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农村自家的土地可以用于抵押贷款吗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您提问的内容属于《民法典》物权编禁止抵押的内容。
一、《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规定了禁止抵押的财产:“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可见,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在一般情况下都不允许被抵押。
二、《民法典》颁布后,对于禁止抵押的事物范围有所缩小,其中之一便表现在“耕地”上,《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相较之下将“耕地”的限制解除。主要原因是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农地“三权分置”改革,一系列放松家庭承包的土地经营权进入担保领域的政策文件出现,体现在民法典上便是“耕地”的限制放松以及但书条款的继续存在。因此,农村自家的土地需要确定性质,是自留地、宅基地还是耕地,若为耕地,《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后,第47条增设:“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进行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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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流转土地抵押贷款可以吗
农村土地改革实行三权分置,将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土地流转是流转的土地的使用权,也就是经营权。
在以前,规定不能将土地使用权作为贷款抵押的,包括自留地,耕地,宅基地等等,但是随着土地改革和近年来土地流转的不断发展,规定依法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土地使用权,家庭承包集体土地使用权及通过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流转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均可设定抵押,地上设施可一并抵押。
在普通银行,将流转土地作为抵押贷款,在规定范围内,只要审核通过,符合规定,包括但不限于(种养殖规模,经营流水,经营年限)能达到要求,是可以申请贷款的,而且在现在的市场上有不少农业贷款金融机构和平台,甚至可以无抵押贷款,这些都可以去了解下。
如果实在是不清楚,还可以去到当地政府相关机构,或者相关银行问一问。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Ⅲ 农村土地“两权”抵贷和“三权”分置究竟是咋回事
——聚土回答
首先是三权分置,是针对土地之前的两权,即土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所有权属于村集体,承包经营权属于村民,在三权分置的情况下,即将承包经营权分置成为承包权金和经营权,承包权属于村民,经营权成为了村民可以流转的权属。
两权分置,是指在农村土地改革情况下,农民在拥有农村土地和宅基地情况下,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房屋财产权的情况下,可以将这两个权属进行抵押贷款。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Ⅳ “三权”抵押贷款瓶颈在哪
但也发现有一些问题制约着“三权”抵押贷款的推广。
沂南县已在11个乡镇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试点之初,沂南联社与当地政府一起进行调查摸底,帮助他们实现土地和房屋真正“身份合法”,达到“物有所归,权有所属”,为今后的评级授信工作和信贷投放提供了详实的依据。
面临的主要问题。1、立法上的限制和冲突。这是目前农村“三权”抵押所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问题。目前,无论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还是与农村三权相关的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大都未明确规定农村三权可以进行抵押或是通过抵押方式进行流转,更多的是隐含的限制或禁止。
3、抵押登记手续办理难。办理“三权”抵押贷款需要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出具“他项权证”后,抵押担保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而目前沂南联社办理的几笔“三权”抵押贷款业务均未办理“他项权证”,因为,目前“三权”抵押贷款业务基本都是村民的小额信贷需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需要支付几百元的手续费,无疑增加了贷款的成本。
4、“三权”资产处置变现难。一旦“三权”抵押贷款形成不良,“三权”资产处置变现将面临诸多的困难。
为此建议,解决“三权”抵押的法律风险。对“三权”抵押的合法性进行明确,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合理确认“三权”抵押的有效性,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简化“三权”评估及登记手续。建议对小额贷款抵押物价值认定不需要专业评估机构,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认定。对抵押登记由农委、国土房管局和林业局委托乡镇合署办理,免收抵押登记手续费,尽量为“三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推广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核心。农村资产能否抵押关键在于抵押品是否有价值、有市场,建议抓紧出台“三权”流转规范性文件,使流转有章可循;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出台农村产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合理采取税收减免措施;积极发挥财政支撑作用,分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三权”抵押贷款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因开展“三权”抵押贷款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给金融机构大胆开展此项业务吃上“定心丸”。 (岳龙传 尹晓斌)
Ⅳ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延期1年目的是为何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延期1年:促改革衔接 助农民增收
试点工作开展的时间还较短,有些问题可能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需要进一步通过试点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延期,体现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在促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性。“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等改革密切关联,适当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同上述改革有效衔接,也有利于更好地检验贷款质量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的稳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工作开展两年以来,90%以上的试点县(市、区)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土地流转中心,1180家金融机构建立“两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并落地试点业务,对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也作了特殊安排。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也开始破题。
