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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对孵化器贷款担保

发布时间:2021-07-12 23:30:05

① 创业孵化器没了政府补助未来出路在哪

创业孵化器实际上还是要靠自身孵化实力、资源对接等方面来获得盈利,一定要有市场化运作的理念和意识,如果仅靠政府补助,肯定不是长久之计。

个人认为,创业孵化器大致可具备以下几个功能:

1、场地及配套等环境服务

场地及配套,应该体现入驻低成本化、服务专业化。

入驻低成本化:很多孵化企业,本身就是缺资金的,所以创业孵化器所提供的场地应该多层次考虑,比如可租工位、可租面积不等的办公室等等多种选择方式,充分为创业者考虑。

服务专业化的意思是:要以运营高档商业写字楼的服务标准和服务态度来运营。当然这并不是说要盲目的投入或加大硬件投资成本,而是要将营造良好的创业配套环境和提供良好的软服务。

很多创业孵化器都是采用前1-3年免费入驻,或者政府给孵化企业补贴房租的方式来进行运营。基本上场地租金不是最主要的盈利点。

2、创业辅导培训服务

创业咨询服务应该是创业孵化器必须提供的全程式、免费服务,包括工商注册、财税、知识产权、法律、金融等等方面,都应该给予孵化企业更多的帮助和指导。

其实像这些服务,大多数都是前期工作交给创业孵化器的工作人员来进行需求收集、分发,再对接给第三方服务资源来实现深度服务。此模式运营一段时间之后,创业孵化器的内部团队的素养与专业知识自然就会得到提升,部分业务如:工商注册(例如:代办、变更)、财税(例如:代理记账)等服务,都可以由创业孵化器的内部团队来提供。这是一个盈利点。

而其他的知识产权(例如:商标、专利)、法律咨询、财税(例如:审计)、金融(例如:贷款)、宣传平台搭建(例如:网站开发)、广告宣传(例如:广告、传媒)等服务,可以通过对接资源,并收取提点的方式来进行。再比如:创业提升服务,孵化企业也是需要有中高层提升、团队提升的需求的,所以也可以借助第三方企业培训公司,来帮助孵化企业规范企业、提升效率。这也是一个盈利点。

3、投融资服务

很多孵化企业是缺钱的,但不知道通过哪些途径来获取资金。

创业孵化器应该通过各类方式,为这些孵化企业找资金。

比如通过银行、合法中小贷贷款,通过投资公司实现股权投资等等,对接给这些服务机构,也是可以获得提点的。

【特例】:

以上方式,创业孵化器都是以“平台提供者”和“中介服务者”的身份,在为孵化企业提供中介服务。

但这里也有一个特例,也就是有很多创业孵化器也会与孵化企业直接产生深度的孵化合作。

创业孵化器能够识别出有些孵化企业的项目具备较好的前景、可行性及盈利性,那么完全可以采取“孵化入股”的方式,来进行深度合作。上述所说的软服务,都以技术股的方式入股至孵化企业中。有些孵化企业所在的行业,特别是一些见效快的行业,例如电商行业,2-3年可能就会有一个快速增长及爆发,很快就能见到效益,那么创业孵化器自然就能得到盈利。

最后,再说一下,大多数的地方政府,都会对硬件条件达标、具备一定孵化能力的创业孵化器,提供持续、稳定的荣誉认定或者资金补贴支持的。

如果没有政府补助了,那么就必须要好好的做一下自我分析,政府不愿再补助的原因在哪?

是孵化的成效不大,未造成较好的积极影响;

还是未将孵化的成果适时适度的进行包装宣传,扩大影响力;

亦或是同区域出现了新的创业孵化器,而自身完全失去了竞争力。

总而言之,政府补助是“锦上添花”,自我的强大,才是硬道理。

②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属于哪个政府部门管

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由政府、企业或多元社会力量兴建的,具备孵化与培育企业功能的特定区域或空间。它通过市场化运营,为大学生创业提供专门场所、配套设施,还提供有利于创业项目存活和发展的政策和服务环境。

平台均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办法,按照投入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府主导型、社会投资型和多元合作型三种,可通过自筹、募筹、众筹、众创、众扶等方式创建。

属地市人社局还会协助落实人才引进、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社会保险补贴以及职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

综上所述,根据主办方主导类型的不同,所分管的主体也不尽相同,但是大的政策方向的把控一般是人力资源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负责的。

