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么是最高额抵押可否举例说明下
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具有以下特点: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
比如,张某以一处房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1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
比如,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抵押人对这个期间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实际发生的债权次数是不确定的,并且是接连发生的,比如,张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万元,3月份又借了30万元,5月份又借了40万元,6月份还了6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万元,以此类推,张某在这一年之内借了还,还了借,只要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张某抵押的房产对这一年之内发生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借款的偿还作担保。可见,最高额抵押以一次订立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既省时、省力、省钱,又可以加速资金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暂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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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与个人借款抵押合同有什么区别
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
贷款人(抵押权人):
抵押人:
特别提示:抵押人在签订本合同之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合同全部条款,特别是对黑体部分予以重点关注。如有任何疑问或不明之处,请及时向贷款人及专业人士咨询。本合同一经签订,即视为各方理解并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
为了确保 (下称借款人)与贷款人在本合同第二条所述的期间和额度内签订的所有借款合同(下称主合同)项下借款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抵押人自愿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解释
1.1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设,不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和解释构成任何限制和影响。
1.2 变更:包括修改、补充、替代和更新。
1.3 本合同中的任何一缔约方,包括该缔约方的继承方和受让方。
第二条 被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人民币 元(大写: 元)的最高余额内,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所有贷款。(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第三条 担保范围
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所有贷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四条 抵押物
4.1 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抵押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2 贷款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孳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附物,以及因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
4.3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贷款人处分该抵押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贷款人行使抵押权构成任何限制。
4.4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不得采用非合理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其价值产生减损。贷款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
4.5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贷款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应及时向贷款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毁损、灭失证明。
4.6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有义务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4.7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贷款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A、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
B、存入贷款人指定帐户,以担保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
D、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方式。
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的,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
第五条 抵押登记
5.1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与贷款人应及时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贷款全部还清之前由贷款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抵押人与贷款人应依法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2 借款人主合同项下义务履行完毕后,贷款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条 保险
6.1 如果贷款人要求,抵押人应办理抵押物的相关保险。保险期限届满日应不早于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保险金额应不低于第二条约定的最高余额,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6.2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并且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保险单中应当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贷款人指定账户。保险赔偿金应按照本合同第4.7条的约定处理。
6.3 在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担保范围内的债权未得到全额清偿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或撤销,贷款人有权代为办理保险手续,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七条 抵押物的处分
7.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贷款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4.7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抵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
A、贷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
B、发生第4.6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的;
C、贷款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
7.2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的借款人的全部债务后还有剩余的,贷款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
7.3 贷款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积极配合。抵押物为抵押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居住的房屋的,在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后,抵押人应当在六个月内主动腾空房屋。如果贷款人同意向抵押人提供临时住房,抵押人应当向贷款人支付租金;已经产生的租金,应当从房屋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7.4 贷款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所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
第八条 抵押人保证和声明
8.1 为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实;
8.2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对抵押物享有完全的处分权;抵押物为共有财产的,已取得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承诺;
