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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抵押贷款登记表

发布时间:2021-07-25 23:54:40

Ⅰ 什么是农村“三权”抵押融资

三权”抵押贷款是农户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居民房屋权和林权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
开展农村“三权”抵押贷款对于推动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资源,解决农村融资瓶颈,促进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设立贷款基金,规避贷款风险

首先要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让金融机构“不畏贷”“想贷”“积极贷”。努力与政府沟通,希望由政府出资设立“农村信贷风险代偿基金”,由政府承诺按照贷款本金的一定比例设立代偿基金,在出现坏账时予以一定比例的政府补偿,分担银行信贷风险。即当农民贷款出现损失并经确认后,由银行和代偿基金按比例分担损失。还可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引入担保或保险机构,构建“代偿基金+银行+担保(保险)”风险共担体,进一步分散信贷风险。让金融机构放下“前怕狼,后怕虎”的思想负担,由“畏贷”转变为“积极贷”,真正达到缓解农村产业融资难的目的。

(二)建立有效的土地评估机构和确权管理机构

建议由政府部门牵头,投资成立“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农村“三权”抵押融资提供评估服务,简化环节简化手续,对农村土地进行快速权威评估。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银行、财政、农办、房管、国土、规划、法院等部门组成的农村“三权”抵押贷款领导小组,制订具体的操作办法和流程,明确房产、土地部门负责房产、土地确权办证和抵押登记。

(三)加大此类产权流转市场建设

各镇成立土地流转中心,保证区域范围内产权流转并负责土地承包确权办证和质押登记。用于贷款抵押的农村住房,经农村住房抵押和流转的书面承诺后,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之后,当债务人确实无力偿还债务时,其用于抵押的房产可以在本市一定范围内流转变现,由此促进银行对农村“三权”抵押贷款的推行。随着一系列举措的出台,推动农村集团土地房产及承包地经营权的市场流转,使此类产权能够正常在本市辖区内流转交易,将农村此类睡眠资产盘活。

(四)加大宣传,消除顾虑

针对多数农户“怕贷”的思想,建议不断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大“三权”抵押贷款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普及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的改革制度。可以开展“三权”抵押政策“进村入乡”活动,力求将政策讲明说透,让农户贷得安心,用得放心。

总之,“三权”抵押贷款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程,它在带动农户增收致富,拉动现代高效农业发展,促进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推动小康社会建设,维护金融秩序、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均具有积极意义。

Ⅱ 如何开展三权抵押贷款

人民网北京3月6日电 (记者李彤)近日,银监会印发《关于做好2014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表示要通过坚持试点先行,慎重稳妥开展“三权”抵押融资。
《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银监会、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探索创新林权抵押业务品种,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断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
按照中央关于“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和“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的要求,慎重稳妥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融资试点,发挥其在信贷融资方面的作用。

这涉及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重点支持在城镇化和农业产业化程度较高地区,探索开展相应的抵押贷款试点,丰富“三农”贷款增信的有效方式和手段。二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操作过程中要注重做到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三是要结合抵押业务特点,探索融资模式,创新融资产品,完善业务流程。四是注重贷后管理和风险评估,密切跟踪抵押资产状况,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款风险评估和动态监测。五是加强与地方政府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建立“三权”确权登记、评估流转以及融资风险分担和政策支持机制。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三权”抵押融资有助于缓解农民贷款难问题。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结合“三农”发展特点,创新多样化的抵押担保模式,大力拓展抵押担保物范围,因地制宜推广多种抵押贷款方式。

Ⅲ 办理房产证和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一、银行抵押贷款可用哪些抵押?

