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贷款,借款人款项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担保人担保责任是否成立
担保人具有联贷责任,借款人还不了或不管,你有责任清还借款及借款利息,还有起诉费,遇期加倍利息费和执行费等,两条路,一是想法让本人来还上,二是担保人还上,否则麻烦更大!
2. 贷款用途与合同不一致,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要看合同和担保具体是怎么写的,一般来讲借款人挪用贷款形成了违约,贷款人有权向担保人追索。
3. 变更贷款用途是不是担保人就不要承担责任了
认定借款方是否改变贷款用途,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系统的评价:首先,应当对照贷款合同中有关贷款用途的约定,如果约定具体明确,那么,未按照该用途用款即构成改变用途;如果约定不具体,仅仅约定“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那么,只要是用于二者,不论具体用途,均不构成变更贷款用途。
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根据担保法规定,借款合同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内容须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免除担保责任。变更贷款用途系对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当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根据以上回答,可以对贷款用途是否变更做一下判断。如果贷款用途确实变了,又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4. 贷款用途不真实对担保有效性有什么影响
有影响,贷款的用途不真实(虚假、伪造),银行有权收回贷款金额,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影响后期贷款业务的办理。
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亦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为了维护行业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同时保障金融安全、控制次级抵押贷款,银行普遍对贷款申请人提出了一定的要求:如对贷款用途做出一定限制,要求买房人自有资金的支付达到一定比例等。
贷款用途、借款人工作、收入信息等对银行的授信业务具有特殊利益。不仅损害了第三人银行的利益,而且还侵害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亦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因此,双方关于贷款的委托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在骗取银行授信过程中支出的费用属于损失,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分担。
5. 贷款用途不符借款人借款挪用给担保人是否构成诈骗
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属于民事意义上的欺诈。
最终担保人不会承担担保责任。
6. 银行承认贷款用途和申请用途不一致财产共有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银行承认贷款用途和申请用途不一致,财产共有人需要承担责任吗?银行成人贷款用途和申请用途不一致,财产共有人需要承担责任。
7. 虚构事实改变贷款用途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不需要,担保人的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8. 银行的贷款,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现在款还不上,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借款用途的变更,虽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却无形中加大了担保风险。
认定借款方是否改变贷款用途,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系统的评价:首先,应当对照贷款合同中有关贷款用途的约定,如果约定具体明确,那么,未按照该用途用款即构成改变用途;如果约定不具体,仅仅约定“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那么,只要是用于二者,不论具体用途,均不构成变更贷款用途。
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根据担保法规定,借款合同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内容须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免除担保责任。变更贷款用途系对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当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