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北京汇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纯粹是骗子公司,我今天就被他们骗了400O块血汗钱去,z
网上或电话假冒担保、小贷公司名义行骗的李鬼比比皆是,如果不是直接去公司办理,而是网上洽谈、传真签合同的一律是诈骗 所谓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益的 说白了就是废纸一张,
即便把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盖着公章的合同发给你也一样,刻个萝卜章(假公章)几十块钱,PS一张营业执照分分钟搞定,骗子做这种事易如反掌。
强烈提醒大家:
1、异地办理的、网上办理、电话传真办理的必是诈骗。
2、使用公司名义发布信息、签合同,使用个人银行账号(所谓法人、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作为收款、收费账号或非银行网络支付的必是诈骗。
3、以验证资金实力(还款能力)等理由要求在自己的卡上存钱的必是诈骗。
另外还有:现实的贷款公司常见的骗局就是找借口说让你出具所谓的担保函也是骗局 请别上当!
1、被骗就报警。需要说明的是,各地的报警电话都是110,不会是其他的号码。报警后,虽说挽回损失的希望不大,但还有万一的机会。
2、长点心。以后别再上这种当。要牢记这句古语:“吃一堑,长一智。”也不要再相信天上掉馅饼的事了 更不要因为急就盲目病急乱投医。
3、把自己的经历说出来,警示他人。让善良的无辜之人不再上当受骗。
4、切记!切记!本人特别提醒 需要强调的是,不要相信网络黑客什么的会给你找回钱财,全部都是先收你费,然后把你拉黑的。相信黑客能找加被骗钱财的,往往是另一个骗局的开始。
最后提醒大家的一点:就是千万不要相信有人和你说他也被骗过他之前找谁谁谁帮忙追回来的 然后介绍给你让你去找 千万不要上当,这样的把戏 这都是骗子拖!
⑵ 用于公司联络希望贵公司提供资料的函应该叫什么函
可参考《关于商请提供防范房地产行业金融风险相关材料的函》
《关于商请提供防范房地产行业金融风险相关材料的函》是2016年3月深圳市金融办下发的函,目的是研究如何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
基本内容
2016年3月,深圳地区金融办下发《关于商请提供防范房地产行业金融风险相关材料的函》,该函“针对深圳市房地产交易过热,银行机构、P2P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相继参与‘首付贷’、高杠杆放贷,放大金融风险的现状,研究如何进一步防范金融风险。”
接到了金融办的函件,将主要针对全行业首付贷情况排查。小贷协会也发出文件,要求会员公司将“众筹买房”和“首付贷”业务上报协会。目前,深圳多个平台已陆续下架首付贷产品。
(2)考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函扩展阅读:
保函性质
1、是独立于委托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反担保或委托人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或投标条件之外的。
2、是依据其规定的条件生效的,由担保人以保函中规定的任何单据为基础做出决定的。
3、是不可撤销的。
⑶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吗
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性质的认定,对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金融诈骗罪等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的认定具有实质性影响。然而,通过对相关资料和案例的检索,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司法判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都没有达成共识,出现了大量判决不一的案例。
[积极观点的整合]
1.小额贷款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方面的功能本质上是一样的。
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依据、许可程序、业务管理方式等方面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我国刑法设置骗取贷款罪等罪名,是为了保护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安全和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本质上是一样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陆骗取贷款案] (2014)天朝验二字第0068号
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地方政府金融主管部门监管,接受金融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他们的贷款业务是典型的金融业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在设立程序、业务范围和管理方式上都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本质上是一样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徐永华骗取贷款罪】(2019)冀0284初刑108号
司法实践中,只要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放贷的属性,就有很多判决肯定了其金融机构的性质。如【刘某某高利转贷案】(2020)鲁0124第65号刑初“济南某某贷款有限公司具有相应的营业执照和金融办的许可,可以从事贷款业务,应认定为金融机构。”【1骗取贷款案】(2020)晋0502第227号判决书开头“被告1伪造虚假房地产手续作为抵押物骗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到期后无力偿还,致使小额贷款公司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已构成骗取贷款罪。”
2.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肯定了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代码规范)的通知规定:“本规范规定了金融机构代码对象1、代码结构和表示方式,使每个代码对象获得一个唯一的代码,以满足金融机构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交换的需要。”同时《金融机构编码规范》规定“Z-其他1-小额贷款公司”。此外,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规定:“境内其他金融机构:除上述机构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通知》明确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使用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蒋树昌骗取贷款案]
(《刑事审判参考》第963号)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发布的《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非货币银行服务金融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其他金融机构”。【徐永华骗取贷款罪】(2019)冀0284初刑108号
3.小额贷款公司是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省级政府部门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
