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个人借款担保合同和借据上的利息约定不一致,是否可以认定为利息约定不明
不好绝对判断。但是,两个原则结合考虑:
1、两份文件时间先后。一般以后者约定为准。
2、利息标准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因此月2%是符合的,超过此标准主要看借期和银行利率情况去确定,但月3%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基本没有。
㈡ 借款人不符合借款条件,担保人签的担保合同有效吗
答复如下:
一、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的借款人即是实际用款人。在出现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不影响借款合同的相对性和有效性。借款人与信用社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不变。
借款人和实际用款人之间形成另外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新法律关系调整。
二、信用社违规发放贷款,一般是借款人不符合借款的条件,而信用社却仍然向其发放贷款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所订立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具体分析违规的内容和程度,不能一概视为无效。
三、担保合同的效力与借款合同的效力相关,借款合同有效的,担保合同一般情况下也有效力。借款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也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担保期间,虽实际用款人与借款人不一致,担保人仍然要承担担保责任,但“信用社同意借款人将借款债务转让给实际用款人、或者信用社与借款人变更借款合同的”,而担保人不同意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条第1款: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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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合同号与贷款合约号一样吗
如果客户是我行柜台签约的掌银、网银客户,可通过登录掌银或网银,查询到合同编号、贷款期限和首次还款日期。如果客户手头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与系统展示合同编号不符,以系统展示为准。
如果客户不是掌银、网银客户,请咨询当时的放款行,由于报税所需贷款合同编号可能与客户手中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编号不一致,为保证信息填报准确,请客户与放款行核实贷款合同编号等信息。
㈣ 各金融机构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编号怎么设定的
1、合同编号,没有法律规定如何编排,各金融机构都是按自己业务管理需要编排的,一般是按省、市、县(区)编码在前,然后是业务品种编号(如:公司贷款、个人贷款等),然后是年份和顺序号。
2、主、从合同编号要连贯,如:主合同编号为232324-101-2012-0001,则从合同(担保合同)必须明确为232324-101-2012-0001主合同提供担保。
3、还有,各金融机构都有信贷管理系统,一般系统按规则自动生成编号。
㈤ 有借款合同和借条,但担保期限不一致,以哪个为准
借款合同和借条的用途是不一样的,借款合同说明的是你们发生借款的过程,双方必须遵守的约定,借条说明的是借款发生的事实,说明那一天开始,你把钱给他了,借条可以与借款合同发生时间不一致,具体以借条为准。至于担保条件,应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或者另行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必须与借款合同关联。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与借条都属于子合同,时间日期以子合同具体发生日为准,但必须有主合同,子合同才会生效。
㈥ 贷款用途与合同不一致,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要看合同和担保具体是怎么写的,一般来讲借款人挪用贷款形成了违约,贷款人有权向担保人追索。
㈦ 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不一致,且先签 的担保合同,以哪个为有效
担保合同在银行一般叫做保证合同,法律上成为担保合同。
保证责任生效是看保证人与债权人(通常为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有的是独立的合同,有的是包含在借款合同内的)。
如果合同签订之日在2007年10月1日前适用担保法:
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㈧ 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上的金额不一致,会有什么影响
1、你这话没说明白,不好分析,什么叫“抵押合同上的金额和借款合同上的金额不一致”?是抵押合同中提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不一致、还是抵押合同中确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与借款合同不一致?还是抵押合同中的表述为“以某物为借款XXX元抵押”?
2、“抵押合同和借款合同上的金额不一致,会有什么影响”:2个合同都合法有效,只是在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拍卖抵押物还债时可能有影响:
(1)如果是抵押合同中的表述为“以某物为借款XXX元抵押”、而且是借款合同中的金额大于抵押合同上的金额 :那么,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仍然有效、是合法债务,只是借款合同中超过抵押合同中金额的部分没有抵押担保,在拍卖抵押物后,只能按抵押合同中的金额优先受偿、剩余的拍卖款仍然归还抵押物所有人、不能再用来偿还借款合同中超过的金额。
(2)如果是“抵押合同中提到的借款金额与借款合同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不一致、并没有表示以’某物为XXX元债务抵押’的意思”:借款金额应以借款合同上的数额为准,因为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抵押合同只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对于主合同债务的金额当然要以主合同中的约定为准了,抵押合同主要是确定抵押物价值和抵押权的,其中提到的借款金额只能作为参考。
(3)如果是“抵押合同中确定的抵押物的价值与借款合同不一致、而且抵押物的价值小于借款合同中借款的金额”:在借款金额中超过抵押物价值的部分可能无法得到清偿的保障。
3、“应该按照那个为准?”:2个合同都有效,但照哪个为准根据不同情况见上。
4、“类似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
(1)找债权人、抵押人协商,将两个合同更改成一致、或是将意思进一步明确。
(2)如果抵押物价值低于借款合同的金额、或是仅以抵押物担保部分借款金额的:为保证债权能全部得到清偿,应再要求抵押人或债务人提供补充抵押或是其他担保。
㈨ 个人借款合同编号为什么不一样
冒签名字肯定不行的.你可以要求更正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