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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加担保贷款

发布时间:2025-02-13 15:36:50

A. 贷款担保方式有哪几种

法律分析:贷款担保有三种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目前常见的有三种贷款担保方式,即住房抵押、权利质押和第三方保证。

一、以住房抵押作贷款担保

如果借款人名下有房产的话,可以选择以个人住房作为抵押物来进行贷款的担保,而且房产的评估价值都不会低,有助于提高借款人的贷款额度。

如果贷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则无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对借款人来说,可节省一笔评估费用;如果贷款人以自己已经押有产权的住房作抵押,该抵押物则需经过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押人需要支付一笔评估费用。

以住房作贷款担保,借贷双方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贷人承担。此外,借贷人还需按规定到贷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保险费用由借贷人承担。

因此,采取抵押担保方式,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记费用、保险费用和抵押物评估费用,如果借贷人经济较为宽裕,可以考虑选择这一方式。

二、以权利质押作贷款担保

除了房产和汽车外,银行也可以接受特定的有价证券和存单作为抵押物,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和银行认可的企业债券,存单指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

借款人申请质押担保贷款,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必须超过贷款额度,至少要大于贷款额度的10%。

各种债券一定要真实有效,方可用于质押,存单需有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免挂失证明。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质押合同的同时,要将有价证券、存单等质押物交由贷款银行保管,并由该银行承担保管责任。

一般来说,选择质押贷款担保方式,要求居民家庭有足额的金融资产,依靠这些金融资产完全可以满足购房消费的需要,但一时难于变现或若变现将带来一定损失。

三、以第三方保证作贷款担保

这种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保证人,按贷款银行的规定,保证人必须为企业法人,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借贷人应提供第三方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方法人必须是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有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企业信用等级,在借贷银行开户,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否则有其中任何一条都不能充当第三方。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B. 担保贷款与抵押贷款的区别

一、担保贷款与抵押贷款的区别

抵押贷款是把房子抵押给银行,产权证在银行,还不起的话房子会被银行收回并处理掉。这里只产生一个贷款费。担保贷款不用抵押证件,但是会额外产生一个担保费用给担保公司,并且对个人收入,还款信誉方面有要求,具体要求需要询问当地银行/中介==。当然最主要的区别应该是利率有差别。

二、贷款中的担保贷和抵押贷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担保贷款是根据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约定用借款人的财产或第三人财产为贷款保障,并在必要时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一种贷款。

抵押贷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为物品保证向银行取得的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去银行贷款和去担保公司有什么区别?

1、借款人没法提供符合银行要求的足值抵押物,因此引入担保公司为借款人在银行做担保。一旦逾期或欠息由担保公司承担责任进行代付。

2、那么担保公司又凭什么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呢?借款人就必须向担保公司提供一些财产作为反担保措施。这些反担保措施比起银行要求的硬抵押要求就少多了,方式也更灵活多变。

3、通过担保公司担保的借款人,进一步进过担保公司的审查,控制风险更多一环,银行更容易接受。

4、担保公司介入,银行不用去办财产抵押,放款手续简单,就一个贷款合同一个保证合同。。。

四、银行贷款抵押和担保的区别

一、概念不同

1、抵押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担保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担保通常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

二、方式不同

1、抵押

(一)不动产抵押

是指以不动产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或移动后会丧失其原有价土地(在中国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可以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等)等。

(二)动产抵押

是指以动产作为抵押物而设置的抵押。动产是指可以移动并且移动后不影响其使用价值,不降低其价值的财产(在中国仅限于交通工具等特殊的动产)。

(三)权利抵押

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各种财产权利作为抵押物客体的抵押,依据现行的中国法律,权利仅可用于质押

(四)财团抵押

又称企业抵押,是指抵押人(企业)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及权利的体作为抵押权客体而进行的抵押;合,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式。

(五)共同抵押

一债权的担保,而在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此类型实为各种担保类型的,并不是法定的抵押方

(六)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2、担保

担保方责实现的方式,包括抵和定金五种方式,尤其是保证属于的就是人保了,我们经常所说的信用保证指的就是属于物保性质。

三、作用不同

1、抵押

抵押是借款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抵安全性将提高,但同时这样,借款者愿意向银行支付的利息也会较低,对银行