希望回答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③ 创业孵化基地是什么意思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政府为创业者搭建的制度性、智能化的服务平台,经市、县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认定,能为入驻的初创小微企业和个体创业者提供基本的生产经营场地以及有效的创业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具有持续滚动孵化和培育创业主体功能的各类创业载体。

(3)政府对孵化器贷款担保扩展阅读

创业孵化,形容词。一个可以能给创业成功的“蛋”提供一个的条件,让它“孵出”并长大,给创业者提供这些条件的平台可以称为创业孵化基地。

为初始创业者提供共享服务空间、经营场地、政策指导、资金申请、技术鉴定、咨询策划、项目顾问、人才培训等多类创业的服务。

④ 如何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金融服务功能

打造科技企业孵化器需有以下几个要素:
有平台。一般来讲科技企业孵化器有专门的办公场所,组建成立科技孵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孵化器建设的领导、管理和协调。根据其服务功能,重点打造“科技信息服务、企业创业服务、科技人才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等四大平台。科技孵化器的主要工作抓手包括整合本地的产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中心、专业镇创新中心、公共实验室等科技支撑平台资源。
有机构。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所服务对象的需要,在孵化器内全力满足企业创新发展的需要,积极吸引促进支撑区域服务竞争力构建的配套服务机构,比如在企业实施技术创新过程中,引入为开展检索、查询、实验、测试、标准、中试等活动提供设备、仪器、场地、咨询、认证和技术指导等专业性服务的各类公共服务机构群体,企业发展过程中需要的技术、市场、信息、培训、商务、法律、金融、会计等各类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可以帮助企业利用社会服务规避技术风险、降低开发成本、缩短研发周期和提高创新效率。
有人才。一方面要有为科技创新突破发展做领军和中坚的业内专家、技术骨干,这类人才可通过积极促成企业与知名科研院所洽谈合作,建立海归人才创业基地、高端人才创新创业实践基地等方式来引入。另一方面也要有符合本地企业发展的技术人才,这类人才可通过建立科技孵化器人才培训基地来发展。主要培养途径包括组织孵化企业与本地科研院所或行业知名研发机构形成专业人才定向培养,并对在校学生提供实习机会;针对本地主导产业开设相应专业课程、技术培训,聘请高级技师及工程师亲自授课;与高等院校合作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营者和管理骨干的培训。
有资金。搭建投融资服务平台。建立市区(县)科技人员创业孵化基金,利用市级“科三费”建立科技企业创业引导资金,实施政府、孵化器、创业者三者联动,共同参与风险投资。鼓励和吸引民间资本、国内外大公司、大企业和风险投资机构等以各种形式投入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资金支持和信用担保等。加快培育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立风险投资与退出机制,同时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为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提供各大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支持,运用信贷、信托、租赁、保险、担保等金融工具,探索成立产业扶持基金,对有潜力的中小企业及优质项目进行资金扶持,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融资难等问题。
有机制。规范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与考核机制。入孵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地方规划重点产业为主,环境污染小,易治理,能耗低,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入孵流程为:企业(自然人)申请——入孵评估——入孵核准——入孵签约;企业具备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年产值(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达标,则迁出孵化器;探索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发展规律,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通过对科技企业孵化器服务功能、服务质量、创业成功率、在孵企业成长速度、毕业企业质量和水平、科技资源的聚集和转化、创业资本的吸引和使用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评价考核,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产业化发展。

⑤ 想开一个加盟店,资金不够想贷款。。可以去孵化器贷款么

农行有个人助业贷款,所需条件如下:
1、18-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当地有固定住所,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2、具有合法有效的生产经营证明,从事特种行业的应持有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3、具有本行业经营管理经验并从事本行业经营2年以上,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4、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和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担保贷款须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得担保;
6、信用记录良好;
7、符合农业银行对顶的其他条件。
贷款额度:
(一)个人助业贷款单户(同一借款人)额度起点为5万元,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二)信用贷款额度信用方式个人助业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且不超过借款人家庭净资产的10%,但总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保证贷款最高额度1、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信用担保机构、市场管理方和企业法人保证担保方式单户贷款额度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2、需要突破上述保证贷款额度限额的,可按下列方式控制单户保证贷款最高额度:(1) 居住用房抵押贷款额度+信用担保机构(或市场方、企业法人)保证贷款额度≤抵押物价值的120%。(2) 商业用房抵押贷款额度+信用担保机构(或市场方、企业法人)保证贷款额度≤抵押物价值的100%。(3) 居住用房抵押贷款额度+自然人保证贷款额度≤抵押物价值的100%。(4) 商业用房抵押贷款额度+自然人保证贷款额度≤抵押物价值的80%。3、各一级分行应根据借款人信用评分及所辖行管理水平明确单户保证贷款额度上限。
个人助业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期限利率基础上根据客户资信状况和农业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注:具体业务种类及办理程序、办理条件等以当地分行有关规定为准。

