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条 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 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具备条件的机构可以实行条线管理或事业部制架构。
第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括建档、营销、受理、调查、评级、授信、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与动态调整等内容的农户贷款管理流程。针对不同的农户贷款产品,可以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流程。对于农户小额信用(担保)贷款可以简化合并流程,按照“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模式进行管理;对其他农户贷款可以按照“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的模式进行管理;对当地特色优势农业产业贷款,可以适当采取批量授信、快速审批模式进行管理。
第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岗位设计,围绕受理、授信、用信、贷后管理等关键环节,科学合理设置前、中、后台岗位,实行前后台分离,确保职责清晰、制约有效。
第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办贷效率,加大惠农力度,公开贷款条件、贷款流程、贷款利率与收费标准、办结时限以及廉洁操守准则、监督方式等。
第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开展农户贷款业务应当维护借款人权益,严禁向借款人预收利息、收取账户管理费用、搭售金融产品等不规范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提高农户贷款管理服务效率,研发完善农户贷款管理信息系统与自助服务系统,并与核心业务系统有效对接。 第十三条 贷款条件。农户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户贷款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并明确一名家庭成员为借款人,借款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户籍所在地、固定住所或固定经营场所在农村金融机构服务辖区内;
(三)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五)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六)借款人无重大信用不良记录;
(七)在农村金融机构开立结算账户;
(八)农村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贷款用途。农户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农户贷款。按照用途分类,农户贷款分为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消费贷款。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包括农户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贷款和农户其他生产经营贷款。
(二)农户消费贷款是指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给农户用于自身及家庭生活消费,以及医疗、学习等需要的贷款。农户住房按揭贷款按照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揭贷款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贷款种类。按信用形式分类,农户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以及组合担保方式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加强农户贷款增信能力,控制农户贷款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 贷款额度。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真实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机构自身资金状况和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农户贷款额度。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贷款项目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农户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合理回报等要素以及农户生产经营利润率和支农惠农要求,合理确定利率水平。
第十九条 还款方式。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偿债比例控制机制,合理确定农户贷款还款方式。农户贷款还款方式根据贷款种类、期限及借款人现金流情况,可以采用分期还本付息、分期还息到期还本等方式。原则上一年期以上贷款不得采用到期利随本清方式。 第二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广泛建立农户基本信息档案,主动走访辖内农户,了解农户信贷需求。
第二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农户以书面形式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能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当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对信用状况、风险、收益进行评价,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第二十三条 贷前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借款人(户)基本情况;
(二)借款户收入支出与资产、负债等情况;
(三)借款人(户)信用状况;
(四)借款用途及预期风险收益情况;
(五)借款人还款来源、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及还款方式;
(六)保证人担保意愿、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
(七)借款人、保证人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情况。
第二十四条 贷前调查应当深入了解借款户收支、经营情况,以及人品、信用等软信息。严格执行实地调查制度,并与借款人及其家庭成员进行面谈,做好面谈记录,面谈记录包括文字、图片或影像等。有效借助村委会、德高望重村民、经营共同体带头人等社会力量,准确了解借款人情况及经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信用等级及授信额度动态评定制度,根据借款人实际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结合贷款项目风险情况初步确定授信限额、授信期限及贷款利率等。 第二十六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慎性与效率原则,建立完善独立审批制度,完善农户信贷审批授权,根据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实行逐级差别化授权。
第二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逐步推行专业化的农户贷款审贷机制,可以根据产品特点,采取批量授信、在线审批等方式,提高审批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十八条 贷中审查应当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规性和完备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贷前调查尽职情况、申请材料完备性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及经营风险等。依据贷款审查结果,确定授信额度,作出审批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办结时限以前将贷款审批结果及时、主动告知借款人。
