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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银行贷款物权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1-07-13 21:26:53

1. 别人贷款,有物权抵押,我是担保人,当事人现没有能力还款,当事人多次申请用物权

别人货款,有物权抵押,你是担保人,当事人现在没有能力还款,货款方当事人多次申请物权。如果货方不是非法暴利货款使借货方无力偿还的,法律上货款方有权申请物权,并申请担保人连带共同承担经济责任的。

2. 银行因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应如何处置质押物程序是什么需要法院判决吗回答请附相关法律依据

如果质押人(本案是借款人)和银行能够协商处理,便可协商处置质押物;如果协商不了,就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依据是《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实现质权】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司法程序有两种,一种是借贷纠纷的诉讼,一种是担保权实现程序。二者都是由法院来处置。
借贷纠纷诉讼,即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还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其中的质押物,通过法院的执行程序进行拍卖、变卖、折价等,银行就拍卖所得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担保权实现程序,是银行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按特别程序处理担保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物权法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第一百九十七条【处理程序】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有质押担保的借贷,

3. 专家解疑:抵押物权转移银行效力如何界定

但抵押房屋属期房,未办理所有权证和他项权证,只进行了抵押权预告登记。此外,借款合同还约定开发商为办理他项权证前产生的借款人债务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 贷款逾期后,借款人又与第三人发生了债务纠纷,该第三人对该房产申请了诉讼保全。此时,银行要求保证人承担还款义务,保证人表示愿意还款,但提出其以第三人名义还款后,银行将债权转移给保证人,抵押权随之转移,以提升保证人对房屋的受偿顺位和效果。 针对本案,银行方有三点疑虑:如果主债权转移,抵押权是否无需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主债权转移后,抵押权转移生效的时间如何确定?预告登记的抵押权转移能否对抗申请保全的第三人? 杨长海(农行法律专家组成员) 这一问题主要涉及不动产抵押债权转让所产生的银行效力问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和诉讼实务进行分析: 一是抵押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顺利实现而设立的,如果主债权转移的,抵押权是否无需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对该问题,学者们存在不同的观点。部分学者认为应重新办理抵押登记,依据《物权法》:抵押权与债权一并让与时,抵押权,须经登记,始生让与的效力;抵押权已办毕转移登记,但债权的转移不具备转移的生效要件的,受让人仍不能实行其抵押权。这一理论依据是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抵押权是物权,必须登记公示后方发生变更法律效力。但在《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中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据此观点,抵押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而未登记,该抵押权不消灭。只是主债权的受让人若想实现其抵押权,须以进行变更登记为前提。 大部分学者认为,主债权与抵押权之间是主从关系。按民法理论基本原则,从“当然随主权利”转让,这种性质类似或等同于“法定”的转让。《物权法》第192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有抵押担保的债权后,可以依法取得对债权的抵押权,原抵押权登记继续有效。主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此转让有效,无须重新进行登记。 二是主债权转移后,抵押权转移生效时间如何确定?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但正如前述,主债权转让则抵押权一并转让,无须办理变更手续。受让人受让主债权后,即取得原主债权人的法律地位,理应承继原主债权人包括抵押权项下的全部法律权利义务,受让人受抵押权保护的时间应与原主债权人受保护的时间一致,自其初始登记之日起算,否则,与物权法“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的规定相悖。 三是预告登记的抵押权转移能否对抗申请保全的第三人?在解答这个问题以前,我们首先应理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能否查封?所谓预告登记,是为保全一项旨在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能够优先实现而进行的登记,是一种请求权。根据我国民诉法的规定,“权利”也是可以作为被查封的对象。《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5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或者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屋,人民法院也可以进行预查封,土地、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也就是说,办理了预告登记的财产是可以查封的。 根据上述分析,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处理不动产抵押担保的债权转让诉讼案件时,通常认定债权受让人即使未办理不动产抵押权转让登记手续,也在其受让主债权的同时,自然取得了担保该债权的不动产抵押权。这种观点被认为是正确的,与物权法等法律规定精神相一致。但由于在理论上存在一定的争议,基于谨慎原则考虑,银行尽可能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减少对方提出抗辩的空间。 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房屋被查封后,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5条规定,已经设定抵押的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虽然预告登记的抵押权与正式登记的抵押权有所区别,但本质上是一致的,查封不能影响抵押权的效力。当然也不能影响抵押权人对抵押权的转移处置。

