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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贷款需要提供担保吗

发布时间:2021-07-17 15:55:49

贷款担保和委托贷款的区别 主要对象是什么贷款金额和用途区别相应资质

贷款担保和委托贷款不是一类。房产抵押也算是贷款担保的一种。委托贷款时银行的中间业务。贷款担保指的是担保包括物人。委托贷款是一种贷款形式。委托贷款是借贷双方协商的。

② 委托贷款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1、委托贷款中委托人存在的法律风险?

(1)借贷人的信用风险。如果借款是信用借款,那么事先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就显得十分重要;

(2)没有担保的风险。为降低风险,委托人最好发放信用贷款,而应采取一定的担保措施。没有担保的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时债权将面临无法清偿的风险。

(3)委托指示不清的风险。委托人在委托受托人时务必将委托的事项进行周全和具体的约定,避免贷款无人管理的情况;

(4)利益冲突,同一借款人的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和受托人的自营贷款可能发生利益冲突,在发生借款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债务清偿的先后可能引起冲突,此处我国立法尚有空白,因此,委托人在委托时,最好先与受托人就可能出现的相关利益冲突做好约定。

2、委托贷款中借款人的法律风险?

(1)贷款人不能按期发放贷款或提前收贷的风险。根据借款合同,

贷款人如果不能按期放贷或提前收贷都将对借款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因此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因明确约定此项违约的责任。

(2)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由于贷款人能够掌握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等情况。借款人应妥善管理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资料,并应约定泄密的法律责任。

(3)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风险。此风险确实存在但不在委托贷款的法律关系之中暂且不予考虑。

3、信托贷款存在的法律风险?

信托贷款与委托贷款不同,委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委托人指定,而信托贷款的对象和用途由信托机构自行选定。相对委托贷款,信托机构作为受托人的处理贷款的享有自主的权利,委托人不得干预,这意味着,如果信托机构没有充分防范风险,可能会给委托人带来利益的损失。

③ 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委托贷款的区别

按着《贷款通则》的规定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按发放条件划分的贷款形式主要有:委托贷款、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票据贴现等四种形式。所以选择ABCD.
1)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2)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这种信用贷款是我国银行长期以来的主要放款方式。由于这种贷款方式风险较大,一般要对借款方的经济效益、经营管理水平、发展前景等情况进行详细的考察,以降低风险。
3)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
4)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指借款人将未到期商业票据(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取得扣除贴现利息后的资金。

④ 什么叫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信托机构按委托人指定要求所发放的贷款。这种贷款的资金来源是特约信托存款,贷款的对象、数量和用途均由委托人决定,信托机构只负责办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使用、到期收回和计收利息等事项,不负盈亏责任。信托机构只按契约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目前企业将委托贷款广泛运用于现金池和第三方委托贷款之中。在现金池业务中,由于是在集团内部进行资金的借贷,因此在此业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系数几乎为零。

委托贷款的借款对象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多是规模较大、资质较好的地方融资平台,现在一些县级、区级融资平台也加入到借款的行列。浙江富润委托兴业银行向诸暨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一笔1.5亿元的贷款,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鹿港科技委托兴业银行张家港支行向张家港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放2亿元委托贷款,张家港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张家港市国资委投资。

(4)委托贷款需要提供担保吗扩展阅读:

委托贷款申请条件

委托人及贷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需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⑤ 委托贷款的外部风险