⑥ 国家对孵化器企业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家对孵化器企业的优惠政策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营业税优惠政策处理问题由营改增试点过渡政策另行规定。

三、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⑦ 创业者入住创业孵化基地有什么实际性好处

创业者入住创业孵化基地实质好处:

1、场地保障。

孵化基地施行场租减免,能提供低成本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

2、创业指导。

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和创业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3、市场推广。

能提供战略设计、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并开展孵化基地及孵化对象宣传,提高基地及创业主体的市场知名度。

4、事务代理。

能协助孵化对象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及变更手续,并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特色化服务。

5、政策落实。

能提供较完善的创业政策咨询,并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落实各项税费减免、资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为鼓励创业孵化基地为孵化对象提供低成本、高质量的孵化服务,财政给予孵化基地一定的一次性补贴和奖励补贴。

⑧ 国家政策针对个人小型企业贷款有什么政策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2012年4月19日,国务院以国发〔2012〕14号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该《意见》分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切实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8部分。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国发〔201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出台了一系列财税金融扶持政策,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受国内外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影响,当前,小型微型企业经营压力大、成本上升、融资困难和税费偏重等问题仍很突出,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增强做好小型微型企业工作的信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当前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高度重视,增强信心,加大支持力度,把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作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要科学分析,正确把握,积极研究采取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振信心,稳健经营,提高盈利水平和发展后劲,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

(二)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加快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逐步解决服务业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结合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完善结构性减税政策,研究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制度。

(三)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政策。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2012年将资金总规模由128.7亿元扩大至141.7亿元,以后逐年增加。专项资金要体现政策导向,增强针对性、连续性和可操作性,突出资金使用重点,向小型微型企业和中西部地区倾斜。

(四)依法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基金收益、捐赠等。中央财政安排资金150亿元,分5年到位,2012年安排30亿元。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等。鼓励向基金捐赠资金。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向基金捐赠资金的,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政府采购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推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提供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融资担保等服务。

(六)继续减免部分涉企收费并清理取消各种不合规收费。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三年内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规范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做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加大对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监督检查的力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加强社会和舆论监督。完善涉企收费维权机制。

三、努力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

(七)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定价机制,在合法、合规和风险可控前提下,由商业银行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创新型和创业型小型微型企业可优先予以支持。建立小企业信贷奖励考核制度,落实已出台的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进一步研究完善小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有关规定,简化呆账核销程序,提高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呆账核销效率。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发行专项用于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金融债。支持商业银行开发适合小型微型企业特点的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积极发展商圈融资、供应链融资等融资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统计监测。

(八)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在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适当放宽民间资本、外资、国际组织资金参股设立小金融机构的条件。适当放宽小额贷款公司单一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重点到中西部设立村镇银行。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向县域和乡镇延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根据有关规定改制为村镇银行。

(九)拓宽融资渠道。搭建方便快捷的融资平台,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推进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发挥债券市场对微观主体的资金支持作用。加快统一监管的场外交易市场建设步伐,为尚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资本市场配置资源的服务。逐步扩大小型微型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积极稳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完善创业投资扶持机制,支持初创型和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商业保理、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加快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服务体系建设。深入开展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为创新型小型微型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

(十)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资金的引导支持力度,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引导外资设立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利用外资设立担保公司试点工作。积极发展再担保机构,强化分散风险、增加信用功能。改善信用保险服务,定制符合小型微型企业需求的保险产品,扩大服务覆盖面。推动建立担保机构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风险分担机制。加快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切实开展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信用等级评价工作。

(十一)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除银团贷款外,禁止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开展商业银行服务收费检查。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以及大型企业变相转贷现象,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研究制定防止大企业长期拖欠小型微型企业资金的政策措施。