1. 1

房产。银行抵押贷款可用来抵押的第一样就是房产,比如个人住房、家庭住房、不动产厂房、商铺等。用房产抵押贷款,一般需要先评估,评估后,可以贷款至评估价的百分之七八十。

1. 2

Ⅳ “三权”抵押是指哪三权

三权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林权和农村居民房屋产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该项权利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
林权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届满自动续期,续费按当时的1%-10%来增收(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的费用最多不会超过5位数。

Ⅳ 三权登记指什么

你的概念不是很清楚,关于三权抵押仅仅是一种贷款方式的称呼而已,不同的权利抵押(或质押)构成那么其实质内容就不同,比如农房使用权、林权、农村土地承包权结合也叫三权抵押贷款,农村鱼塘发包权、滩涂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结合抵押也叫三权抵押贷款。

Ⅵ 急求投资担保公司《委托担保申报表》、《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担保项目处理表》等各种表格样本,谢谢

委托担保申请表

日期: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联系电话
E-mail 传真
成立时间 资信等级 评估单位
员工人数 人, 其中大专 人, 本科 人。
经营范围 主导产品

注册资本 万元 实收资本 万元 其中现金到位 万元
注册登记号 贷款卡卡号
法人代码证号 法人代表身份证号
所有制类型 行业类型
总资产 万元 流动负债 万元 负债总额 万元
流动资产 万元 净资产 万元 流动比率 资产负债率
前年销售额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去年销售额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今年计划销售额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今年已完成销售额 万元 利润总额 万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地址 电话 股权比例 出资金额 出资方式 身份证号

开户情况
基本账户开户行 账号
主要结算账户开户行1 账号
主要结算账户开户行2 账号
其他结算账户开户行 账号
二、申请担保贷款情况
本次申请贷款担保金额 万元 本次申请贷款担保期限 个月 本次申请贷款银行
本次申请贷款用途及经济效益预测
还款来源

三、项目/产品基本情况
技术水平
生产情况
市场情况
生产、销售计划

申请人盖章:
贷款担保业务受理登记表

客户名称
贷款金额 万元
贷款银行
贷款期限 月
贷款用途

还款来源

抵押物

受理时间:

受理人:

XXX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贷款担保业务评审表
客户名称
贷款金额 万元
贷款银行
贷款期限 月
客户基本信息

贷款用途

还款来源

抵押物

审查意见
项目调查人

项目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

法律事务负责人

总经理

董事会

这三个你自己画个表就可以了,我不知道怎么才可以把那种表传上去

Ⅶ “三权”抵押贷款瓶颈在哪

但也发现有一些问题制约着“三权”抵押贷款的推广。
沂南县已在11个乡镇建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试点之初,沂南联社与当地政府一起进行调查摸底,帮助他们实现土地和房屋真正“身份合法”,达到“物有所归,权有所属”,为今后的评级授信工作和信贷投放提供了详实的依据。
面临的主要问题。1、立法上的限制和冲突。这是目前农村“三权”抵押所面临的最大的法律问题。目前,无论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还是与农村三权相关的土地管理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大都未明确规定农村三权可以进行抵押或是通过抵押方式进行流转,更多的是隐含的限制或禁止。
3、抵押登记手续办理难。办理“三权”抵押贷款需要到房管部门、土地管理等部门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出具“他项权证”后,抵押担保手续才具有法律效力。而目前沂南联社办理的几笔“三权”抵押贷款业务均未办理“他项权证”,因为,目前“三权”抵押贷款业务基本都是村民的小额信贷需求,办理抵押登记手续需要支付几百元的手续费,无疑增加了贷款的成本。
4、“三权”资产处置变现难。一旦“三权”抵押贷款形成不良,“三权”资产处置变现将面临诸多的困难。
为此建议,解决“三权”抵押的法律风险。对“三权”抵押的合法性进行明确,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合理确认“三权”抵押的有效性,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简化“三权”评估及登记手续。建议对小额贷款抵押物价值认定不需要专业评估机构,可由借贷双方协商认定。对抵押登记由农委、国土房管局和林业局委托乡镇合署办理,免收抵押登记手续费,尽量为“三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推广开辟“绿色通道”;建立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是核心。农村资产能否抵押关键在于抵押品是否有价值、有市场,建议抓紧出台“三权”流转规范性文件,使流转有章可循;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出台农村产权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合理采取税收减免措施;积极发挥财政支撑作用,分别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房、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对“三权”抵押贷款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因开展“三权”抵押贷款产生的损失进行补偿,给金融机构大胆开展此项业务吃上“定心丸”。 (岳龙传 尹晓斌)

