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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抵押担保

发布时间:2021-07-25 19:20:56

① 银行贷款对抵押物有什么条件

房屋抵押贷款对房屋的性质要进行评估,一般情况下房屋抵押的房龄最好不要超过15年,另外就是你的房屋是不是还处于抵押,处于抵押还款期的房屋也是不可以再次进行抵押贷款的!房屋抵押贷款的审批时间一般最快也需要两个月的时间,慢的话半年也是有可能的! 住房抵押货款就是用房产用作抵押的物口而向银行进行贷款,一般只要有偿还能力都是可以贷款的。
1、抵押贷款的抵押物是你的房子
2、需要你有固定的工作来偿还你的贷款
3、多找类似于招商银行发展银行这种商业银行可能会对你的收入要求门槛底一些
4、贷款额度是银行评估额的50%,评估是由银行指定的评估公司来做的,评估值是按照你房子的年代,附属设施,小区项目的知名度等相关因素产生的,一般的评估价都会低于房子的市场价,因为银行要控制风险。

② 银行贷款都需要什么担保方式

各家银行在各地对于贷款申请人都有不同的要求。
最简单的信用卡贷款是基于对个人信用额度的贷款,因此无需担保。还有一些银行推出来三家工商户互相担保贷款的方式。
当然最常见的是房产担保贷款,房贷就是,车辆也可以做担保,各家银行会基于担保物的估值放贷。
大的企业利用厂房,土地,机械等有形资产。也有的是基于公司无形资产进行担保放贷,其实也就是信用贷款。

③ 银行贷款怎么担保

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或有效居住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婚姻状况证明;

(2)借款人配偶承诺共同还款的证明;

(3)从事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从事许可制经营的,应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合伙或公司制企业还应出具企业合伙经营协议或章程及验资报告、出资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贷款用途证明(如购货合同等);

(5)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证明;

(6)借款人获得质押、抵押贷款额度所需的质押权利凭证、抵(质)押物清单及权属证明文件、权属人及财产共有人同意质押、抵押的书面文件;

(7)建设银行二级分行(含)以上认可的评估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报告;

(8)建设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办理流程:

1.客户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申请,书面填定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资料;

2.签订合同。银行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调查、审批通过后,双方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视情况办理相关公证、抵押登记手续等;

3.发放贷款。经银行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所有手续后,银行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

4.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5.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正常结清和提前结清两种。①正常结清: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结清贷款;②提前结清: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如提前部分或全部结清贷款,须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审批后到指定会计柜台进行还款。

贷款担保方式分为几种,各是什么

目前常见的有三种贷款担保方式,即住房抵押、权利质押和第三方保证。

一、以住房抵押作贷款担保

如果借款人名下有房产的话,可以选择以个人住房作为抵押物来进行贷款的担保,而且房产的评估价值都不会低,有助于提高借款人的贷款额度。

如果贷款人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则无需对抵押物进行评估,对借款人来说,可节省一笔评估费用;如果贷款人以自己已经押有产权的住房作抵押,该抵押物则需经过银行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抵押人需要支付一笔评估费用。

以住房作贷款担保,借贷双方要按有关法律规定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费用由借贷人承担。此外,借贷人还需按规定到贷款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购买抵押物财产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贷款的全部本息,保险费用由借贷人承担。

因此,采取抵押担保方式,借款人要支付抵押登记费用、保险费用和抵押物评估费用,如果借贷人经济较为宽裕,可以考虑选择这一方式。

二、以权利质押作贷款担保

除了房产和汽车外,银行也可以接受特定的有价证券和存单作为抵押物,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金融债券和银行认可的企业债券,存单指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

借款人申请质押担保贷款,质押权利凭证所载金额必须超过贷款额度,至少要大于贷款额度的10%。

各种债券一定要真实有效,方可用于质押,存单需有开户行的鉴定证明及免挂失证明。借款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质押合同的同时,要将有价证券、存单等质押物交由贷款银行保管,并由该银行承担保管责任。

一般来说,选择质押贷款担保方式,要求居民家庭有足额的金融资产,依靠这些金融资产完全可以满足购房消费的需要,但一时难于变现或若变现将带来一定损失。

三、以第三方保证作贷款担保

这种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方式需要借款人提供贷款银行认可的保证人,按贷款银行的规定,保证人必须为企业法人,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为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借贷人应提供第三方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方法人必须是能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有相当于AA级以上的企业信用等级,在借贷银行开户,无重大债权债务纠纷等,否则有其中任何一条都不能充当第三方。

