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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对担保和委托贷款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5-02-20 03:44:25

⑴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则有哪些

一、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规则有哪些

委托贷款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这种贷款方式,商业银行不需要承担贷款损失的风险,只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处理贷款业务就可以了。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都有哪些规定呢?接下来网站将为您解答这个问题。

往下阅读网站为您准备的内容。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近日,银监会起草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所以目前暂时还没有详细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一、《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务风险,促进委托贷款《贷款通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我司作为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银行作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由银行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批、签订合同、提供贷款、贷后管理、贷款收回。

第二章借款人基本条件

第四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我司以书面

第五条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通过年检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生产经营合照范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持有人民银行卡,特殊行业或按规定应取得行政许可的,应持有有权部门的相应批准文件

管理、财务制度健全,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到期还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或虽然有过不良信用记录,但不良信用记录的产生并非由于主观恶意且申请本次贷款前已全部偿还了不良信用,信用状况已恢复正常的。

(四)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五)我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第六条客户向我司申请委托贷款,应提交借款申请书,申明借款种类、金额、币种、期限、用途、保方式、还款来源及还款方式等基本情况。

第七条申请委托贷款,除借款申请书外,客户须按《委托贷款申请材料清单》提交申请材料。

第八条业务部门应按规定对借款申请人整体情况、贷款需求及用途、担保情况、贷款风险与效益等进行全面调查核实

第九条调查完成后,业务部门撰写贷前调查报告。对拟同意办理的业务,客户经理和部门负责人在调查报告上签料移送风险管理部门审查。

第十条对拟不门与风险部门协商同意后信贷终止。意见不一致时,报领导审批。

第十一条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所采取的调查方法、调查程序,可以认定真实的相关资料及认定的依据、无法认定是否真实的相关资料及无法认定的原因。

(二)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分析,包括历史沿革,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主要投资人及出资金额、比例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三)客户信用情况,包括客户开户情况、在金融机构信用总量及信用记录;

(四)客户所处行业状况、区域状况、信誉状况及客户产品、技术、市场、竞争力分析、主要管理人员的资信状况分析;

(三)申请人财务状况,经营效益、成长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偿债能力。

(四)申请人经营情况,主要产品的生产、市场及销售情况以及上下游关系。

(五)担保情况,对由外部中介机构评估的抵(质)押物价值,调查报告应载明业务部门对评估价值的真实性、合理性、科学性的明确判断意见及是否需要做出相应修正。

(六)申请人风险及偿债能力、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七)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八)结论。包括是否同意贷款及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和限制性条件或合同加列条款以及管理要求等。

第四章利率和期限

第十二条委托贷款利率。我司委托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同期同档我国现行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在此范围内,由业务部门上报初步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复核后,报风险控制委员会审批。

第十三条银行手续费。银行收取的手续费原则上由借款人承担,根据银行收取的时间和费率,划转到我司帐上,由我司代缴。

第十四条委托贷款期限原则上在一年以内。

第五章审查、审议与审批

第十五条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委托贷款的审查。审查的内容应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借款主体是否合规、借款主体是否按章程要求提供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或其他文件等。

(二)企业有关批文的有效性。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的真实性、时效性。

(三)贷款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贷款用途的合规性。

(四)企业的偿债能力、综合效益。贷款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贷款期限及还款方案,主要包括贷款期限设定是否合理,还款是否能落实合理充足的预期现金流入

(五)贷款的安全性及效益性,主要包括贷款的核心风险点及防范措施是否揭示充分,贷款定价是否符合规定,能否合理覆盖风险。

(六)担保能力。对拟采取保证担保的应审查保证人主体资格及代偿能力、保证的合法性。对拟采取抵(质)押担保的,应审查抵押、质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方便执行,是否容易变现。

第十六条风险经理撰写信贷审查报告。项目提交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审议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十七条借款申请未被批准的,有关人员应及时通知业务部门,业务部门应及时向借款申请人反馈。

第六章贷款发放及贷后管理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

(一)公司业务部门根据批复内容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并督促借款人落实担保相关手续。

(二)公司业务部门与借款人、受托银行签订三方《委托贷款合同》,或者公司业务部门先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然后借款人与受托银行签署《借款合同》。审批时附有限制性条件的业务,签订合同前须落实限制性条件,或将限制性条件作为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未满足审批确定的限制性条件之前,不得向客户发放贷款。

