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的发展历程
2010年
12月担保中心累计担保金额突破400亿元;全年零代偿,风险代偿率创历史新低,刷新了由担保中心所保持的“中国企业新纪录”。
12月29日由担保中心作为指导机构、担保机构的东北三省首只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我国跨地域合作的第一只中小企业集合融资产品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2010年度第一期集合票据”成功登陆银行间交易市场。
12月20日担保中心杭州办事处正式成立。
11月根据担保中心十余年探索经验编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规制与探索》一书正式出版。
11月3日由担保中心设计并牵头组织的深圳市首只中小企业集合短融成功发行。
10月31日在第四届“中国中小企业节”上,担保中心荣登“中国中小企业创新100强”,担保中心叶小杭董事长荣获“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先锋人物”称号。
9月26日在第十一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上,担保中心荣获“2009年万亿担保规模上榜机构30强” 、“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创新奖”,担保中心黄倬炜总经理荣获“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突出贡献奖”。
9月26日担保中心叶小杭董事长当选“深圳经济特区30年行业领军人物”。
8月5日担保中心与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签订发行我市首只行业性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产品——“深圳物流行业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的全面合作协议。
7月26日叶小杭董事长再度获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经济工作委员会委员。
4月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深圳担保集团十年来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经验和做法予以总结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2009年
12月28日担保中心举办第四届“中小企业诚信榜”揭晓授信仪式暨担保中心成立十周年庆典。本届“中小企业诚信榜”共推出230家上榜企业,担保授信额度达44亿元,上榜企业家数及授信额度创下历史新高。
12月26日担保中心福田分公司成立。
12月8日担保中心下属的全资子公司——深圳市西奇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正式挂牌成立。
11月担保中心累计担保金额突破300亿。
10月12日担保中心南山分公司成立
9月10日由担保中心作为召集人单位、山东省担保行业协会承办的第十届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系会议在山东烟台召开。担保中心再度入选“中国担保500亿上榜机构”,并以应对金融危机中支持中小企业的突出表现,获得“应对金融危机中支持中小企业表现突出的担保机构”荣誉称号,成为深圳市唯一获此殊荣的担保机构。
9月7日原由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不动产担保有限公司25%的股份,转由深圳担保集团持有。
6月18日清华·深圳担保集团青年骨干培训班(第一期)正式开班。
6月9日担保中心首发全国担保行业第一份社会责任报告。
5月7日担保中心承担的“深圳市中小企业生态环境调查”课题,被市人大立项。
4月7日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举行换届大会,担保中心连任会长单位。
2008年
12月31日担保中心注册资本增至5亿元人民币。
10月担保中心风险控制水平创规模以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国家级企业新纪录。
9月 担保中心入选当选“中国担保500亿上榜机构”。
9月 担保中心董事长叶小杭全票当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领军人物”。
7月 担保中心党总支被评为市国资委党委系统“先进基层党组织”。
2007年
12月28日担保中心在中国中小企业协会、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共同主办的“2007新财富年会”中被评为全国中小企业十大“成长之星”。
12月24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登记,“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整体变更为“深圳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12月担保中心根据八年实践总结出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共赢”管理模式》在首届中国中小企业节荣获“最具自主创新能力企业”一等奖。
12月国家发改委中小司组织的、担保中心担任主编的国内首部信用担保案例教材《信用担保实务案例》正式发行。
11月26日由市信用协会与担保中心联合主办的“深圳市2007年度银行中小企业诚信榜”揭榜,经推选共产生了101家入榜企业。
11月21日我国首只中小企业集合债券——“07深中小债”成功发行,担保中心提出的“中小企业捆绑发债”设想成为现实,为其中12家企业提供了5.72亿元担保。
9月7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珠三角地区服务中心在深圳正式成立,深圳担保集团担任常务副主任单位,担保中心叶小杭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
10月18,19日由担保中心作为召集人单位、重庆瀚华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办的第八届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系会议在重庆召开。
8月20日在全国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中,担保中心再获AAA级,是目前我国唯一蝉联最高资信等级的担保机构。
4月28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昆明筹备会议一致通过深圳担保集团连任联席会议筹备组召集人单位。