(4)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扩展阅读:

贷款担保的流程:

1、申请:企业提出贷款担保申请。

2、考察:考察企业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抵押资产情况、纳税情况、信用情况、企业主情况,初步确定担保与否。

3、沟通:与贷款银行沟通,进一步掌握银行提供的企业信息,明确银行拟贷款的金额和期限。

4、担保:与企业签订担保及反担保协议,资产抵押及登记等法律手续,并与贷款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正式与银行、企业确立担保关系。

5、放贷:银行在审查担保的基础上向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向企业收取担保费用。

6、跟踪:跟踪企业的贷款使用情况和企业的运营情况,通过企业季度纳税、用电量、现金流的增长或减少最直接跟踪考察企业的经营状况。

7、提示:企业还贷前一个月,预先提示,以便企业提早作好还贷准备,保证企业资金流的正常运转。

8、解除:凭企业的银行还款单,解除抵押登记,解除与银行、企业的担保关系。

9、记录:记录本次担保的信用情况,分为正常不正常、逾期、坏帐四个档次,为后续担保提供信用记录。

10、归档:将与银行、企业签定的各种协议以及还贷后的凭证、解除担保的凭证等整理归档、封存、以备今后查档。

参考资料:

贷款担保_网络

⑤ 银行抵押贷款要担保吗

一般银行贷款均需要抵押或者担保,除对极少数的优质人群如公务员、教师等可办理信用贷款(不需任何担保)。如果你有房产,产权清晰(有房产证)、无银行抵押,那你获得银行贷款的可能性较大。
银行在贷款过程中,还要审查你的信用状况,主要是你与银行以往的借款记录、信用卡记录等,如一切ok,那你就可以轻松贷款了。

⑥ 银行抵押贷款后为什么还需要担保人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⑦ 银行贷款抵押担保政策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家开发银行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6年8月2日,国家开发银行

各厅局、直属单位,分行、各代表处: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已经行务会讨论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的抵押、质押担保行为,明确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开发银行发放的各类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 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规定第八条所列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开发银行有权按借款合同、抵押协议的约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开发银行为抵押权人。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等有关费用。
第四条 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将本规定第十条所列财产移交由开发银行占管,以该财产作为借款合同的担保。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开发银行有权按借款合同、质押协议的约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开发银行为质权人。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本息和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押权等有关费用。
第五条 抵押、质押担保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开发银行各信贷业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贷款抵押、质押担保业务;政策法规局负责对该项业务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二章 抵押物、质物的选择
第七条 抵押人、出质人对其提供的抵押物、质物应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
第八条 开发银行接受下列价值确实可靠、易于出售、法律允许转让、能够变现的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房屋、林木及其他的建筑物;
(二)允许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定着物;
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设定抵押的,应当连同该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当连同该地上房屋或者其他地上定着物一并抵押;
(三)机器、设备,船舶等交通运输工具;
(四)依法允许抵押的,并经开发银行认可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九条 开发银行不接受下列财产为抵押物:
(一)法律、法规禁止买卖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文物;
(二)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三)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强制性措施的财产;
(四)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使用中的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五)已经折旧完或者在贷款期内将折旧完的固定资产,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
(六)海关监管的财产或者海关尚未放行的进出境物品;
(七)租用或者代保管、代销的财产,尚未付清款项的财产;
(八)农村和城市郊区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以及无地上定着物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九)生活福利设施等不能强制执行或者处分的财产;
(十)法律、法规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或者权利;
(十一)开发银行认为不宜作为抵押物的其他财产。
第十条 开发银行接受下列动产、权利为质物:
(一)依法允许转让的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股票;
(三)开发银行认可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动产或者权利。
第十一条 开发银行不接受下列动产、权利为质物:
(一)专利、专有技术、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
(二)未履行法定登记手续的动产或者权利;
(三)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不可转让的动产或者权利。

