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贷款一年,到期也还清了,还需要原来的担保人来担保吗
没有这个规定,担保法要求,每名保证人的义务期限仅仅是该笔业务的贷款期限,如果已经结清,其实保证人也无需再承担担保义务,希望回答对你来说有帮助!
❷ 给别人贷款做了担保人,现在人家贷款结清了,我想贷款,银行让我出示结清证明,应该怎样出示呢
1、银行怎么知道你曾经对外有担保呢,如果查的征信系统,就让他们再查一下,除了信用社报送征信不及时外,别的银行报结清信息都很快,应该可以查到。
2、找被担保人要还贷凭证。
3、找前一个贷款银行出具证明,证明贷款已经还清了。
❸ 贷款人在银行的贷款已经全部还清 担保人还有责任吗
担保人担保金额,借款人已经还款,银行再次给借款人放款,担保人当然就没有担保责任了,因为银行与借款人是签订两次借款合同,而担保人只为借款人担保第一次借款,既然第一次借款已经偿还,说明担保人与银行之间的担保合同已经生效了。至于借款人与银行的第二次借款合同,担保人没有签字担保,与担保人就没有任何关系了。
❹ 我是担保人贷款已经还清我要不要去银行拿资料
贷款已经还清的,担保人责任自然解除,不需要去银行拿资料,原申请贷款时的资料都要归入档案,银行不会退回的。
❺ 我帮别人担保贷款,贷款人有过不良记录,但是贷款还清了,这样对担保人以后贷款有影响吗
一般来说没有任何影响。
不过也有特别情况:
要看法院是否起诉或执行过借款人,起诉的时候有没有把你也扯进去,如果没有起诉,也没有把你牵扯进去,就没影响。
如果起诉过了,也执行了,且最后是通过执行才还了贷款,那么你要注意一下自己是否被列上了失信被执行人,如果已经还了钱,要让法院及时的把自己的失信记录撤销。
撤销之后就没事了。
❻ 担保人已还款贷款人后,担保人要起诉借款人该要准备什么资料
担保人需要起诉借款人的,应该向借款人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在起诉时,担保人应该提供为借款人进行担保的证据、担保人已经履行担保责任的证据。
担保人起诉借款人的,属于行使追偿权,应该在担保人已经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即代为向债权人偿还了借款人的借款),才可以向借款人进行追偿。
《担保法》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五十七条 为债务人抵押担保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七十二条 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实现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担保人起诉债务人要注意什么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让债权而具有原告资格。
二。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一、关于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所谓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通过债权转让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债权转让不论主体、客体,还是内容、形式均应受到限制。
第一、主体方面的限制。《合同法》第79条规定了合同债权可以转让,但没有对转让主体进行限制,因此,可以理解为:债权人不论性质如何,形式怎样,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处置债权。
第二、客体方面的限制。合同的客体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还可以是智力成果。但合同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即债务人应为的特定行为。行为分许多种,有的行为可以被取代或代替,像没有技术含量和没有特定要求的行为;有的行为不能被代替或被取代,像与行为人的信誉、技能、能力密切相关行为,这类行为如果由别人代为行使,必定影响合同目的。
第三、内容方面的限制。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能产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违反约定而转让合同权利,将构成违约行为。因此,合同内容有特别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不得转让。
第四、形式方面的限制。《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债权人在转让权利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原批准机关对债权的转让不予批准的,转让无效。
❼ 贷款人还清贷款以后担保人的合同是否就解除了
贷款还清的那天,银行会给你出份证明,上面就有一切抵押、担保从那天起终止,担保人的合同当然解除了
❽ 贷款人把贷款还清,担保人的征信什么时候正常
俩年,银行你去找
❾ 我是银行职员,贷款户无能力偿还,我已经把贷款还清,担保人和贷款人是否具有我依法起诉的法律效力
如果你是以自己的名义而用自己的钱替他清偿了银行贷款的话,你可以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后,以无因管理为由,要求贷款户向你清偿你清偿给银行的贷款。
在这里给你解释一下什么叫“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避免造成损失(损失既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仅为他人),主动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法律事实。管理他人事务的人,为管理人;事务被管理的人,为本人。无因管理之债发生后,管理人享有请求本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的债权,本人负有偿还该项费用的债务。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你不能向担保人主张担保债权,因为银行在办理担保贷款的时候,都会和担保人签订合同,这个合同是用来证明担保人担保贷款户与银行之间借贷关系的,并不当然担保贷款户和你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除非你替贷款户还款后,担保人又担保了你们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