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担保人约定担保期两年如何办理
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担保人约定担保期两年应该及时补充担保协议。
1、担保期限到期,债权债务合同依然有效,需要及时补充担保协议。
2、延长担保协议的时间,担保持续有效。
3、没有及时延长担保,担保无效。
补充:当时签订协议时就应该明确期限。
⑵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合同里,连带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多长
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但担保人约定担保期两年应该及时补充担保协议。
1、担保期限到期,债权债务合同依然有效,需要及时补充担保协议。
2、延长担保协议的时间,担保持续有效。
3、没有及时延长担保,担保无效。
补充:当时签订协议时就应该明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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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如果贷款合同上没有声明任何担保人责任或期限,那么担保人责任期多长
1、贷款合同上没有具体写明担保方式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2、贷款合同上没有具体写明担保期限的,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
3、贷款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限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之日止等类似内容的,保证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担保法》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法院关于担保法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⑷ 借款合同未约定还款期限,担保人多久可以免除责任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3条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如果担保合同中对担保期限为约定,则为届满期后6个月。如果约定不明,则为2年。
⑸ 一份无期限的民间借款合同,担保人担保时注明担保期限,请问这样的担保时效为多长
解答如下:
如果约定了担保期限,担保人只需要在担保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在约定的保证期限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依据为担保法第25条。
⑹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担保人怎么确定责任,已经两年多了
没有约定期限,那就从债权人要求还钱的那天计算,如果要求还钱的时候给了期限,就从届满之日起计算6个月的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给时间,且多次讨要,保证期间一直随之中断并重新计算,保证人要承担保证责任。但保证责任分连带保证责任和一般保证责任,有要求还债的先后顺序的
⑺ 给人银行贷款做担保一般期限多长
实际生活中,借款一般会要求找担保人进行担保保证,此时会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中一般会对担保人的担保期限作出相关的约定,所谓保证期间就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或依法律推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在保证期间中,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在一般保证中)或向保证人(在连带保证中)主张权利。逾此期限,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可见,保证期间构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关于担保期限,民间借贷担保人的期限是: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由此可见,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对债务的连带责任,你有权向担保人主张你的权利。但若超过六个月,债权人未提起上述主张的,保证人则不承担保证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⑻ 担保人在没有约定担保期限,负多长时间责任
借款合同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的关系:
诉讼时效和保证期间是针对不同的诉讼主体而设立的,诉讼时效针对的是债务人;保证期间针对的是保证人。诉讼时效与保证期间无论从性质上还是从效力上均有明显的区别:从性质上看,诉讼时效是强行性规范,是法律规定的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时间限制,是一种法定期间,任何当事人都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自主行为改变其长度和计算方法。保证期间是任意性规范,是当事人对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限制,是一种约定期间,原则上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其长度和计算方法;从效力上看,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请求司法保护的一种期限,而保证期间是当事人约定的作为保证债权是否发生效力的一种期限条件。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完成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没有丧失,法院仍应当受理,但是义务人有时效抗辩权,而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未向保证人提出权利请求,保证期间完成后,保证债权未成立,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亦不生效力,从而成就保证债务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法院对此不应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