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在银行贷款的公司破产了,银行想向保证人追偿
贷款企业如果在符合法律程序下破产了,那么债权人(包括贷款银行)对破产公司进行清算;清算后,看可偿还(或抵偿)银行贷款有多少,不足偿还银行贷款部分可继续对担保人追偿。
担保人是否以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保证?这里面有两疑问:一是否有在国土部门办理抵押登记;二是否与贷款银行签订《抵押合同》。
如果担保人以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向贷款银行作抵押保证,同时办理了必要抵押登记手续,那你所说的“保证人在期间把用来做保证的土地使用权转移了”是无效的,银行合法享有处置该抵押土地的优先权,银行可以通过法院起诉方法,主张对该抵押土地的权利,并可追究保证人的欺诈的责任。
至于,有什么办法能让银监会觉得银行一直在积极追偿。我认为“实事求是”。
㈡ 连带责任担保人还款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可以。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
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2)银行贷款抵押担保人偿还贷款后追偿扩展阅读:
案例:
2015年1月,小周向福鼎市某银行借款10万元,并找来妻子小春和小丽、小华与该银行签订《个人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及借款期限,妻子小春和小丽、小华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担保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在内款项的还款义务,约定担保期限为2年。
一个月后,福鼎市某合作社联合会出具担保函,为小周向福鼎市某银行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限同样为2年。在该银行向发放了10万元贷款后,小周在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按时履行还款义务。2016年6月,作为担保方的福鼎市某合作社联合会向福鼎市某银行代偿了共计83157元的借款本息。
随后,福鼎市某合作社联合会行使其追偿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小周、小春、小丽和小华共同偿还83157元的借款本息,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同时请求判令小丽、小华在小周、小春夫妻二人无法偿还代偿款项后,对不能受偿的部分分别承担三分之一的偿还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周、小春偿还原告福鼎市某合作社联合会代偿的借款本息83157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若被告小周、小春未能偿还代偿款项,由被告小丽、小华分别对不能受偿的余欠代偿款中的四分之一份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㈢ 抵押物被银行拍卖后可以偿还银行贷款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应该就没有什么责任了,但是估计以后想做担保或者个人征信这块可能有点影响
成都房屋抵押贷款,垫资解除查封、解除抵押转贷卖房
车辆抵押,本人车、非本人车都可以的
㈣ 担保人代还了银行贷款。现在想起诉已经五年了。还能追偿吗
担保人代还了银行贷款,现在想起诉已经有五年的时间了,如果这种情况的话建议你跟借款人协商处理这样会比较好。
㈤ 部分担保人偿还贷款后如何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偿还贷款后,提供偿还贷款的证据,然后按份额向其他未偿还的担保人追,协商不成,持上述证据可以到法院起诉。
㈥ 如果贷款人故意不偿还贷款,银行起诉法院扣押了担保人的车,担保人有权利抵押贷款人的房产吗
担保人清偿后应该向该贷款人追偿。也就是到法院去起诉该贷款人
㈦ 一个人在银行借款,有我等共5个担保人进行担保。后来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银行就只找我追讨贷款,说是
问:一个人在银行借款,有我等共5个担保人进行担保。后来借款人无能力偿还贷款,银行就只找我追讨贷款,说是另外4个担保人无能力,请问银行这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我该怎么办?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都是债权保障的担保手段。人的担保是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全部责任财产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以保证担保为其基本形式。保证关系中,主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歹又称保证人。物的担保是主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的担保,包括抵押担保、质押担保和留置担保三种。物的担保关系中,以其特定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又称物上保证人。
第一,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物的担保责任绝对优先,休让人早伺先诉讥辩仪,其理由是:债务人是本位上的债务承担者,保证人仅是代替其承担责任,在承担了保证责任后,仍然对债务人享有求偿权。在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情况下,首先处理该物清偿债务,可以避免日后再行使追偿权。
第二,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时,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处于同一清偿顺序,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又可以要求物上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㈧ 贷款中担保人的偿还问题拜托了各位 谢谢
一般在银行贷款中保证人是承担的是一般担保责任。 一般担保责任,要求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开始承担保证责任的是一般保证。也就是说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 极少数情况下会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连带担保责任是指一旦主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一并要求债务人、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连带就是债务人与保证人对债权人就清偿债务上的连带关系 你可以仔细参考下当时签下的担保合同,担保责任还有阶段性担保和全程担保的,也许你的担保责任早就过期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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