抵押当出现违约时,赋予贷款人依法没收特定的企广泛用来减少与借贷相关的激款者可以获得特定资产)。抵押物,指提供担保的财产。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债权人与抵押人相互之间抵押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2、担保

债权的用,即能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债权担保制度作为担保债权实现的重要制度,一开始就与金钱借贷关系息息相关。

现今,债权担保的意义已不仅是单纯的担保问题,而且可能通过担保借贷关系的安全实现来推动借贷进资金融通直到了不容忽视的积极

从实质上讲,资金融通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运动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循环。

从经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C. 贷款中保证担保方式是什么意思

一、贷款中保证担保方式是什么意思?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在抵押期届满之前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抵押或出租、转让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3、抵押加保证:是指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4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

二、贷款中,保证担保方式是什么意思?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

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三、担保方式是保证什么意思

法律分析: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四、贷款担保方式有啥?有什么区别

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D. 担保贷款分为几类

贷款担保的种类都有哪些呢?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贷款担保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散银行放贷、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贷款担保种类一、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

我国商业银行的担保贷款包括

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货款、抵押货款、质

押贷款。

1、保证货款: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保证方式,第3方承诺在借款人偿还不了货款时,愿意承担连带责任而的货款;

2、抵押贷款:根据《担保法》的抵押方式,拿借款人或第3方的财产作抵押物的货款;

3、质押货款:是按《担保法》的抵押方式,用借款人或第3方的动产或权利作质物的贷款。

贷款担保方式分类是怎样的,贷款担保的方式有哪些,担保方式有哪些

贷款担保方式分类具体如下:担保的方式为四种: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保证。1、抵押担保:借款人以所购自用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必须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以房地产作抵押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借款人对设定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2、质押担保:采取质押方式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中止;对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贷款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期间,质物如有损害、遗失,贷款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3、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4、保证担保: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本息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以上就是对小贷担保的解答。

银行担保贷款有哪些分类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贷款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抵押、质押

1、保证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3、:是指按《担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银行担保贷款的种类不包括

银行担保贷款的种类不包括信用贷款

银行担保贷款的具体分类包括有:保证贷款、抵押贷款、等。我国《民法典》规定,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是不可以抵押的,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

E. 抵押加保证贷款是什么

如果是招行贷款,贷款抵押物:我行抵押类贷款目前只接受以房产作抵押;如需申请个人汽车按揭贷款,则可以用所购买的的车辆做抵押申请;若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单等,也可尝试申请质押贷款。
个人抵押贷款对抵押房产的规定:
需产权明晰,变现能力较强的商品住房和商业用房作为抵押物。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同城办理:抵押房产与贷款经办网点须同城,不接受异地抵押。
不接受评估现值≤10万房产作抵押物;
已有产权证且产权清晰,可上市流通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没有产权争议等不利变现情况;
具有较强变现能力:房产结构好,水电、交通、物业管理等各项设施服务齐全,不存在纠纷和问题,不在政府规划的拆迁范围内;
抵押商品住房房龄≤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房龄≤40年;抵押商业用房房龄≤20年,且贷款/授信期限+房龄≤30年。
原则上不接受闲置>6个月商业用房作抵押物。
温馨提示:具体房产是否符合条件,请联系当地网点个贷部门咨询确认。

F. 什么是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由借款人或第三方依法提供担保而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担保贷款的种类
按担保方式不同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 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发放的贷款。