Ⅷ 急求投资担保公司委托担保申报表、担保项目受理登记表、担保项目处理表

担保有限公司









申请(人)单位:
法 人 代 表:
申 请 日 期:

企业应提交资料清单
申请单位(盖章)
资 料 名 目(共计 份) 原件份数 复印件份数
1.委托担保申请书(原件)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注册登记核准单(原件)
4.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5.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6.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7.公司介绍(原件)
8.企业章程(复印件)
9.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
10.纳税凭证(复印件)
11.贷款卡(复印件)及查询记录( 原件)
12.上月银行对账单(复印件)
13.最近三年审计报告(复印件)
14.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及主要科目明细
15.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16.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
17.法人代表及主要领导人简历(原件)
18.董事会成员名单及签名式样(复印件)
19.董事会决议
20.大额资产及资产权属证明(复印件)
21.主要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批件
22.提供个人无限责任反担保的,应提供个人财产清单
23.信用反担保的,反担保人应提供本清单中所列相关资料
24.抵押反担保的,应提供抵押物权证明及财产评估报告
25.质押反担保的,应提供质物权属证明及质物评估报告
26.
*27.银行征息资料
*28.企业资质证明(复印件)
*29 投标书/ 施工合同
*30
*31.
*32.
**33
**34.
带*号的为申报工程投标或工程履约方面担保需提交的;带**号的为申报财产保全担保需提交的。

委托担保申请书
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委托人
拟融资银行/受益人
担保类别 □ 融资性担保(□企业 ,□个人);
□ 合同履约性担保(□工程类,□资产保全类);
□ 其它担保
申请金额 期 限
用 途 □ 综合授信;□信用证开证担保;□承兑汇票担保;□流动资金;
□ 购置固定资产;□项目投资;□证券投资;
□ 一般消费; □按揭 (□住房 □汽车); □其它
还贷计划 还贷资金 来源

担 保 申 请 书
担保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因 之需要,拟向中国民生银行大同 分行营业部申请贷款,用于 。为规范贷款手续、防范信贷风险之必要,按该行信贷管理的要求,需要有第三方保证人为此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此,特向贵公司提出 担保申请,金额 4万元(大写: ),期限 。随同本申请一并提交的相关资料(详见《企业应提交资料清单》)供贵公司担保决策时参考,请审核,并随时欢迎贵公司派员前来进行担保调查。
本(人)公司在此郑重承诺:①.所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愿意支付RMB 元作为保证金为此担保,若所提供的资料失真,“保证金”不必返还;②.如尚需其它资料,本(人)公司将在协助贵公司工作人员担保调查时提供;③.无论贵公司决策结果是否同意为我公司提供担保,所提供的一切资料除特别申明外,一律留存贵公司存档,不必退回。

此 致!

申请人加章):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联系人
办公生产地址 部门/职务
注册地 成立时间 联系电话
注册资本 法人代表 手机
经营范围 主营:
兼营:
相关证照 营业执照 法人代码证 税务登记证 贷款卡
编号
年检/年月
行业归属 □生产性(□出口加工,□自产自销,□配套加工,□其它);
□贸易性(□进出口,□进口内销,□品牌代理,□一般性贸易);
□投资性(□证券,□房地产,□企业购并,□其它);
□服务性(□宾馆餐饮,□旅游票务,□中介咨询,□其它);
□工民建;□IT通讯;□物流;□商业连锁;□其它 ★往来银行及账号
开户银行 账号
基本户
外汇户
纳税退税 户
企业性质 □港资;□台资;□合资;□上市公司;□内资 一般户A
主营产品 一般户B
兼营产品 一般户C
员工构成 员工总数 ,其中大专以上 。技术开发人员 ,其中本科 ,硕士以上 。
主要股东构成 股东名称 出资额 占比 出资方式 联系地址及电话