第三章 抵押权、质押权的设定
第十二条 办理贷款抵押、质押担保时,抵押人、出质人应向开发银行提交以下需要审查的材料: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的抵押人、出质人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正本或者副本复印件;
(二)抵押物或者质物清单以及证明抵押人、出质人对抵押物、质物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权属的文件;
(三)抵押物的保险单;
(四)开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抵押人、出质人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开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其提交经国有资产管理局认可的财产权属凭证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以其财产设定抵押权的,该公司须向开发银行提交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同意抵押的正式文件(国有独资公司未设董事会的,由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部门批准);股东一方以其在该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须向开发银行提交其他股东已同意的书面文件。
第十五条 以共同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的,抵押人或者出质人须向开发银行提交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者质押的正式文件,抵押人、出质人为全体共有人;以按份共有财产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押权的,仅限于抵押人或者出质人所有的份额,抵押人或者出质人须向开发银行提交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有权处分该份额的正式文件。
第十六条 抵押人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土地使用证;以建筑物设定抵押权时,须凭建筑物产权证。
抵押人以特许进口的物资设定抵押权时,须持有合法的证明文件,并经批准机关和海关认可。
第十七条 抵押人就已出租的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应及时通知承租人,并向开发银行提交为保证执行抵押协议与承租人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十八条 已经出质的动产、权利,未经开发银行同意,出质人不得使其消灭或者变更。
第十九条 抵押人以若干财产设定同一抵押权的,该抵押权为不可分的担保物权。
第二十条 贷款本息未偿清前,抵押人请求对已抵押给开发银行的抵押物的抵押价值以外再设定抵押的,信贷业务部门应对抵押人的书面请求进行认真研究,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及时书面通知抵押人。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以本规定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的不动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设定抵押的,经开发银行书面同意后,可将其权利让与他人,转让金须提存或者用于提前偿还担保贷款。
第二十二条 出质人以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出质的,信贷业务部门须书面通知有关签发银行或者签发单位不得对其挂失,待签发银行或者签发单位作出书面承诺后,方可同意设定质押权。

第四章 抵押物、质物的审查和估价
第二十三条 信贷业务部门接到抵押人提交的抵押物、质物清单后,应根据抵押物、质物合法性、实际价值、风险程度、变现能力、使用年限、功能状况、评估的技术条件等因素,按本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抵押物、质物进行认真审查,决定是否接受抵押或者质押:
(一)抵押物、质物符合设定抵押权、质押权的范围,并能够流通、转让和变现;
(二)抵押物、质物为抵押人、出质人所有或者享有依法处分权,产权证书真实有效,共有财产已征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如对财产权属有异议,应办理公证;
(三)抵押物未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或者先行全额抵押;
如抵押物已全额抵押,则抵押物价值大于原担保的贷款余额部分足以清偿担保的贷款本息,且原抵押权人已书面同意;
(四)抵押物、质物价值足以清偿担保的贷款本息;
(五)对抵押物进行实地审查,抵押物的存在及存在的状况应与抵押物产权证书所指向的财产标的的存在及存在的状况相符合;
(六)抵押物已办妥保险。
第二十四条 在选定抵押物、质物并验证抵押物、质物的产权、使用权证明后,信贷业务部门要做好抵押物、质物的价值估价工作。抵押物、质物的价值由抵押人、出质人估价或者抵押人、出质人委托开发银行指定或者认可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质物进行估价,信贷业务部门审核确认:
(一)各类固定资产的价值,按扣除已提折旧并考虑完好程度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的价值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机关规定的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价格标准和方法确定;
(三)各类有价证券的价值,以该种有价证券的面值金额确定,股票可按设定抵押日当地证券市场买卖平均成交价计算的金额确定;
(四)进口设备(含旧设备)的价值按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的估价确定;
(五)其他抵押物、质物的价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估价,并参照国际惯例执行。

第五章 抵押、质押率和抵押、质押期限
第二十五条 抵押率是指贷款本金与抵押物作价现额之比。质押率是指贷款本金与质物作价现额之比。
抵押率、质押率应根据抵押人、出质人的资信程度、经营管理水平、经济效益、借款期限、借款风险、折旧率、抵押物的磨损程度、市场价格变化以及抵押物、质物估价的可信度情况确定。
第二十六条 开发银行根据抵押物、质物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抵押率、质押率:
(一)建筑物、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根据该不动产的地点、建筑年限、类型、实用性和实用价值以及流动性确定,一般不得超过70%;
(二)机器、设备等动产,一般不得超过50%;
(三)有价证券根据其易售性和证券发行单位的信用等级确定,其中国库券、金融债券和部分信誉高、价值稳定、风险小、易于转让的企业债券,一般不得超过90%;
(四)股票,一般不得超过50%。
第二十七条 抵押期限、质押期限应约定为:从抵押协议、质押协议生效之日起至担保的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偿清时止。