我们了解到,在试点中一些地方引入了第三方评估机构,丰富了抵押物价值评估方式,采取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物“预处置”模式,提前找好抵押物处置接受方,并通过与土地流转经营公司、农业龙头企业、担保公司合作等创新转让模式。在试点的两年间,各地还设立了风险补偿基金,探索引入农业保险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以降低金融机构风险。而且,通过培育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一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通过“两权”抵押贷款扩大了生产规模,并通过吸纳农民就业和股份分红等形式带动农民增收。
延期后要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推进试点。对确权颁证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区,进一步加大以“两权”作为单一抵押物的贷款投放力度,力争以“两权”作为单一抵押物的贷款余额增速较上年同期有较大提升。对确权颁证工作进展较慢的地区,要创新“‘两权’抵押+担保”“‘两权’抵押+保险”“‘两权’抵押+其他产权共同抵押”等多种形式的贷款模式,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对于深度贫困地区,积极满足以“两权”作为抵押物的脱贫攻坚融资需求,力争实现“对象精准、应贷尽贷”。
Ⅵ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怎么看
1、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思想是指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2、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一个是稳定承包权,一个是放活经营权。
3、你可以这么理解:土地是集体的所有的,集体承包给你,你有了承包经营权,你又可以把土地流转给别人耕种,别人就有了土地的经营权(使用权)。
4、但是你同时还保留了土地的承包权,确权的时候,土地还是确给你的。当你的承包期到了之后,集体又再可以把这块土地进行重新分配发包。
Ⅶ “三权”抵押是指哪三权
三权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村居民房屋产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最多不会超过5位数。
Ⅷ 什么是农村“三权”抵押融资
三权”抵押贷款是农户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权和林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
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对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资源,解决农村融资瓶颈,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设立贷款基金,规避贷款风险
首先要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让金融机构“不畏贷”“想贷”“积极贷”。努力与政府沟通,希望由政府出资设立“农村信贷风险代偿基金”,由政府承诺按照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设立代偿基金,在出现坏账时予以一定比例的政府补偿,分担银行信贷风险。即当农民贷款出现损失并经确认后,由银行和代偿基金按比例分担损失。还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引入担保或保险机构,构建“代偿基金+银行+担保(保险)”风险共担体,进一步分散信贷风险。让金融机构放下“前怕狼,后怕虎”的思想负担,由“畏贷”转变为“积极贷”,真正达到缓解农村产业融资难的目的。
(二)建立有效的土地评估机构和确权管理机构
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投资成立“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农村“三权”抵押融资提供评估服务,简化环节简化手续,对农村土地进行快速权威评估。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银行、财政、农办、房管、国土、规划、法院等部门组成的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领导小组,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流程,明确房产、土地部门负责房产、土地确权办证和抵押登记。
(三)加大此类产权流转市场建设
各镇成立土地流转中心,保证区域范围内产权流转并负责土地承包确权办证和质押登记。用于贷款抵押的农村住房,经农村住房抵押和流转的书面承诺后,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后,当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时,其用于抵押的房产可以在本市一定范围内流转变现,由此促进银行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推行。随着一系列举措的出台,推动农村集团土地房产及承包地经营权的市场流转,使此类产权能够正常在本市辖区内流转交易,将农村此类睡眠资产盘活。
(四)加大宣传,消除顾虑
针对多数农户“怕贷”的思想,建议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大“三权”抵押贷款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普及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的改革制度。可以开展“三权”抵押政策“进村入乡”活动,力求将政策讲明说透,让农户贷得安心,用得放心。
总之,“三权”抵押贷款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它在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拉动现代高效农业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小康社会建设,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Ⅸ 留置、抵押、质押的区别
一、表达意思不同
1、留置:即放置,布置。
现今多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2、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特点不同
1、留置: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
2、抵押:抵押财产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3、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
三、规定方式不同
1、留置:留置权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
2、质押: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除质权;
3、抵押: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