目前企业将委托贷款广泛运用于现金池和第三方委托贷款之中。在现金池业务中,由于是在集团内部进行资金的借贷,因此在此业务中可能产生的风险系数几乎为零。
我们所说的委贷风险主要体现于企业在外部通过委托贷款获得资金的活动中。由于受托的金融机构在整个委托贷款的业务中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并从中收取一定手续费之外,不会对任何的形式的贷款风险承担责任。因此,委托贷款中,借款人到期能不能如约偿付借款的风险就直接落到了委托人身上。而往往委托业务的风险承担者对风险的认识不足。委托贷款与银行贷款的审批不同,从贷款的投向到审批没有一套科学、系统、严谨的程序,也相对缺少统一、规范的标准。因此在无形之中加大了委贷可能存在的风险。其次,在委托贷款中银行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委托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来代为发放贷款,在整个委托贷款的过程中,银行一直处于被动地位。加之银行从中收取的手续费只是按照贷款额的固定比率收取。同时银行不必对此贷款承担风险。因此在该业务中,银行缺少一定的积极性,在监督贷款的投放和收回上缺少动力,导致了在委托贷款的监管上出现漏洞。而最终的风险压力还是加在了委托人身上。
在近些年,作为委托人的企业和银行受到各自利益的驱使,由委托人和银行进行合作,变相委托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一方面,银行在发放贷款的时候可能受到多方面的制约,限制了他们的放贷能力。在这样的情况下,银行就很可能会拉来一家公司的存款,然后以委托贷款的名义贷出去,从中收取利息。银行往往和这家公司协议,给予高出存款的利息。存款作为委托贷款发放,同时委托贷款的风险责任由银行承担。对于放贷企业来说即无须承担风险,又可以从中收取一笔额外的收入,何乐而不为呢?另一方面,在委托贷款中,委托人与借款人之间大多是关联企业,存在一定的内在关系。借款人为了逃避银行贷款的严格审查,可以选择委托贷款的方式达到融资,而且一般都会高于企业的授信额度。 银监会提出的银行不得新增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规模,将地方融资平台再度推上风口浪尖,面对银行贷款不断收紧的资金困局,地方融资平台不得不另辟蹊径。上市公司委托贷款成为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暗渠”,输血地方融资平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表现尤为明显。
业内人士指出,上市公司经营要维护广大股东利益,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贷款需注意风险,尤其是在地方债务不断膨胀背景下,到期能否还本付息,风险不容小觑,不应因地方政府和国有控股股东压力而忽视其他股东利益。
平台融资利率偏低
由于风险不断累积,地方融资平台融资渠道持续收紧,上市公司成了地方融资平台争抢的香饽饽。中国证券报记者粗略统计,自2012年以来已有30家左右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投向地方融资平台,包括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城市发展投资集团、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城市建设投资经营公司等城建投融资平台,以及交通产业发展公司、旅游文化产业投资公司、产业开发投资公司等其他投融资平台。
这些流向地方融资平台的资金用途除了用于地方融资平台资金周转、生产经营、补充流动资金等之外,还包括当地的安置房、保障房、开发区的建设、旧城改造及工程建设,甚至有的用作土地收购款。近年来,亚玛顿、恒宝股份、国元证券、现代投资、新安股份等众多上市公司都曾将委托贷款投向地方融资平台。
与其他的委托贷款对象比,地方融资平台给的利率普遍比较低,大部分集中在7%到11%,还有部分上市公司委托贷款年利率低于7%。
“绝大多数的上市公司是为本地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委托贷款,地方融资平台均有当地地方政府支持,上市公司有时也不得不配合,尤其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所以地方融资平台给的资金利率相对较低。”上海一位券商债券分析师表示,委托贷款利率偏低,其实也是对上市公司股东的一种变相损害。
委托贷款的借款对象范围不断扩大,以前多是规模较大、资质较好的地方融资平台,现在一些县级、区级融资平台也加入到借款的行列。浙江富润委托兴业银行向诸暨市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放一笔1.5亿元的贷款,用于城市维护建设、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鹿港科技委托兴业银行张家港支行向张家港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放2亿元委托贷款,张家港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由张家港市国资委投资。