第六章 抵押、质押协议和抵押物、质物登记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出质人设定抵押权、质押权时,抵押人、出质人须与开发银行签订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并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二十九条 抵押协议、质押协议主要内容包括:担保的贷款种类、金额和借款期限;抵押、质押期限;担保的范围;抵押物、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抵押物登记的期限;质物移交的期限;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条 抵押人以本规定所列财产设定抵押的,须在抵押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到以下机构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协议自抵押财产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以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机构登记;
(二)以城市房屋和其它建筑物抵押的,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登记;
(三)以林木抵押的,在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登记;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在运输工具发证机关登记;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在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六)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在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登记。
第三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须将抵押物登记后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凭证以及登记文件正本交由开发银行占管。
第三十二条 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和使用。抵押人须妥善保管抵押物,对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和处于良好的可使用状况的责任,并随时接受开发银行的检查。
第三十三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须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协议自股票登记之日起生效。
出质人以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出质的,质押协议自有效权利凭证交由开发银行占管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以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协议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条 质押期间,出质人须将质物及其权利凭证交由开发银行占管。开发银行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设定抵押前,抵押人须将抵押物按开发银行确定的险别到开发银行认可的保险公司办妥抵押物的保险手续,并要求:
(一)投保金额不得低于抵押物的总价值,抵押物的保险期限应长于借款期限1——3个月;
(二)抵押期间,保险单须载明开发银行为抵押物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由开发银行占管;
(三)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者撤销抵押物保险,如保险中断,开发银行商抵押人后,可代为投保,有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三十七条 开发银行认为必要时可要求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办理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公证。

第七章 抵押物、质物的处分
第三十八条 抵押或者质押期间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抵押人或者出质人须及时告知开发银行,信贷业务部门应及时与借款人、抵押人或者出质人取得联系,提出对抵押物、质物的处分意见,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政策法规局: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未偿清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二)抵押人、出质人被宣告解散或者破产;
(三)抵押人、出质人擅自处分抵押物、质物;
(四)抵押人、出质人变更企业管理和经营体制,实行承包租赁、股份制改造、分立、合并、有偿转让、停业整顿、破产以及其他引起贷款债权债务关系变化和影响抵押协议、质押协议履行的行为;
(五)抵押协议、质押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九条 发生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四)款的情况时,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保证、抵押、质押,并与新老债务人重新办理借款合同等手续。
发生本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情况时,开发银行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
第四十条 抵押物在抵押期间因意外毁损、灭失,保险公司免赔或者依法不予赔偿或者所赔偿的金额不足以偿还借款人所欠开发银行的款项时,开发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重新选择抵押物或者采取其他担保方式,抵押人不提供的,开发银行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并将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
第四十一条 抵押期间,未经开发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赠与、托管、再次抵押、重大改装增补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物,因此造成开发银行损失的,由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四十二条 以汇票、存款单、债券、仓单、提单等有价证券出质的,其载明的兑现或者提货日期先于借款合同履行期的,开发银行可以在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兑现或者提存,并将兑现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贷款。
第四十三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开发银行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借款合同、抵押协议、质押协议的约定采取拍卖、转让、兑现、贴现、折价抵债等方式处分抵押物、质物。
第四十四条 处分抵押物、质物后,价值超过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超过部分由开发银行退还抵押人、出质人;价值低于所担保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的,不足部分由借款人清偿。
第四十五条 抵押人、出质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被宣告解散和破产,抵押物、质物不得列入解散、破产清算范围,开发银行有权单独处分抵押物、质物。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办理抵押、质押所需公证、登记、估价、保险、运输、仓储、保管等必要费用,由抵押人、出质人承担。
第四十七条 外汇贷款抵押、质押担保管理在有关规定未颁布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开发银行政策法规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八月二日起施行。

⑧ 在银行个人贷款必须抵押担保吗。

有的可以小额贷款
需要贷款人的身份证,与担保人的身份证
一个身份证可贷1万
限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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