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公司向银行贷款,要求个人签担保书可以吗,房产证和资产金额也没要,这样签了担保书有没有问题
不要随意做担保人,担保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担保贷款就是根据借款合同或借款人约定用借款人的财产或第三人财产为贷款保障,并在必要时由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一种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借款人不能足额提供抵押(质押)时,应有贷款人认可的第三方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且在银行开立有存款帐户。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必须有固定经济来源,具有足够代偿能力,并且在贷款银行存有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B. 公司抵押贷款,个人连带责任
银行可以向股东乙的配偶进行追偿,因为在贷款时签订的个人连带担保责任合同是在婚姻续存之间,也就是说,这是夫妻的共同债务,要承担的。
C. 公司法人担保贷款与个人财产有牵连吗
公司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比如注册资金100万,担保80万。只承担80万的风险,如果公司账上有现金流80万,会被直接划走,与个人财产无关。现金不够80万,以公司资产抵债,还是与个人资产无关。资产总和(包括现金等)仍不够80万,有多少赔多少,还是与个人资产无关。
但有一种情况:如果有恶意抽逃资金的行为,将会执行个人财产。
D. 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有担保物,现在还不上了,法人私人财产有影响吗
您问题中的法人估计是“法定代表人”的意思。那么,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资产,在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贷款的情况下,可能会被银行申请查封,或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未履行完毕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个人部分,作为股东的实缴义务);
法定代表人作为担保人在担保文书中签字,或以个人财产作为担保的;
公司为自然人一人公司,且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独立的。
当然,实际情况中可能会有其他复杂的情形,无法一概而论,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E. 有限公司借款合同,股东个人资产担保是否有效
如果有股东的签章应该是有效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股东也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话,以其所有财产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无限责任。
F. 以公司名义贷款担保人资产抵押,法人的家人或个人资产会受牵连吗
看公司的性质,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不是法人,那么法人没什么关系。如果是个人独资公司,可能有牵连。
G. 公司用个人的名义贷款,公司担保的,以后个人有无限责任吗
如果公司无法偿还债务,实际的债务人必然受到直接性的牵连。因为产生的效应直接是应当债务人还清。但担保人是公司担保的话,只要公司运营情况稳定担保的公司也是需要偿还的。也就是说至要公司担保,在不破产或倒闭的情况下,债务人都是很安全的。
贷款担保是担保机构为放款人(金融机构)和借款人(主要是工商企业和自然人)提供的第三方保证。担保机构保证在借款人没有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时,负责支付借款人应付而未付的本金和利息。贷款担保合同在借款人收到所借款项时生效,借款人或担保人偿还本息后失效。
贷款担保是信用担保机构的主要业务,其目的主要是为了缓解企业融资难问题,分散银行放贷、企业融资可能产生的风险,起到保证信用贷款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的作用。贷款担保的主要形式:
1、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流动资金贷款是为解决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流动资金不足而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特点是贷款期限短(一年以内)、周转性较强,融资成本较低,是客户使用最为频繁的贷款。为流动资金贷款进行的担保称为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2、固定资产贷款担保。企业购置机器设备、技术更新改造、购地建房、房地产开发、基本建设投资需要资金,向银行申请贷款所提供的担保。
3、银行票据贴现担保:是企业(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取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为其提供的担保。主要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担保、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担保等。
4、个人消费贷款担保:是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自然人用于购买消费品或用于教育、旅游等个人消费需求时向银行提出贷款为其提供的担保。主要有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担保、大额耐用消费品贷款担保、个人消费额度贷款担保。
5、个人经营性贷款担保:是个体工商户或个人独资企业因生产、经营周转的需要向银行贷款时为其提供的担保。
6、下岗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专为解决由于申请额度小、从银行获得贷款有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的资金需求。某些担保公司运用自有资金委托银行向其提供小额贷款。小额委托放款需提供足额反担保。
《合同法》从公平原则出发,赋予了债务人诸多权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四、债权无效抗辩权。《合同法》第52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将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H. 企业设备抵押贷款的同时需要法人个人财物担保吗
不需要
为了破解企业融资难题,一些贷款机构推出了设备抵押贷款业务,但是办理此项贷款时,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必须有按时足额还款的能力;
2、有足够的材料证明抵押人担保意愿明确;
3、在确定抵押物权属状况的情况下承诺办理贷款;
4、有抵押人同意用设备抵押的合法承诺。
此外,还要注意两点:
1、单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同意以公司资产作为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2、贷款机构受理设备抵押贷款时,必须确认在贷款到期内,该设备在使用期限内。
望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