也主要靠自己解决,成本控制的如此低,最后才赚了些钱。
但相关行业的企业就完全不一样,建场地、买草料、防疾病,哪个环节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工成本。
4不可不算的“储藏损失”
淘宝很火,生鲜电商很热,很多人觉得这种模式直接搬到农产品销售上,照样适用,甚至他们以为这就可以抢走菜市场的饭碗,但结果如何?不少店可能风风火火开张,稀里哗啦倒闭。
做的好的生鲜电商,他们首先解决了农产品储藏的技术问题。新鲜蔬菜不能过夜是蔬菜经营者都了解的常识,但现在对于国内大多数生鲜销售商来说,储藏不仅是技术难题,成本更让人头疼。

运费比菜贵不说,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就是储藏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很多农产品最终到达消费者手里时,都已经是被层层扒皮或者大量失水,品相变坏都是常事。一旦卖不出去,此前的所有投入,包括人工、肥料、农药、机械成本,都统统白费。
5不可控的外在风险
做农业,赚钱难,赔钱倒是格外容易。根据农业部门的统计,每年全国遭受自然灾害的农作物面积,占到种植总面积的1/6,各种病害、虫害以及不可预知的极端天气,防不胜防。计划得再周全,一次洪灾、旱灾或者冰雹,就全没了。
所以,做农业还必须投入保险成本。
6漫长的回报周期
正因为农业风险大,因而融资不易。但是农业要想赚钱,又必须资金规模化。相比过去,现在国家逐渐开始放宽政策,农地抵押贷款逐步开始试点,但能贷到钱只是第一步,农业的回报周期相对过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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