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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银行贷款担保

发布时间:2025-04-27 06:27:49

① 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银行担保贷款条件

银监会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五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四、无住房补贴的以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有住房补贴的以个人承担部分的30%作为购房的首期付款;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下列资料:

一、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的证明;

三、符合规定的购买住房合同意向书、协议或其他批准文件;

四、抵押物或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持有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六、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贷款程序

第七条借款人应直接向贷款人提出借款申请。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周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贷款人审查同意后,按照《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住房贷款。

第八条贷款人发放贷款的数额,不得大于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拟购买住房的价值。

第九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在借款申请批准后,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由贷款人以转帐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借款家庭成员退休年龄内所交纳住房公积金数额的2倍。

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_

2010年第2号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2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二○一○年二月十二日

_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_

第一章总则_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_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经营个人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_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贷款。_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_

第五条贷款人应建立有效的个人贷款全流程管理机制,制订贷款管理制度及每一贷款品种的操作规程,明确相应贷款对象和范围,实施差别风险管理,建立贷款各操作环节的考核和问责机制。_

第六条贷款人应按区域、品种、客户群等维度建立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制度。_

第七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_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_

第九条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结合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第十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对个人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__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__

第十一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_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_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_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_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_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_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_

第十二条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_

第十三条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_

第十四条贷款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_

(一)借款人基本情况;_

(二)借款人收入情况;_

(三)借款用途;_

(四)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及还款方式;_

(五)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_

第十五条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_

第十六条贷款人在不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将贷款调查中的部分特定事项审慎委托第三方代为办理,但必须明确第三方的资质条件。_

贷款人不得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_

第十七条贷款人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贷款面谈制度。_

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放低风险的,贷款人至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定借款人真实身份。 _

第三章风险评价与审批_ _

第十八条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_第十九条贷款风险评价应以分析借款人现金收入为基础,采取定量和定性分析方法,全面、动态地进行贷款审查和风险评估。

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借款人信用记录和评价体系。_

第二十条贷款人应根据审慎性原则,完善授权管理制度,规范审批操作流程,明确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审贷分离和授权审批,确保贷款审批人员按照授权独立审批贷款。_

第二十一条对未获批准的个人贷款申请,贷款人应告知借款人。

第二十二条贷款人应根据重大经济形势变化、违约率明显上升等异常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加强相关贷款的管理。 __

第四章协议与发放 __

第二十三条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_

第二十四条借款合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_

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_

第二十五条贷款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有效防范个人贷款法律风险。_

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的,应当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并予以公示。_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规范担保流程与操作。

按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贷款人应当参与。贷款人委托第三方办理的,应对抵押物登记情况予以核实。

以保证方式担保的个人贷款,贷款人应由不少于两名信贷人员完成。_

第二十七条贷款人应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发放满足约定条件的个人贷款。_

第二十八条借款合同生效后,贷款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

第五章支付管理_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_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_

第三十条个人贷款资金应当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支付,但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_

第三十一条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在使用贷款时提出支付申请,并授权贷款人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贷款资金。_

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和凭证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支付后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_

第三十二条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_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贷款,经贷款人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方式:_

(一)借款人无法事先确定具体交易对象且金额不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_

(二)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条件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方式的;

(三)贷款资金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不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_

第三十四条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_

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__

第六章贷后管理_ _

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_

第三十六条贷款人应区分个人贷款的品种、对象、金额等,确定贷款检查的相应方式、内容和频度。贷款人内部审计等部门应对贷款检查职能部门的工作质量进行抽查和评价。_

第三十七条贷款人应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并作为与借款人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三十八条贷款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对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诺提供真实、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支付贷款等行为追究违约责任。_

第三十九条经贷款人同意,个人贷款可以展期。_

一年以内(含)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的个人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该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_

第四十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贷款本息。_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偿还的贷款,贷款人应采取措施进行清收,或者协议重组。__

第七章法律责任_ _

第四十一条贷款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个人贷款业务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_

(一)贷款调查、审查未尽职的;_

(二)未按规定建立、执行贷款面谈、借款合同面签制度的;

(三)借款合同采用格式条款未公示的;_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_

(五)支付管理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_

第四十二条〖贷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除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采取监管措施外,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_

(一)发放不符合条件的个人贷款的;_

(二)签订的借款合同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_

(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_

(四)将贷款调查的全部事项委托第三方完成的;_

(五)超越或变相超越贷款权限审批贷款的;_

(六)授意借款人虚构情节获得贷款的;_

(七)对借款人违背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虽发现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_

(八)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的其他情形的。

第八章附则_ _

第四十三条以存单、国债或者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金融产品作质押发放的个人贷款,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放的个人贷款,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性贷款等国家有专门政策规定的特殊类个人贷款,暂不执行本办法。_

信用卡透支,不适用本办法。_

第四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个人贷款用于生产经营且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按贷款用途适用相关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_

第四十五条贷款人应依照本办法制定个人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及操作规程。_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违约有哪些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个人商业用房贷款违约管理:

1、贷款人会密切关注借款人、担保人严格履行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如发生任一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贷款人均认定借款人、担保人构成违约。

2、借款人、担保人在贷款期间发生违约事件,贷款人可采取以下任何一项或全部措施:

(1)要求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要求增加所减少的相应价值的抵(质)押物或更换保证人。

(3)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贷款。

(4)在原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罚息。

(5)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包括有权直接从借款人账户中扣收)。

(6)向保证人追偿。

(7)依据有关法律及规定处分抵(质)押物。

(8)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人民。

(9)其它措施。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我想咨询一下,在银行贷款必须要担保人吗

不需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签订书面借款合同,需担保的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但电子银行渠道办理的贷款除外。