(三)《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我司与借款人应在受托银行分别开立账户。该账户仅限于办理与委托贷款相关的汇款、转账、收款(本、息)、付费等业务。

(四)业务部门落实批复内容和其他限制性条件,交风险管理部门审查通过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后,业务部门出具《放款通知书》。业务部门客户经理凭《放款通知书》协助财务部将委托资金划入我司在受托银行开立的账户,并书面通知受托银行将委托资金划至我司指定的借款人账户。

第十九条贷后管理。贷后监管实行分层次管理。业务部门作为客户经营、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对借款人按规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贷后监管管理。风险管理部门为贷后监管的督促和管理部门,协助业务部门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贷后检查的方式。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财务审核与生产经营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条贷后检查的频次。原则上对借款人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贷后检查。

第二十二条客户出现以下情况时应立即进行现场检查:贷款发生欠息、逾期及或有资产到期垫付。客户出现停产、半停产状况。客户发生可能影响信贷资产安全的投资活动、体制改革、债权债务、事故与赔偿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贷后检查的内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的办公地址、企业名称、企业性质、股东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管理水平有无变化。调查借款人的资产、来源、构成及融资结构的变化。

(二)调查借款人的经营管理状况的变化。企业开工情况,设备运转情况,员工数量的增减情况,企业库存情况,经营管理指标等。

(三)借款人资信状况变化。通过对贷款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信息披露及实地走访等形式了解借款人对外融资、对外担保、银行还款、社会信用等的变化情况。

(四)借款人财务状况。分析借款人财务政策的变化情况。透过对借款人现金流量的分析和对企业经营状况的了解,判断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合理性。

(五)调查借款用途的变化情况。

(六)借款人关联企业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资产变化情况。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性质、经营、财务、行业等情况的变化。调查借款人关联企业的资信状况,如负债、担保、贷款的偿还等情况。

(七)抵(质)押物变化情况。现场核查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确认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核查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核对抵(质)押物贷后价值是否有较大变化。

(六)对于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贷款。

现场重点检查项目进展情况与固定资产贷款评估报告以及工程规划是否存在较大差异,投资、建设是否按项目计划进行,项目累计完成工作量与投资支出是否相当,费用开支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总投资是否突破,施工方垫资情况,项目主要技术、工艺、设备是否出现较大变化,固定资产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能否按期竣工和达产情况,预计效益和市场情况等。

(八)综合信息调查。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或发生重大变化。主要经营者的健康状况变化情况。法定代表人及家庭成员、主要股东所办的其他企业运作变化情况。法定代表人或实际经营者实际个人财产情况的变化。对外负债、对外担保变化情况。

第二十四条客户经理现场检查结束后撰写《现场检查报告》,签字后提交部门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分管领导阅签。

第二十五条风险信号的处理措施。

客户经理在资金账户监管、现场检查、日常跟踪等贷后管理中发现的风险信号及时报告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本部门会同风险管理部门制定风险化解措施并及时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第二十六条建立重大风险信号应急处理机制。

对于风险敞口在500万元以上(含)的借款人出现异常变化,可能对借款人生产经营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导致我司债权处于严重不确定状态并极有可能发生较大风险的,由公司领导牵头组织业务部门、风险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等组成风险处理小组,研究制定并组织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尽可能控制风险,减少损失。

第七章贷款的收回和展期

第二十七条客户经理在贷款即将到期及逾期后,应定期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取得借款人签收盖章确认的催收回执,并确保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等授信文件不超过诉讼时效。

(一)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内的短期贷款10日前,一个月以上的贷款30日前),客户经理应进行检查和催收,判断贷款能否按期归还,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

(二)贷款出现逾期,客户经理应在十五日内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贷款到(逾)期通知书》,并及时查明逾期原因、确定催收方案,并每日追踪客户还款资金来源,以尽快收回贷款。

第二十八条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偿主债务,原则上不予展期。对于已经长期合作、信用状况一向较好的重点客户,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决定展期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期限,展期金额一般不超过原借款金额的70%,展期的担保条件原则上应有所加强。签订展期协议前,借款人应偿清所欠贷款利息。

第八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相关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进行贷后监管并全面规范撰写监管报告的,未及时发现应发现的重大风险的。