【蒋树昌骗贷案】(《刑事审判参考》第963号)一是银监会可以负责审批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第二,小额贷款公司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省级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交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此外,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03010是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的,所以可以认为小额贷款公司是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省级政府部门批准的其他金融机构。第三,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省级政府部门。根据《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省级政府能够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才能在本省(区、市)县开展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因此,银监会和人民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相关部门,授权省级政府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地方政府行政文件明确定义为非公非存款类小型金融机构。
在【何华、贷款诈骗案】(2016)湘11刑终字第220号中,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办发〔2009〕44号)下发了《指导意见》号通知,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条件应符合《湖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意见》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发〔2008〕23号文件的规定,然而银监会[2008]23号文件中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湖南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于2013年4月19日以金[201
3]117号函,关于同意蓝山县润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其内容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为非公众、非存款类小型金融机构,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发放贷款的业务是金融业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是发放贷款,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小额贷款等金融业务是经法定部门依法批准的,且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授权的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主管的其他金融机构。永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及蓝山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均明确认定,小额贷款公司为非公众、非存款类小型金融机构。2014年3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14]84号)关于规范金融机构与民间融资类机构交易统计的通知,小额贷款公司是指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风险自担的非金融机构,但该通知主要是为了修订统计制度,统计指标的变更,且在统计指标中境内其他金融机构存放,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只是2014年3月终止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不再纳入金融机构的统计。而润丰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9日,何华向润丰公司借款发生在2013年5月2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文件(银发[2014]84号)之前发生的行为。综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应认定为非公众、非存款类小型金融机构。
【否定观点集成】
1.未得到金融监管层面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列举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未包含小额贷款公司,且小额贷款公司并非由银监部门批准设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风险自担的非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编码规范》(2009年发布)、《关于2010年中资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其他金融机构范畴,赋予其金融机构编码。但2011年8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就小额贷款公司性质认定问题答复公安部办公厅,称制定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是出于金融统计需要,金融统计范畴的金融机构不同于金融监督管理范畴的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必须是由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监督、领取金融业务牌照、从事特许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从现行金融法律规定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属非持牌的工商企业,目前不宜界定为金融机构。”就金融监管层面而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并未认可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蒋兴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2020)浙10刑终247号、【徐福生等骗取贷款案】(2018)京01刑终14号。
目前,国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定位职能还没有完全明确,2008年国家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并未对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性质进行定位,国办发〔2013〕107号文对小额贷款公司明确定位为“是以自有资金发放贷款、风险自担的非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与农信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机构承担同样的支农责任,却无法按照金融企业进行正常的呆帐核销,不能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在办理工商登记、税收征缴、土地房产抵押及动产和其他权利抵质押时,也因企业性质不明带来诸多不便。为此,在近几年的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以及人民银行、银监会到我省调研时,我委多次向有关方面提出了明确定位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享受银行业金融机构同等待遇的建议。但到现在为止,这一问题仍未明确,我们将继续积极地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明确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身份的建议。【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103号建议的答复】闽经信建议〔2015〕52号
2.具有金融功能作用不等同于金融机构