8.3 抵押物上未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
8.4 抵押物未被查封、扣押或监管,依法可以设定抵押,不会受到任何限制;
8.5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或已就所有瑕疵向贷款人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
8.6 抵押物如在设定抵押前已经出租,保证将设立抵押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将有关出租情况书面告知贷款人。
第九条 抵押人承诺
9.1 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除延长贷款期限和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需经抵押人同意,抵押人仍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
9.2 已充分认识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项下贷款采用浮动利率,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
9.3 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9.4 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出租抵押物的,及时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第二条约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通知贷款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4.7条的约定处理;
9.5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或可能发生任何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的纠纷的,在10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与贷款人,由此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向贷款人足额赔偿;
9.6 承担订立和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律师、保险、鉴定、评估、登记、过户及其他有关费用;
9.7 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动的,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
第十条 保密
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抵押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10.1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抵押人的相关信息。
10.2 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
10.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独立性
11.1 本合同项下部分条款的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抵押人仍应以抵押物按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或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11.2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借款人对此有过错的,抵押人仍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如主合同被解除,抵押人对借款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由缔约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更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本合同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3.1 将该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则,在 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 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13.3
第十四条 其他
14.1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构成对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任何其他权利。
14.2 本合同自贷款人和抵押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依法需办理抵押登记的,自抵押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生效。
14.3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各方当事人和 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③ 最高额抵押权举个例子
一、最高额抵押权举个例子
法律分析:比如一个公司向银行贷款,提供了房产抵押,该房产评估作价1000万,那么最高额抵押贷款的额度就是1000万,公司几次贷款的话,只要贷款总额在1000万内,银行拥有对房产的最高额抵押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二、不动产抵押的例子?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案例】王先生的朋友李某因做生意不灵而向王先生借钱,并答应以李某名下的一套90平方米的房子作为抵押,该房子市值约70万元。于是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协议,并订立抵押协议,借给李某40万元,并约定年利率20%,一年后归还本息,并以李某的房产作为抵押。
李某将其房产证拿来交给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和李某共同到某公证处办理房产抵押的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王先生要求李某还钱,但李某还不出钱,后该房屋被他人依法保全查封。王先生问,当时借款时李某以其房屋作抵押并办理了公证,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吗?
房屋抵押案例分析
【分析】王先生对李先生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虽办理公证,但未到房管局办理抵押登记,没有取得他项权证,所以抵押合同尚未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以房屋进行抵押的,必须履行登记手续抵押
合同才生效,未经登记,抵押权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部门为县级以上的房屋管理行政部门,而不是公证机关。
因此,虽然王先生与李某签订借款合同,但是王先生对李某的房屋所享有的抵押权尚未生效,王先生对该抵押房屋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房产抵押的特别实例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
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
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四、公司房产抵押给个人合法吗
公司房产可以做抵押。但是要有一个抵押合同,或者在借款合同中有房产局进行抵押登记。拿你们彼此有效的身份证是必须的,提供抵押方还要拿房产本,如果这里有不完善的地方,到房产局他还会告诉你,应当补充的资料。
房产抵押是指产权所有人以房契作为抵押,取得借款按期付息。房屋产权仍由产权所有者自行管理,债权人只按期取息,而无使用管理房屋的权利,待借款还清,产权人收回房契抵押即告终结。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在处分抵押房屋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抵押权人。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一、房产抵押在险
房产抵押在担保公司的风险包含:
(一)抵押登记权的风险;
(二)租赁权对抗抵押权的风险;
(四)土地用途变更的风险;
(五)在建工程抵押的风险;
(六)以单位房改房设定抵押;
(七)共有财产抵押的风险;
(八)抵押房产评估价格的风险;
(九)房产处置执行难。
二、关于房产抵押给个
当事人仅就抵押房产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并不导致抵押权的产生。从法律上讲,房地之间就抵押物设定抵押权的债权抵押权尚未产生,订立抵押合同,属于一种债权行为。抵押合同的履行,予以抵押登记,才理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对违反国家抵押登记予以坚决的否定,即使当事人双方意能承认其法律效力,而只对符合法律要求的抵押才予以设立登记,承认其法律效力。这种以国家行为直接强制干预的目的,登记,可以有效地避免第三人因不知房地产已设立抵押而使自己遭受不测的损害,从而保证抵押权的顺利实现。如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则债权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房屋,并优先受偿。提供抵押房屋的当事人称为房屋抵押人,接受抵押房屋的原债权人称为房屋抵押权人。注意:房屋抵押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设定房屋抵押。
④ 最高额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期限
法律分析:这两个期限不同很正常。最高额抵押合同上的债权期间一般指债权发生期,即受该抵押合同之抵押权覆盖的债权的最后发生期限。而贷款合同的债权期间是指单笔贷款的具体起讫日。只要贷款合同的债权起日(应指实际发生的起日)在最高额抵押合同规定的债权期间内(债权发生期),则都受抵押权保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