(二)隐瞒问题未及时报告处理或未按上级指示及时处理,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三)客户经理反映的借款人重大情况未及时通报造成风险加大或损失的。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全部内容,虽然目前还只是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国家一定会出台详细而完备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来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进行管理。您可以继续向网站咨询,了解更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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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公司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关于集团公司成立财务公司的几点思考

曲凤敏(丹东铁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丹东118000)
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41-1413(2012)01-0000-01
摘要:财务分析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本文阐述了财务分析的重要性和财务分析的主要方法,提出了在进行财务分析时应明确分析的重点和运用正确的分析方法的观点。
关键词:财务分析;比率分析法;现金流量
财务分析是企业实现科学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投资、成本控制、营销管理、资金的筹集和运用等一系列重大事项作出决策时,必然要从财务的角度对企业进行客观评价,这种评价就是一般意义上的财务分析。它通常由财务人员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运用一定的技术方法对企业的营运能力、赢利能力、发展能力、偿债能力进行分析,了解企业经营和财务状况及其变化的原因,寻找解决问题的途经。通过分析,使决策者了解企业过去的经营业绩,掌握现在的财务状况,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因此,财务分析是现代企业实现积极有效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不仅要定期开展全面的财务分析,必要时还要进行财务专题分析。
一、对企业进行财务分析具有的意义
1.财务分析是财务预测、决策与计划的基础。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预测、决策、计划、控制与分析共同构成企业财务管理的循环。其中,财务决策是财务管理的关键,财务分析是财务决策的基础,财务计划的正确与否对财务活动的效果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财务控制是对财务计划的实施和对财务活动过程的约束和调节。
2.财务分析是正确评价财务活动、考核财务业绩的依据。通过财务分析,不仅能把握企业经营活动的结果,检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评价经营目标的实现程度,值得借鉴的经验或教训,而且能分清各部门、各单位的工作成果及其对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和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划清经济责任,并据此进行奖惩。
3.财务分析是挖掘内部潜力、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企业都面临着激烈的竞争,经受着优胜劣汰的挑战。为了谋生存、求发展,企业必须清楚的了解自己。开展财务分析,不仅能对企业现有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进行评价,更为主要的是通过分析,研究财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找到影响财务状况和财务成果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挖掘潜力,使有利因素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扭转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被动局面,进而提高经济效益。
二、通常情况下财务分析主要采取的一些方法
企业财务分析主要是围绕着财务报表进行的,有时亦需要借助同行业的先进指标进行对比。报表反映的数据是分析的主要依据。一般地,财务分析的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
1、比较分析法。这种方法非常直观,简单明了。它所反映的是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变化趋势,与同行业存在的优势和差距,既可以用绝对值指标进行比较,也可以用相对值指标进行比较。企业运用比较法,既可以是实际与计划相比,也可以是本期与上期相比。
2、比率分析法。比率分析法一般立足于企业财务数据之间相互联系所构成的一定比率,以其说明企业的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营运能力和市场价值等。比率分析法的主要分析指标是:(1)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产权比率。(2)反映营运能力的指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3)反映盈利能力的指标: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总资产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每股收益等。比率分析最主要的优点是可以消除规模经济的影响,克服比较分析法的缺点,准确揭示企业对拥有的各种资源的利用效率。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我们常常用比率分析法的一些指标来比较不同企业的收益与风险,从而帮助投资者和债权人作出理智的决策。它既可以评价某项投资各个时期收益的变化,也可在某一时期比较某一行业的不同企业资源利用效率。由于不同的决策者信息需求不同,所以使用的分析技术也不一样。
3、因素分析法。事物总是相互联系的,影响企业效益的因素也不例外,因素分析法就是分析若干个相关因素对某一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一般要借助于差异分析的方法。如影响企业单位成本的因素有:产量、材料的单耗及材料的单价;影响利润的因素有:收入、成本和费用;影响收入的因素有:销售量、单价、产品结构等。每个因素还可以进一步细分。通过分析这些因素,找出每个因素对经济指标的影响差异,确定主要因素并降低其影响,从而改善企业经济和财务状况。
4、现金流量分析法。现金流量是指一定时期内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发生的现金流入或流出。适时分析企业的现金流量,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现金流量分析主要包括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现金流动性分析、财务弹性分析和企业收益质量分析。通过现金流量的结构分析,可以了解企业一定时期内现金流人流出渠道,找出现金流量变动的原因,及时调整涉及资金的决策。通过流动性分析,可以了解企业资产变现能力,确定企业短期和长期债务规模,主要分析指标是现金流量与公司债务的比率。通过财务弹性分析可以了解企业现金流量满足资本支出和支付股利的能力,主要指标是:现金满足投资比率,现金股利保障倍数等。通过收益质量分析,从现金净流量的角度揭示会计收益实现程度,主要指标是营运指数。若会计收益小于净现金流量,说明企业资金回笼率高,企业收益质量良好。反之,说明本企业资金被占用。
三、做好企业的财务分析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1.充分掌握分析所必需的资料。没有资料的财务分析如同无源之水。财务人员获取的资料有两种:内部资料和外部资料。内部资料主要包括财务核算资料和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的技术统计资料。这些资料包括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财务状况说明书、企业内部管理报表等。外部资料一般通过新闻媒体、证券资讯、上市公司公告获得,包括定期颁布的行业标准及先进技术经济指标等。只有充分掌握这些资料,财务人员才能将企业的财务状况分析得彻底,提炼出决策者需要的信息,从而推动企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效益。
2.明确分析重点。对分析重点的把握与财务分析主体的意图有关,不同的主体关注企业的角度完全不同。比如债权人关注企业的偿债能力,投资者关注企业的盈利能力,经营者关注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财务人员要围绕决策者的意图,确定分析重点,是进行全面分析还是局部分析,是对企业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还爨对企业的赢利熊力进行分析.是对企业的发展趋势进行分析还是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分析。总之在分析过程中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要紧紧抓住重点,作出详细的分析。
3.选择正确的分析方法,确定合理的指标体系。财务分析的方法是进行财务分析的工具。分析工具是否适当将影响最终的分析结果,在企业财务分析活动中,比较法、比率法、因素分析法、现金流量分析法是最常见的方法,而这四种分析方法是单独使用还是综合运用必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是,一旦方法确定下来,就要准确制定财务分析指标,实际工作中可供选择的财务指标非常多,没有必要一一进行分析,那样既费时又费力,达不到好的分析效果。如分析企业偿债能力时,一般将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资产负债率、利息保障倍数、产权比率、长期资产适合率等作为备选指标,而前三个指标反映企业短期偿债能力,后面的指标反映企业长期偿债能力。
4.财务分析应经常化、制度化。应该要求财务人员对企业经常开展财务分析,将财务分析纳入企业管理制度,作为财务部门的考核工作之一,定期报送财务分析报告。摈弃传统企业重核算,轻分析;重结果,轻原因的管理方式。
[2]张万兴:《公司财务管理》,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四、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是怎么回事,通俗点,谢谢?

