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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财产抵押贷款风险

发布时间:2024-11-11 19:54:04

A. 抵押贷款第三方收款人的危害有哪些

贷款的方式有很多,抵押贷款第三方收款人其实也会存在一定的危害。即使跟借贷资金没有直接联系,但是作为第3方收款人,如果贷款逾期可能要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贷款现在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常见的事情,因为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可能都会遇到自己没有办法解决的问题,所以这个时候大家就可能会向有关的机构或者是银行申请贷款,当然申请贷款也是需要进行审批的。
避免自己成为担保人或者是共同债务人
大家去银行或者是有关机构申请贷款的时候,也都知道银行是需要对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的。在这个过程之中,当事人需要提交抵押物品,如果当时没有办法偿还清楚贷款,那么银行就会把这个抵押物品进行拍卖来进行偿还。而且在银行跟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中还会存在担保人,抵押贷款的第三方收款人其实非常容易变成协议之中的担保人,所以大家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看清楚,避免自己成为了担保人或者是共同债务人。
注意合同规定
其实贷款一般来说都是第三方进行收款的,但是有的是对公收款,有的是对私收款,所以方法是不一样的,但是第三方收款人就只有一个用途就是收纳资金,所以第三方收款人跟这个借款本身是没有任何联系的,原本这个借贷不会对第三方收款人产生任何影响。但是在实际的生活中,有很多人都觉得第三方收款人就是合同的担保人,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其实第三方收款人只是受托支付。
所以大家在贷款的时候,就必须要把合同看清楚,在贷款合同中第三方收款人是不需要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就算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没有办法偿还贷款,跟第三方收款人也没有任何关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总是会有一些人陷入了纠纷之中。

B. 抵押贷款,第三方收款人有什么风险没有

收款人当然也会有风险的,因为毕竟是抵押贷款,他本身就是有风险的行为

C. 第三方抵押担保贷款的风险何在

这要看您当初担保时做的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还是一般责任保证。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可以选择在债务人和保证人之间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债务人的资产,全部抵偿之后的剩余债务再向保证人追索。其次,看你们三人的担保是分保还是联保,即三人分别承担其中部分金额的担保,还是每个人都对全部债务担保。如果是分保,您只需承担您担保那部分金额的保证责任,如果是联保,而且您是三人中经济实力最强的,有可能先执行您的抵押物。综上所述,在第三方抵押担保贷款中,第三方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且要有一定的经济基础,这样才能成为担保人。因为如果债务人出现还款困难的时候,担保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也就是说要履行继续偿还贷款的义务。老百姓在办理抵押贷款的时候,通过第三方担保往往比较能比较容易的拿到贷款。

D. 破解“抵押贷”三大套路 注意避开陷阱!

近两年,无论是个人投资买房还是中小企业融资,通过中介机构委托抵押借款是一种较为常见的融资手段。但通过民间担保、P2P、小额贷等机构进行抵押贷款的过程中,往往潜藏着种种陷阱,稍有不慎,就可能面临失去抵押物(房产)的风险。

通过分析大量抵押贷被骗案例不难发现,受害者普遍法律意识不强,对抵押贷款过程中的风险难以察觉;而且粗心大意,很多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甚至都不看合同内容,由于过程中“合法、合规”, 借款人一旦被骗,很难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下面通过发生在高某身上真实的案例来逐条解析抵押贷中存在的陷阱和套路。2015年11月,高某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北京某担保公司委托贷款300万元,半年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房产被过户至第三人名下,至今未拿回。
高某是北京人,在内蒙古经营着一家多元化发展的中小型企业,由于发展中遭遇资金紧张,计划从担保公司进行委托借款,当时他的一位合作伙伴为他推荐了北京一家知名担保公司,对方先后数次打电话表示借款不成问题。

当时高某提出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担保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没问题,由于当时用钱较急,他与父亲一起回到北京办理借款手续。需要说明的是,担保公司并不直接借款,而是充当“中介”为借款人与出借人牵线搭桥。

套路一:合同中的恶魔

委托合同和贷款合同条款不一致,为借款人违约埋下陷阱

委托借款过程分三步,第一步,高某回到北京后,先和担保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即高某委托担保公司向第三方借款;第二步,高磊与出借人签订正式《借款合同》;第三步,担保公司和高某签订《成交确认书》。委托贷款完成。

按照借款合同规定,借款期限是2015年11月9日到12月8日,月息是2%;而成交确认书约定,借款时间是2015年11月10日到2016年4月9日,月息是1.5%,借款期限和月息均不一致。

当时担保公司给高某的解释是,借款合同中1个月和5个月期限只是出借人要求和合同格式,并口头承诺,一个月到期后,只要高某继续按月偿还月息,借款期限自动延续,直到出借人提出终止借款合同。

由于高某当时着急用钱,并没有在意这些。但从法律角度来说,2015年12月9日起,高某已经处于违约状态,只要出借人愿意,随时可以对高某提出违约赔偿;即便按照5个月期限,2016年4月10日,高某也处于违约状态。

事后回想不难发现,让借款人处于法律意义上违约是整个套路中第一步,也就是说,想要合法的处置抵押物,就必须设法让高某违约,同样想要不受干涉处置抵押物,就要让高某对自己的违约情况处于不知情状态。

所以在签订相关合同时,一定要按照当初约定进行,寸土必争,因为双方一旦走上法庭,合同是唯一凭证。

套路二:阴阳委托书

让借款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下委托出售抵押物的委托书

借款合同成立后,由于出借人担心借款人出现恶意违约等情形,通常会由出借人为借款人指定一名代理人,借款人以《委托书》的形式授权代理人对借款履约过程中相关事宜进行处理,包括委托处理抵押物。