董事会人员构成 姓名 职务 年龄 学历 职称 目前所服务公司名称及职务 个人持股及比例

经营班子构成 姓名 职务 年龄 学历 职称 姓名 职务 年龄 学历 职称

二.拟上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地点
项目实施单位
总投资 其中:
项目优势
项目实施计划 时间计划: 筹资计划:
1.自筹 万元,来源:
占比 %;

2.融资 万元,来源:
占比 %;
项目实施后的现实意义
项目进展状态描述
三.企业经营成果:
1.主要指标变化趋势: 计量单位:万元
项 目 前三年度 同期对比
年 年 年 本年度 月 去年同期 (+、-)%
总 量 指 标 1.总资产
其中:流动资产
2.总负债
其中:流动负债
3.所有者权益
其中:实收资本
4.银行借款
其中:短期借款
5.净资产
6.销售收入
其中:主营业务收入
7.利润总额
8.财务费用
营运指标 平均应收账款
平均存货
平均营运资金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
存货周转率
营运资金周转率
偿债指标 资产负债率
流动比率
速动比率
产权比率
利息保障倍数
成长指标 净资产利润率
销售利润率
销售增长率
利润增长率
资本增长率
现金流量 经营性活动现金流增加净额
其中:流入小计
投资性活动现金流增加净额
其中:流入小计
筹资性活动现金流增加净额
汇率变动影响现金流增减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净额
备注 应收账款周转次数=销售净收入/平均应收账款; 存货周转率=销货成本/平均存货; 营运资金周转率=销售净收入/平均存货;
产权比率=总负债/所有者权益;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财务费用)/财务费用; 净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净资产;
2. 年 月前五位应收账款及其它应收款明细:
应收账款单位名称 金额 账龄备注 其它应收单位名称 金额 账龄备注

3.关联公司与对外投资明细:
公 司 名 称 关 系 投资额 法人代表 备 注
母公司

注:关系有----母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股东公司、同一法人代表公司。
4.贷款卡信息查询:
债 权 银 行 贷款余额(万元)
贷款方式 借款日期 到期日期 备 注
● 近三年累计借款 万元,累计归还 万元,到期偿还率 % 。
● 或有债权在债权银行前用*号区别。

5.主要供应商、销售商:
供 应 商 销 售 商
市场集中区域:□本地 □国内 □国外 市场集中区域:□本地 □国内 □国外
公司名称 商品名称 供应量 公司名称 商品名称 销售量

四.拟提供的反担保:
担 保 费 保 证 金
个人无限连带责任反担保 法人代表承诺签字: 承诺签字:
其它反 担保措施

Ⅸ 请问 哪里可以下载 《对外担保反馈表》 和《对外担保登记表》

给你找来了
直接复制出来到word里就可以打印了: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完善对外担保管理,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是对外担保的管理机关。

第三条 对外担保应当经外汇局批准,本细则另有限定的除外。

第四条 《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受益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由担保人履行义务;或者受益人依照《担保法》将抵押物或者质押物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五条 《办法》第二条第2款中有关概念含义如下:
(一)“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向受益人融资提供的本息偿还担保。融资方式包括:借款、发行有价证券(不包括股票)、透支、延期付款及银行给予的授信额度等。
(二)“融资租赁担保”是指在用融资租赁方式进口设备时,担保人向出租人担保,当承租人未按照租赁合同规定支付租金时由担保人代为支付。
(三)“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包括现汇履约担保和非现汇履约担保,其中现汇履约担保是指担保人向供给设备的一方担保,如进口方在收到与合同相符的设备后未按照合同规定将产品交付供给设备的一方或者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现汇偿付设备款及其附加的利息,则担保人按照担保金额加利息及相关费用赔偿供给设备的一方。非现汇履约担保不以现汇方式对外支付,不属本细则管理范畴。
(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是指在境外工程承包中,担保人向招标人担保,当投标人中标或者签约后,如不签约或者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合同,则担保人在担保的范围内向招标人支付合同规定的金额。包括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等。
(五)“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是指除本款前四类担保以外的所有可能构成对外债务的担保。

