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法律上人死了银行贷款还需要清还吗
是这样,自然人死亡了,其遗产一般而言是要偿还他生前的债务的。如你所说,他没有留下任何遗产,当然就没有必要偿还了。即便是留有遗产,如果银行在2年的多是时间一直没要,也已经过了诉讼时效了。也就是说,死者的继承人可以不用偿还银行贷款。
② 人去世了贷款怎么办
人死后,其银行的 贷款 也不会无缘无故消失,也是需要偿还的。
如果在该行有存款或其它资产,会被银行冻结直接用来抵扣所欠银行的贷款。如果不足以偿还银行的贷款,银行会从他的资产中追偿,这是法律规定的,所以人死债销的说法并不能得到法律支持。
虽然人没了,但他的资产还在。银行会起诉至法院,要求从他留下的资产中受偿,法院也是支持的。如果他的资产已经被继承,那也要从继承人那里追偿。如果其资产不能够还清银行贷款,那么银行只能认了,就成了坏账,银行内部核销处理。不会要求其亲人偿还。颤乱
一般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时候,都会要提供抵押物的,如果贷款还不上,银行就会通过法院起诉来拍卖抵押物,拍卖所得的款项就优先偿还银行的贷款。但信用类的贷款是没有任何抵押物的,人去世了或者贷款还不上了银行也没有任何抵押物来拍卖,但这笔贷款仍然是要偿还的,是需要拍卖借款人的其他资产来偿还债务。
按照《民法通则》第213条规定:“作为被执行的公民死亡后,以伏桐其遗产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在债务人死亡之后,应当以其遗产清偿债务。
根据《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应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这条法律规定有两层含义,一是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就有偿还债务的义务:反之,则没有偿还债务的义务。二茄厅档是子女享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在偿还债务时,以遗产价值为限,债务超出遗产价值的,子女没有义务偿还。
③ 借了银行10万元后,人“走了”,钱该谁还
先说【答案】,借款人死亡以后,银行贷款并不是人死债消的,在不同情况下偿还贷款的方式是不一样的,但有一点可以确定,那就是“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如果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属于抵押贷款的话,那借款人死后如何偿还贷款就非常明朗化了。银行在贷款人死亡以后,对其欠款10万元,可以主张优先处置抵押物,如果抵押物处理后价值高于10万元,那么要将余款归还给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如果抵押物不足10万元,那么由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在遗产额度内继续偿还剩余欠款。如果抵押物加上遗产依然不足10万元的话,那么银行会将剩余债务记做坏账,做销账处理。
如果借款人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属于担保贷款的话,有两种处置方式:一是在借款人死后,银行可以要求担保人先归还贷款10万元,然后担保人再向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进行追偿;二是在借款人死亡以后,银行可以直接要求借款人的合法继承人和担保人共同偿还债务10万元,借款人的遗产超过10万元的话可以只由合法继承人偿还,若不足10万元的话继承人和担保人必须共同偿还,继承人只在遗产范围内进行贷款偿还,超出部分银行不得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借款人欠银行的10万元贷款,并不会因其死亡一笔勾销,有抵押物的由银行优先处置用于偿还欠款,有担保人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担保人共同偿还!
根据债务清偿的优先级,一层一层来看:
1、债务人死亡即无法继续履行借贷合同上义务,造成违约,银行可要求共同债务人(如夫妻)、保证人(如有)行使保证责任,保证人拒绝履约的,银行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起诉保证人,执行担保物(如有),直至债务清偿;
2、上一步做完后,债务依然无法清偿的,银行可查封债务人名下其他财产,其他财产无查封的,可查封后请求法院执行回款,其他财产有他案首封的,在他案执行完毕后提请首封法院参与分配,分配价款用于清偿债务;
3、前两步做完债务依然无法清偿的,可要求原债务人的法定继承人在所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偿还债务。但这一步比较鸡肋,因为如果债务人明确有可继承的资产可被银行掌握,即代表有追偿的财产,到不了继承这一步就被银行先执行掉了,除非银行后知后觉,起先没发现债务人这块财产,债务人和其继承人也比较老实,没有恶意转移。那通过继承人也可以让银行受偿;
4、如果前三步都做完债务依然有缺口,银行就只能把债务作为损失类贷款自行核销了。
一般去银行借钱都有一个财产公有人或者共同债务人,一般是对象或者父母。
债务人死亡了还有他名下的财产。银行可不是善主
④ 人死亡后银行债务如何偿还
人死亡后银行债务用个人遗产偿还,没有遗产的银行只能做坏账呆账处理,如果有遗产被继承人继承了,有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
被继承人个人债务的清偿处理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1)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2)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在法定继承关系中,每个公民,不论性别、年龄、精神状况、家庭出身、社会地位如何,也不论是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还是无行为能力人都可以作为被继承人。但这只是具有了作被继承人的资格,要现实地成为被继承人还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如果公民没有死亡就不会发生继承关系。
(2)公民死亡时必须留有个人合法财产。
(3)公民死亡时必须有符合《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来继承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如果遗产无人继承,则应按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但这种处理不是继承,故死亡的公民也不能成为被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