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改变了贷款种类、付款方式、用途、放弃了监督义务的主合同,是有效合同吗
借款人变更借款用途保证人要承担责任吗
(一)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仍发放贷款的,违背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的,应确认保证担保无效。
贷款合同中关于“贷款用途”的约定亦应属于保证合同的内容,对贷款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了其中五笔贷款的用途,仍发放该贷款的,违反了约定,对保证人构成了欺诈。
(二)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不符合案涉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保证人作为独立商事主体,应当自行承担其对外提供保证所带来的风险和法律后果。
银行对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是否已经尽到审慎审查的注意义务,以及是否履行了贷款资金的流向、用途等风险控制条款的跟踪调查和检查等问题,对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效力不产生影响。
(三)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借款人实际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在与债权人的保证合同中约定,只在约定的借款用途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将监督约束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使用借款的义务由债权人承担,最大限度的保证借款人将借款用于约定的用途,保证资金的合法合理用途,从而有效降低自己的保证责任。合同中的担保人应负什么责任
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具体责任承担方式,区分下列情形确定:
1、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务人的财产经法院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就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由保证人承担履行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同一的还款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不论债务人是否有财产,是否经过法院强制执行,保证人都有义务承担保证责任,向债权人偿还欠款。
什么情况下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以下情况担保人可以不承担担保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担保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根据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知道,借款人违背了保证人保证时的真实意思的,保证担保是无效的而且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的,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㈡ 借新还旧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判例
转自:民商事判决规则
103010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新贷还旧贷的,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以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新贷款和旧贷款为同一保证人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一般来说,只有保证人能够证明债务人借了新贷还了旧贷,债权人不能证明保证人是知情的,才能免除保证人的责任。
一个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新的借款要还,债权人也要证明担保人是知道的。否则,保证人应免除责任。
裁判要点
仅在主合同中写明借款用途,不能认定保证人知晓借新还旧的事实。债权人不能直接证明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担保债权属于借新还旧的,应当认定保证人对借新还旧的事实不知情。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第6172号。
二
贷款人明知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而贷款的,违反了保证人提供保证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免除保证责任。高搏
裁判要点
京华公司本应坚持诚实信用原则,按合同约定进行尽职调查,后明知或应知高登公司改变了借款用途,但并未停止发放上述借款,事后也未对高登公司提出异议。京华公司未就上述变更贷款用途事宜通知担保人光大公司并取得其同意。其市场风险明显超过了担保人的预设,也违背了光大公司在提供担保时的真实意思,对光大公司构成欺诈。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依照《担保法》第三十条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三
借贷双方隐瞒事实,告知保证人虚假的贷款用途,构成串通欺诈,保证人免除责任。
裁判要点