当时高某的出借人是两名自然人,每名自然人都有一名委托代理人。借款协议成立后,高某也拿到了300万借款。2016年2月份,担保公司通知高某,其中一名代理人要出国,出借人提出要将委托书签至同一名代理人名下。

原来的两名委托代理人变成一名,所以需要变更委托书,高某并没有意识到其中风险。在没有细看的情况下,便在委托书上签上了名字,并在公证处进行公证,高某并没有发觉,其已签下两份委托书。

事发后查档发现,他所签订的两份委托书并不一致。其中一份是正常委托书,包括代理高某办理还款、房产抵押、解押等方面授权;而另一份委托书则包括了房产出售、过户等多方面授权。

正是这一份委托书,导致高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房产被代理人解押并出售给第三人,并经过多次过户,形成事实上复杂交易,由于整个环节中各种手续均符合法律依据,高某通过司法途径拿回房产的可能性极小。

所以,借款人在签字时候一定要慎重下笔,对自己签下的每一份文件都要认真阅读,并对其中不合理的条款及时提出疑问,一旦签下并经过公证,也就意味着借款人同意文件中的内容。

套路三:隔离借贷双方

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抵押物被暗中出售

按照正常流程,在履行借款协议过程中,月息应该由借款人高某(或代理人)直接支付给出借人(或代理人),但实际上,月息先由高某支付给担保公司员工个人,再由担保公司员工制支付给出借人。

这就形成借款人和出借人长期处于隔离状态,按照正常情况,即便高某形成违约,出借人会进行催款,在催款无效情况下,可以通过出售抵押物进行偿还,而这个时候,高某起码对出售抵押物是知情的。

但由于双方并没有通过偿还月息发生直接关系,其中有代理人、担保公司作为中介人和纽带,而且高某早已经处于事实上违约,为出借人不将违约及时通知高某提供了依据,而这又进一步方便了代理人暗中处置抵押物。

实际上,2016年4月10日后,代理人即根据委托书授权,偿还300万元借款及剩余利息,并办理抵押物解押手续,并于5月份将房产出售给第三人,直到6月底高某还款时,才发现房产已经被出售。

这个过程也并非没有毛病,高某在北京市房管局查档时发现,有人在过户协议上伪造自己的签名。一位律师指出,即便代理人可以根据委托书进行私自出售房产,但在过户的时候,必须要有房主拍照、签字,“伪造签名?房管局怎么通过过户的?”

回过头再来看,在高某失去房产的过程中,参与方有担保公司、出借人、代理人、公证处、房管局和借款人,这6个参与者中,在各个环节中均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借款人又是关键性参与者。

但如果这原本就是一个旨在套取抵押房产的陷阱,高某就不过是这一生意中的一个猎物而已。律师提醒,借款人如果不懂法,在办理借款一定聘请律师全程跟踪,与失去房产相比,律师费代价显然更小。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8-05-17,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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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朋友办房屋抵押贷款 说银行要放款到第三方账户 。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F. 第三方房屋抵押的风险

1、评估风险。 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前可充当抵押物的资产越来越多,并且行业跨度大,因此,对于抵押物的评估,各家银行纷纷借助于评估机构。但在利益的驱使下,有的评估机构不惜出具虚假评估报告。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评估费用由借款人支付,评估机构可能故意抬高房产的评估价格,让借款能够申请更多的贷款;当银行拍卖用来抵押的房产时,评估机构又会故意降低房产的评估价格。 2、租赁权对抗风险。 一是抵押物难以处置。按照“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如果“先租后抵”,借款人即使不能按期还贷,由于租赁仍然有效,信用社也很难处理抵押房产。 二是租金收入难以获得。借款人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前,如果与抵押房产承租人签订时间较长的租赁协议,并且要求承租人一次性付清租赁费;或者借款人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租金将房屋出租给关系人,信用社即使获得了产权也将很难获得租金收入用于还贷。 3、登记风险。 一是虚假登记,抵押贷款至有权部门进行登记是保证贷款合同生效和优先受偿的必要条件,但当前却存在重复登记,以及登记部门的个别人员出具虚假登记证明的问题,造成贷款出现纠纷时,信用社无法对抗第三人,权益得不到保护。 二是“一物多押”的风险。我国《担保法》规定:“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借款人将房产抵押给多个银行后,一旦破产倒闭,抵押房产将很难处置变现。 4、优先受偿风险。 我国《担保法》规定抵押贷款按规定至有权部门进行抵押登记后,可以优先受偿。但这也存在例外情况,一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16号,明确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二是税收优先权。《税收征收管理办法》45条第1款规定:第“税务机关征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表明,只要纳税人欠缴税款的行为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担保之前,即纳税人欠缴税款在先,以其财产设定担保在后,税收就优先于担保物权这种私权力。 5、抵押物价值风险。 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价格波动频繁,特别是近年来房产价格急剧上升,而目前楼市又不景气,因此房产价值较难以把握,存在较大的市场风险。当前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6、变现风险。 变现成本大。抵押物的处置大抵要经过起诉、评估、拍卖等几个环节,每一个环节的费用都要信用社先行垫付,加之本金、利息,往往存在资不抵债的问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贷款担保办法》第二十二条借款人以抵押方式设定担保向建设银行申请贷款,应当由借款人或第三人向建设银行提供符合条件的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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