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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反恐防恐应急预案

发布时间:2025-03-28 15:47:18

❶ 重磅!央行鼓励银行机构适当下调贷款利率!支持相关企业抗疫!

2月1日下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内容包括五部分,共30条措施。
  《通知》提及,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
  此外,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
  通知全文如下: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2020年1月31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2)小额贷款反恐防恐应急预案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 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❸ 央行发布通知:鼓励下调贷款利率 合理延后还房贷

日前,中国央行发出通知:加强金融服务支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通知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

同时,加快推进LPR改革,引导社会融资成本下行,尤其要降低疫情防控企业和民生领域企业融资成本。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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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北京网贷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北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及目的】为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工作,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等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本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及释义】本办法所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本办法所称备案登记是指北京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依申请对辖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公示并建立相关机构档案的行为。备案登记不构成对机构经营能力、合规程度、资信状况的认可和评价。本办法适用于在北京辖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部门职责】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是本市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备案登记部门,负责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市金融工作局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审核和备案登记管理;各区金融办负责注册在本辖区内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材料的受理和初审。各区金融办应增加监管力量、提升监管能力,设置专门岗位、配备专门人员,负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工作。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可委托外部中介机构或聘请外部专业人员辅助开展部分专业性工作。北京银监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监管,协同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做好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协同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市通信管理局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中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市工商局及各区工商分局负责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工商登记注册。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和协同管理机制。第四条【投资者适当性】参与网络借贷的投资人应当审慎投资,具备风险投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拥有非保本类金融产品投资的经历并熟悉互联网,对其投资结果负责,自行承担借贷产生的投资损失并承担相应风险。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审核制度,认真开展投资者适当性审核评估,并在互联网平台和相关文件、协议中显著位置向投资人充分提示风险。第二章工商注册及变更登记第五条【工商注册登记】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按要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在公司名称中标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明确“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应在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相关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立分支机构的,应持总公司的备案登记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将经营范围明确为“在隶属企业备案及授权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第六条【工商变更登记】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据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有关要求,经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整改合规后,到工商登记部门变更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第三章备案登记第七条【设立条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依据适当性原则有效识别合格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等客户群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客户风险管理能力识别等;(二)拥有独立的投诉受理部门,能够独立、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鼓励通过自行和解、行业自律组织调解或仲裁等方式解决矛盾;(三)业务系统能够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满足监管信息报送和监管检查的要求;(四)具有完善的网络安全设施和管理制度及安全、稳定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系统和灾难备份,能够保障业务连续性,保障交易客户的信息、交易安全;(五)能够与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资金存管安排,实现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账户隔离管理;(六)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第八条【备案申请】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依法完成工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后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地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登记并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由监管部门予以处罚。第九条【备案材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时,应当按要求填报真实信息,并提交以下文件材料:(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称、住所地、经营地、组织形式等;公司住所地、经营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房合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官方网站名称、网址及相关APP名称等;(二)股东或出资人名册及其出资额、股权结构等;(三)经营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但不限于业务模式、服务对象、获客途径、业务流程、风控方式等;(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同意申请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五)合规经营承诺书;(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七)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资料和人民银行企业或个人信用报告等;(八)内设部门情况,财务、技术、风控等主要部门负责人基本信息等;(九)分支机构名册及其所在地;(十)主要合作机构名册及其主营业务;(十一)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2、风险管理制度,3、反欺诈、反及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和措施;(十二)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第十条【合规经营承诺书】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合规经营承诺书,对下列事项进行承诺:(一)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资金存管等要求,依法合规经营;(二)依法配合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的监管工作;(三)业务系统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确保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所在区金融办与北京银监局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数据、资料;(四)公司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一致;(五)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规定的其他监管要求。第十一条【补充材料】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除应遵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设立条件,并提交第九条所列备案登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机构经营总体情况、产品信息和整改情况说明等。第十二条【公示和审核】申请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提交全部材料后,由所在区金融办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报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将机构基本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1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并对涉嫌违反《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核实。公示期满后,对于未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情形的,发给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市金融工作局和各区金融办应采取多方数据比对、网上核验、监测预警、实地认证、现场勘查、高管约谈、部门会商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对所提交的备案材料和核实后的备案登记信息进行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第十三条【办理时限及要求】新设立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由所在区金融办予以受理。区金融办应当自受理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机构申请备案材料报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及备案登记材料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反馈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对于申请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所在区金融办或市金融工作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申请补正书面告知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未准予备案的,市金融工作局应出具本市不予备案登记书面告知材料并说明理由,由所在区金融办告知申请机构。