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小额贷款公司为什么把债权都转让给平安普惠
这是因为你的贷款长时间不还,小额贷款公司无法向你催款,所以把债权转让给了别的带款公司,由这个贷款公司向你催款。
② 个人小额贷款公司债权转让都要具备哪些条件
公司债权转让条件是
(一)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债权转让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根本前提。以无效的债权转让他人,或者以已经消灭的债权转让他人,就是转让的标的不能。这种规定的意义在于防止国家、集体的利益受损。
(二)债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让与达成合意。债权人与受让人须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必须符合民事行为的生效条件。如果债权转移的主体不适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无效,因此,债权的转让以有效的债权转让协议为条件。
(三) 转让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让与性。转让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四种合同权利不得转让:第一类是依债权性质不得转让的,包括基于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以特定身份关系为继承的债权;第二类是属于从权利的债权,从权利依主权利的移转而移转,若将从权利和主权利分类而单独转让,则为性质上所不允许;第三类是依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第四类是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由于债权自身的特殊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四)必须有转让通知,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③ 《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国有资产转让是否包括金融公司处理不良贷款的债权转让
包括,只要是国有资产都包括,不管是不是坏账。
④ 国有企业不良债权转让给私人的程序
应该走评估,上级批准,然后交易所挂牌的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解读(五)
八、利息收取和主体变更
(一)利息收取的相关问题
第一,关于计算基数问题。
受让人受让的是合同权利,其权利不能大于原权利人,也不能享有原权利人依其为金融机构特殊身份既而特别享有的权利。因此,《纪要》明确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
第二,关于起算时间问题。
根据合同法理,利息债权可以区分为尚未届期和已经届期却尚未支付(即迟延利息)两种情形。其中,尚未届期的利息债权无疑属于从权利,自应随主债权一同转移;但迟延利息则具有独立地位,与从权利并不相同,并不当然地随同主债权一同转移。就不良债权利息收取而言,在受让人受让不良债权后,无疑有权收取对主债权尚未届期的利息;但并不必然有权收取已经届期却尚未支付的迟延利息。考虑到不良债权自身的特殊性,尤其是在尚无不良债权合理定价机制且公众普遍认为不良债权转让价格过低情势下,《纪要》明确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关于利率标准问题。
关于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而相互返还时,出让人应依据何种标准支付利息,《纪要》尊重民商审判多年来的实践做法而规定:不良债权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的,出让人在向受让人返还受让款本金的同时,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定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四,关于计收复息问题。
最高法院法释[2001]12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计算利息和复息”。最高法院法发[2005]62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一条规定:“国有商业银行(包括国有控股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的,可以适用本院发布的上述规定”。
复息计算规定来源于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该规定适用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虽然最高法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和法释[2000]34号关于修改法释[1999]8号的批复明确了计算标准,但并未赋予其他合同当事人计收复息的权利。因此,计收复息的权利专属于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该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的规定,非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受让人,无权向债务人计收复息。
(二)诉讼和执行主体变更
最高法院法发[2005]62号《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处置已经涉及诉讼、执行或者破产等程序的不良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和转让人或者受让人的申请,裁定变更诉讼或者执行主体”。《纪要》对此再作重申。此外,为便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继续向国有企业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变更受让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请求。
九、相关规定与适用范围
(一)以往特殊政策的适用范围
《纪要》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已经发布的关于不良债权处置方面的特殊司法保护政策文件诸如《关于审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和《关于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案件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等,仅适用于国有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及相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或者持有国有企业债务人国有资本的集团公司。
(二)《纪要》内容的适用范围
《纪要》明确规定:《纪要》规定的内容和精神仅适用于《纪要》发布之后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涉及最初转让方为国有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相关案件。同时,考虑到维护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稳定性和人民法院裁判的既判力,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纪要》。
《纪要》区分了政策性不良债权和商业性不良债权(商业性不良债权主要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从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收购的不良债权,但并不限于上述几家商业银行)。这种区分的意义在于:虽然最高法院[2004]民二他字第25号《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国有商业银行就政策性金融资产转让协议发生的纠纷问题的答复》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就政策性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若干就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是否应予受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
⑤ 网贷公司将债权转让给催收公司,催收去法院起诉借款人,合法吗
对于这个问题呢,需要看具体的情况,首先要分析的就是网贷公司与原来债权人之间的这种债务是否是合法的,只有在合法的基础之上,我们才会涉及到后面债权转让是否合法的问题,如果本身这个债务就是非法的,不转让给谁都是违法的,都是不会得到法律支持的。
第二,债权转让是法律规定的一种形式。我们《合同法》对于债权转让是有相应的规定。对于合法的债权,只要按照规定进行流转并履行相应的告知程序,这个一般问题不大。现在公司已经提起诉讼,那作为被告还是积极应诉。
在此,我想提醒各位, 严防贷借陷阱!
⑥ 网贷平台里面的债权转让是什么意思
网贷债权只要是属于合法有效的债权,那就是可以转让的,其转让行为合法。合同法明确规定如下情况不得转让债权: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例如由担保合同而产生的债权,由于担保合同是从合同,由从合同所产生的权利是从权利,从权利只能随主权利一同转移,因此,根据担保合同的性质,担保债权不能单独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这有两种情况:其一是禁止性约定,即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得转让;其二是限制性约定,即对转让规定了条件或期限等,在条件未满足或期限未届至时,不得转让。例如,合同中规定转让必须经过合同另一方同意,则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转让。
⑦ 小额贷款签的债权转让合法吗,如果贷款公司倒闭,起诉抵押人有法律作用吗
有用的,可以到法院起诉。
如果借条有确定还款日期,那么从该日期起算有两年的诉讼时效。
该时效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假如你在两年内有找过他还款,或者他有表达过还款意思,那么该时效则重新计算,但是总长不得超过20年。
而
对于无明确还款期限的合同债务,诉讼时效应该从什么时候计算,有点争议。一般我们认为,这类债务应该自债权人第一次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开始计算,因为只有债
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没有在合理期限还款后,债权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当然,也许你也会碰到有人说应该自合同成立时起效,你可以向他说说我前面的
理由,如果搞不定,那只有上法院了。 这里同样也适用时效中止中断。
⑧ 国有企业股权债权转让不经过挂牌会有什么风险
根据国有股权转让的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国有股权转让需要经过评估并且进场挂牌公开交易。如果不经过挂牌,股权转让人和受让人所签订的国有股权转让合同存在被认定为无效合同的法律风险。如果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则股权受让方将无法取得国有股权的所有权。
以上法律意见供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