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给别人担保银行贷款的问题
银行贷款担保人就是指担保人和借款人约定,当借款人不履行还款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还款的责任。担保一般分为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两种。一般银行贷款偿还时,首先要看您当初担保时做的保证是连带责任担保还是一般责任担保。如果是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可以选择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哪个容易执行,先执行哪个;如果是一般保证责任担保,那么首先要追索借款人的资产,全部抵偿之后的剩余贷款再向担保人追索。担保人没有对担保方式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担保人按照连带责任承担责任。
在成为他人的银行贷款担保人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两方面:
一方面,要多方考察借款人的信誉。一般来讲,贷款人的信誉越高,担保人的风险就越小。要想知道贷款人的信誉高低,可以根据自己与贷款人的平时接触来判断。还可以找贷款人人有经营业务的人或贷款人的其他熟人进行了解。切不可碍于亲戚、好友、同事、同学、老上级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计后果,盲目地做担保人,这种做法风险较大。
另一方面,还要摸清贷款人偿还债务的能力。对担保人来说,风险大小主要取决于贷款人偿还贷款能力的大小,贷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越大,担保人的风险就会越小。贷款人偿还贷款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财产多少和负债数额的大小决定的。故在提供担保时,首先要看被贷款人能支配的财产是否可以偿还贷款。再者要摸清贷款人负债的多少。如果贷款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财产与贷款数额相差较大,或者被担保人虽然有自己的财产,但负债累累,就不要为其提供担保。
2. 担保贷款循环使用需要什么手续
不知道你循环使用是指如何循环,短贷长用是国内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指用短期借款长期使用。中间必然存在续贷的问题。即便目前市面上银行鼓吹的N年循环贷,也是如此,每年都需要你还款再贷。
担保贷款循环贷的话问题不在于贷款,而在于担保,首先要签订最高额授信合同,在时间内,额度随意使用,然后签订最高额抵押或信用担保合同,在期限内担保。然后授信合同项下签订单次的借款合同,不用另行签订担保合同,而是与最高额担保合同关联,还款后借款合同失效,但只要在期限内,最高额授信合同和最高额担保合同仍旧有效。
举个例子,你最高额授信100万,然后某人替你最高额担保,期限是2015年12月4日-2018年12月3日,那么在这个期限内你要用款的时候需要签一个借款合同,借款比如50万,就不用签担保合同了,借款期限是2015年12月比如10日-2016年12月9日,到2016年12月9日的时候,你还款了,借款合同随之失效,不过最高额担保合同仍旧有效,不用撤销。而后你继续贷款,期限是2016年12月10日-2017年12月9日,仍旧需要重新签订借款合同,仍旧使用第一次签的最高额担保合同为其提供担保,以后都是如此,直到授信有效期即20151204-20181203的那个有效期结束。
这里面有一点,最高额授信是有还款时间顺延的,使用期会比授信期长半年。比如你授信期到2018年12月03日截止了,而你2018年比如10月又借了一次款,不是说你2018年12月03日就必须还款,而是说这个时间点之后还可以顺延半年,最高额担保合同也随之顺延。
这样做的好处就是说不用每年都去做一次授信,不用来来回回的麻烦担保人去签担保合同或抵押手续,只要一次,可以用好几年。其他和借款没什么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