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贷款还不上执行担保人工资怎么执行,有没有执行期限
你主动去还吧,然后追究借款人的责任,要求他还你钱。但他跑了,一般是不会再来还你钱的。
一般执行是首先执行你的财产,如存款、贵重首饰、房产、汽车等。都执行了,才会轮到执行工资。因为执行工资比较麻烦,而且时间还长。理论上,要执行到全部欠款还清为止。不过你可以和贷款人协商,打个折后,一次性还清。
B. 借款人有抵押物,而债权人不去查封,然后去执行担保人这样做合法吗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和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我对此的理解是
C. 贷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也无力偿还法院会执行担保人的退休工资吗
贷款人无力偿还担保人也无力偿还法院会执行担保人的退休工资,因为担保人也是有一定的责任地。
担保责任 :
1、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4、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5、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6、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7、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8、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9、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10、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D. 法院执行为什么不执行借款人,而执行担保人
担保人不是随便就担保的,那是有相应的责任的。在借款人没有能力时 担保人就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E. 法院执行借款人后还能执行担保人么
法院执行借款人后,债务没有清偿的,可以申请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F. 借款人不执行,执行担保人是否存在问题
看担保的形式,如是人保,则借款到期后,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如为物保,则可以拍卖清偿。
但担保人一般享有先诉抗辩权,所谓直接执行担保人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债务的担保本来就是具有较大风险的,担保人既然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应当为他的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手打,望采纳。
G. 银行贷款贷款人还不上,担保人将承担什么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六条规定,担保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由于债务人远走他乡,属于“住所变更导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情形”,所以银行在向法院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后,法院对其厂房进行强制执行后仍不足偿还债务的,担保人负有偿还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H. 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不先执行贷款人财产而是先执行担保人这合法合理吗是不是欺负
这是执行错误。如果被执行人有能力,那就必须要先对第一责任人先执行,余下的才能由担保人负责的。
I. 贷款人不还钱,担保人会负法律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所以在为他人进行担保时,必须小心谨慎,别因为某个细节的疏忽让自己负债累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