第三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外部经济形势、违约率变化等情况,对贷款审批环节进行评价分析,及时、有针对性地调整审批政策和授权。 第三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需担保的应当当面签订担保合同。采取指纹识别、密码等措施,确认借款人与指定账户真实性,防范顶冒名贷款问题。
第三十二条 借款合同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诚信承诺和贷款资金的用途、支付对象(范围)、支付金额、支付条件、支付方式、还款方式等。借款合同应当设立相关条款,明确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于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遵循审贷与放贷分离的原则,加强对贷款的发放管理,设立独立的放款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放款条件,对满足约定条件的借款人发放贷款。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贷款,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采取借款人自主支付:
(一)农户生产经营贷款且金额不超过50万元,或用于农副产品收购等无法确定交易对象的;
(二)农户消费贷款且金额不超过30万元;
(三)借款人交易对象不具备有效使用非现金结算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鼓励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向借款人交易对象进行支付。
第三十五条 采用借款人自主支付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农村金融机构应当通过账户分析或现场调查等方式,核查贷款使用是否符合约定用途。
第三十六条 借款合同生效后,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发放贷款。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发放时,必须将款项转入指定的借款人结算账户,严禁以现金方式发放贷款,确保资金发放给真实借款人。 第三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制度,明确首贷检查期限,采取实地检查、电话访谈、检查结算账户交易记录等多种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第三十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贷后管理中应当着重排查防范假名、冒名、借名贷款,包括建立贷款本息独立对账制度、不定期重点检(抽)查制度以及至少两年一次的全面交叉核查制度。
第三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应当对分支机构贷后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预警制度,定期跟踪分析评估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约定内容的情况以及抵质押担保情况,及时发现借款人、担保人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提示,采取增加抵质押担保、调整授信额度、提前收回贷款等措施,并作为与其后续合作的信用评价基础。
第四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在贷款还款日之前预先提示借款人安排还款,并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按期收回贷款本息。
第四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对逾期贷款应当及时催收,按逾期时间长短和风险程度逐级上报处理,掌握借款人动态,及时采取措施保全信贷资产安全。
第四十三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农产品价格波动等客观原因造成借款人无法按原定期限正常还款的,由借款人申请,经农村金融机构同意,可以对还款意愿良好、预期现金流量充分、具备还款能力的农户贷款进行合理展期,展期时间结合生产恢复时间确定。已展期贷款不得再次展期。展期贷款最高列入关注类进行管理。
第四十四条 对于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收回的贷款,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清收,也可以在利息还清、本金部分偿还、原有担保措施不弱化等情况下协议重组。
第四十五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按照风险分类的规定,对农户贷款进行准确分类及动态调整,真实反映贷款形态。
第四十六条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农户贷款,农村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销,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向借款人追索或进行市场化处置,并按责任制和容忍度规定,落实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贷款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汇集更新客户信息及贷款情况,确保农户贷款档案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根据信用情况、还本付息和经营风险等情况,对客户信用评级与授信限额进行动态管理和调整。
第四十八条 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优质农户与诚信客户正向激励制度,对按期还款、信用良好的借款人采取优惠利率、利息返还、信用累积奖励等方式,促进信用环境不断改善。 第四十九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以支持农户贷款发展为基础,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户贷款定期考核制度,对农户贷款的服务、管理、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给予一定的容忍度。主要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一)农户贷款户数、金额(累放、累收及新增)、工作量、农户贷款占比等服务指标;
(二)农户贷款到期本金回收率、利息回收率及增减变化等管理指标;
(三)农户贷款不良率、不良贷款迁徙率及增减变化等质量指标。
第五十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对农户贷款业务财务收支实施管理,具备条件的可以实行财务单独核算。
第五十一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制订鼓励农户贷款长期可持续发展的绩效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以风险调整收益为基础的模拟利润建立绩效薪酬考核机制,绩效薪酬权重应当对农户贷款业务予以倾斜,体现多劳多得、效益与风险挂钩的激励约束要求。
第五十二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包含农户贷款业务在内的尽职免责制度、违法违规处罚制度和容忍度机制。尽职无过错,且风险在容忍度范围内的,应当免除责任;超过容忍度范围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工作责任;违规办理贷款的,应当严肃追责处罚。 第五十三条 农村金融机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农户贷款业务管理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五十四条 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农户贷款业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 如何对小额农户贷款进行管理
给你个建议:一是建立信息库,就是小额贷款的客户信息,二是小额贷款产品的管理,建立产品库,进行流程化的设计,也要及时开发适应客户需求的新产品,三是建立科学合一的贷款定价机制,四是加强贷后管理,包括档案管理等。五是加强营销人员的考核
3. 银行如何加强农村小额贷款的管理
农村信用代办站是随着农村信用社成立应运而生的历史产物,在其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了点多面广,业务灵活等诸多优势对农村信用社面向农村,扎根农村,服务农民,充当金融纽带和支农主力军的作用有不可磨灭的功勋。随着先进的结算手段和高科技术在金融服务领域的运用和推广,农村信用代办站被淘汰出局。农村信用站撤销之后,如何更好的服务“三农”,联系“三农”则是当前农村信用社急需思考和解决的课题.