一、保证贷款
根据我国《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但是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0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担保法》同时还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合同应当包括:(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保证的方式;(4)保证担保的范围;(5)保证的期间;(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为顺利取得银行贷款,企业应该选择那些实力雄厚、信誉好的法人或公民作为贷款保证人。若银行等金融机构能作为企业的保证人,则效果更为理想,借款企业取得银行贷款更为容易。
二、抵押贷款
当无法获得银行信用贷款,或者银行所提供的信用贷款难以满足需要时,中小企业可以向银行提供抵押物以获得贷款。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当中小企业向银行提供了抵押物后,银行向其贷款的风险大大降低,因此银行往往愿意向该企业提供贷款。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3)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4)抵押担保的范围;(5)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质押贷款
质押贷款也是中小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重要形式,是企业在不具备信用贷款优势条件下的重要补充。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财产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或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财产权力)的价款优先受偿。移交的动产或财产权利成为“质物”。当能够向银行提供质物时,中小企业则很容易从银行获取贷款。
《担保法》规定,下列动产或权利可以成为质押贷款的质物:(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担保贷款的范围
担保范围分为法定范围和约定范围。《担保法》规定的法定范围为:
①主债权,即由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出具保函协议书等各种信贷主合同所确定的独立存在的债权。
②利息,由主债权所派生的利息。
③违约金,指由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时,应付给银行的金额。
④损害赔偿金,是指债务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给银行造成损失时,应向银行支付的补偿费。
⑤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债务,银行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鉴定评估费、公证费、拍卖费、变卖费、执行费等费用。
⑥质物保管费用,是指在质押期间,因保管质物所发生的费用。

如需另行约定担保责任范围,可在担保合同中予以约定。
担保贷款的作用
在我国市场经济建立和发展过程中,银行开展担保贷款业务具有重要的意义。担保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1、协调和稳定商品流转秩序,使国民经济健康运行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学技术的发展,我国经济市场化、商品化、货币化的程度已迅速提高。与此相适应,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在商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越来越大。这一方面改善了社会资源分配,提高了社会经济运行效率;另一方面也造成了部分经济失衡状态的加剧恶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特定债务得不到清偿,不仅会影响某一企业或某一银行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还会影响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维持。为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机制和保障制度。贷款担保就是这样一种机制,它是对借款企业和贷款银行之间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担保。它避免或减少了因借款企业不能归还贷款本息而对银行和其他经济活动产生的不良影响,从而促进商品流转秩序的协调稳定和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
2.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来自自然和社会的影响经济活动的因素很多,并且许多是无法预测和解决的。在具体的经济活动中,经常有一些借款企业因各种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的生产和经营活动,从而使银行信贷资产遭受损失。
银行为避免借款企业无力还本付息可能造成的危害,除了在发放贷款时,通过认真征信、预测和分析以规避风险外,另一种有效途径就是建立风险经营管理机制,通过转移风险,共同承担和约束风险来减少和消除损失。贷款担保是信贷资产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它可以减少银行对借款企业违约的担心,使贷款的偿还有了双重保证,把借款企业不还贷的风险转移
给了第三者。银行贷款的顺利收回有利于银行扩大贷款投放,充分发挥信贷资金的利用效果所以,开办担保贷款有利于降低银行贷款风险,提高银行信贷资金使用效益。
3.促进借款企业加强管理,改善经营管理状况
在担保贷款中,担保企业作为第三者要以其信誉或财产对借款企业的还贷责任予以担保,因此,当借款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时,担保企业就必须代为清偿。担保企业为了保证自身财产的安全,必然关心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履约能力的变化。为防止借款企业因经营不善而失去还贷能力,担保企业不仅会督促借款企业按期还本付息,而且积极帮助借款企业提高管理、改善经营、克服经营中出现的困难。所以,担保企业的行为有利于促进借款企业加强管理、改善经营管理状况。
4.巩固和发展信用关系
首先,信用关系的健康存在和发展要求有良好的信用制度和偿债还贷秩序。但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债务或借款拖欠、赖账等现象经常发生,这些行为严重地干扰了经济秩序,破坏了信用制度的发展。银行开展担保贷款业务,就能通过担保形式的约束建立银行与借款企业之间,借款企业与担保企业之间以及担保企业和银行之间规范正常的信用关系。当某一方违约时,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调整,从而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其次,利用担保贷款有利于银行信用的实现。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资金的循环和周转要求各种形态的资金按比例分布于再生产的相应环节,以保证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然而,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总是存在着资金余缺的矛盾,银行信用作为一种中介信用是调剂这种资金余缺的重要手段。但是,银行并不总能得到充分的信用保证或履约保证,这将影响银行贷款的发放。由第三者对借款企业的还贷能力进行担保,弥补了借款企业信用能力的不足,方便了银行信用的实现。
担保贷款中的常见问题
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资格。《担保法》规定,保证人必须具有一定的资格,国家机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些贷款却是以一些国家机关作为保证人。由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是靠财政拨款进行开支的,它们所拥有的资产,单位无权处理,实际上这种担保就成了无效担保。
保证人不具备担保能力。这类贷款中的保证人,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貌似具有合格的担保资格,但是实质上却不具备担保能力。《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这里的关键所在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在实际工作中,却存在着不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保证人”为企业贷款担保的情况。如某借款单位是建筑造价事务所,而其法人却是某国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有的担保人在多个银行担保、相互担保、连环担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借款人的贷款到期,不能清偿债务,银行要追究担保人的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而以上种种不合规现象,导至银行对保证人的债权落空,这必然要给银行造成信贷风险。
银行不当操作导致有缺陷担保存在。主要表现在:一是担保合同中规定必须有担保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而一些合同中只有签字或只有盖章;二是在贷款到期未归还时,银行不注重对担保人的催收,催收通知单上往往只有借款人签字盖章,而无担保人的签章;三是有的担保合同期限短于贷款合同期限等。
抵押物中常见的问题。主要是借款人的抵押物未到相关部门做抵押登记,银行出于种种原因默认这种情况,使得抵押贷款实际上“有名无实”。另外,抵押物没有有关部门的评估价值,导致担保物超值抵押的现象时有发生。
防范担保贷款出现问题的对策
针对以上担保贷款中存在的问题,需要银行及相关部门认真落实《担保法》及其他法律对担保贷款的具体要求,切实提高担保贷款质量,降低和防范担保贷款风险。
严格审查保证人的资信状况。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包括保证人的独立法人资格、工商登记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负债情况、偿债能力、信誉程度,并要对保证人的担保资格、履约意愿严格把关,防止互相担保、连环担保的现象发生。

