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贷款用途为支付学杂费、交通费、生活费的中行个人留学贷款担保方式是什么
贷款用途为支付学杂费、交通费、生活费的中行个人留学贷款担保方式:
1、抵押:
(1)个人留学贷款可接受的抵押物包括住宅及商业用房(含商铺),暂不接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
(2)采用抵押方式申请个人留学贷款,抵押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抵押登记手续并签署相应的抵押合同,同时应执行最新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抵押率、房产评估原则等条款。
(3)以商业用房进行抵押的,贷款人可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如果购买抵押物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贷款人应作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条款不得损害贷款人的权益。在贷款未清偿期间,保险单正本应交由贷款人执管。
2、质押:
(1)个人留学贷款可接受的质押物包括我行未到期的个人本、外币定期存款,记账式国债和我行系统代售的凭证式国债。
(2)以存款作质押的,按照现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定期存款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3)以记账式国债和我行系统代售的凭证式国债作质押的,质押率按照现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信贷抵、质押率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4)采用质押方式申请个人留学贷款,需办理质押物或其权利凭证转移占有、冻结等手续以及相关出质登记并签署相应的质押合同,贷款人认为需要公证的,借款人(或质押人)应当办理公证。
3、自然人保证:
(1)贷款期限在三年以内的个人留学贷款可接受自然人保证。自然人提供的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并签署相应的保证合同,且不允许同学之间互保。采用自然人保证方式授信,需同时分别占用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授信额度。
(2)保证人的准入、客户分层及保证金额需按照我行现行个人无抵质押类贷款管理办法中关于借款人的相关标准执行。
4、信用贷款:
(1)对于贷款期限在三年以内的个人留学贷款,借款人符合我行现行个人无抵质押类贷款准入标准的客户,可以为其发放信用贷款用于其直系亲属或法定被监护人的留学用途。信用贷款仅针对有稳定收入的受教育人直系亲属或法定监护人,严禁对无稳定收入来源的受教育人本人发放信用贷款。同时,我行不得以信用方式向关系人发放个人留学贷款。
(2)借款人采用信用方式叙做个人留学贷款,其准入、客户分层及贷款金额按照我行现行个人无抵质押类贷款管理办法中相应条款的规定执行。
(3)对于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借款人,不可采用信用方式叙做个人留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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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中行外汇留学贷款担保如何办理
外汇留学贷款担保:
1、抵押方式:外汇留学贷款可接受的抵押物包括:住宅及商业用房(商业用房包含商铺)。暂不接受办公用房、标准厂房、土地使用权等作为抵押物。以抵押担保申请外汇留学贷款,经办行应与押品所有权人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1)以住宅或商铺作为抵押物的,抵押率参照中国银行现行个人抵(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相关规定执行,详询当地中行网点;
(2)以商业用房进行抵押的,经办行可要求借款人办理抵押物保险,保险期限不得短于贷款期限,经办行应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条款不得损害经办行的权益,保险所需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在贷款未清偿期间,保险单正本应交由经办行执管。
2、质押方式:外汇留学贷款可接受的质押物为中国银行系统开具的本外币存单,暂不接受其他质押。
(1)以质押担保申请外汇留学贷款,经办行应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2)以存单作为质押物的,质押率参照现行中国银行现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相关规定执行,详询当地中行网点。
3、第三方保证方式对于贷款期限在三年以内,贷款金额低于人民币三十万元(含)的等值外币,可接受自然人保证。
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并拥有当地房产,能提供固定和详细的联系地址;
(3)在我行及其他金融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4)保证人必须具有固定的职业和稳定的收入:主要指在金融、能源、邮电、交通等部门工作五年以上的正式员工;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待遇与公务员基本一致的全额事业单位人员,行政级别副处级及以上;中央部属及211工程高校副教授及以上;三甲医院副主任医师及以上;经办行根据保证人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核定担保金额,详询当地中行网点;
(5)对攻读博士学位的借款人,不适用自然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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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贷款用途为留学保证金的中行个人留学贷款有哪些担保方式
贷款用途为留学保证金的个人留学贷款,可接受采用贷款人认可的财产抵押、质押担保、自然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等担保方式或信用方式。在此基础上,借款人还可投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采用财产抵押、质押担保方式的,按照学杂费、交通费、生活费用途下财产抵押、质押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采用自然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和信用方式的,保证人及借款人的准入、客户分层按照我行现行个人无抵质押类贷款管理办法中关于借款人的相关标准执行。
选择投保贷款履约保证保险作为还款保障的个人留学贷款,不得降低借款人的贷款叙做标准,且授信金额需分别占用借款人和保险公司在我行的授信额度(对中银保险占用我行为其核定的专项合作额度)。
投保的保险公司应经总行认可 ,同时借款人需要满足投保的保险公司对借款人的要求。具体如下:
1、投保人为在我行办理个人留学贷款的借款人,被保险人为贷款人,保险人为保险公司。
2、保险期间以正式保单载明的起止时间为准。保险公司所出具正式保单的到期日应不早于贷款到期日。
3、借款人(投保人)应付或应还贷款人(被保险人)的贷款利息和贷款本金,尚未足额付息或还本的(视为保险事故发生),贷款人即可向保险公司提出保证保险责任的索赔。具体索赔金额及条件以保险公司具体保险条款为准。
4、借款人(投保人)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解除保险合同必须经过贷款人的认可,保险合同解除时,退保事宜由保险公司负责。
5、保险金额及保费:
保险金额计算公式以保险公司出国留学保证保险的具体保险条款为准。
保险费=保险金额×月费率×贷款期限(月)
6、投保单中的客户信息应与借款合同保持一致。
7、贷款人(被保险人)与借款人(投保人)如要变更借款合同,应事先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
8、保险期间内,贷款人(被保险人)如发现有证据表明借款人(投保人)存在不还款风险,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同保险公司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上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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