一、难点
农村信用站撤销以后,农村信用社的网点布局,明显驱于不合理。广大农民不可能象过去一样得到快捷的金融服务。笔者仅就湖南省武冈市的情况进行了调查:全市共有17个乡镇和2个街道办事处,共有人口74万,其中城区人口14万,城区面积20平方公里;农村人口60万,农村面积 1418平方公里。全市农村信用社的营业网点 个其中城区有营业网点32个,农村地区有营业网点23个,一个营业网点要承担 61.6平方公里区域和7479户农户的金融服务。这样就形成了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对广大农民的金融服务很难到位,于是出现了很多新的难点。
1、网点紧缩,服务难度增大,导致农户对信用社的信赖度削弱
信用代办站撤销后,信用社工作人员工作量急剧增大,信贷人员所面对的服务区域和服务对象明显增多,有的到了难以承受的的程度。这样农民享受农村信用社的金融服务明显没有过去那么快捷便宜了,因此农民在很大程度上怀凝农村信用社还是否姓农。比如晏田信用社信贷人员共有3人,所面对的贷款户有3000多户,平均每个信贷员要承担1000 个农户贷款的跟踪和管理,一年之内很难访遍所有的借款户。比如司马冲信用社管辖的正冲村,离信用社所在地有15公里之遥,加之交通不方便等原因,信用社工作人员一年很难去几次。农民借贷很难找到信用社的管理贷款的工作人员,担心这次还了贷款下次找谁借的问题。于是他们能拖就拖,能躲就躲,很大程度上对农村信用社持不信任的态度。
特别是近几年,农村信用社开发出小额农户信用贷款这一新品种后,出现了千奇百怪的现象。有的农户认为信用社的贷款是政府的扶贫贷款,“不借白不借,借是白借”在认识上出现了很大的偏差。正因为这种认识的偏差,于是就出现了贷款投向易位的现象。他们以发展生产为由借款,实际却用于建房、婚嫁等消费方面,有的还转借给他人或投资非农的高风险行业。这样,客观上导致贷款不能及时偿还。
基于农户这种不信赖农村信用社和农户信用观念淡薄的意识,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大都有点谈贷色变,对小额贷款能不放就不放,特别因为信息不对称,还真的有点不敢放。因此就出现了一种恶性循环,即:农民借不到信用社的贷款,信贷人员不敢放贷款,农民就更不愿还贷款。
2、人力不足,管理难度增加,导致信贷资产质量难以提升
信用站撤销后,信用社的信息联络员,由于“三不带”,在收贷、收息、收储上,也没有了过去那种积极性,加之,不是其谋生的主要手段,信用社的工作实际成了他一桩可做、可不做的事情。他们办理一笔贷款业务要跑一次信用社,前面所述有的行政村离信用社所在地十几公里,加之交通不便,基本上就是收一笔贷款要半天或一天时间。特别是小额贷款,那么,信息联络员一天之内所耗费的时间和所得到的收入明显不对称。因此,他们也不可能象过去安排专门时间去做信用社工作,那么,真正要解决问题,只有靠信用社本身的工作人员,而有的信用社的信贷管理只有2至3人,却要面对几千户客户和几十平方公里的地域,深感力不从心。
小额农户信用贷款在推广的过程中,由于信用社本身人手不够,在信用等级评定时实际没有将工作做实。主要表现是:信用社信贷管理人员无暇深入农户调查,全靠各村村委会和信用社聘请的信息员凭个人印象和个人感情,进行农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加之,有的信用社为了追求工作进度,忽略工作质量,使一些不够条件的农户也评上了信用户。
贷款放出去后,由于人力不够后续管理跟不上,导致部分贷款挪做他用后,信用社未能及时掌握情况。从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升就大打了折扣。
3、考核从严,工作难度加大,导致信贷人员工作积极性受挫
基于上述的种种情况,信贷人员惜贷、怕贷的情绪日益上涨,特别是贷款清收责任制实行以来,在信贷人员很难了解到农户的经济信息的情况下,更是惧怕发放贷款,因为一旦形成呆账会给自己增添不少的麻烦。所以,多一事不与少一事,这是其一。其二,小额农户贷款的管理和催收确实是一桩要走遍千家万户的事情,由于信息不对称,信贷人员在付出劳动的前提下,不一定能得到收获。而上面的考核又是只看结果不看过程,只看报表数字,不看你是否付出过劳动,付出多少劳动。因此对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一定程度的挫伤。
二、对策
信用代办站撤销后,出现的这一系列的新工作难点,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话,会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灾难性的后果。一是不利于诚信社会风气的树立;二是给信用社造成严重的贷款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农村信用社面临邮政储蓄银行即将成立,农业银行经营战略的重大调整,农业发展银行扩大业务等严重挑战和压力,将会使根植于农村这块土地50多年的农村信用社失去最基本的群众基础,即最基本的客户群。要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
1、切实做好农户信用档案工作,严格把好信用等级证的发证和年审关。
农村信用社在贯彻好小额农户贷款“核定额度、周转使用、随到随贷”的原则的同时,要认真做好农户信用档案工作。按行政村、组,逐户地按户口登记的户数建立好档案信息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记录的内容为户主姓名、家庭成员及其年龄和主要从事的职业、家庭主要收入来源、收入概况和历年的信用记录、永久性的联系方式。做好农户的信用档案信息工作,一是有利于掌握好客户的诚信度;二是减少在核发信用等级证时,确定授信度的工作量;三是有利于小额贷款的动态管理。比如贷款即将到期催收时,一个电话就能解决问题。
