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做财产保全的房子银行能贷款吗
1、一定不能贷款。因为被法院查封的房屋,是不能买卖、抵押、出租的。房屋抵押必须办理登记手续。没有办理登记抵押手续的,是无效的。既然是无效的抵押,银行当然不会给办理贷款的。
2、《担保法》第三十七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3、《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2. 有抵押的房产可不可以申请保全
法律分析:已经在银行办理抵押贷款的房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的可以申请法院保全。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3. 房子在银行有贷款,又被别人保全了,怎么办
法律分析:1、你从银行办理了按揭(抵押借款),钱已经从银行拿出来了,你必须还完,否则银行会来收你的房产,你的房产有设定抵押的《他项权证》在银行。
2、担保有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如果没有约定的按连带保证,也就是说你得替你朋友还清担保的欠款。
3、在法院没有采取强制措施前,抵押借款合同还有效,还要履行合同,还是按原来约定进行。
4、假如你的房产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后,得优先偿还银行(还清后银行债务消除),剩余的偿还你替朋友担保的,若还有剩余归还给你。因为银行有设定的抵押证明,对于该房产有优先权。
5、法院的财产保全问题应该不大,法院得在保证你的生活居住的前提下,才能采取强制措施。而且时间也要比较长,这段时间你可以找你朋友理论去,让他赶紧消除该债务。
6、你银行借款还完,该财产保全消除后,你还是可以再去做银行借款的,只要你的证还在。
还有奉劝以后别再替别人担保,若真要担保,一般担保就行,不要连带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九条 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4. 想和一个公司打官司,用自己贷款的房子做担保能对他财产保全吗
可以,具体细节到 对方住所地法院起诉,申请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5. 有贷款的房子可以申请保全吗
和法官沟通,看看法院接受不接受。有的法院只接受全款无贷款的房产做担保。
实际上可以找当地的有诉讼财产保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担保,收费低,手续方便。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具体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一般由当事人(原告)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对当事人(原告)没有提出申请的,但争议的财产可能有毁损、灭失或其他危险的,法院可依职权采取保全措施。
(5)财产保全担保用房产有贷款扩展阅读:
申请保全裁定执行:
(一)保全执行是指在取得终局的、确定的法律文书以前,为防止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致使判决、裁定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而采取的旨在维持标的物现状,确定和保护证据的强制措施。
(二)保全执行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两方面内容,以财产保全为主。
(三)保全执行应坚持强制措施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主动争取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关部门的配合、支持,注重社会效果,维护社会稳定。对涉及区直企业、油田三大中直企业和有偿还能力的公用事业(学校、教育、医疗卫生)等企事业单位,必须慎用保全措施,保全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主管院长汇报。
(四)保全执行工作由立案庭或者审判业务庭组织实施。法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两人以上,着装整齐,举止文明,并按规定向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
(五)保全执行必须依据保全裁定,按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在仲裁程序中申请财产保全的,未经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不予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