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最高额担保期限内借新还旧,担保人有责任吗
首先你的提问就是错误的。
第一、根据担保法的解释担保期间不因任何情况发生中止,中断。但是担保法规定可以,学说通说,依担保法解释。
第二、担保期限不是由当事人约定或者登记部门指定的,约定或指定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期限是主债权的诉讼时效(一般2年)+2年,前一个可以中止、中断,后一个两年是法定、固定不变期限。相关法条:担保法解释12条
第三、最高额担保的确定,或者像你说的担保人随时要求停止,在一般的担保合同是不会发生担保人随时终止的。只有在最高额担保中才会发生,在最高额保证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而非中止)保证合同,但对此前发生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有约定保证人清偿债务期限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如果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限自最高额保证合同终止之日或者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六个月。而对于最高额抵押,不是依据担保期限的,而是依据担保物的数额不是根据期限,而是根据在担保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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