与银行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借款目的是购买桨板,但借贷双方的真实目的并不是购买桨板。双方隐藏的真实目的虽未实现,且借款人已提前归还部分款项,但未证明剩余款项用于合同约定的购买桨板用途,保证人免除对全部贷款的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第729号。
四
抵押人隐瞒以新还旧事实的,可以参照保证人的规定主张免责。
裁判要点
农行阿拉山口支行在与信诚基公司签订《担保法》时,并未告知信诚基公司借新还旧的事实,农行阿拉山口支行也没有配肆任何证据证明信诚基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任天公司借新还旧的情况下自愿提供了该抵押,这无疑会影响信诚基公司在提供该抵押时对担保风险的预期判断,加重其担保责任,进而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因此,新城基公司应免除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4)民提字第136号。
五
旧贷是犯罪,新贷下的担保合同无效。
裁判要点
借款人的“旧贷”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在银行“新贷”用于偿还旧贷。这种“新贷”行为是票据诈骗罪的延续。目的是通过一种新的合法借贷形式掩盖借款人的票据诈骗行为,将未能偿还诈骗款项的不良后果转嫁给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所以《新借款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
最高法院的民事裁决
旧贷的债务人寻求过桥资金还贷后,旧贷的债权人要求第三人作为出借人与债务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但这笔钱实际支付给债务人,债务人收到钱后再偿还过桥资金。这笔新贷款应视为“变相还贷”,债权人不能证明新贷款的新保证人知道该笔贷款的用途,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沈敏字第1124号
七
债务转为到期贷款的,隐瞒贷款过程的新担保人免于承担责任。
裁判要点
为实现债权人与债权人约定将到期债务转为借款,通过签署《最高额抵押合同》建立新债,消灭旧债。《借款合同》订立后,债务人有权要求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和金额提供借款。债务人放弃该权利,在未实际收到贷款的情况下签发《借款合同》。以上事实已经证明,债务人培念轿是在以新贷还旧贷。
最高的人
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711号民事裁定书。
八
不能依概括条款推定保证人自愿为“借新还旧”担保
裁判要旨
《保证合同》约定的“贷款人与借款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贷款金额外,无须经宝林集团同意,宝林集团仍在原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约定不能推定担保人放弃权利,若借贷双方任意变更借款用途,如借新还旧,担保人免责。
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
九
贷款用于解付信用证系借新还旧,保证人被隐瞒用途的免责
裁判要旨
债务人通过借新贷用以偿付在信用证法律关系中所欠农行的融资垫款。从形式上看,为解付信用证而贷款与为偿还旧贷而借新贷略有不同,但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看,二者均属于以新债偿还旧债,且新债中的款项均不实际支付给借款人,而是直接用以冲抵旧债,故二者在本质上并无差异,均属于借新还旧的范畴。债权人没有证据证明担保人系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借新还旧的情形下自愿提供抵押,担保人免于承担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36号民事裁定书。
十
债务人从银行贷到款不用,等待承兑敞口到期扣划,构成实质借新还旧
裁判要旨
信用联社与诚奥公司以“购买生铁”为名签订借款合同,并据此取得鼎鑫公司的保证,但是信用联社与诚奥公司的实际目的是通过“贷款不用,等待扣划”的默契操作手法,将该笔借款归还已经实际发生、即将到期的诚奥公司对信用联社的汇票到期付款,担保人对此不知情,应免除担保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137号民事裁定书。
银行贷款到期2个月未归还,你的征信已经显示逾期,贷款逾期记录本身就是对借款人而言非常不利的因素,更不要说是当前有逾期贷款。
作为一家正常的银行,风控体系也不会允许有当前逾期贷款的借款人申请贷款,更不要说借新还旧了。
银行通行的做法是可以允许借款人还旧借新,而拒绝借新还旧。
还旧借新和借新还旧虽然只是字眼顺序不同,但是二者还是有本质不同的。
借新还旧是借款人本身已经无力偿还欠款,是期待银行再发放出一笔新的贷款用来结清借款人上一笔贷款,本身银行是给借款人同时办理了两笔贷款。
还旧借新是借款人在某笔贷款到期前,以自有资金结清该笔贷款,为了持续经营,补充资金流动性,重新向银行申请一笔新的贷款的情况。
借新还旧是自己已无力结清贷款,对于银行来说风险系数是很高的。而还旧借新恰恰能表现出借款人的个人实力,本身具备偿还能力,同时不会影响个人征信。
因此建议你先以自有资金结清贷款,消除个人当前贷款逾期记录,再考虑向银行重新申请贷款吧。
㈢ 借旧还新担保人怎么承担责任
借贷过程中的“借新还旧”问题涉及到保证人的义务履行。
倘若新的贷款是原有债务的续期或展期,并且在保证人知情且无异议的前提下,其仍须依照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然而,若新贷款实质上改变了原有的借款条款,例如借款额度、用途及还款期限等,而未得到保证人的书面认可,那么对于新增部分,保证人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另外,若保证人能够提供确凿证据表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存在恶意串通行为,从而对保证人权益造成侵害,则保证人可不负担保责任。
总而言之,保证人责任的判定需结合借款实际变动、担保协议规定以及各方当事人的主观态度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