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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贷款写了我的电话为担保人

发布时间:2025-01-01 17:17:35

❶ 朋友借贷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说我是担保人

法律分析:你不知情,未在协议上书面同意担保或者电话中口头同意担保, 这是非法无效的,甚至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要求追究你朋友和贷款公司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❷ 别人贷款填了我的电话怎么办

可以联系经办银行说明,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写入贷款人手机号码的,或者在贷款审核阶段,经办银行打电话询问是否为手机号码为贷款人的时候,说不知道情况即可。
贷款时所留的电话号码都是作为紧急联系人,不代表要对贷款人的任何负债逾期行为负责。紧急联系人既不是共同贷款人,也不是担保人,只是银行以防联系不上贷款人时,可以通过紧急联系人找到贷款人。所以紧急联系人没有任何还款义务,如果紧急联系人被要求还款或是遭到威胁,可以走法律途径保护自己。
一、别人贷款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留我电话。
首先,这个和你没关系,虽然留了友段你的电话,但你不是借款人或担保人,你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其次,你可以电话里明确告诉对方不要再打电话,告知你不是借款人或担保人,也不知道借款人为羡告腔什么留你的电话,也不知道借款人现在的下落。并明确告诉再骚扰要报警和屏蔽电话。
二、别人贷款留我电话号码怎么办自己不知道
这种情况不用管,再打电话不要接,拉黑就行了,对于你个人来说也没有任何影响,因为你根本就不是他的紧急联系人。
一般办理贷款的时候很多贷款机构都会读取客户手机联系人及近半年的通话记录数据,在客户不还款或者联系不上的时候就会给所有联系人发短信或者打电话,给借款者本人施加压力,所以其实你根本不是他的紧急联系人,如果对方持续给你打电话的话就说你也是做贷款的,他也从你的公司贷款了,你最近也找他要钱呢,对方以为你是同行,就不会再骚扰你了。
三、别人贷款留我电话号码老是被骚扰怎么办
1、再打电话来,打开录音,尽可能套路出他们的公司;并开启录音,在电话中明确拒绝,再接听电话(好好说话,别骂人);并告知催收人员,你是互金圈内人,知道监管政策,若是再继续打电话,会到当地金融办去投诉,并向当地金融办和打黑办提供录音材料;(一般情况下,催收电话不会再来了,最近各地都在严打催收);
2、按照以上方式,直接去金融办投诉。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兄衫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❸ 有一个朋友贷款,电话打来说我是担保人,而我不知情,是否需要负法律责任

你好!你要确定下当时自己是否说了或者有相关证明证明了你同意当担保人,一般来说担保人的风险很大的。你可以看看下文,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建议是去寻求律师帮助或者咨询清楚!

在生活中,能够作为债务担保的人,不是出于亲人就是出于朋友,而对 于那些替他人做债务担保的人,对自己应承担的法律风险又缺乏了解。一旦
债务人无法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担保人不得不以自己的资产为朋友还债, 更有甚者,甚至会因担保而倾家荡产。本报《城阳新闻》律师咨询台提醒读
者在担保前,考虑一下自己是否有能力承担担保责任,承担担保责任是否对 家庭有重大影响,以防可能变卖财产为朋友还债的悲剧发生。

如不能如期还款,担保人应担责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担保责任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一般 担保是指在债务人通过诉讼仍不能承担债务时,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债务人和担保人任何一方承担责任 ,不受债务人有无能力的限制。

假如张某借款10万,吴某作为 朋友为张某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张某没有能力还贷,法院判决吴某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最终吴某被迫卖房替张某偿还本金及贷款利息、以及债权人 实现债权的费用共计12万余元。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其受到的损失应得到赔偿,“无论是一般担保 责任还是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进行等额
的追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恶意串通侵吞担保物,担保人受保护

如当担保人好意提供物保,而债务人和债权人却恶意 窜通侵吞担保物,此种情形下担保的效力无效,担保人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按照《担保法》第30条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 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这
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无效,并且担保人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在一般情况下,担保需要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但是 在司法实践中,担保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仍然可能产生担保的效
力,一般是指在主合同中包含担保条款,或者合同的落款处有担保人的签字 纳印等等,或者其他的担保人认可的书面方式。

“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担保人对自己的的责任范围要了解,具 体的保证责任由法律确定。”肖升东律师表示,按照《担保法》21条的规定,“保
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合同有约定的
依照约定确定保证责任范围,合同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来确定。

担保期限问题要留心

保证期限属于担保法中较为复杂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现行担保法的规 定,担保期限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主要如下:担保期限有约定的按
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的担保期限不明的按照法律规定为6个月,如果表示要担保至还本付息的,担保期限为2年。担保期限届满后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在法定或约定的保证期间内
,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保证责任,那么担保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如果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人原来的担保范围内继续 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有约定,依照约定。如果主债务发生转移,由
于担保责任主要是基于一种信任关系,必须要经过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担保 人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人所担保的债务转移,可能会对担保人造成实际损
失,这种情况下未经担保人的同意可以免除担保人的担保责任。

两种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肖升东律师表示,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 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担保的初衷是为了保证债权人债权的顺利实现,但是如果作为担保关系 中的当事人不注意把握风险的规避,也可能会招致很多的麻烦。

担保人需要注意的问题,归纳总结如下:

1、注意主合同的效力;

2、审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3、注意担保的金额、担保范围,以及担保方式;

4、主要担保期限问题;

5、在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让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来源:http://china.find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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