地方国资强势渗入
地方国资控股的上市公司在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委托贷款方面尤为积极,数额较大,期限较长。云南省国资委控股的云内动力4月2日发布追加委托贷款额度的公告,委托银行向昆明市市属投融资公司提供5亿元的委托贷款,期限为36个月,年利率为10%-13%,该事项将在5月16日的股东大会上审议。去年云内动力已为昆明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和昆明产业开发投资公司分别提供了3亿元和5亿元的委托贷款,贷款利率均为12%。一旦此次5亿元的委托贷款经股东大会通过,云内动力向当地融资平台提供的委托贷款总额将高达13亿元。
交通银行一位项目经理提醒,一些上市公司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委托贷款风险不容小觑,并没有质量较好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者资信较好的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些委托贷款甚至是信用担保和应收账款质押,存在较大的风险。而云内动力之前投向昆明城投的3亿元委托贷款是应收账款质押,投向昆明产业投资的5亿元是信用担保。
地方国资控股的上市公司成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委托贷款的主角。大股东具有国资背景的现代投资为常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公司提供了3000万元的委托贷款,年利率为7.68%;国资控股的湖南发展为湘潭市城市建设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提供了1.5亿元委托贷款,年利率为10%。
不仅如此,A股市场一些地方国资股东大量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合肥鑫城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今年4月减持了7600万股京东方,江西铜业去年也遭到大股东江铜集团减持,福建南纺去年也遭到国有股东减持。业内人士指出,部分国资股东减持,可能也是由于地方融资平台缺钱,套现输血,随着到期债务增多,地方国资减持套现的压力增大。
风险不容小觑
2009年开始各地方政府通过直接或间接出资纷纷设立地方投融资平台,从事项目开发和建设任务。然而,大多数地方城投和投融资平台公司仍是依附于政府的附属单位,独立自偿能力较差。从2010年起,银监会连续把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列为银行业三大风险之一。
近期,银监会就地方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问题专门强调,2013年将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继续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控。按照“保在建、压重建、控新建”的基本导向,要求各银行法人不得新增平台贷款规模;严把新增贷款准入标准,发放平台贷款时必须满足借款人现金流全覆盖、抵押担保符合现行规定、资产负债率低于80%等约束条件。并认为,未来三年地方政府仍处于集中偿债期,各地政府及融资平台依然持续面临债务集中偿还压力。
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从事的基础建设所得利润是否能够撑起高利率贷款,一度受到市场质疑,出现“城投债”危机,其银行贷款、委托贷款的偿还能力同样受到质疑。“要谨防地方融资平台偿债风险向二级市场传递,尤其是通过委托贷款向上市公司转移,让股东蒙受损失。”一位公司财务专家表示。
目前上市公司向地方融资平台发放的委托贷款,已有多笔贷款展期。隧道股份为上海城建市政工程(集团)提供的三笔委托贷款均已展期,涉及金额1.5亿元。
虽然有些地方政府为了给委托贷款增信,直属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不惜为委托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张家港金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从鹿港科技获得的委托贷款,就由张家港市直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然而业内人士提醒,上市公司多是为本地的融资平台贷款,很难说清贷款过程中是否有地方政府和国有股东的强势参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决策和公司治理或受到干扰,对股东利益的影响难以预估。

