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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领导干部能替他人担保贷款吗

发布时间:2025-02-20 17:23:42

A. 党员干部是否可以为抬款做担保

党员干部可以为贷款做担保的。
当然,是得要满足担保的条件。有经济能力。有代偿能力。
这个是经济上的事,担保与是否是党员干部没直接关系。

B. 失职渎职错误的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88年5月23日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反对官僚主义,根据党的章程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是指由于工作不负责任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是违犯党的纪律的,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
第三条 各级党政军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由于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应受党纪处分的,都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在处理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时,要区分直接责任者和负领导责任的人员。对于负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区分直接领导责任者、重要领导责任者和一般领导责任者。
第五条 对严重官僚主义失职案件,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分清责任,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已触犯刑律被判刑的党员领导干部,一般要开除党籍。
对造成巨大损失负有各种领导责任的人员,要加重处分,即按照对造成重大损失负各种领导责任者应受的党纪处分,加一档处分。
对于造成重大损失负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要按照分则条文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对于那些构不成重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案件,对负有领导责任者,也应酌情给予党纪处分。
由于不可抗拒或不可预见的因素而造成损失的,不作为官僚主义问题处理。
第六条 对于犯有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一般应同时建议撤销党外职务;对于按分则规定应受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而没有党内职务的,可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或留党察看处分,同时建议撤销党外职务。
第二章 分则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或特别恶劣影响的,加重处分。
(一)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或作出错误决策,致使某一方面的工作在政治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公开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改革开放总政策的行为,不报告、不批评、不制止,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三)对本单位人员中的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该管的不管,能解决的不解决,致使矛盾激化,造成闹事、罢工、罢课或其他恶性事件,严重影响了生产、工作、教学、科研和社会正常秩序的;
(四)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法乱纪案件,不查处或拖延,以致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第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经济建设工作中,违反科学决策程序,盲目决定施工、投产,或盲目批准签订合同,购进不合格及不适用的设备、技术,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一)由于管理混乱,致使生产和基本建设方面发生重大质量、技术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的;
(二)对下属企业产销假冒产品,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措施不力,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对下属企业产销伪劣药品、有害食品,或其他危害人民健康的商品,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采取措施处理,或措施不力,以致给人民健康造成严重损害或伤亡事故的;
(四)由于管理混乱、纪律松弛,致使国家或集体财物被贪污、盗窃、诈骗、浪费,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对本单位或直属单位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长期失察,或发现后不纠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对内、对外的经济贸易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一)盲目进货,或不执行商品验收、检验制度,购进不合格商品,致使商品积压、变质、损坏,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不了解对方资信情况,盲目与之签订合同,或擅自改变合同,或未签订合同即预付货款,以及为对方担保贷款而被骗,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发现购进商品质量不合格或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不采取措施,以致延误索赔期,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对购进的设备,长期积压,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工作不负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以致被对方索赔或退货,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物资储藏、运输过程中,由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行为,致使物资丢失、损坏、霉烂、变质,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警告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一)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工生产,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翻船、飞机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由于严重官僚主义失职行为,致使文教卫生、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社会服务等某一方面发生严重事故或遭受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其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对自己应管的工作或应由其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一般领导责任者,是指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重大问题失察或发现后纠正不力,以致发生重大事故,对造成的损失负一定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损失和巨大损失的标准。
(一)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至50万元;
死亡1人至5人,或重伤5人至30人;
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
(二)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本款所列数额不含本数):
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30人以上;
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的。
第十六条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直接责任者的行为有直接关系而造成财产毁损的实际价值。由直接经济损失引起和牵连的其他损失是间接经济损失。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是指到立案时为止的实际损失数额。通过办案挽回的经济损失部分仍计算为直接经济损失,在量纪时可作为情节考虑。
第十七条 对于犯有本规定中没有列举的其他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可根据其错误事实、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比照有关条款处理。但须按批准权限报上一级纪委备案。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1988年7月1日起生效

C. 我是党员我给朋友担保银行贷款没还有影响吗

首先;贷款人未能及时偿还的,担保人都有影响,不论是党员还是公务员一样偿还。

贷款担保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贷款偿还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即在担保金额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权到期之后,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借款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D. 公务员向企业借款什么性质

根据违纪案件查处与司法实践,笔者建议,制订规范性、强制性、可执行的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行为纪律规定应突出以下要点:1.公务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的资金必须是其本人或家庭的自有合法资金。2.借贷利率必须低于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在普通民事借贷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收益法院不予保护,而对公务员向管理对象收受高利息的认定为受贿。因此党纪应该严格禁止公务员参与高利放贷行为。3.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必须与相关人员签订规范的借贷合同,并严格按合同约定承担风险、享受权益。不允许在企业等发生风险时享受优先兑付等特权。合同纠纷通过法律途径依法解决;防止并坚决惩处以借贷名义、利用公权聚敛钱财的不法不廉行为。4.借贷资金往来应按照相关金融法规规定,超过一定金额必须在银行转账。特殊情况要向组织说明。5.民间借贷损亏收益等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年度个人事项报告的重要内容,必须如实向组织报告。

要严肃惩处公务人员违规民间借贷行为。严把“惩处关”,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严肃惩处以下七种行为:一是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服务对象无偿、低息借款或高利出借资金给管理服务对象的;二是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高额收益或固定回报的;三是通过欺骗、弄虚作假等方式获得银行贷款或以民间借贷方式融资后高利出借资金的;四是将自有资金高利出借他人的;五是为高利借贷者提供担保的;六是组织、参与、保护、纵容非法集资、高利借贷活动的;七是公务员与借款方签订阴阳合同以及在企业发生经营风险时非正常提取本息逃避风险的。

要教育引导公务人员依法合规开展家庭理财。懂法知规才能遵纪守纪。第一要加强对公务员相关法规纪律与政策的学习教育。既鼓励公务人员切实履行家庭社会责任,开展家庭理财,又要求公务员谨记特殊身份,时刻不忘依法合规理财的法纪底线。第二要明确监管主体。设立管理公务人员参与金融活动的机构,对包括民间借贷在内的经济活动进行统一监管。第三要加强警示教育,重视公务员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系统性教育。

E. 我是党员我给朋友担保银行贷款没还有影响吗

你能不能作担保,主要看你有没有能力每月拿出一定数量的钱来还款,与是不是党员无关。
因为银行觉得贷款人不完全具备条件,如果有符合条件的人来为他担保,银行才能放心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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