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适用范围

委托人所确定的贷款对象和用途,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项目本身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对于委托人指定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的委托贷款,贷款项目必须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时,必须事先将资金存入我行经办机构;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存款总额;委托贷款未到期或未收回,委托人不得提取相应的委托存款;委托存款帐户不计利息。

优点

为货币资金富余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货币的企事业单位提供融资充当中介。

⑵ 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哪些

企业融资法律法规有:《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九条,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三)办理国内外结算;

(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五)发行金融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八)从事同业拆借;

(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十)从事银行卡业务;

(十一)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务;

(十四)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商业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2)章程对担保和委托贷款的规定扩展阅读

融资的常见方式:

1、银行贷款

银行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渠道。按资金性质,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和专项贷款三类。专项贷款通常有特定的用途,其贷款利率一般比较优惠,贷款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2、股票筹资

股票具有永久性,无到期日,不需归还,没有还本付息的压力等特点,因而筹资风险较小。股票市场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同时,股票市场为资产重组提供了广阔的舞台,优化企业组织结构,提高企业的整合能力。

3、债券融资

企业债券,也称公司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表示发债企业和投资人之间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债券持有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但有权按期收回约定的本息。在企业破产清算时,债权人优先于股东享有对企业剩余财产的索取权。企业债券与股票一样,同属有价证券,可以自由转让。

4、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是通过融资与融物的结合,兼具金融与贸易的双重职能,对提高企业的筹资融资效益,推动与促进企业的技术进步,有着十分明显的作用。融资租赁有直接购买租赁、售出后回租以及杠杆租赁。此外,还有租赁与补偿贸易相结合、租赁与加工装配相结合、租赁与包销相结合等多种租赁形式。