⑥ 委托贷款应具备什么条件

委托贷款手续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是由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各商业银行办理的政策性贷款,具体贷款手续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贷款申请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领取并填写《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申请书》。贷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携带以下证明材料:
(一)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且申请贷款前,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2年(即单位为职工汇缴累计满24次),并且最近6个月为连续缴存;
(三)购买自住住房,并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契约;
(四)具有售房单位出具的不少于购房总价30%的《付款证明》;
(五)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六)能提供贷款单位同意的抵押、质押和担保,并同意办理公证、保险、抵押等手续。
(七)符合中心和承办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中心审核
中心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及借款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确定是否准予贷款,并告知借款人。
三、贷款额度的确定
中心根据借款人及其配偶的单位及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明细情况及借款人所购房屋价格,计算并确定借款人实际贷款最高限额。借款人实际贷款额采取千位取整方式确定。
四、中心出具贷款意向书
中心根据计算出的借款人实际贷款最高限额及贷款期限确定贷款预期年化利率,并出具贷款意向书。同时借款人凭上述第一条规定材料及中心出具的贷款意向书到承办金融机构领取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代扣委托协议书、抵押申请登记表、保险等贷款所需的各种表格,正确填写需借款方填写的条款。
五、签订贷款合同和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
(一)用有价证券质押的:
用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承办金融机构收押保管,并由其负责核对有价证券的真伪;同时,借款人与承办金融机构签订质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二)用房产抵押的:
用房产抵押的,借款人凭购、建、修房合同或协议与承办金融机构签订抵押合同和贷款合同。
承办金融机构在与借款人签订质押合同或抵押合同、贷款合同后,须在借款人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修)房合同或协议上加盖贷款标记。
六、办理抵押登记
用房产抵押的,借款人和中心在填写好的《三门峡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上加盖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印章。抵押双方当事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一)借款人用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的,由抵押双方当事人持《房屋所有权证》、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身份证和借款人名章、《三门峡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到三门峡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二)借款人用所购现住房抵押的,由抵押双方当事人持售房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和《三门峡市出售公有住房许可证》、售房单位开出的预交部分房款的交款收据、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借款人身份证和借款人名章、《三门峡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到三门峡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
(三)借款人用期房抵押的,由抵押双方当事人持购房合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复印件、贷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身份证和借款人名章、《三门峡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到三门峡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三门峡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
《房屋他项权证》或《三门峡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由承办金融机构收押。
七、办理保险手续
用房屋抵押的,凭《房屋他项权证》或《三门峡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到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抵押住房保险》或《建(修)房综合保险》手续。
保险单正本由承办金融机构执管。
八、贷款公积金的请领和划拨
(一)贷款公积金的请领
借款人将贷款所需的资料交承办金融机构,承办金融机构根据完备的贷款资料开出《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指标通知书》,填报《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基金请领表》上报中心,请领贷款公积金。