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应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1)银监会银行贷款担保扩展阅读: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条:

第二十九条贷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通过贷款人受托支付或借款人自主支付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进行管理与控制。

借款人自主支付是指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将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借款人账户,并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象。

第三十四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贷款人应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事先约定,要求借款人定期报告或告知贷款人贷款资金支付情况。贷款人应当通过账户分析、凭证查验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支付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② 商业银行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是什么法规

商业银行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是根据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对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用途进行约束,并要求作为受托人的商业银行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的担保。

③ 银监会贷款五级分类实施细则

贷款五级分类标准


贷款五级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对贷款质量进行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后三类为不良贷款。
1、正常贷款
借款人和银行签订合同后,按时还款,贷款的损失为0。
2、关注贷款
借款人有能力还款,但还款存在不利因素,这些因素都会影响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贷款的损失不超过5%。本金或利息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含)。
3、次级贷款
借款人还款能力存在明显问题,无法偿还贷款本息,需要通过抵押资产或其他方式还款,贷款损失会在30%-50%。本金或利息逾期91天至180天(含)。
4、可疑贷款
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有抵押和担保也会造成损失,贷款损失几率在50%-75%之间。本金或利息逾期181天以上。
5、损失贷款
借款人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贷款肯定会亏本,对于这笔贷款,银行将在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后进行注销,贷款损失在75%-100%。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在采取所有措施或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依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拓展资料:
一、贷款还款方式
(1)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本息之和采用等额月还的方式。多数银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金额是一样的;
(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金额平均到整个还款期的每一期(月)回报,同时还清前一交易日至本还款日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每月的付款就逐月减少;
(3)每月还本付息: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适用于期限不足一年(含一年)的贷款),贷款计算按日计息,按月还本息;
(4)提前偿还借款人向银行申请的贷款,可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为10000或10000的整数倍,待银行发布新的还款计划后偿还,和到期还款金额的变化,但这种方式是一样的,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
(5)提前还清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还清全部贷款金额。还款后,贷款银行将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注销手续。
(6) 随贷随还:贷后利息按天计算,按日计息。可以随时一次性结清而不受罚金。

贷款五级分类


贷款五级分类是指商业银行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进行贷款质量的五级分类。即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种为不良贷款。
一千个人里就有一千个哈默莱特,世界上无论如何都无法找到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意见和看法,对同一件事情,大家也会有不同的评判标准。我的答案或许并不是最为标准,最为正确的,但也希望能给予您一定的帮助,希望得到您的认可,谢谢!
同事祝愿你在今后的生活中平平安安,一帆风顺,当遇到困难时,也可以迎难而上,取得成功,如果有什么不懂得问题,还可以继续询问,不要觉得不好意思,或者有所顾虑,我们一直都是您最坚定的朋友后台,现实当中遇到了不法侵害,和不顺心的事情也能够和我详聊,我们一直提供最为靠谱的司法解答,帮助,遇到困难不要害怕,只要坚持,阳光总在风雨后,困难一定可以度过去,只要你不放弃,一心一意向前寻找出路。

④ 银监局个人贷款管理办法

银监局对银行员工贷款的规定

法律分析:禁止工作人员个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和工作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介绍贷款,具体包括以下处理方式:

1.工作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

对工作人员的个人贷款(不含纯个人消费性质的贷款,纯个人消费性质贷款不含个人投资类贷款),不管是否到期,都应在清理期限内进行偿还。对不能按期还款的,由所在单位责令其本人做出还款书面承诺;对还款书面承诺到期仍不能按期还款的,由所在单位要求当事人离岗还贷,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2.工作人员为他人担保贷款。

为他人担保贷款的,由贷款人所在单位责令其按有关法规和规定办理转担保手续,不能办理转担保手续的,应落实保证责任,并以其本人财产补办抵押手续。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3.工作人员为他人介绍贷款。

对于工作人员介绍的贷款,由所在单位责令介绍人限期核实借款手续、落实借款人还款计划;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的,由所在单位要求当事人离岗清收,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以贷还贷方面银监会有什么具体规定

规定:

1、银监会做的是宏观方面的监控,提出“七个不准”的禁止性规定,即不准以贷转存、不准存贷挂钩、不准以贷收费、不准浮利分费、不准借贷搭售、不准一浮到顶、不准转嫁成本。不会对具体业务进行干预,银行在贷款的时候的批款规则里面就有银监会的指导规则了。

2、贷款是经济行为,两次贷款之间是独立的,你能贷到第二次,说明你的资质好,因为第二次贷款已经考虑了你有贷款负债的情况。

(4)银监会银行贷款担保扩展阅读

“以贷还贷”的认定

从司法实践中看,借款人以新贷偿还旧贷的行为比较简单,一般争议较小。但要证明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有“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并不容易。因为,意思表示在双方没有以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情况下,很难证明。

如果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贷款合同上写明“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昭然若揭,查证认定起来当然不成问题。但这种在合同中写明“以贷还贷”的情况虽然有,却极少,因此,在没有证据证明共同的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允许使用推定的方法。

根据从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可以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推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有“以贷还贷”的共同的意思表示:

一、款项根本没有贷出,只是更换贷款凭证的;

二、借款人短时间内归还贷款的,如银行当天贷出款项,当天即扣划款项用以归还原贷款;

三、新贷款恰好是旧贷款本息相加之和,借款人又在较短时间内归还旧贷款的。

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之间“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以贷还贷”成立的条件,因此,要避免简单将以下两种情况作为“以贷还贷”处理:一是借款人单方面决定将借款偿还旧贷的;二是金融机构单方面决定扣收借款人的借款还贷的。

如果无法查明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之间“以贷还贷”的共同意思表示,又不能推定的,不能作 “以贷还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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