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给别人担保30万自己也有贷款,还能给别人担保吗
会有影响,因为做为担保人,与贷款人具有相同的还款责任,你给别人做担保的情况下,你自己在做贷款,银行会考虑你的还款能力问题,如果说你给担保的人还款方面有了问题,那这笔贷款你也有责任偿还。所以你个人再去做贷款,那银行一定会把这部分的风险考虑在内,当然,你担保的金融小,对于你的收入来说没有太大影响,对于你再到银行的贷款也就不构成太大的影响。
B. 我想贷款30万,需要什么样的担保人才行
你这样的情况就别想了。
你让你家人和你担保的话不如就和他们借算了。
他们不肯给你话你觉得他们会和你担保吗?
如果你还不了法院起诉担保人还不是你家里人还。
你和家里人拿还不用利息,你这样的情况不是我打击你。
要不你办张信用卡看下能拿多少还实际点。
你这样做要想好了,你还很年轻。
C. 无抵押贷款,单凭担保人借款人就可以向银行贷款30万
还得看担保人有没有偿还三十万的能力证明什么的,才可以贷三十万,不然是无法贷到那么多的,
D. 我想贷款30万买楼,有公司老板担保行吗
这要看你自己的收入情况和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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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贷款30万需要担保人吗
贷款的时候需要担保人,一般是自己没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如果自己有足够的还款能力,30万的话是不需要进行贷款的,所以贷款30万是否需要担保人,还是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进行确定。
F. 我给朋友当担保人,他贷款30万,现在他还不上怎么办
他还不上就得你替他还了,
担保就是起到这样的作用,
否则也不会贷款给你朋友了。
G. 我想向银行贷款30万,怎么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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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闪电贷放款后会发放现金在指定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正常大宗消费、转账,不得投资、流入股市、房产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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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闪电贷额度内申请借钱放款有两种:
(1)15分钟 放款 5-10分钟内自动审批,通过后立即放款,并短信告知结果
(2)T+1日放款T+1日内会有电核电话来电核实,确认信息后安排放款。如果主动联系3次都没接听,则申请失败,需重新申请。
温馨提示:①若5-10分钟内没有自动放款,正常就是要等待电话审核。审批进度无法直接查询,具体以审批结果为准。
②闪电贷建额时会在征信上有条查询记录。如果您只是建额成功、但未提款:在征信中不会有额度记录;后续每提款一笔,在征信中才会有一笔的贷款记录。
(应答时间:2020年8月24日,最新业务变动请以招行官网公布为准。)
H. 贷款人贷款30万,贷款人跑了,两个担保人是共同还30万还是每个担保人
是的,首先第一担保人,其次第二担保人还款。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
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节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