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给别人贷款做了担保人,现在人家贷款结清了,我想贷款,银行让我出示结清证明,应该怎样出示呢
1、银行怎么知道你曾经对外有担保呢,如果查的征信系统,就让他们再查一下,除了信用社报送征信不及时外,别的银行报结清信息都很快,应该可以查到。
2、找被担保人要还贷凭证。
3、找前一个贷款银行出具证明,证明贷款已经还清了。
㈡ 贷款人不还款是不是要担保人的家人一块承担还款
贷款人不还款担保人需要承担,担保人家人无需承担。贷款人不还,担保人偿还: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根据我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在担保人没有写任何以上内容,那么就是连带保证,债权人可以向借款人要钱,也可以向保证人要钱。连带保证的责任比较重。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㈢ 我是担保人贷款已经还清我要不要去银行拿资料
贷款已经还清的,担保人责任自然解除,不需要去银行拿资料,原申请贷款时的资料都要归入档案,银行不会退回的。
㈣ 担保人可以要求贷款人付还款利息吗
担保人可以要求贷款人付还款利息,担保人的责任如下:
担保人的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㈤ 如果贷款人不还钱,担保人要还吗
如果贷款人不还款 担保人是有还款义乌进行还款的 因为对贷款合同做了承诺相当于和借款人需要一起旅行义务 如果借款人和到担保人都不还款 这个是可以起诉双方的
㈥ 贷款时要担保人, 那么还款后,还想贷款还需要担保人吗
贷款时要担保人,还款后担保人担保责任终止,如果再想贷款还需要担保人,也可以用财产抵押,用财产抵押就不需要担保人。
㈦ 担保人要负责偿还这样的贷款吗
首先,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确认甲方是职业进行非法高利贷的,甲方构成违法甚至犯罪,法律不保护非法行为的利益,如果能够证明对方是职业从事放高利贷的业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查处。如果可以查实,债务人有权拒绝支付贷款利息,担保人(即保证人)不承担保证义务。因为,主合同违法无效,从合同无效。
其次,如果不是高利贷,而是一般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不能超过同期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利息无效。
利率依据:人民币存款利率表
http://www.icbc.com.cn/other/rmbdeposi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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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有先诉抗辩权,从你的描述上看,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你的情况属于连带担保,没有先诉抗辩权。(如果你有更详细的合同内容,我就比较好判断你是否是一般保证,一般保证比连带保证对你有利的多)从你现在的叙述上看,是连带保证。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二款规定: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应该如何起算你的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也就是说,当债权人要求债务人还债时,应当给债务人一定的宽限期,该宽限期可以约定,无法约定的时候,一般不低于一个月,如果约定一个月,在宽限期最后一天为你保证期间的起算时间,从这天起六个月内如果债权人没有向保证人(你)提起诉讼,你就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一:担保法
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1735.htm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szbxls.anyp.com/ulilongchang/4612-36994.aspx
第三十三条 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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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情况你要详细说明,因为一个很小的细节很可能改变保证的性质,甚至可以认定主合同无效,保证从合同也随之无效。
㈧ 如果贷款本人到期不还款,担保人要替他还清所有贷款么
是的,根据《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㈨ 我是担保人,要去法院替借款人还清债务,法院有什么程序
首先,要弄清楚和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时,有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如果有“如果对方不能还款的,本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则为一般保证;如果未约定保证方式,则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因未约定保证期限,推定保证期限自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
如果是一般保证,是享有先诉抗辩权,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对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在保证期间6个月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责任免除。如果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此后,债权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有的先诉抗辩权。
第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第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欠款规定的权利的。
所以,如果担保的方式是一般担保的话,债务人(也就是借款人)跑了,并不知所踪,致使债权人要求他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就要承担保证责任了。
如果未约定保证方式,则推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也就是你,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债权人未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