4. 物权法-担保

抵押: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物,在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就该财务优先受偿的法律行为。债权人基于抵押而向有的就该抵押物的优先受偿的权力即抵押权。
若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仍然成立并生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也就是说第三人如果为善意,则买卖行为有效,银行不得就此货车请求行使抵押权,但对于货车所得价款享有物上代位权。对于保险赔偿同样适用物上代位。

5. 我的房屋即将拆迁,但是我的房屋已被我抵押到银行贷款,请问这种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啊,是那个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根据上述规定,你的房屋为抵押物(即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房屋即拆迁(即将被征收),此时,担保物权人(即享有抵押权的银行)可以就你所获得的补偿金优先受偿;当然如果银行的债权还没到期,你可以将获得的补偿金办理提存公证,在银行的债权到期后以该提存的财产来进行偿还。

6. 请问担保人担保银行贷款的协议怎么写

直接找您的个贷客户经理说明情况,买车人的还款来源为第一还款来源,汽车抵押为第二还款来源,担保为第三。银行会分别调查和审核这些还款来源,担保是需要法律认可的,所以客户经理会出具标准格式的协议,并于有关部门协调以使这些协议具有法律效益而保护各方利益,届时请咨询个贷客户经理,他们会积极给您帮助的,因为这是他们的工作和义务。

7. 担保的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物权的一种。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如甲以自己所购的房子作抵押向银行贷款40万元买房,此处设定担保物权就是为了确保银行40万元债权的实现,甲到期不能偿还贷款,银行就抵押的房子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我国于1995年制定担保法,规定了保证、定金、抵押、质押、留置五种担保形式,其中抵押、质押、留置属物权担保。物权法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作了进一步的补充、修改、完善。对担保物权适用的范围及反担保,担保合同的属性及无效的法律责任,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法律后果,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关系,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对抵押、质押、留置三种物权担保形式与具体运用都作了更为全面、具体的规定。

8. 律师为法律顾问单位银行出具的关于贷款合同是否有效的法律意见书,事后发现借款人的主体资格有问题是否犯

1、虽然最终是银行决定放贷与否,但律师作为具有专业资格的从业人员,其受银行委托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银行作决定的重要参照资料之一,而律师并没有按照协议书对此进行尽职调查,导致《法律意见书》内容失实,从而影响银行决策。
2、律师意见是贷款中的一个环节,是贷款的条件之一。律师作为第三方机构就是要为银行提供专业的服务。在“银广厦”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导致股民损失,也被追究了相关法律责任。
3、银行之所以聘请律师对资信进行审查就是需要律师提供专业的意见,律师应该从专业角度去建议银行该如何审查。

9. 法律意见书中银行分行应怎样描述

建设银行装修贷款申请:
一、借款人申请借款申请人到银行分行各支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分理处、营业部领取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申请表》,并向贷款银行认可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提供如下资料:
(一)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贷款银行认可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收入证明;
(三)有抵押或质押财产权利凭证清单、权属证明及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由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四)有与装修签订的《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装修必须是与建设银行分行签订《合作协议》的;
(五)有所装修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经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备案的租赁;
(六)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调查(装修法律法规)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对借款申请人和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还能力以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在收齐上述材料 5个工作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或通知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并退还其全部资料。
三、银行审批贷款银行接到律师事务所或公证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后,进行复审。
四、借款申请人开户和办理保险手续贷款银行同意发放贷款后,应通知借款申请人到本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账户(存折、储蓄卡、信用卡),作为归还贷款的指定账户。对以抵押方式申请贷款的借款申请人,银行应指导其正确填写保险单并交纳保费。
五、签订借款借款人持活期储蓄存折或储蓄卡或信用卡、保险单据正本到贷款银行签订借款。
六、借款生效,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
七、贷款额度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起点为 3000 元 ( 含 ) 。采取抵押方式担保的,抵押物须按建设银行有关规定进行价值评估,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 ;采取质押方式担保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质押权利凭证价值的 90% ;采取信用或第三方保证方式 ( 保证人为自然人、法人 ) 担保的,根据借款人或保证人的信用等级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 60 万元。
八、贷款期限最短期限为半年,最长期限为 5 年 ( 含 5 年 ) 。
九、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并可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实行上下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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