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阶段性担保是什么意思
阶段性担保是指在借款人用购房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的过程中,由于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因此在办理这些证件之前,需要有担保单位为贷款提供临时性担保。这种担保的目的是确保借款人能够按时偿还贷款,同时保护银行的利益。
担保单位通常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这种阶段性担保,这段时间内如果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担保单位将承担偿还责任。然而,担保这种行为是有风险的,担保单位并不总是愿意无条件地承担这种责任。
阶段性担保的主要内容包括:确认购房人所购房屋未被设置抵押,没有产权或财务纠纷,不得在期间内转卖房屋,并协助购房人办理相关房屋权利证明。担保期限从购房人完成产权转移登记开始,直到办理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给贷款银行结束。
这种担保不仅有利于银行在抵押权方面行使权利,也保障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它的产生主要是因为商品房预售的存在。银行在预售商品房抵押权登记过程中要求开发商提供阶段性担保,是因为购房者虽然签订了购房合同,但还未获得房屋所有权,银行也无法取得正式的抵押权。
在银行取得正式抵押权之前,需要经历预售商品房竣工、购房者取得所有权、银行完成抵押权登记等多个阶段。在这段时间里,阶段性担保就起到了一个过渡作用。
此外,阶段性担保也涉及到中介或担保公司,他们在房产交易中承担从银行放款到银行获得《房地产其他权利证明》期间的连带保证责任。这样,银行可以在确保房产没有其他权利纠纷后提前放款,加快交易速度。如果需要快速放款,购房者需要支付阶段性担保费,否则可以不支付。费用的收取通常是按照贷款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Ⅱ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是什么意思
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一、阶段性担保概念
阶段性担保源于商品房预售。银行需要开发商在登记预售商品房抵押权时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主要原因是,尽管买方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毕竟买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物权,而银行尚未取得所购房屋的正式抵押权。银行在获得正式抵押贷款之前,需要经过预售商品房竣工、购房者取得预售房屋所有权、银行完成预售房屋抵押登记等阶段,因此银行成功获得正式抵押贷款之前存在一个未知的时间状态。
二、阶段性担保和全程担保有什么区别?
1.不同的担保时限
例如,贷款期限为3年,整个担保期超过3年,阶段性担保是在3年内的某个时间。例如,在房地产许可证抵押之前,抵押贷款由开发商担保,这是阶段性担保,然后是房地产抵押。
2.风险是不同的
例如,在银行贷款担保是由开发商为贷款人担保的,而一些开发商提供的担保是全部担保。与定期担保相比,整体担保的风险相对较大。
综上所述,委托第三方作为经济担保,以便在公民负债时向债权人保证其偿还能力,但担保人并不总是愿意承担这一高风险责任,因此担保人可以选择在一定期限内承担责任,而不承担任何代其偿还的义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Ⅲ 阶段性担保
阶段性担保是指借款人以所购房屋用于贷款抵押时,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担保单位必须为该笔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