⑦ 审理委托贷款合同纠纷案件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委托贷款合同的效力认定
委托贷款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和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双方协议的委托贷款由资金提供人(委托人)与银行(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及银行(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构成,委托人与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分别在两个合同中约定;三方协议的委托贷款则由一个合同构成:资金提供人(委托人)、银行(受托人、贷款人)与借款人的权利义务均在一个合同中约定。审判实践中,从事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多为非金融企业,借款人则多为难以从银行取得贷款的中小企业,按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属无效合同。由此引发了一个法律问题,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向企业发放贷款是否就自然演变成有效合同了呢?有观点认为,《贷款通则》中规定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但对委托人的主体身份并未作限制性规定,因此,应视为法律允许所有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均可以“委托人”的身份将资金委托银行办理委托贷款,委托贷款作为《贷款通则》规定的一种借贷模式,其合同形式不论是双方协议还是三方协议,均为委托人、受托人(贷款人)及借款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这类合同应作有效合同处理。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的主流观点。
但笔者认为,委托贷款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应结合委托人的身份、资金来源及贷款用途等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审查,不宜仅依委托贷款合同的外衣就认定此类合同为有效合同。理由是:《贷款通则》中关于委托贷款的规定,只是对委托贷款的操作形式及特点进行了概括性地表述,并未对委托贷款这种方式的效力作出规定。《贷款通则》还规定了自营贷款,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自营贷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二者中的道理显而易见。如前所述,当前我国规范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框架仍不允许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事资金拆借业务。如果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披上委托贷款的外衣从事资金拆借业务获得允许,将动摇当前的民间借贷法律框架。委托贷款这种“过桥借款”虽然具备了合法的形式,但事实上却成了某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逃避金融监管、违规从事民间借贷牟利的途径,明显属于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如果对委托贷款合同是否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不作区分,无视对委托贷款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就有可能因司法的错误引导进一步滋生民间借贷的乱象,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安全。
二、委托贷款合同中担保权的行使
《中国人民银行对“关于委托贷款的担保问题的请示”的答复》(银条法[1991]14号)第二条规定,委托贷款一般不需要担保;有担保人的委托贷款与其他经济合同担保成立的要求一样,要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签订正式的担保合同,其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要求。现实生活中,商业性的委托贷款(区分政府部门发放的政策性资金贷款)合同中,为了减少资金回收风险,绝大多数会设定担保,并且多为物的担保。在委托贷款合同中,由于真正提供资金放贷的是委托人,银行只是名义上的贷款人,因此,委托贷款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应该是委托人对借款人所享有的债权,名义贷款人受托银行不享有债权,自然也不享有担保权。这时就涉及到另一个法律问题:在委托贷款合同中,设定受托银行为担保权人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委托人能否享有担保权?对此,分两种情况分析如下:
1、委托贷款合同有效。如果担保合同系担保人与委托人签订,且担保合同并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且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如抵、质押登记),担保合同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如果担保合同系受托银行与担保人签订,约定的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或担保登记机关登记的担保权为受托银行时,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委托人担保权的行使就值得商榷。根据《贷款通则》及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批复,真正的债权人是委托人,名义贷款人受托银行对所发放的贷款并不享有债权。根据合同法及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权基于担保主债权的实现而存在,属于一项从权利。既然受托银行不享有债权,自然就不存在为实现其债权而设立的担保权,因此登记其名下的担保权因主债权不存在而不成立。此时,尽管委托人是真正的债权人,但因委托人未按担保法的规定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及履行相应的手续,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不属于担保权人,自然也不得享有担保权。此时,委托人向担保人主张担保权缺乏法律依据。
2、委托贷款合同因被认定为规避法律而无效。委托贷款合同无效,因担保合同属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当属无效,委托人自然无法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
三、委托人能否按合同法中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
不管是双方协议还是三方协议,均存在两个合同关系:委托人与受托银行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银行与借款人间的借贷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借款人不能按借款合同履行还款义务时,委托人不得直接向借款人主张债权,而应由受托银行主张,受托银行实行债权后转交委托人。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委托贷款合同纠纷因借款人不依约履行还款义务、受托银行又怠于履行协助义务而产生。这时,委托人如何主张权利?有观点认为,由于借款人由委托人确定,受托人系受委托人指示向借款人发放贷款,这就意味着借款人明知委托人与受托银行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因此,在借款人不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时,委托人可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和第三人”的规定,直接起诉借款人主张债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中却规定,在履行委托贷款协议过程中,由于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而发生纠纷的,贷款人(受托人)可以借款合同纠纷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贷款人坚持不起诉的,委托人可以委托贷款协议的受托人为被告,以借款人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意味着最高法院对委托贷款产生纠纷时的诉讼路径已有明确规定。因此,委托贷款合同产生的纠纷,原则上应按上述最高法院的批复进行审理,除非三方当事人在委托借款合同中特别约定委托人可以直接起诉借款人的除外。如《中国建设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作为建设银行拟定的标准制式合同,其第十二条的约定就属于这种例外情形,这时委托人直接起诉借款人具有合同依据,并不与最高法院的上述批复相冲突。
四、是否适用调解结案
在当前民商事审判领域,力争调解结案是人民法院的追求。但因委托贷款合同及相应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而属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不仅要尊重当事人对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还要加强对当事人调解协议内容的司法审查。不能将本属无效的委托贷款合同及项下的担保合同以调解书确认为有效,否则,不仅有违法律规定,还可能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毫无疑问,委托贷款合同纠纷适用调解,但调解必须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严格审查“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以及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确保“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则应按照“当判则判,调判结合”原则依法及时处理,确保案件处理合法公正。

⑧ 公积金贷款是否需要担保或抵押

公积金贷款并不属于抵押贷款,因此,他就不需要抵押物。当然,如果您要理解为抵押贷款的话,那贷款物就是您自己的公积金。但是,不必像抵押贷款那样找担保,直接到相关的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即可。

公积金贷款流程:

1、审查资料: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查贷款人提交的资料,其中包括申请人的资格,贷款的额度以及贷款的期限。待审查合格之后,会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进行评估:贷款人拿着《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指定的机构对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3、审核:借款人凭借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相关的材料到公积金贷款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审核合格的话,公积金贷款中心会开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4、办理担保手续:贷款人凭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根据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保证人抵押加保险或者第三人保证的防止,借款人需要到保险公司投保或者到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如果借款人选择抵押加保证的方式,保证人需要提供书面担保函。