⑶ 中行公司委托贷款办理材料有什么

公司委托贷款办理材料:
1、委托人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
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工商企业法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下同);委托人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需提供有权人的授权文件;委托人为工商客户的,须提供公司营业执照、章程、授权书、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的相关决议等。
(2)委托人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预留的印鉴和有权签字样本。
(3)上年经审计及最近一期的财务表报。
(4)资金来源证明相关材料。
(5)受托人要求委托人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2、借款人需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贷款申请书(应包括贷款用途的说明)。
(2)借款人法人或有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3)借款人公司章程、董事会或其他有权机构的决议、授权书等。
(4)委托人要求的其他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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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贷款担保制度

我国担保贷款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分类: 商业/理财 个人理财

解析:

一、潜在风险

(一)对保证人保证资格、实力、手续审查不严,从而使保证流于形式,造成贷款风险。一是忽视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未按《担保法》有关规定,把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如乡镇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村民委员会等行政职能部门或未经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充当保证人。由于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形成无效保证。二是忽视对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保证人是否具有经济实力的审查,由于保证人没有经济保证能力,从而形成担而不保。

(二)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存在“两高一小”,从而使贷款存在潜在风险。所谓“两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评估价值高,贷款抵押率确定高,抵押物实际抵偿价值小。一是机械类动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时,由于借款人不能提供购买时原始价值发票,作为动产抵押物价值依据,而信用社没有较专业或懂行的评估人员,一般由抵押人委托注册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由于评估部门按照评估价值的金额大小收取评估费用,造成人为地对抵押物的高估,评估价值远远脱离市场价值。二是在确定贷款抵押率时,未按信贷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设定,并区别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甚至把棋具也一并作为抵押物,抵押率过高确定在评估价值的70%以上,且年复一年长期周转连续抵押,未随着折旧做到逐年压缩,造成抵押贷款潜在风险。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产同时抵押,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企业,在其经营发生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后,由于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信用社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机械类动产抵押物还贷,由于在操作中存在“两高”现象,造成对动产拍卖或处理中抵偿价值小,贷款损失大。

(三)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存在保险脱保,未逐年压缩抵押贷款额度,造成贷款风险。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一般都要求对抵押物办理强制保险手续,并约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但由于保险到期前未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续保手续,存在脱保现象,增加了信贷潜在风险。二是交通类动产其价值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较大,且其折旧年限短、速度快,由于未采取逐年压缩的信贷策略,产生抵押贷款额度未随抵押物价值的减少而降低,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债,使信用社贷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贷款风险。

(四)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在操作不当、调查失实、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而使抵押贷款产生风险。一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作贷款抵押物的,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后计算抵押物的价值,增加贷款风险。二是对房产抵押贷款其房产的共有人情况调查失实,出现办理贷款时无共有人,而在依法处理房产时共有人“复活”现象,使抵押贷款埋下风险隐患。三是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房产证书和私章,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在贷款依法诉讼时,由于抵押人否认抵押事宜,判决抵押无效而造成贷款损失。四是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由于农村情况的特殊性和受“有钱不买疙瘩产”的思想影响,信用社依法抵偿的农村房产处理难度较大,造成贷款风险。

(五)以存单等权利时,存在质押人未签名,未办理核押手续,使存在贷款风险。一是在办理第三人质押存单贷款手续时,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私章和存单办理,没有对质押人加以核实并当场签字,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处理质押存单时,质押人否认存单质押事宜,使合同丧失法律保障。二是对质押的存单,未向签发行社办理质物核押登记止付手续,结果被提前挂失支取,使质押存单成为废纸,造成风险。