第六条 对外担保当事人包括担保人、被担保人、受益人。
“担保人”是指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或者经法人授权的机构,包括中资金融机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担保人为保证人;对外抵押项下的担保人为抵押人;对外质押项下的担保人为出质人。
“被担保人”是指境内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及中方参股的企业。
“受益人”是指中国境外机构以及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其中,对外保证项下的受益人为债权人;对外抵押项下的受益人为抵押权人;对质押项下的受益人为质权人。

第七条 《办法》中第十三条所称“书面合同”,可以是当事人之间单独订立的,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信用保险项下的保险合同、备用信用证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对外担保合同是主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务合同无效,对外担保合同无效,对外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八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一)担保人(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为境内内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审批;
(二)担保人(不含外商独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对外担保和为境外机构提供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经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初审后,由该分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三)担保人为在京全国性中资金融机构、中央直属内资企业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的,担保人提供的对外担保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外商独资企业可以自行提供对外担保,无需得到外汇局逐笔批准。

第九条 担保人办理对外担保批准手续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全部或者部分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或者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件及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三)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加盖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公章的担保人和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如担保人是集团性公司的,应当报送其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其本部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四)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者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文件。
(五)担保合同或者意向书。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对外抵押和质押应当提供抵押物或者质物的所有权证明及其现值的评估文件证明。
中资金融机构和内资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必须提供外方投资比例债务部分所要求担保已落实的文件。
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还需提供其总部的授权文件等。

第十条 外汇局收到担保人提供的符合本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申请资料后,应当予以审核,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之内予以批复或者转报上一级外汇局。对不符合条件的,外汇局应当将其申请资料退回。

第十一条 外汇局批准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担保人6个月内仍未出具对外担保的,外汇局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如需继续担保,担保人须另行报批。

第十二条 担保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担保人应当在债务到期日30天之前到所在地经授权的外汇局办理展期手续,由外汇局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三条 中资金融机构总部应当制定其对各分支机构对外担保的授权方式及管理办法,并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中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将其总部的授权方式及管理办法报其所辖外汇局备案。
外汇局根据备案的授权方式及管理办法审查辖区内中资金融机构的担保能力。未经相应授权,中资金融机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出具担保。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中资金融机构的担保资格及能力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该中资金融机构并通知各地外汇局不予批准该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对外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内资企业只能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其参股企业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对外债务提供对外担保,但被担保人为以发行B股或者H股等方式在境外上市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

第十五条 担保项下对外借款需要转换为人民币使用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的资本项目结汇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外汇局对担保项下对外借款成本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七条 被担保人为境外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被担保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0%;被担保人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二)被担保人不得是亏损企业。

第十八条 对外按揭担保项下的房地产发展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楼宇外销许可或者批准。
(二)外销楼宇已投入资金应当超过总投资的70%。

第二章 对外保证

第十九条 《办法》所称对外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受益人约定,当债务人不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或者履行义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偿还责任或者履行义务的行为。

第二十条 外汇局对对外保证按照下列规定管理:
(一)对中资银行对外出具的融资保证、融资租赁保证、补偿贸易项下的现汇履约保证和超过1年(不含1年)的延期付款保证等实行逐笔审批。
(二)对中资银行对外出具的非前款所述对外保证按照资产负债比例进行管理。
中资银行在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能力内可自行对外出具上述保证。本款项下中资银行出具的对外保证合同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法人出具的对外保证均需报外汇局逐笔审批。

第二十一条 保证人为中资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20倍。
(二)金融机构为一定企业法人的外汇放款余额、外汇担保余额(按5%计算)及外汇投资(参股)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资金的30%。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为非金融企业法人的,其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其中,贸易型内资企业在提供对外保证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非贸易型内资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
外汇局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中的主营项目来划分贸易型与非贸易型企业。

第三章 对外抵押

第二十三条 《办法》所称对外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细则第二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受益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受益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抵押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对外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五)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六)依法可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二十五条 对外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二十六条 对外抵押的抵押物应当得到国内作价评估机构的现值评估。