5、签订合同。

6、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7、贷款人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银行根据贷款人的相关资料,交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

8、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后就可以与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9、受托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与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后,办理借款手续。

10、受托行将贷款划入借款人的指定账户。

公积金贷款越来越常见,需要办理的购房者还是需要早日了解清楚

(8)委托贷款需要提供担保吗扩展阅读:

款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增加一名管理认可的担保人:

1、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个人信用报告中载明应偿还债务金额与对外担保金额合计总额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年收入5倍(含);

2、借款申请人家庭中只有单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担保人应为在本市工作、信用良好和具备担保能力的公积金缴存职工。

借款人或他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当达到贷款额度的80%以上。以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后在保证期间保证人不能向公积金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签订保证合同。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积金贷款担保

⑨ 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 委托贷款合同法律性质上属于民间借贷合同,而非金融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合同的贷款资金,虽然形式上是由金融机构发放给借款人,但实质上的借款人并非是受托银行,而是委托人,受托银行仅为代为发放贷款,因此该类合同的性质,属于民间借贷合同,不属于金融借款合同。
二、 委托贷款合同中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的处理
在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中,经常会约定贷款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鉴于该类合同从法律上被定性为民间借贷合同,故其贷款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等,应当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各种利息、罚息、违约金及费用的综合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月息2%,但如果当事人之间已经按照月息3%履行完义务的除外。
三、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则委托人及受托银行均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1.受托银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
依据委托人、受托银行及借款人签订的《委托借款合同》,因借款是由受托银行发放给借款人的,且受托银行有义务协助收款,因此就从合同本身出发,受托银行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借款人归还借款;根据1996年5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受托银行同样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托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后,无需将委托人作为案件的当事人。
2.委托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但应当追加受托银行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三人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委托关系的,受托人与第三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对委托人与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委托贷款合同》中,借款人对受托银行所发放的贷款,实际为委托人所借是明知的,而且委托贷款合同中的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用途等内容,均为委托人与借款人协商后确定的,因此委托人当然有权就委托贷款,单独向借款人提起诉讼。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为进一步查清案件情况,应当将受托银行列为第三人,便于案件的审理。
四、 关于担保的处理
在《委托贷款合同》中,为确保贷款的收回,经常会设定抵押、质押、保证或其它担保形式,担保权人也分为两种,一种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一种担保权人为委托人;在发生纠纷后应当如何处理担保,存在以下几种情形:
1.担保权人与诉讼主体相一致的情形
比如,担保权人为受托银行,受托银行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或者担保权人为委托人,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此时,起诉人与担保权人是完全一致的,因此在权利上并无瑕疵,在行使担保权时,法律上无障碍。
2.担保权人与起诉人主体不一致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担保权人为银行,但起诉人为委托人;又或担保权人为委托人,而起诉人为受托银行的情形。就上述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较为常见,鉴于委托人、受托银行及借款人在签订《委托贷款款合同》及相关的担保合同过程中,对所担保的主债权是明知的,因此在出现上述不一致时,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银行起诉,都不影响所设定担保的效力,起诉人均有权要求相关主体承担担保责任。

⑩ 融资性担保能否办理委托贷款

融资性担保公司委托银行从事委托贷款的行为有“借合法的外衣,违规发放贷款”的嫌疑,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无效行为。理由如下:
从委托贷款的业务发展过程的依据来看,中国人民银行对企业委托银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态度始终是慎重的,而且是在逐渐叫停商业银行接受企业的委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在1992年对工商银行《关于委托贷款有关问题的请示》有一个批复,该批复中对商业银行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性质和可行性进行说明;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办发[2000]100号)明确了商业银行可以接受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的委托从事委托贷款业务。而此后《中国银监会发布公告,制定、修改、废止、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007年)中对于(银办发[2000]100号)通知又以“不适用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集中清理。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对于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有一个从准许到逐渐叫停的过程。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企业发放贷款的行为是无效法律行为。最高院1996年的《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来看,发放贷款是禁止性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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