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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贷款担保法

发布时间:2025-01-24 03:48:07

❶ 借新还旧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判例

转自:民商事判决规则

103010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新贷还旧贷的,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款和旧贷款为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般来说,只有保证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借了新贷还了旧贷,债权人不能证明保证人是知情的,才能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一个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新的借款要还,债权人也要证明担保人是知道的。否则,保证人应免除责任。

裁判要点

仅在主合同中写明借款用途,不能认定保证人知晓借新还旧的事实。债权人不能直接证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担保债权属于借新还旧的,应当认定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不知情。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第6172号。

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而贷款的,违反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免除保证责任。高搏

裁判要点

京华公司本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进行尽职调查,后明知或应知高登公司改变了借款用途,但并未停止发放上述借款,事后也未对高登公司提出异议。京华公司未就上述变更贷款用途事宜通知担保人光大公司并取得其同意。其市场风险明显超过了担保人的预设,也违背了光大公司在提供担保时的真实意思,对光大公司构成欺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依照《担保法》第三十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借贷双方隐瞒事实,告知保证人虚假的贷款用途,构成串通欺诈,保证人免除责任。

裁判要点

与银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借款目的是购买桨板,但借贷双方的真实目的并不是购买桨板。双方隐藏的真实目的虽未实现,且借款人已提前归还部分款项,但未证明剩余款项用于合同约定的购买桨板用途,保证人免除对全部贷款的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第729号。

抵押人隐瞒以新还旧事实的,可以参照保证人的规定主张免责。

裁判要点

农行阿拉山口支行在与信诚基公司签订《担保法》时,并未告知信诚基公司借新还旧的事实,农行阿拉山口支行也没有配肆任何证据证明信诚基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任天公司借新还旧的情况下自愿提供了该抵押,这无疑会影响信诚基公司在提供该抵押时对担保风险的预期判断,加重其担保责任,进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新城基公司应免除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民提字第136号。

旧贷是犯罪,新贷下的担保合同无效。

裁判要点

借款人的“旧贷”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在银行“新贷”用于偿还旧贷。这种“新贷”行为是票据诈骗罪的延续。目的是通过一种新的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借款人的票据诈骗行为,将未能偿还诈骗款项的不良后果转嫁给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所以《新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最高法院的民事裁决

旧贷的债务人寻求过桥资金还贷后,旧贷的债权人要求第三人作为出借人与债务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但这笔钱实际支付给债务人,债务人收到钱后再偿还过桥资金。这笔新贷款应视为“变相还贷”,债权人不能证明新贷款的新保证人知道该笔贷款的用途,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沈敏字第1124号

债务转为到期贷款的,隐瞒贷款过程的新担保人免于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

为实现债权人与债权人约定将到期债务转为借款,通过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建立新债,消灭旧债。《借款合同》订立后,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供借款。债务人放弃该权利,在未实际收到贷款的情况下签发《借款合同》。以上事实已经证明,债务人培念轿是在以新贷还旧贷。

最高的人

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711号民事裁定书。

不能依概括条款推定保证人自愿为“借新还旧”担保

裁判要旨

《保证合同》约定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宝林集团同意,宝林集团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约定不能推定担保人放弃权利,若借贷双方任意变更借款用途,如借新还旧,担保人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

贷款用于解付信用证系借新还旧,保证人被隐瞒用途的免责

裁判要旨

债务人通过借新贷用以偿付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所欠农行的融资垫款。从形式上看,为解付信用证而贷款与为偿还旧贷而借新贷略有不同,但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看,二者均属于以新债偿还旧债,且新债中的款项均不实际支付给借款人,而是直接用以冲抵旧债,故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均属于借新还旧的范畴。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担保人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借新还旧的情形下自愿提供抵押,担保人免于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

债务人从银行贷到款不用,等待承兑敞口到期扣划,构成实质借新还旧

裁判要旨

信用联社与诚奥公司以“购买生铁”为名签订借款合同,并据此取得鼎鑫公司的保证,但是信用联社与诚奥公司的实际目的是通过“贷款不用,等待扣划”的默契操作手法,将该笔借款归还已经实际发生、即将到期的诚奥公司对信用联社的汇票到期付款,担保人对此不知情,应免除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

相关问答:

相关问答:银行贷款到期快两月了没还怎么处理?可以贷新还旧吗?