二、防范建议

(一)重新完善担保手续,减少存量贷款风险。首先要摸清家底。信用社要组织力量对存量担保贷款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根据借款人行业、贷款方式、贷款手续情况,对存量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如实认定,以真实地反映现有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存量风险贷款化解措施打下基础。其次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和补办。根据认定的贷款风险,按照先易后难,制定化解落实计划逐步进行完善。对担保操作手续不规范的贷款,要限期做好补办工作;对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无经济保证实力的存量贷款,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收回或置换成有效资产抵押方式;对动产抵押率偏高、抵押物不足值的贷款,要采取压缩或逐步增加其它担保的方式,进行有效落实和化解。对存量动产风险贷款的化解,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城区商品房地和的抵(质)押率,以减少动产抵押贷款额度。再次要落实存量风险贷款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对存量风险贷款,要逐户逐笔把化解责任落实到人,联社要加大对信用社、信贷责任人的存量风险贷款化解进度和质量的检查考核,实行任务完成的好坏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从而充分调动信贷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存量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二)规范贷款操作,堵住新增贷款风险。首先要完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联社要根据信用社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担保贷款管理制度,从而堵塞担保贷款管理中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在制度上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其次要严格执行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贷款业务操作。信用社要加强对担保贷款的合法性、抵押物价值的足值性、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担保手续的有效性的审查,从而使发生的每笔贷款业务合法合规。对保证贷款要严格审查保证人有无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董事会同意保证意见书》的签订,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签名达到法定董事人数,确保保证人签章的真实性;对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要根据动产净值并结合市场现值,区别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抵押,通用设备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专用设备抵押控制在30%以下;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要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约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并要结合抵押物的折旧情况和报废年限采取逐年压缩;对房产抵押贷款要严格审查房屋产权归属和共有人情况;对要办妥质押物核押手续,确保质押人签章真实并确认质押事宜。

(三)落实有效防范措施,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潜在风险。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信贷管理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发生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倒闭后,由于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从而使我们无法追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责任,出现企业亏损,法定代表人致富,贷款无法落实的情况。据调查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已占全部贷款的50%以上,因此应有效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潜在风险,尽最大限度减少贷款风险损失。可采取的措施有:(1)实行双重担保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全部贷款或部分风险贷款,在办理有效抵押保证手续的基础上,另行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对贷款进行全额保证或部分保证,从而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2)置换借款人主体。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为借款人主体,即把公司贷款置换为自然人贷款,通过置换借款人主体,从而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延伸贷款追索。(3)落实私房抵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首先要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的私房作为贷款抵押,然后再考虑其它贷款方式,从而增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的经营责任,有效减少信用社债权少受损失。

(四)加强培训教育,实行竞聘上岗。信用社信贷工作做得好坏,关键取决于信贷员的工作责任和各方面素质。因此这是降低和防范担保贷款风险的最有效的途径。一方面信用社要提高信贷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加强信贷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以及风险意识教育,使信贷员真正有危机感、责任感、使命感,提高信贷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联社要加强信贷员的业务培训和辅导,重点是让信贷员熟悉《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贷款规范化操作程序,并运用到贷款管理的实践中去,从而提高信贷管理工作水平。再一方面,对信贷员岗位实行竞聘制度。在坚持持证上岗,定期考核等管理的基础上,实行竞聘上岗,从而迫使信贷员勤动脑筋,多想办法,竭尽所能把工作做好,努力降低贷款风险。营造一种外有压力,内有动力,充满生机活力的信贷员管理机制。

青岛市财产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抵押贷款活动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抵押贷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抵押贷款是指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向抵押权人(贷款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当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债务时,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并优先受偿的借贷方式。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事业单位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及自然人与金融机构之间进行的抵押贷款活动。第四条抵押贷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章抵押物第五条抵押物是指抵押人为保证按期清偿债务,向抵押权人提供的并经抵押权人认可的财产。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享有所有权或国家授予的经营管理权。第六条下列财产可以作为抵押物:

(一)房屋和其他建筑物;

(二)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

(三)原材料、产成品;

(四)股票、债券、存单等有价证券;

(五)依法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六)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

(七)其他可转让流通的财产。第七条下列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

(一)土地、自然资源等法律禁止买卖的财产;

(二)所有权或经营权有争议的财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压或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财产;

(四)学校、医院等公共福利设施;

(五)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

(六)不易估价、难以保管或不易处理的财产;

(七)法律法规禁止作为抵押物的其他财产。第八条以海关监管货物作为抵押物,需经海关同意。第九条以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必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按份共有财产作为抵押物,仅限于抵押人所有的份额。第十条以已发包、出租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原承包、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发包人或出租人应就保证执行抵押贷款合同与承包人或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第十一条以同一财产设定若干抵押权的,该抵押物的价值应大于所有贷款之和,并应于设定抵押权时,将设定抵押权的情况书面告知各抵押权人。第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以其关键设备、成套设备、重要建筑物作为抵押物,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股份制企业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时,须有该企业董事会或联合管理机构同意的证明文件。第十四条在设定抵押权时,抵押贷款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对抵押物进行估价。第三章抵押贷款合同第十五条抵押贷款当事人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第十六条抵押贷款合同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住所,抵押人的开户银行、帐号及法定代表人;

