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房,房屋交付后合同解除,代还银行贷款可以要求返还吗
在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纠纷中,一般存在三方主体、两份合同、四个法律关系。三方主体即为:买受人(借款人、抵押人)、出卖人(保证人)、按揭银行(贷款人、抵押权人)。两份合同是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出卖人、买受人和按揭银行三方之间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其中的法律关系为买受人与银行之间的贷款合同法律关系、买受人与银行之间的抵押担保合同法律关系、出卖人与银行之间的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商品房贷款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即具有密切联系但又相互独立,不存在主从合同的关系,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贷款合同不因此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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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以上法律关系及法律主体,在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分两方面分析:
1、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该合同,法院应当告知按揭银行有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①按揭银行已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了诉讼,并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如果法院经审理去人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应同时解除买受人与按揭银行之间的担保贷款合同,判决出卖人分别将买受人尚欠的银行贷款本息直接偿付给银行,将买受人已付的购房款(包括买受人已支付给出卖人的房款及已经支付给银行的按揭款)返还给买受人;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关于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则按揭银行要求解除贷款合同的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贷款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贷款合同自身已经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条件的除外。②按揭银行不愿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则法院只处理买受人和出卖人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不处理买受人与按揭银行之间的担保贷款合同。在此情况下,如买受人只起诉要求出卖人返还首付款及已付按揭款本金和利息的,应予以支持;如买受人起诉要求出卖人返还包括贷款在内全部购房款的,应予以支持(理由将在下面的案例进行分析)③按揭银行依据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另行起诉的,法院一般应将该案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并审理。
2、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或支付购房款,并承担迟延履行违约责任的,不需要通知按揭银行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如果买受人认为其逾期付款是因为按揭银行的违约行为造成的,可以申请法院追加按揭银行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贰』 购房合同解除后贷款合同怎么办,按揭贷款怎么还
购房合同解除以后,贷款合同并不因此解除,所以您还是必须要履行按揭贷款合同的。由于买房本身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关系是两个不同的合同问题。贷款是独立于房屋买卖关系之外的,所以,解除购房的合同并不同时解除贷款合同。也就是说,您虽然不买房了,但因为其与银行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这笔借款是一定要还的。 既然借款关系依然存在,依据《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应当与贷款人协商的规定,与银行协商将剩余贷款本息(部分本金、利息此前已按月归还)提前还给银行。但是实践中这种还款很难实现。一般由开发商将首付款退还给买家,把贷款那部分直接交还给银行,并视为买家已向银行提前还款。银行接收还款后,终止借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