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借款有担保费合法吗
如果借款合同有担保方,担保费属于担保公司收取的话,就没问题。
贷款不一定要担保费。如果贷款人要求借款人乎烂提供担保的,则借款人应提供担保,如果担保的形式是金钱担保的,则需要担保费;如果贷款人不要求提供担保的,或者不要求金钱担保的,则不需要担保费。
国家相关政策规神祥定,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收取,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30%到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
所以贷款担保费是否合法,要看综合贷款利率是否超过法律规定。国家法律规定,无论是服务费,保险费,抑或是担保费,加上本身利率,核算出来的综合年利率都不得超过36%。如果变相的提高了贷款利率,那么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
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
(三)借款用途;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游顷搏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㈡ 我是贷款中介,请问我收多少手续费以内算是合法
严格起来说,这个手续费叫服务费更加合理合法,因为别人贷款不懂程序,你代为办理,收取服务费就是正常合法的。我在接触这个行业的经历中,一般大额贷款会少一些,如一百万收取1~2万,10则收取3~5千。
㈢ 贷款服务费和担保费合法吗
法律分析:合法。
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是合法合理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从事中小贷款担保,其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行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然而,时下许多信用担保公司为了防止追偿不利情况的发生,在业务往来和与借款 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中,不仅约定收取担保手续费,还约定收取其他多种费率比较高的担保费用。 贷款收手续费合法。贷款手续费是在贷款过程中,因申请中介或想关鉴定机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㈣ 贷款手续费合法吗
贷款收手续费合法。贷款手续费是在贷款过程中,因申请中介或想关鉴定机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投资融资、贷款担保、法律咨询等服务。因此在申请贷款时要缴纳中介费、保险费办证费、鉴定费等额外费用,只要相关费用收取金额不超过法律规定,都是受到法律支持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投资融资、贷款担保、法律咨询等服务。
㈤ 借款收担保费是否合法
法律分析:担保费是否合法,要看综合贷款利率是否超过法律规定,如果变相的提高了贷款利率,那么是非法的。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融资担保费不是交给贷款机构,而是交给担保公司,两家公司的法人和股东没有直接联系,那么担保费是不计算在贷款利率中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㈥ 贷款服务费和担保费合法吗
贷款担保费是否合法,要看综合贷款利率是否超过法律规定,如果变相的提高了贷款利率,那么是不合法的。国家法律规定,无论是服务费,保险费,抑或是担保费,加上本身利率,核算出来的综合年利率都不得超过36%。
正规平台是不需要这两个款项的,借贷本金不能预扣利息,贷款人在办理业务中,收取服务费的,可能涉嫌套路贷被追究刑事责任,因而,如果贷款人收取服务费具有一定法律风险。
网贷,外文名是Internetlending,p2p网贷是网络贷款的简称,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商业网络借贷。P2P网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它是互联网金融(ITFIN)行业中的子类。网贷平台数量在2012年在国内迅速增长,迄今比较活跃的有350家左右,而总量截止到2015年4月底已有3054家。
2019年9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发布《关于加强P2P网贷领域征信体系建设的通知》,支持在营P2P网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网络信贷起源于英国,随后发展到美国、德国和其他国家,其典型的模式为:网络信贷公司提供平台,由借贷双方自由竞价,撮合成交。
在传统P2P模式中,网贷平台仅为借贷双方提供信息流通交互、信息价值认定和其他促成交易完成的服务,不实质参与到借贷利益链条之中,借贷双方直接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网贷平台则依靠向借贷双方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维持运营。在我国,由于公民信用体系尚未规范,传统的P2P模式很难保护投资者利益,一旦发生逾期等情况,投资者血本无归。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㈦ 贷款中收取的服务费担保费合法吗
根据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关于风险警示教育的要求,对助贷机构能否向借款人收费进行公开分析,以提高人们识别不正当、欺诈性贷款活动和非法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103010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信贷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贷款援助”业务应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的增信服务和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银监会[2020]18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号第三条第八款规定,小微企业融资,银行为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第一受益人的,保险费用由银行承担。
贷款机构应当保障金融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贷款条件,不得强制搭售担保、保险等产品或者服务。坚持合法经营、自负盈亏的理念,自行解决经营成本和费用问题,形成诚信意识,树立平等观念。他们不应只考虑自己的利益和他人的损失,不应转移自己(或相关方)的风险,这些风险应由自己(或相关方)承担。在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应充分尊重金融消费者的意愿,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决定是否购买保障和保险。不得强行买卖,不得违背金融消费者意愿搭售担保、保险,不得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不得以误导手段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其他产品或者服务。
在原告广州优贷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出借人)与被告何某某(借款人)及第三人深圳前海吉顺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借机构)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广州互联网法院(2019)粤0192民初第45771号民事判决书认为,出借公司本身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贷款许可证,不能直接从事网络借贷业务,也不存在贷款风险。然而,在其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合作模式中,贷款公司履行除了出资和发布贷款指令之外的所有职能。所有客户的原始电子数据都存储在助贷公司的服务器上,助贷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方发出扣款指令,控制资金流向,直接招揽客户,以自己的名义催收和起诉,甚至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不良贷款担保,覆盖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不仅不用支付任何费用,还可以变相转移债务风险和运营成本。这种模式突破了助贷机构的业务边界,本质上属于借放贷之名行放贷之实。它不仅严重增加了金融消费者的融资成本,也直接侵害了金融消费者的利益。而且助贷机构在风险控制、资金管理、贷后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导致小额贷款公司授信和资金安全存在较大风险和隐患。授信、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正常经营至关重要,不宜将此类业务外包给放贷机构,以避免相关金融风险的发生。贷款机构也不能突破业务范围和法律界限,变相从事贷款业务。
简而言之,贷款机构真正的客户是银行、小贷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贷款人,而不是借款人;实际上是银行、小贷公司、金融消费公司等贷款人的代理,而不是借款人的代理。借款人只承担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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