银行贷款到期2个月未归还,你的征信已经显示逾期,贷款逾期记录本身就是对借款人而言非常不利的因素,更不要说是当前有逾期贷款。

作为一家正常的银行,风控体系也不会允许有当前逾期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更不要说借新还旧了。

银行通行的做法是可以允许借款人还旧借新,而拒绝借新还旧。

还旧借新和借新还旧虽然只是字眼顺序不同,但是二者还是有本质不同的。

借新还旧是借款人本身已经无力偿还欠款,是期待银行再发放出一笔新的贷款用来结清借款人上一笔贷款,本身银行是给借款人同时办理了两笔贷款。

还旧借新是借款人在某笔贷款到期前,以自有资金结清该笔贷款,为了持续经营,补充资金流动性,重新向银行申请一笔新的贷款的情况。

借新还旧是自己已无力结清贷款,对于银行来说风险系数是很高的。而还旧借新恰恰能表现出借款人的个人实力,本身具备偿还能力,同时不会影响个人征信。

因此建议你先以自有资金结清贷款,消除个人当前贷款逾期记录,再考虑向银行重新申请贷款吧。

❷ 贷款借新还旧规定

法律主观:

以新贷偿还旧贷,银行应该严格按照会计处理程序的规定划转款项,即新发放贷款先进入借款人帐户,然后由借款人出具转帐支票清偿到期贷款,严禁无借款人划款手续的前提下由银行直接扣收。这样做既坚持了“谁的款进谁的帐、由谁支配”的银行结算原则,也能避免一旦银行提起借贷纠纷诉讼时,借款人以强行划款为由向银行提起侵权的反诉。虽然“以贷还贷”的出发点是为了化解风险,但该做法有掩盖银行资产质量的真实状况之嫌,容易被保证人以贷款人恶意隐瞒重要事实为由作免责的抗辩。因此,银行应尽量避免“以贷还贷”,如果为了资产重组而必须办理“以贷还贷”手续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对转据前后为同一个保证人的,银行在签订借款借据时,应在借款用途直接填写“以贷还贷”或“借新还旧”;二是对转据时,存在欠息的企业,只对该笔贷款本金进行转据的,所欠利息要彻底清算收回。因为本金转据后,原欠利息变成“没娘的孩子”,对这部分欠息,银行无法证实其出处,就丧失了胜诉权;三是对转据前后,更换担保人的,银行要明确告知担保人,并让担保人出具“我单位愿为××单位以贷还贷合同提供担保”证明,并就协议内容以会议纪要形式,三方共同签字盖章,同借款合同书一并入档;四是对转据前后借款主体变更的,银行应当就借款主体前后变更的原因、时间及协商转贷内容作详细纪要,以备将来查

法律客观:

某些银行逆程序操作,即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签署借款合同,不仅正常情况下发放贷款这样操作,在有财产担保的贷款借新还旧时也是如此。还有的银行在办理有抵押担保的借新还旧手续时,认为前巧乎一贷款已经有了登记手续,因此,只重孝返悉签借款合同不重新签署抵押合同,对抵押登记手续不作变更。为了防范抵押无效的风险,银行在办理“以贷还贷”贷款业务时应从严办理借新还旧的手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签署借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主从合同的连接条款必须起到连接作用,除最高额保证合同和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可以先于借款合同外,一般情况下,必须先签借款合同再签担保合同,不得主从合同倒置。借新还旧的抵押若属事后抵押性质,其效力则容易出现争议。产生争议的依据有两个: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受损害世前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消该抵押行为”。“部分财产”到底占抵押人全部财产的多大比重也没有具体的标准,这就在客观上给法院处理纠纷留下了很大的空间。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

❸ 担保法关于借新还旧的规定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等同于新贷保证人为旧贷提供担保,在前后保证人非同一人且新贷保证人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有违保证人真实意思,保证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九条 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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