四、进一步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

(十二)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扩大安排用于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各地也要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

(十三)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完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所得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支持企业技术创新。实施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鼓励有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参与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国家和地方科技计划项目以及标准制定。鼓励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向小型微型企业转移扩散技术创新成果。支持在小型微型企业集聚的区域建立健全技术服务平台,集中优势科技资源,为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支撑服务。鼓励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大企业向小型微型企业开放研发试验设施。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推进工程,重点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生产制造、运营管理和市场开拓的信息化应用水平,鼓励信息技术企业、通信运营商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信息化应用平台。加快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在小型微型企业的推广应用,鼓励各类技术服务机构、技术市场和研究院所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十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以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优势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加强宣传和培训,普及知识产权知识,推进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试点,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专利辅导、专利代理、专利预警等服务。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创新积极性。

(十五)支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走“专精特新”和与大企业协作配套发展的道路,加快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的转变。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资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办小型微型企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培育和支持3000家小企业创业基地,大力开展创业培训和辅导,鼓励创办小企业,努力扩大社会就业。积极发展各类科技孵化器,到2015年,在孵企业规模达到10万家以上。支持劳动密集型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推动产业升级,加快调整产品结构和服务方式。

(十六)切实拓宽民间投资领域。要尽快出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促进民间投资便利化、规范化,鼓励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入教育、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各类政府性资金要对包括民间投资在内的各类投资主体同等对待。

(十七)加快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控制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浪费严重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防止落后产能异地转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税、金融、环保、土地、产业政策等手段,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五、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

(十八)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研究创新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办展机制,促进在国际化、市场化、专业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参加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加强工贸结合、农贸结合和内外贸结合。建设集中采购分销平台,支持小型微型企业通过联合采购、集中配送,降低采购成本。引导小型微型企业采取抱团方式“走出去”。培育商贸企业集聚区,发展专业市场和特色商业街,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口产品标准的培训。

(十九)改善通关。推进分类通关改革,积极研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24小时预约通关和不实行加工贸易保证金台账制度等便利通关措施。扩大“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扩大进出口企业享受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措施的范围,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物流通关成本。

(二十)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进一步落实好促进小型微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相关措施,允许联网企业“多次内销、一次申报”,并可在内销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缩短企业办理时间。

(二十一)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试点。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作为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将集成电路产业链中的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企业等全部纳入保税监管范围。

六、切实帮助小型微型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二十二)支持管理创新。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开展企业管理创新成果推广和标杆示范活动。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开展培训和会计代理服务。建立小型微型企业管理咨询服务制度,支持管理咨询机构和志愿者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开展管理咨询服务。

(二十三)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落实小型微型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加强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开展质量承诺活动。督促和指导小型微型企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产许可、经营许可、强制认证等准入管理,不断增强质量安全保障能力。大力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理念和方法,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进口国标准。加强品牌建设指导,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创建自主品牌。鼓励制定先进企业联盟标准,带动小型微型企业提升质量保证能力和专业化协作配套水平。充分发挥国家质检机构和重点实验室的辐射支撑作用,加快质量检验检疫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四)加强人力资源开发。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与服务,拓宽企业用工渠道。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每年培训50万名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指导小型微型企业积极参与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等重大人才工程要向小型微型企业倾斜。围绕《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重点领域,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型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完善小型微型企业职工社会保障政策。

(二十五)制定和完善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并适当提高培训费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改善企业人力资源结构,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加大公共就业服务力度,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成功率。

七、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

(二十六)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规划建设小企业创业基地、科技孵化器、商贸企业集聚区等,地方各级政府要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二十七)改善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环境。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发挥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推动上下游企业分工协作、品牌建设和专业市场发展,促进产业集群转型升级。以培育农村二、三产业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建设工作。支持能源供应、排污综合治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强节能管理和“三废”集中治理。

八、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公共服务

(二十八)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支持各省(区、市)统筹建设资源共享、服务协同的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调动和优化配置服务资源,增强政策咨询、创业创新、知识产权、投资融资、管理诊断、检验检测、人才培训、市场开拓、财务指导、信息化服务等各类服务功能,重点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提高行业自律和组织水平。

(二十九)加强指导协调和统计监测。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明确部门分工和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将小型微型企业有关工作列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意见的具体贯彻落实办法,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创造有利于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国务院

二○一二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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