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担保贷款案例
只能说银行可能拿到办公楼,因为合同中明文说了的。
第二个问题:1.银行拿到了办公楼,拍卖(当然,大大超过贷款本息的价值要返还给B公司)
2.银行没有拿到办公楼,可以请求法院强制执行。
㈡ 关于担保法的一个案例
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
没有责任
㈢ 贷款案例
恩.
很难说.具体你询问一下律师事物所.
这个上面的话.你感轻易相信吗?
如果我是你.我不会选择听从网络。而是选择询问实际.我一朋友是法律方面的.如果需要帮助。,我可以留他电话号码给你.待你取正详细问题.解决问题/
㈣ 关于担保法的一个小案例
保证期间如债权人不行使权利,将丧失对保证人的权利。但是对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免除保证责任的原因不相同,一般保证是在保证期间内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连带保证则是保证期间内不对保证人提出请求。
也就是说,第一种情况,如果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起6个月内债权人不采取起诉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6个月内债权人不向保证人主张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就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两者不同的是,第一种情况如果采取了起诉或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一般保证期间转入诉讼时效期间,须在债务人无法还债的情况下,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㈤ 关于担保法方面的案例分析!
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本案中丙在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为76.7万元远远大于主债权56万元,因此,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保证人丙只能在主债权的范围内对债务人甲、乙行使追偿权。
对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从执行中多获得的不当得利,丙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对于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的不合理的执法行为,丙可以要求依据国家赔偿法进行相应的赔偿。
甲乙并未从丙的超额清偿中获取不当利益,而且对于丙的执行损失,甲乙也不存在过错,因此,不论是司法解释的规定,还是法理推导,都不能要求甲乙以强制执行单据所显示数额赔偿,只能要求甲乙根据贷款合同实际应承担的主债务和利息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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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http://www.dffy.com/faguixiazai/msf/200311/20031110211735.htm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www.xici.net/b704937/d44498125.htm
第四十三条 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㈥ 抵押创业贷款担保的贷款案例是什么啊
贷款案例不是很清楚,不过绍氏酥鱼挺好,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网络一下绍氏酥鱼
㈦ 案例分析:关于担保贷款
1、李三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如果是连带保证,在李一到期不还款时,银行就有权要求李三还款;如果是一般保证,银行应在起诉李一还款无果后,才能要求李三还款。
2、第一次法院判决中是否有判决李一还款、李三承担连带责任的表示?
(1)如果第一次的判决中有让李三连带还款的表述、或者是李一不履行法院判决后银又起诉了李三并有判决的话,法院现在划扣李三的存款给银行就没有错误;
(2)如果第一次的判决中并没有涉及让李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问题:现在法院在银行没有起诉李三、并有法院判决确定让李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情况下,直接划保李三的存款,属于违法。李三可以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3、“李三应如何索回自己被法院划转的存款”:很有可能是要不回了,因为银行一般设定的是连带保证、在起诉李一时很可能也起诉了李三:如果法院的判决中确定让李三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这钱李三是肯定要不回了。
但,李三可以在这一万被划扣后二年内,向李四索要这钱。
㈧ 我们可以举目前正在流行的“个人住房担保贷款”为例子(以下简称“个贷”)是什么一个情况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这是政府宏观调控的一个手段。从1998年开始,我国商业银行开始举办“个人住房担保贷款”。到2000年底,全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城镇居民住房贷款达3991亿元人民币,占今年新增贷款的40%。
上述表面看,“个贷”是借款人与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但是,这种借贷关系从产生、发展到最终结束,都将受到政府的宏观调控。这种调控在金融法及有关法规中都有规定。
对“个贷”宏观调控开始于1997年,首先是政府转变观念,城市居民住房从非商品化转变为商品化。然后,政府金融主管机关批准商业银行在个别城市,进行“个贷”业务试点。接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这项贷款业务,整个房地产市场与金融贷款市场开始被调理好转。全国城市空置5000多万平米房产,以及被房产占压银行大约几千亿元贷款资金,重新流动起来。又间接带动了大约40多个相关行业发展,解决了一批城市下岗职工再就业,还为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提供新的就业机会。从“个贷”例子中,可以看到政府宏观调控对金融业和与金融有关的其他行业的影响之大。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㈨ 关于担保法的一个案例分析
不能,李作为合同债务的担保人,在其死后,其作为担保合同的主体已经不存在了.因此,担保合同当然不存在了,并且李因担保而需承担的债务不是他生前用于家庭开支,所以,不能要求其继承人承担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