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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与p2p融合

发布时间:2024-12-21 03:45:46

A. 为什么说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P2P网贷平台转型的主要方向

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是P2P网贷平台转型的主要方向的原因:根据网贷监管办法第三章第十七条"网络借贷金额应以小额为主"可以看出,很多平台已经面临了不合规的之路。网贷监管办法明确指出,同一借款人在同一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能超过20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上限不超过100万;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平台借款余额上限不能超过100万,在不同平台借款总余额上限不超过500万。

单纯从这一条规定来看,中国很多重视专注企业贷及房贷等大额业务的平台就已经成为不合规的平台,摆在他们面前的只有一条路,转型!此次发布的网贷监管《暂行办法》是回归普惠金融本质,强调P2P网贷行业是属于小额借贷行业,不能够从事大额业务,降低行业风险。因此,谋求转型,专注小额分散业务成为未来P2P网贷行业的主要发展方向,平台转型迫在眉睫。

B. 小额贷款网贷和p2p合法吗

P2P属于第三方金融中介,不允许有资金池,有资金池涉嫌非法集资。小额贷款如果采用P2P融资显然违法。法规:中国银监会下发《关于小贷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规定:小贷公司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原则: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银监会指出了三条路小贷公司资金来源途径: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普遍采用的融资模式:
1、联合出资。
2、增资扩股。
3、从银行融资。

C. p2p类的网上小额贷款是互联网金融吗

P2P类的网上小额贷款是互联网金融的一部分。

P2P贷款,即点对点信贷,是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的结合产物。它通过在线平台直接连接资金供需双方,为小额借贷提供了便利的渠道。与传统的金融机构贷款相比,P2P贷款更加灵活,能够服务于更广泛的借款人群,特别是小微企业和个人。由于它依赖于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和信息的匹配,因此,P2P网上小额贷款无疑属于互联网金融的范畴

互联网金融泛指通过互联网技术实现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它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在线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等。P2P贷款作为网络借贷的一种形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个人对个人的直接借贷,极大地提高了资金配置的效率和便捷性。这种模式的出现,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的模式,使得金融服务更加民主化、普惠化。因此,P2P类的网上小额贷款是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D. 小贷公司如何与网贷平台合作

小额 贷款 公司应该如何与网络借贷平台合作?如果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业务的角度来说,这属于如何通过互联网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问题,而这必然与小额贷款公司线下业务的开展与监管有很大的不同。无论是业界还是监管方对此都比较关注。我们不妨来比较详细地探讨一下。

一、小额贷款公司与网络小额贷款的关系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且规定,“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具有地区性,只能根据批准在一定的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601988,股吧)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网络小额贷款是指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发挥网络贷款优势,努力降低客户融资成本”。也就是说,网络小额贷款是小额贷款公司受“互联网企业”控制通过互联网向客户提供小额贷款业务,其业务形式与一般从事线下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有明显的区别。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互联网企业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结果。

二、网络小额贷款与个体网络借贷的关系

根据《指导意见》,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网络借贷业务由银监会负责监管。《指导意见》规定,“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个体网络借贷要坚持平台功能,为投资方和融资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资信评估等中介服务。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个体网络借贷属于民间借贷的网络化,提供个体网络借贷服务的网络借贷平台属于信息中介性质,其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范。而网络小额贷款则属于国家专门监管的金融活动,是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小额贷款业务。

三、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的监管规范

2015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起草的《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五十条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不过该条例目前尚未正式出台,网络小额贷款的“监管细则”也未制定。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地方政府审批和监管,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互联网小额贷款业务各地出台了一些地方性规定。

2016年9月发布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办法》规定,“对由大型互联网服务企业发起设立、主要开展网上小额贷款业务,以及由境内外知名金融机构(或金融控股集团)发起设立、引入小额信贷先进技术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从持股比例、企业名称等方面予以进一步支持,但应相应提高对其贷款‘小额、分散'等方面的监管要求。”

重庆市于2015年12月发布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对重庆市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2016年10月重庆市发布《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其中对于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与网络平台合作问题进一步作出了规定。

四、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相关规定

重庆市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规定比较系统,个人认为重庆市的相关规定很可能对未来国务院制定适用于全国的网络小额贷款监管细则产生重大影响。重庆市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从审批、备案、业务内容和风险控制各方面进行了规定。