4月23日担保中心与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正式签订了合作协议书,这是国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外资银行签订的第一个业务合作协议,首开我国担保机构与外资银行业务合作的先河。
3月1日担保中心叶小杭主任增补为深圳市政协第四届委员会委员。
1月17日担保中心荣获“深圳知名品牌”称号。
2006年
12月29日担保中心以首位排名入选“广东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示范单位”。
12月27日由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和深圳市信用协会联合主办的第三届中小企业诚信榜揭榜,本届共有153家诚信中小企业获担保中心授信。
12月11日中国中小企业协会在北京成立,担保中心当选为副会长单位,中心主任叶小杭当选为副会长。
11月1日担保中心龙华分部正式成立。
10月18日担保中心被中国企业联合会信息工作委员会评为“全国企业信息工作先进集体”。
10月12日担保中心与宝安区贸工局正式签约,受托管理宝安区民营企业发展专项基金。
8月30日担保中心主任叶小杭被评为2006年度享受深圳市人民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6月 在国家发改委中小司统一安排的全国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中担保中心被认定为最高资信等级AAA级。
6月19日第七届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在呼伦贝尔召开,担保中心作为本次联席会议召集人单位。
5月12日担保中心获评深圳市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颁发的“支持中小企业特殊贡献奖”。
3月 担保中心提出中小企业捆绑发债的设想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方案被市政府接纳并列入市政府工作计划。
3月 担保中心作为全国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信息化工作组牵头人,负责承建了“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线统计系统”,在2005年“全国十大”担保机构及2006年“全国十大”候选担保机构的数据统计中试运行成功。
3月31日担保中心依靠自身盈余积累将注册资本由2亿元增至3亿元,大大提高了抗风险能力和发展后劲。
3月16日担保中心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深圳市文明单位”。
2005年
12月26日深圳市信用担保同业公会正式成立,担保中心出任会长单位,积极促进行业的沟通、维权、自律和发展。
9月4-6日第六届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在大连举行,这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首次全国性会议。担保中心以全票当选全国十大最具影响力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6月30日担保中心党支部被评为市直机关系统 “先进基层党支部”;支部书记叶小杭被评为市直机关系统 “优秀共产党员”。
4月23-24日第五次全国部分省市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在成都召开,会议发起成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筹备组,担保中心被推选为首届筹备组召集人单位,并承担联席会议信息化专业组牵头工作。
3月26日担保中心自创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荣获国家级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一等奖,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在企业管理国家级最高奖项上的首次突破。
2004年
12月15日福田分部成立。
9月9日国家开发银行深圳市分行与担保中心签署了合作协议。
7月16日担保中心推出第二批中小企业“诚信榜”,此次共有55家中小企业上榜。
6月30日担保中心党支部被评为“市直机关系统固本强基工程示范点”。
1月16日担保中心的《“四全”风险管理体系》荣获深圳市第四届现代化管理创新成果一等奖
2003年
11月4日担保中心受托管理福田区民营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10月担保中心相继成立龙岗、宝安和罗湖分部。
10月16日担保中心推出第一批48家中小企业“诚信榜”,首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企业授信的先河。
9月3日担保中心与深圳市恒泰丰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发的担保业务管理系统(GMIS)正式启用。
7月28日担保中心子公司——深圳市金鼎信典当行有限公司正式营业。
2月26日南山分部正式成立,拉开担保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零”距离服务的序幕。
1月29日担保中心与深圳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签订《再担保合作协议书》,创全国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为同城商业担保机构进行再担保服务的先河。
1月9日到1日 担保中心发起的“十四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在深圳召开。
2002年
12月30日担保中心作为首席发起人联合本市其它三家担保机构、七家商业银行、四十二家中小企业、两家协会等单位发起成立的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正式挂牌
7月5日市财政局、市经贸局与担保中心签订挖潜改造资金合作管理协议,担保中心受托管理政府专项挖潜改造资金。
2001年
4月28日中心被国家经贸委列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范围的担保机构名单,为广东省唯一入围的担保机构。
4月 为进一步解决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心启动小额委托贷款业务。
2000年
11月16日福田区科技局就科技三项经费委托贷款担保事宜与担保中心签订合作协议。
7月18日担保中心Internet网站开通启用。
4月26日中心第一个贷款担保项目正式签约。
2月20日与首家合作银行深圳市商业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2月2日召开一届一次监管会会议。
1999年
12月28日正式挂牌成立。
B. 杭州对企业特别是影视企业有哪些补助措施
杭州对企业特别是影视企业有哪些补助措施?