在做好信用档案信息工作的同时,要严格把好信用等级的发放、年检关,笔者建议各县(市)的联社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一个《小额农户贷款信用等级证授信标准管理办法》,将各个信用等级的授信条件和处罚办法明文规定下来,将授信的权力、责任和违规处理办法也明确规定下来,这样既约束了农户,也约束了信用社工作人员。
2、认真做好小额农户贷款划片责任到人的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信用社要按照管辖的范围,对小额农户贷款要分片责任包干到人,每个信贷员对所辖的借款户要有专门的工作台帐,及时记录借款户借款、还款情况和贷款管理、催收情况,并做为信贷人员的工作考核依据。一改过去那种只重工作结果,不重工作过程的考核办法,将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考核相结合,并适当加大工作过程考核的份量,从而有效地调动信贷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3、加强与村组、干部的联系,取得他们的积极支持。
大企业、大金融的信息往往是“硬信息”,他们的信息源主要是企业的财务报表数据具有可传递性,而农村信用社所面对的农户,他们的经济信息往往是“软信息”,他们没有财务报表可查,没有详尽的数据供你分析。因此,他们的经济信息传递性差,而最能了解和掌握他们信息的人,应是与他们朝夕相处的村组干部了,所以信用社要想最充分地掌握农户的经济信息,必须依靠农村基层组织的领导。一是充分尊重他们,积极听取他们的意见;二是在选拔任用信息联络员时,尽量在村组领导中选拔。
4、积极推进新一轮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促进农村基层经济组织的发展。
农村信用社的商业化的改革,很明显的超前于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当然,从推进农村信用社的自我生存能力的增强,规避经营道德风险这个角度看,当然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从如何满足农民的金融服务需求,更好地服务于“三农”这个角度看,就值得商榷。农村信用代办站撤销后,很明显地出现了信用社和农户贷息不对称的问题。如何解决这个问题呢?首选的应是尽快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使信用社面对的客户群体由过去的千家万户的单个农户,变为更具经济实力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全面提出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设也写下浓彩重墨的一笔,尽几年,北方一些省份的农村信用社为我们树立了典范,吉林省的太平百花信用社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经验,他们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成立了农村专业合作社,每个合作社都有自己的章程。章程明确规定,入会成员必须是农村信用社的社员,并投入合作社,投入一定数量的股本金,社员的生产和生活资料由合作社统一批量购进,然后再按市场价格卖给社员,形成的利润的分配20%作为合作社的费用,10%作为合作社的积累,70%按社员的交易额返回给社员,对合作社的债务,所有社员有连带责任。信用社只将贷款打包发放给农民合作社。这样,一是增强了农户的抗风险能力;二是大大地减少了农村信用社所要面对的借款户的数量,减少了信用社的贷款管理难度,实现了信息的对称,促进了农信社与农村经济的双赢。
4. 农户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是怎样的
农户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贷款发放后
5.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办法是什么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管理办法是:“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并实行规范运作,程序化管理。
来自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川信联发(2007)100号文件
6. 农户小额贷款的贷后管理
信用社要设立《农户贷款证登记台帐》,由信贷内勤负责登记。并且《农户贷款证登记台帐》、《农户贷款证》和《农户经济档案》三者的记载必须真实、一致。信用社对贷款要及时检查,对可能发生的风险要及时采取措施,对已经发生的风险要及时采取保全措施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7.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办法
如果是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由农村信用社发放,需要你征信良好,没有不良记录,同时有征信流水的情况下才可以申请贷款。
8. 农行农户小额贷款条件
各行在发放农户小额贷款时,优先采用抵质押方式,同时鼓励采用公务员、县域优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保证担保、有实力的龙头企业或担保公司担保方式。具体请咨询当地农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