(二)贷款的用途;

(三)贷款的币别、金额、期限、利率;

(四)贷款的支付方式及偿还本息的时间、方法;

(五)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规格、存放处所、有效使用期、所有人及权利义务状况;

(六)抵押物的占用方式、保管责任、收益的归属以及意外毁损或者灭失的风险责任;

(七)投保的抵押物,应当载明投保险种、赔偿方法以及保险费用的承担;

(八)借款方按期偿还借款本息后,抵押物的归还方式和注销程序;

(九)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

(十)签约日期、地点;

(十一)需载明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抵押贷款合同按有关规定须经公证的,当事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公证手续。

抵押贷款合同办理公证和抵押物的保险、运输、仓储、保管等费用,由抵押人负担。第十八条抵押贷款合同未尽事项,依照《借款合同条例》和国家有关贷款的规定办理。第四章抵押物的占有、保管第十九条抵押物按下列原则占有、保管:

(一)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五)项规定的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该抵押物产权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交抵押权人保管;

(二)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的抵押物,由抵押权人保管;

(三)本办法第六条第(六)、(七)项规定的抵押物的占有、保管,由双方在抵押贷款合同中约定。第二十条抵押贷款当事人应对其占有、保管的抵押物的安全、完整负责,并随时接受对方的监督。

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房屋抵押担保贷款怎么办理

《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屋作抵押的,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以房屋作抵押的应将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抚顺市人民政府印发《抚顺市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支持和鼓励职工个人购建住房,根据《国务院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辽宁省城镇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是用于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自建住房和私房翻修而发放的专项贷款。第三条本项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的原则,原则上每户只能享受一次贷款。第四条本项货款业务由抚顺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委托的银行办理。第二章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五条职工个人购买住房政策性担保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和认购住房债券;

(二)具有本市常住城市户口的在职职工及离退休职工;

(三)持有职工所在单位出具的本人或家庭成员固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四)借款人购、建、修的是自住住房,并有相当于购、建、修住房费用50%以上的自筹资金;

(五)所购、建、修的自住房符合房改政策规定,有合法的购房合同,修、建房批文等有关证明;

(六)愿用自住房屋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或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担保;

(七)有代为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提供保证;

(八)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贷款的程序第六条借款人须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交以下资料:

(一)借款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和借款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借款人家庭是否有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二)公积金缴交和购买住房债券证明;

(三)购买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及由售房方填制的《申办贷款通知书》;

(四)自建住房,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土地管理部门发给的有关证明材料,以及评估单位提供的建房估价方面的材料;

(五)翻建、大修住房的,应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文件和原房屋的所有权证,以及评估单位提供的翻修估价方面的材料;

(六)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证明;

(七)保证人的资质证明;

(八)抵押财产的证明;

(九)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七条职工个人在办理购房贷款时,须持售房单位的《申办贷款通知书》(一式四份)、购房协议及其他有关资料。

职工个人在申办修、建房贷款时,将申请贷款的材料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查。第八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贷款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后,应在三个月的时间内向申请人做出正式答复。同意贷款后,借款人须办理以下手续:

(一)填写《职工个人住房担保贷款申请书》和《职工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合同书》;

(二)借款人要将自筹资金存入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银行开立的住房储蓄存款户;

(三)借款人要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财产保险;

(四)借款人要到市公证处办理公证;

(五)将质押的有价证券、存款及抵押物权利凭证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保管。第九条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约定的合同期限通知指定银行办理贷款的划转手续。

用于购买自住房的,银行采取转账方式将个人存款和住房贷款一并划到售房单位的售房存款账户。

用于修、建自住房的,将住房贷款划入借款人开立的住房储蓄存款户。借款人用款时(包括自筹资金),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或用款证明,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支取。第十条售房单位待借款人购房款全部交齐后,由其统一办理住房个人产权证书一并转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保管作为抵押凭证。第四章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及还款方式第十一条贷款额度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按下述两种计算方法选择确定:

