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行安徽个人船舶抵押贷款担保如何办理
安徽个人船舶
抵押贷款担保方式:
1、个人船舶贷款必须提供产权明晰的船舶提供担保,同时必须提供该船舶所挂靠的航运管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履约保证保险担保以购买保险公司履约保证保险作为担保方式申请个人船舶贷款,所选择的保险公司应经省分行准入(按照项目准入一般程序审批),并与我行签订《个人船舶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
3、新建船舶担保个人船舶贷款用于建造新船,其担保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船舶在建期间的阶段性担保;第二阶段:在建船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担保。
(1)第一阶段:船舶在建期间的阶段性担保经办行应根据各二级分行所在地海事部门对在建船舶抵押登记的管理状况和管理水平等因素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阶段性担保:在建船舶抵押+造船公司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担保+造船公司担保;专业担保公司担保+航运公司担保;提供价值不低于贷款金额的房产或其他船舶抵押+造船公司担保或航运公司担保。选择专业担保公司进行阶段性担保,该担保公司应经过省分行准入。
(2)第二阶段:在建船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的担保在建船舶验收合格、符合交付使用条件时,各经办行应及时办妥正式抵押登记、落实所挂靠的航运管理公司全程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等我行规定的担保手续,届时阶段性担保方可解除。
4、以非所购船舶/非新建船舶抵押担保购置船舶(含一手、二手)、新建船舶允许以非本次所购船舶(或新建船舶)抵押担保,但应加强贷款用途真实性审查,审查审批人员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补充相关证明材料。
5、借款人提供第三方个人名下的船舶做抵押,仅限抵押人与借款人为父母或子女等家族直系亲属关系。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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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船舶抵押贷款船舶使用期限有什么要求
船舶抵押贷款要求运输船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达至老旧船船龄的一半年限以内,对非运输船的使用年限必须是在10年以内,但不包括建造中的船舶。
船舶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所有的船舶作为抵押物,从银行取得的用于生产经营、消费的人民币贷款的信贷业务,银行接受抵押的船舶吨位要求在2000吨以上,但不属于建造中的船舶、以光船条件出租境外的船舶、政府公务船舶、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等。
所需提供的材料
1.贷款申请、授信申请审查书。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公司章程等、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基本资料。
3.上两年底及本年度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4.公司贷款卡及本年度准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
5.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及授权书。
6.如涉及第三人出质或担保,还应提供出质人或保证人的上述材料。
7.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船舶对应的相关证件。
8.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3. 中国银行安徽个人船舶抵押贷款用途是否有要求
中国银行安徽个人船舶抵押贷款可用于以下方面:
1、购买一手船舶:购买由造船公司建造、已验收合格并已取得相关临时证件、功能齐全能够投入使用的新船,借款人自筹部分资金,不足部分向中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船尾款。
2、购买二手船舶:购买已在海事部门登记确权、船舶所有权人能够完全处置并能够在二手市场正常交易过户的船舶,借款人自筹部分资金,不足部分向中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购船尾款。
3、新建新船:借款人(船东)与造船公司已签订了造船协议,委托造船公司建造尚未完工或已经完工的船舶,借款人自筹部分资金,不足部分向中行申请贷款,用于支付造船加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用等造船所形成的成本、费用。
建造新船已获取管理部门核发的开工许可证件,且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进度或投资额已达到或超过40%。
(2)自筹资金不低于总投资的40%,且存放在中行,并承诺接受中行监管。
4、船舶经营周转:
贷款用于船舶(含借款人夫妇个人名下船舶、借款人控股或为主要股东的公司名下船舶、借款人非公司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但借款人为船舶实际所有人和经营者的船舶)经营周转主要包括:支付油费、过关过闸费用、维修保养费用、设备改造和更新费用、人员工资等船舶营运费用,代客垫付资金,以及商品货物买卖资金需求。
船舶营运费用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进行合理测算,最高不超过借款人所拥有的船舶4个月营运费用总和;代客垫付资金应提供有效的运输合同,合同应有垫付资金的相关条款;从事商品货物买卖应提供有效的经营合同等资料。
5、贷款用途的其他规定:
允许借款人在购买船舶(含一手、二手)、建造新船时利用其他渠道合法筹集资金(包括不限于向所挂靠的航运公司或公司控制人借款、亲戚朋友借款、其他渠道融资等),用于支付自有资金投入后的不足部分,待中行贷款获批后以我行贷款置换。
对于前期借款人利用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现用我行贷款置换的,其已使用所借资金的期限应满足以下条件:
(1)自建新船:至贷款申请日(借款人个人征信查询日)原则上不超过9个月。
(2)买卖船舶(含一手、二手):至贷款申请日(借款人个人征信查询日)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因特殊情况超过期限的必须提供合理说明,并由二级分行加盖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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