正在制定过程中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将小额贷款公司与其他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予以区分,仍未赋予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地位。故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在行政领域并非毫无争议。本案中,北京市金融工作局的函件也仅是明确了“小额贷款公司具有金融机构的功能和作用,监管机构参照金融机构对其监管。”而未明确小额贷款公司即为金融机构。见【徐福生等骗取贷款案】(2018)京01刑终14号
3.小贷纠纷属民间借贷纠纷非金融纠纷
从相关民事审判实践来看,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涉及的贷款纠纷多认定为属于民间借贷纠纷,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而该规定第二条明确“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故在民事审判实践中,亦未毫无争议地将小额贷款公司视为金融机构。【徐福生等骗取贷款案】(2018)京01刑终14号
在【姜再学、高俊岐民间借贷纠纷】(2019)最高法民申2218号中,姜再学等人、亿鹏公司主张嘉泰公司是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应予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人民法院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要依据,其规制的范围是民间借贷即民间资金融通行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当事人之间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制。姜再学等人、亿鹏公司主张嘉泰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但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其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4.非金融机构的界定需刑法明文规定
根据刑法体系解释的原理,如果认定小额贷款公司系金融机构,必然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符合其他金融机构作为犯罪主体的罪名要求。换言之,小额贷款公司若能成为骗取贷款罪的被骗单位,则其亦将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等罪名的犯罪主体要求。在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均未明确其金融机构性质的前提下,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秉持刑法谦抑,至少现阶段,在刑事审判中不应将小额贷款公司视为金融机构。【徐福生等骗取贷款案】(2018)京01刑终14号
在【冯圣玉、冯爱武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2018)粤0117刑初887号中,广州市辰卓投资有限公司,从公司性质、公司规模、公司成立所需的审批手续、所从事的业务来看,实质上是一间超经营范围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而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企业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条对金融机构的列举中并未直接列举,而其是否属于该条文中的“其他金融机构”的问题,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对该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故四名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小结】
目前的司法实践,无论是民事还是刑事裁判,对小额贷款公司法律性质的认定尚未达成统一意见,使得大量案件纠纷的裁判结果不断出现反复。尽管《刑事审判参考》第963号【江树昌骗取贷款案】对处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是并未上升到指导案例的高度。随着时间推演,该判例所延伸的司法裁判要旨是否还能够适应当下的金融监管环境及政策走向也值得怀疑。金融主体地位的界定本身是极其复杂的体系性工程,这也是银监会保持谨慎态度的原因所在。就监管及立法尚未明确界定的当下,如果将小额贷款公司认定为其他金融机构,会直接造成行为人构成骗取贷款罪、高利转贷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等犯罪成立,那么坚守刑法谦抑本性、谨慎司法适用的观点更值得提倡。
相关问答: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审核员每天的具体工作是什么?以后发展空间如何?
电话审核,面审,还有外访三种工作方式。 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审核员每天的具体工作主要是分为三种: 1.电话审核,没发展空间,几乎是死工资,而且压力特别大。 公司一边要求你把控客户的风险,一边又要你的绩效,有些时候明知道这个客户的资质不够但还是不能拒绝,因为如果你把所有客户都拒绝了的话,业务部门就会开始找你们部门的麻烦,而且你应该知道,在任何一个公司业务部门都是公司所有资源的重点倾斜点。 2.面审,没发展空间,几乎是死工资,工作就是客户填完申请表之后,按着申请表上的内容再问客户一遍,我不明白这个读课文一样的职位为什么可以一直存在。 3.外访,有发展空间,工资可以忽略不计因为每次上门的时候都会收到不
⑷ 佰仟金融给我寄了起诉通知函不知道是真的还是假的,开始借了四千多,后来分期24期,放款后变成了12期
可以自己对起诉通知函进行辨认,起诉警告函是否真假还是比较好辨别的。
一、如果该起诉警告函的的内容只是警告内容,即你不怎么样做,对方就会去法院起诉你等等,而落款单位是深圳佰仟金融。如果你没有借其的款项,你完全可以置之不理,那对方此函出品人就是骗子。如果你借了其的款项的,你就应该联系对方,要么还款,要么联系对方同意延期还款。 二、如果此起诉警告函是由某法院送达的,下面落款和公章是某法院的,那就可以直接联系落款法院,一下就可以辨别出真假来。
拓展资料:
注意套路贷风险的识别与防范。“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涉及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等罪名,这类违法犯罪的表现形式:
一、对外以“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等名义招揽生意,与你签订借款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各种名目骗取你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房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你的合同。以网络借贷为名,要求申请人事先支付所谓的“验资费”、“保险费”、“押金”等。
二、伪造银行流水,刻意造成你已经取得合同所借全部款项的假象。
三、肆意认定你违约,并要求你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四、是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在你无力支付的情况下,对方介绍其他假冒的“小额贷款公司”或个人,或者“扮演”其他公司与你签订新的“虚高借款合同”予以“平账”,进一步垒高借款金额。
五、敲诈勒索“索债”,谎称对你诉讼等实现你交付钱财的目的。
六、冒用P2P网贷平台、小贷公司、金融服务公司、银行等真实存在的企业、机构名义,以发放贷款为幌子,实施系列诈骗。 遇到以上情况,均注意首先拒绝对方的一切支付款项的要求,保持冷静,注意诈骗、敲诈等违法犯罪行为的识别与防范,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实际收到资金的,将收到的资金交给公安机关)
⑸ 你知道哪些小额贷款公司的套路
最吸血的是宜信普慧、完全是套路贷、借了八万、四年还了十九万、月月逼债、晚一天罚息三百、差几期快还完了去让去贷、又套路去贷:和他们同归于尽的心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