(一)贷款额度(元)=(借款人及家庭成员工资总额之和)×25%×12个月×贷款年限

(二)最高贷款额为购、建、修住房费用总额的50%。

以上两种计算办法取最低数额为贷款额。第十二条本项贷款期限为1年期到20年期。购买新房不得超过20年,购买旧房不得超过10年。第十三条贷款利率按照贷款年限实行确定利率:

1—5年贷款年利率5.13%

5—10年贷款年利率5.67%

10—15年贷款年利率6.21%

15—20年贷款年利率6.75%

已有房屋如何抵押贷款

1、已有房屋想要申请抵押贷款,贷款人首先需要找到合适的贷款机构,比如说商业银行。然后向贷款机构提出贷款申请,按照要求提交资料等待审核,审核通过会办理抵押签订合同,最后才放款。

2、不过也不是所有的房屋都能够办理抵押,有一些房子明显没有市场价值,在这种情况下贷款机构也不会受理贷款人的贷款申请,贷款人能够申请到多少贷款,与所抵押房子的价值有关。

拓展资料

一、抵押贷款,又称“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国家银行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不易损耗,容易变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票据、股票、房地产等。贷款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品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偿还贷款。拍卖款清偿贷款的余额归还借款人。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增加贷款种类,保证贷款安全。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1、第一条抵押贷款是借款人向公司借款时,愿以自有或第三人财产作保证的一种贷款方式。借款人到期不能归还贷款本息时公司有权处理其抵押物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2、第二条办理抵押贷款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3、第三条抵押物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的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和其它地上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可以流通、转让的物资或财产。

以享受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房屋抵押的,其抵押额以抵押人可以处分和收益的份额为限;有经营期限的企业法人以其房屋抵押期限不得超过其经营期限;

青岛市企业贷款担保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贷款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管理,保障担保资金运营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资金,是指市人民政府和有关企业出资形成的,专门用于为本市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提供贷款担保的基本金。

担保资金分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高新技术企业担保资金、个体私营企业担保资金、对口帮扶担保资金等项。第三条担保资金管理遵循市场机制运作、政府监督引导的原则。第四条以担保资金提供的担保贷款总额不得超过担保资金总额的5倍。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由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企业发展投资公司和担保资金出资企业以及政府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派员参加,分别成立各项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各监管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组织形式和议事规则等由监管会章程规定。第六条监管会在其监管资金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制定有关担保资金管理具体制度;

(二)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担保中心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担保资金增资或补资方案;

(六)审议批准有关担保项目;

(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各项担保资金由其监管会委托市担保中心具体管理运营。担保中心应当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八条担保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有关规定向监管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监管会有关决议;

(三)具体实施信用担保,出具相关担保文件;

(四)提请监管会审议增资或补资等方案;

(五)负责担保资金的财务分类核算;

(六)监管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担保中心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应当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章担保条件第九条企业具备下列条件的,担保中心可以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

(一)经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二)合法经营,资信良好;

(三)经营管理水平和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较好;

(四)资产负债比例合理,有连续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

(五)能够依法提供反担保;

(六)其他条件。第十条企业向担保中心提供反担保的,除应当符合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抵押物或质物是能够依法转让变现的财产;

(二)抵押物或质物已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第十一条对担保资金出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以优先提供担保。第十二条对申请提供的担保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担保期限在9个月以内的,并且贷款资金用作项目流动资金的,可以优先提供担保。第十三条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原则上对同一项目提供的担保资金额不得超过500万元,担保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担保资金额超过500万元或担保期限超过1年的,担保中心应当报监管会审批。第四章担保程序第十四条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由担保中心与贷款银行根据受保企业资信、担保资金额等情况协商确定为全额担保或非全额担保。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企业须经有关监管会指定的部门推荐后,方可向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第十六条向市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应当同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验证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溢表、现金流量表等),个体工商户除外;

(四)提供反担保的有关证明;

(五)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

(六)其它有关资料。

担保中心应当对担保申请进行审查,并在10日内作出是否提供担保的决定。第十七条担保中心决定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当依照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签订有关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有关合同生效后,担保中心应当及时将有关资料(复印件)送市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八条以担保资金提供担保所获取的贷款,应当专项用于申请贷款项目。

⑸ 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以做委托贷款业务吗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可以做委托贷款业务。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贷款。

(三)受托发放贷款。

(四)受托投资。

(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5)章程对担保和委托贷款的规定扩展阅读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有具备持续出资能力的股东。

(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七)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办法由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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