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介绍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于2008年11月28日以川办函2008256号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分总则、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合规经营、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附则6章35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Ⅱ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公司经营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向内部或外部集资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业务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三农”和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三农”、中小企业、微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原则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应用于发放贷款余额不超过20万元的小额贷款,对超过20万元的贷款,由小额贷款公司向市(州)政府指定的小额贷款公司的主管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利率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禁止发放高利贷。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自主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存款帐户,并委托存款银行代理支付结算业务。具备条件的可以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入人民币银行结算帐户管理系统和联网核查公司公民身份信息系统。
Ⅲ 四川有哪些小额贷款公司
四川小额贷款公司包括:
1. 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
详细解释:
四川是中国西部的一个经济大省,随着金融行业的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在四川逐渐兴起。其中,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是四川省内的一家知名小额贷款机构。它为广大个人和企业提供了方便快捷的贷款服务,满足了不同层次的资金需求。这类小额贷款公司通常具有审批流程简单、放款速度快等特点,对于急需资金的个人或企业来说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2. 其他地区性小额贷款公司
除了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外,四川各地市也可能存在地区性的小额贷款公司。这些公司可能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市场需求,提供具有地方特色的贷款产品和服务。由于四川地区的经济多样性,这些地区性小额贷款公司在满足当地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融资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3.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一些网络小额贷款公司也在四川开展业务。这些公司借助互联网平台,提供线上贷款服务。与传统的实体小额贷款公司相比,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具有更加便捷、高效的特点,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总的来说,四川存在多家小额贷款公司,包括四川省小额贷款公司、各地区性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等。这些公司在满足个人和企业融资需求、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