(一)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需要取得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对经营范围的突破或扩大,因此理应获得主管部门批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由区县金融办初审和市金融办审核,并在网络贷款业务试运营成功后,报市金融办完成备案方可正式运营”;第二十九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擅自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依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二)小额贷款公司须与合规的网络借贷平台合作,并需要备案

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其风险防控自然是监管部门所关注,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设立和重大事项根据规定也需要向地方金融监管机关备案,因此为方便监管重庆市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与网络借贷平台的合作需要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十三条规定,“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新增网络平台和贷款产品,应有不少于15天的试运营期,并于正式运营15日内向区县金融办和市金融办提交以下资料进行备案”;第十四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终止全部或部分网络平台的网络贷款业务,应于终止前30日内向市金融办和区县金融办报备”。

《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应选择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的互联网平台,自建网络贷款业务及数据系统,系统持有或与平台共有用于信贷风控的相关数据”;“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作为出借人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作获取借款客户,并应先报备后合作,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而对于网络借贷平台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关系,监管部门未作具体规定。一般来说只要双方的设立及运行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可。而根据《指导意见》关于网络小额贷款是“互联网企业通过其控制的小额贷款公司,利用互联网向客户提供的小额贷款”,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可以由自身或其关联方设立网络借贷平台而与之合作,也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与其他合规的网络借贷平台合作,总之对于监管部门只有一个要求即“合规”。

(三)小额贷款公司只能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放贷业务

《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府发〔2008〕239号)第二十条规定,“经市政府金融办批准,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一)办理各项贷款;(二)办理票据贴现;(三)办理资产转让。”也就是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除了进行小额贷款业务,还可以进行票据贴现和资产转让业务。

但是小额贷款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只能进行放贷业务。《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六条中规定,“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除通过网络平台面向全国办理自营贷款业务外,其他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与不能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相同”。

《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推荐借款客户,不得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相互开展资产(或债权)转让业务。”并特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能通过网络为自身融资,关于这一点《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六条中规定,“不准通过网络平台为本公司融入资金”。

(四)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需要应建立健全网络贷款业务风险管控体系

网络借贷业务中的网络识别与控制与传统线下业务相比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而且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信息平台性质不同,小额贷款公司是以自身资金进行放贷业务,其风险控制尤其重要。这一点重庆市的监管部门也非常重视。《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监管指引(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审慎选择合作的网络平台,严格审查平台机构的合法性、经营的合规性,并确认本公司获取数据的方式合法。”;第十六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应建立健全网络贷款业务风险管控体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风控措施,有效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贷款风险。”《关于调整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有关监管规定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应当及时向市、区县金融办报告可能导致重大信贷风险发生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实际控制人变化、平台经营资质取消等)。”

E. 什么是P2p小额贷款

P2P小额贷款是一种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借贷模式。

P2P小额贷款,即点对点信贷,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需要资金的个人的平台。它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过专门的P2P网络平台,将有许多出借人想要出借的小额资金与有借款需求的个人或企业进行匹配,从而实现借贷双方不经过传统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直接进行资金交易的模式。这种模式的最大特点是方便、灵活和相对较高的投资回报。借款人可以通过网络快速获得贷款资金,而出借人则有机会获得较高的利息回报。同时,这种贷款模式打破了传统的金融机构服务模式,极大地降低了交易成本和门槛。

详细解释如下:

1. 定义与概念:P2P是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即点对点或称为对等网络借贷模式。在P2P小额贷款中,出借人和借款人都是普通的个人或企业,他们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直接的资金借贷交易。这种模式不涉及传统的金融机构,如银行或信用社等中间环节。

2. 运作机制:在P2P平台上,借款人在平台上发布自己的借款需求,而出借人则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偏好选择相应的借款项目进行投资。平台的主要作用在于提供信息发布、信用评估和资金托管等服务。此外,一些平台还会采用技术手段进行风险评估和定价,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3. 优势与挑战:P2P小额贷款的优势在于其便捷性、灵活性和高效性。借款人可以快速获得贷款资金,而出借人则有机会获取更高的利息回报。然而,由于缺乏足够的监管和风险管理措施,以及欺诈等问题的存在,给该行业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和挑战。因此,选择正规的P2P平台和加强风险管理至关重要。同时,随着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和技术的不断进步,整个行业也在不断规范化发展。所以应选择受监管机构监督并有着良好信誉的平台进行借贷和投资操作以降低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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