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出资设立,但它们并不吸收公众存款,专门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运营。
作为企业法人,小额贷款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意味着其经营活动产生的收益归公司所有,且公司以其自身的全部资产为债务承担民事责任。股东在公司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们依法有权分享资产收益,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并有权选择公司的管理层,但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认缴的出资额或所持有的股份范围内。
在经营上,小额贷款公司需遵循国家的金融政策导向,业务活动必须在法律和相关法规的框架内进行。它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同时严格自我约束和承担风险。公司的所有合法经营活动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其正常运作。
B.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构成主要包括股东的初始投入,即资本金,以及接受的捐赠资金。此外,它们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那里获取融入资金作为补充。然而,这种资金的获取是有一定限制的,即从银行融入的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
对于融入资金的利率和期限,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关银行之间需进行自主协商,利率的设定通常会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础,然后加上额外的点数。这体现了市场的灵活性和公平性。
为了进行有效的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需要向注册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请贷款卡。同时,为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责任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将融资情况及时报送至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这些机构会密切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使用情况,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