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法院执行为什么不执行借款人,而执行担保人
担保人不是随便就担保的,那是有相应的责任的。在借款人没有能力时 担保人就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⑵ 抵押贷款给担保人人使用,到期担保人不还,银行会执行吗
抵押贷款可以担保人,担保人使用的贷款到期,担保人不还的话,那银行肯定会执行抵押物的,把抵押物拍卖用来偿还贷款建一你及时督促担保人及时偿还贷款。
⑶ 贷款人有房产抵押又有担保人被起诉后如何执行
先执行房产,不够的话再执行担保人。
⑷ 借款人用楼房抵押贷款担保人如何与借款人签订合同
担保合同金融机构有固定的格式,可商量的余地不大,你既然同意为对方担保了,就应该考虑到对方不还的后果
首先,建议你确认可供抵押的房产价值,可能看该价值是否能够覆盖贷款金额,比如贷款1000W,抵押物远远超过1000万,那么终极风险可控,你是否担保意义都不大
然后,我个人觉得,对方要让你担保,肯定该抵押的房产价值和贷款金融有缺口,比如贷款1000W,抵押物价值800W,中间有200W的缺口,然后由你作为担保人承担该风险敞口
最后,建议你签订一般保证合同,尽量不要签订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一般保证合同,你具备先诉抗辩权,中间有个诉讼的缓冲期限,较能够保证你的权益,如果是无限连带责任保证,那么金融机构有权要求你和借款人中的任何一人无条件偿还。
⑸ 法院可以同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么
首先,判决如果生效,应该是债务人和担保人共同偿还债务,不论先后,哪个有钱就执行谁,执行担保人后偿还了债务,担保人可以向借款人(债务人)追偿。至于能不能持续还,那要看你和债务人在执行阶段和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是否达成执行和解分期还款,债权人愿意就行,不愿意就继续强制执行。
⑹ 借款人服刑可以执行担保人吗
借款人服刑不可以执行担保人。
担保人买足的条件如下: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个人住房置业担保贷款对象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
4、在贷款银行开立储蓄存款帐户(或交纳住房公积金存款),存款余额占购买住房所须金额的比例不低于30%,并以此作为购买首期付款。
5、担保公司同意作为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有担保公司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
申请担保人需要准备以下材料:申请时需要提供的资料主要包括:
1、婚姻状况证明、个人或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文件;
2、贷款用途中的相关协议、合同;
3、担保材料,涉及抵押品或质押品的权属凭证和清单,银行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质)押物估价报告。
⑺ 别人用自己房屋抵押贷款我是担保人,现在我还了款但我能申请法院执行吗
能,需要先起诉,然后对方不还的情况下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⑻ 法院执行借款人后还能执行担保人么
法院执行借款人后,债务没有清偿的,可以申请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⑼ 借款人有抵押物,而债权人不去查封,然后去执行担保人这样做合法吗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和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我对此的理解是
⑽ 借款人用房产抵押,法院不执行借款人的房产却冻结了担保人的账户,这样符合法律程序吗
保证分两种,具体看属于哪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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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先由主债务人履行其债务,只有在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主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无果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是一种补充性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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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有:(一)一般保证;(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推定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保证人的一般抗辩权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