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区金融办和市金融工作局应当分别在5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做出相关决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信息公示、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办理时限内。第四章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银行资金存管第十四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应当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持市金融工作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登记证明文件,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机构应当自收到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结果反馈所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第十五条【资金存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后,应当持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证明文件和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选择由本市监管部门认可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资金存管协议的复印件在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反馈所在区金融办,区金融办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金融工作局。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承诺按监管要求向市金融工作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所在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提供相关材料和业务情况,发现可疑资金异动、涉嫌非法集资等特殊情况时,应及时告知。第十六条【数据接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取得增值电信业务许可和签订银行存管协议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要求将业务数据和信息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各区可根据机构监管需要,开发建设管理系统,并与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对接。第五章备案公示第十七条【信息公示】市金融工作局应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申请、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并将业务数据接入本市网络借贷监管系统后,将完成备案登记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于10个工作日内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市金融工作局进行网上公示后,方可对备案信息进行公示。第十八条【公示内容】公示信息应当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基本信息、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信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存管信息等。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市金融工作局、各区金融办和北京银监局应加强日常监管、风险排查、现场检查和风险处置,根据风险情况对备案机构定期开展全面业务检查,必要时会同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检查。第二十条【信用管理】市金融工作局、北京银监局、市工商局、市通信管理局应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日常检查、投诉举报和日常监管等信息及时共享,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信息分析,建立行业(领域)不良行为名单制度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市工商局应适时将相关信息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提示风险,加强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第二十一条【评估分类】市金融工作局应当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制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评估分类标准,对备案登记后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分类,并在官方网站上公示。第二十二条【一般风险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向所在区金融办报送风险排查报告。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在5个工作日以内向所在区金融办报告:(一)因违规经营行为被查处或被;(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三)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要求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重大风险信息报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下列重大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通过所在区金融办向市金融工作局报告:(一)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二)网贷机构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三)因商业欺诈行为被,包括违规担保、夸大宣传、虚构隐瞒事实、发布虚假信息、签订虚假合同、错误处置资金等行为。市金融工作局和北京银监局应当建立网络借贷行业重大事件的发现、报告和处置制度,制定处置预案,及时、有效地协调处置有关重大事件。各区金融办应当及时将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报送所在区政府和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应当及时将本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重大风险及处置情况信息报送市委市政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第二十四条【分支机构管理】外地已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京设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完成工商登记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总公司备案登记文件送达所在区金融办。各区金融办在日常机构监管过程中发现京外公司分支机构在京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未向本市报备的,应及时向市金融工作局通报,由市金融工作局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并进行风险提示。第二十五条【自律管理】支持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从事网络借贷行业自律管理,包括开展自律检查,制定自律规则、经营细则和行业标准;组织行业培训和特殊岗位培训,加强执业能力建设;建立机构及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并予以公示;对投诉举报进行调查核实,调解等。第七章备案变更和注销第二十六条【备案变更】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名称、住所地、经营地、分支机构基本情况、组织形式、注册资本、高级管理人员、资金存管银行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以及出现合并、重组、股权变更比例超5%,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变更等情况的,应当在依法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金融办申请备案变更,经区金融办初审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市金融工作局自收到初审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信息的情况核实并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第二十七条【备案注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应当在终止业务前不少于30个工作日,书面报备所在区金融办;由区金融办督促机构妥善处理好存量业务并完成风险处置后,报市金融工作局办理备案注销。报备的资料包括:(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决议;(二)拟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平台基本情况,代偿资金及投资人基本情况,存续借贷业务处置及资金清算完成情况,终止业务的具体方案,对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应对措施等;(三)终止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告方案;(四)终止业务过程中重大问题的应急预案;(五)负责终止业务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责分工和联系人的联系方式;(六)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经备案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依法解散、宣告破产、进行清算的,备案自动注销。鼓励机构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化解风险,提升风险防控能力。市金融工作局应及时公示备案注销信息,并向市通信管理局等部门通报,由市通信管理局注销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机构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对备案登记所提交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存在拒绝监管、不按规定报送数据、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提供虚假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行为的,北京银监局、市金融工作局和所在区金融办可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降低评估类别、进行信用惩戒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警告、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业务取缔等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处罚措施。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涉嫌非法集资的,纳入本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处理。第二十九条【银行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承诺或有关规定报送材料或告知情况的,市金融局和北京银监局有权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更换存管银行。第九章附则第三十条【机构档案】市金融工作局根据相关备案登记信息,建立本辖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档案,并将档案信息与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和各区金融办等进行共享,加强日常协同监管。第三十一条【时限解释】本办法对本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要求,均自其受理相关备案登记申请之日起按工作日计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接受社会公示监督及按要求补正有关备案登记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内。第三十二条【解释权】本办法由市金融工作局会同北京银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规定一般来讲只适用于北京,别的地方可能并不适用,但是可以作为一个参考,网贷虽然给大家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是要提醒大家,使用网贷之后一定要及时还款,否则会给自己的征信带来不利的影响,从而影响自己后期的贷款问题。