粗茶
C. 收费权怎么评估
收费权担保贷款已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担保融资手段。本文根据现行立法中的规定分析了目前可质押的收费权类型,并分析了质押价值评估中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收费账户质押之间的差异。
一、收费权的类型。
收费权一般是指权利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政府的行政特许而享有的就特定的基础设施或者公共服务等收取费用的权利。现实经济生活中收费权的种类很多,如就行业划分,有公路收费权、旅游景点收费权、电力收费权、电信收费权、自来水收费权、燃气收费权、有线电视收费权、污水处理收费权、垃圾处理收费权、医院收费权、高校收费权等等;如就收费机构的性质划分,有工商、技术监督、计生、公安等部门的行政性收费,有公立医院、学校、自来水厂、供电局、电视台等公共服务机关的事业性收费,还有高速公路建设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医院、民营高校等企业经营性收费。这些收费权还可以进行细分,如公路收费权可以分为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和经营性公路收费权;电力收费权可分为发电企业向电网收费的收费权和电网向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收费的收费权;如高校的收费权,可分为学费、书杂费、住宿费等收费权。
二、银行对可质押收费权的确定。
当前经济活动中的各种收费权利并不是都能作为质押标的对贷款进行担保,为此需要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认真、谨慎的分析。
第一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财产价值,即权利人拥有收费权权利以后能得到收益;
第二是要具有可转让性。质权是担保物权,其含义是债权人(银行)能利用担保物的交换价值,因此,质押的收费权必须具有可转让性。
第三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具有排他性,即收费权要有明确的权利人主体,并具有标明权属的权利凭证。
第四是可质押的收费权要权利状态比较稳定,收费权为权利人所控制,不是随意地就可以被他人(如政府)收回。
第五是要有专门的权利登记机构,对质押的收费权进行登记公示,使质押权利人取得能对抗其他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
具备以上五项条件的收费权,才能够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 使债权人通过拍卖、变卖、折价、直接控制等方式,以其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达到质押的目的。
如高速公路收费权是符合这些条件的收费权。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每年按照核定的收费标准对通行车辆收取通行费,扣除运营成本后,能够获得利润。这表明高速公路收费权具有财产价值。根据《公路法》和《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高速公路收费权可以转让。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经营公司对过路车辆的收费文件就是收费权的权利凭证。高速公路经营公司是根据《特许经营合同》取得收费权的,因此在经营期限内,这种收费权是稳定的,政府不得随意收回。地市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为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登记管理机关。由此可见,高速公路收费权属于可质押收费权。因此在高速公路经营投资建设中,可由高速公路经营公司与政府签订经营合同后,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然后将收费权质押给银行,获得贷款并投入高速公路的建设。对于高速公路收费权的质押,银行可控性较强。
三、收费权质押的立法现状。
我国《担保法》第75条规定可以质押的权利除了包括票据、股票与知识产权之后,还包括“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担保法》司法解释(2000年)第97条补充规定:“以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出质的,按照《担保法》第75条第4项规定处理。”明确了这些不动产收费权可以出质。《国务院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28号)规定了公路收费权可以质押。《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益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国家计委、人民银行2000年发布),规定了农村电网经营企业与地方电力企业可以其电费收益权设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国办发(2001)73号)第五条明确可以逐步开展供水、供热、公交、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电信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收费权质押贷款。《关于进一步解决学生公寓等高等学校建设资金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人民银行、教育部联合发布)规定了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可以质押银行贷款。
2007年3月颁布的《物权法》中,其第223条列举了包括债权(含应收账款)、股权、知识产权等七种可以质押的权利之后,还在第7项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四、收费权质押与其质押价值评估中的相关问题。
1、收费权质押与实物资产抵押。
收费权虽然一般是以公共基础设施(固定资产)为基础来设定的,但收费权可以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与实物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分离,即可以单独进行转让。一些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如公路、自来水厂),其所有权属于国家,设施本身是不能或者不宜进行流转的,因此其实物资产的抵押不适宜作为其建设融资的担保工具,而只能采用其收费权进行质押担保融资。
但另一些不动产,如高校自建的学生公寓、电力公司自建的发电站,其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或单位),是可以抵押的。为此,贷款银行应该注意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债务方将收费权质押给甲银行,将实物资产抵押给乙银行;二是以收费权价值加实物资产评估价值之和作为押品的价值。这两种情况都将架空或者虚增收费权能够担保的价值,将导致贷款风险。
2、收费权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规定,“本办法所称的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在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因此应收账款质押是债权质押。该办法还规定了质押的应收账款中包括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需要注意的是,在质押价值评估中,不能将收费权的质押与收费权作为债权时的应收账款质押混为一谈。收费权只是一种收费资格,没有特定的债务人,是一种向不特定人取得未来债权的权利。因此在需要处置已经质押的收费权时,无法追索到应交纳费用的具体对应的债务人。而作为债权的收费权具有交纳费用的特定债务人(合同约定),在处置质押的收费权应收账款时,可以追索具体的应交纳费用的债务人。
此外,收费权的评估价值是收费权权利人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扣除各项运营成本、税金后获得的年净现金流的折现值。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部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风险提示》规定,应收账款的价值是债权金额(即应收账款的总金额,不扣除债权人为此发生的费用和成本)。
3、收费权质押与收费账户质押。
一些商业银行在进行收费权质押贷款的同时,辅以设立“专用收费账户”以控制贷款风险,如国家开发银行在其《公路收费权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贷款单位需在开发银行开立公路收费专用账户,出质人需要将过往车辆收取的通行费用全部或按贷款比例存入公路收费专用账户。在贷款到期日、每季结息日前10日内,专用账户中应备有足够的资金用以偿还当期贷款本息,开发银行有权在专用账户中直接扣收贷款本息。因此我们应该区分:质押的客体究竟是收费权还是收费帐户。收费权质押并不等于收费帐户的质押,并不能使贷款银行直接控制贷款单位(收费权权利人)实际收取的费用。贷款银行的收费权质押重在控制未来收费所产生的价值,而贷款银行的收费账户质押重在控制现实已经收取的费用,其更有利于银行控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