对抵押物进行详细的审查。抵押物作为贷款清收的第二还款来源,在担保贷款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银行应对抵押的物品进行详细的审查。内容包括: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占有权、处置权和保管权等。《担保法》规定,当事人以特定财产,如土地使用证、城市房地产、运输工具、机器设备进行抵押时,应当进行抵押登记。如果未进行抵押登记,则抵押合同不能生效。对未经有关部门登记和评估的物品,严禁设定为抵押品,防止无效担保的发生。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银行经营管理人员和信贷人员的整体素质。建立业务培训制度,定期对经营管理和信贷人员进行国家法律法规、信贷业务的培训,及时更新其知识结构,同时加强经营管理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其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针对中小企业寻求担保难的状况,政府部门应牵头,建立中小企业借款担保中心;中小企业互助担保基金和商业担保机构也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构建统一规范的银行客户信用征信系统。作为集信用征集、登记、评估、查询、风险预警于一体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不仅能实现各银行的资源共享,有效防范信贷风险,而且能够积极地促进整个社会诚信体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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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是什么意思

抵押加保证是指贷款人在借款人尚未取得所购房屋产权的基础上,要求借款人提供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人作为贷款担保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目前,一般要求所购房屋的开发商为担保人。

一、阶段性担保概念

阶段性担保源于商品房预售。银行需要开发商在登记预售商品房抵押权时提供阶段性担保的主要原因是,尽管买方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毕竟买方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物权,而银行尚未取得所购房屋的正式抵押权。银行在获得正式抵押贷款之前,需要经过预售商品房竣工、购房者取得预售房屋所有权、银行完成预售房屋抵押登记等阶段,因此银行成功获得正式抵押贷款之前存在一个未知的时间状态。
二、阶段性担保和全程担保有什么区别?
1.不同的担保时限
例如,贷款期限为3年,整个担保期超过3年,阶段性担保是在3年内的某个时间。例如,在房地产许可证抵押之前,抵押贷款由开发商担保,这是阶段性担保,然后是房地产抵押。
2.风险是不同的
例如,在银行贷款担保是由开发商为贷款人担保的,而一些开发商提供的担保是全部担保。与定期担保相比,整体担保的风险相对较大。
综上所述,委托第三方作为经济担保,以便在公民负债时向债权人保证其偿还能力,但担保人并不总是愿意承担这一高风险责任,因此担保人可以选择在一定期限内承担责任,而不承担任何代其偿还的义务。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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