北京阳光消费金融是哪个网贷

北京阳光消费金融是中国光大银行旗下北京阳光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个人消费信贷分期服务平台。其中除了提供贷款业务外,还包括了养老产品和教育成品等。

阳光消费金融贷款可以凭借个人信用即可获得最高20万元的消费信用贷款额度。有效期内额度可以循环使用,最长借款期限为36个月。款项实时到账,还款方式支持等额本息分期还款和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申请借款还款都可以通过线上完成。

申请借款需要提供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手机号和银行卡就可以直接进行申请。审核的过程中可能是出现失败的提示,这里需要注意,贷款申请的审批结果是由阳光消费金融系统综合审批评定,审核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包括外部的经济环境,阳光消费金融的抗风险能力和风险授信政策的不定期调整等,如果申请失败,个人还是继续保持自己良好的信用,不要频繁的申请,以免被封闭申请入口。

系统批量代扣还款,系统将会在还款日当天对当期应还金额进行系统批量代扣,系统代扣的账号为您合同约定的银行卡,电子账户账号,只需要提前将当月还款额足额预存在合同约定的银行卡和电子账户里,会发生自动代扣。提前结清,提前结清该笔合同下的剩余期数欠款。如果发生逾期后会产生罚息,而且逾期信息还会上传至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影响个人信用记录以及未来的房贷,车贷以及信用卡的申请等。为了保证良好的信用,一定要及时的还款。额度到期后,阳光消费金融会根据综合评分进行再次评估。目前阳光消费金融不支持延期还款,所以还款的时候一定要在还款日内及时还款。

北京钱袋宝是贷款平台吗

不是

钱袋宝不是贷款的,是一个支付平台。钱袋宝的总公司在北京,是一个美团旗下的支付平台,而且和多家银行有合作,如上海浦发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信银行等。

和信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是网贷吗

算是,和信贷由和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运营,实缴注册资本10亿,总部位于北京。作为一家专注于消费金融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和信贷秉持“让金融更简单”的核心理念,以大数据和互联网技术为基础,凭借自身风控和专业团队管理能力,致力为高成长人群提供专业、可信赖的线上借款及出借撮合服务。

文化与价值观

愿景使命:阳光金融简单金融

核心价值观

用户至上:一切为了用户,以用户需求为出发点,以用户满意为目标

诚信务实:始终以诚信做人,踏实做事为准则

创新协作:拥抱变化,与时俱进,冷静应对机遇与挑战

尽职尽责:不计较得失,勇于承担岗位责任,积极践行社会责任

和信印_中国财富理念:诚信、创新、财富、互惠共赢

我们的里程碑

2019

06月

运营主体和信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完成增资,实缴注册资本金达10亿

2018

11月

智选服务正式上线,智选服务是和信贷为出借人提供的本息自动循环出借且有固定服务期限的服务

08月

正式推出全方位的资产保障体系-“和芯”

03月

累计交易额突破200亿元

01月

荣获2018胡润新金融最具品牌价值企业

2017

05月

获得“国家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备案”认证,该证书的获得是相关部门对和信贷信息技术水平和安全防护能力的肯定

03月

受邀参加2017LendIt纽约峰会,CEO周歆明与全球互联网金融行业精英针对金融科技、区块链、智能风控等热点话题进行了交流

2016

05月

荣获“金典奖·中国互联网金融十佳风控平台奖”,标志着和信贷风控能力再度受到权威机构认可

04月

和信贷与国内最大的电子数据平台易保全电子数据保全中心成功达成战略合作,双方强强联手共把数据安全关,标志着和信贷在数据安全上再上新台阶

03月

接入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风险信息共享”系统,此次成功接入该系统,展示出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和信贷合规、安全和综合实力的认可

2015

11月

荷包产品正式上线,和信荷包是和信贷为您提供的本金循环出借及到期转让退出工具,更好的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收益需求

04月

成为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会员单位,在联盟的监督之下加强自我管理,同时在服务模式、运营管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严格自律

2014

12月

和信贷成为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创始会员单位,和信将积极履行北京市网贷行业协会创始会员责任,坚守行业自律,与广大同业共同维护网贷平台的健康秩序,创造良好的网络金融环境

08月

与中国金融认证中心(简称CFCA)正式签署战略合作协议,CFCA电子签章为我们客户的资金提供坚实的安全保障

03月

iTrust互联网信用评价中心授予我们“AA级信用优秀企业“称号,iTrust企业信用评价中心是由商务部、工信部、国资委核准的权威信用评级机构

关于北京网上贷款和北京贷贷网科技有限公司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不知道你从中找到你需要的信息了吗?

❻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6)小额贷款反恐防恐应急预案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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