第二十七条 抵押人以自身财产为自身债务对外抵押,无需得到外汇局的事前批准,只须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前款项下的抵押人为内资企业的,其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外汇局批准其对外负债的证明文件。
第一款项下的抵押人的自身财产为《担保法》规定了相应抵押物登记部门的,抵押人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后,还应当到相应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未规定登记部门的抵押物对外抵押的,由抵押人直接到外汇局办理抵押批准和抵押物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抵押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规定了相应抵押物登记部门的抵押物对外抵押的,抵押人应当先得到外汇局批准,再按照《担保法》规定到相应抵押物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抵押人为他人债务向受益人提供抵押时,所担保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第四章 对外质押

第三十一条 《办法》所称对外质押分为对外动产质押和对外权利质押。

第三十二条 “对外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偿还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十三条 “对外权利质押”是指以下列权利对外质押:
(一)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四条 对外质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和权利为质物。

第三十五条 出质人以自身动产或者权益为自身债务对外质押,无需得到外汇局事前批准,只须事后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到外汇局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
前款项下出质人为内资企业的,其办理对外担保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外汇局批准其对外负债的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应当事先得到董事会授权,其中外商独资企业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时,还应当经其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六条 出质人作为第三人以《担保法》规定的质物对外出质,由出质人直接到外汇局办理质押批准和登记手续。
出质人以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质物出质的,出质人还应当到《担保法》规定的相应主管部门办理质物登记手续。

第三十七条 出质人为他人债务向受益人提供质押时,所担保债务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第三十八条 对外质押须满足上述要求后,出质人方可将质物移交质权人占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一)非金融企业法人实行逐笔登记制。担保人自担保合同订立之日起15天内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填写《对外担保登记表》并领取《对外担保登记证》。担保合同执行完毕,担保文件自动失效,担保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缴销《对外担保登记证》。
(二)金融机构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制。在每月后的15天内填写《对外担保登记表》和《对外担保反馈表》,向所在地外汇局上报上月担保情况。

第四十条 担保人履行对外担保义务,应当经所在地外汇局核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对外担保履约项下的售汇及付汇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应当将履约核准情况同时抄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担保人办理对外担保履约核准手续时,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
(二)外汇局批准担保人出具此笔对外担保的批文原件。
(三)外汇局核发的《对外担保登记证》及《对外担保登记表》。
(四)对外担保的合同副本。
(五)债权人要求担保履约的通知书。
(六)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

第四十二条 未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的对外担保,其对外履约时外汇局不批准其购汇及汇出。

第四十三条 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债权人与被担保人如果需要修改债务合同主要条款而导致担保责任变更的,必须取得担保人同意,并按照原审批程序由担保人向外汇局报批。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但根据本细则的规定,不需外汇局事前批准的对外担保,债权人与被担保人修改债务合同主要条款,不需获得外汇局批准。
担保人未经外汇局同意更改经批准的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其变更条款无效。
本条所称“合同主要条款”指担保项下受益人、担保人、被担保人、债务期限、金额、币别、利率、适用法律等条款。

第四十四条 受益人将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须事先经担保人同意并经外汇局批准,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根据本细则的规定,不需外汇局事前批准的对外担保,受益人将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不需获得外汇局批准。

第四十五条 担保合同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二)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在其所担保的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三)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内,受益人未按照债务合同履行义务而使被担保人因此免除债务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
(四)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者提供相应的抵押物。
(五)担保人有权收取约定的担保费。

第四十六条 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担保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内资企业和中资金融机构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担保人不得为开办离岸金融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在外筹措离岸资金提供担保。
担保人不得以定金和留置方式出具对外担保(贸易项下的预付款不在《办法》“定金”所限定的范围之内)。
境外被担保人不得将担保人为其债务担保项下的资金调入境内使用。

第四十七条 以下担保适用本细则:
(一)对外反担保。
(二)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的担保。
(三)担保人为境外机构向开办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融资所提供的担保。
(四)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经营离岸银行业务的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的离岸项下对外担保。

第四十八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应当由外汇局审批的对外担保,如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其对外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应当由外汇局审批的对外抵押和对外质押,若抵押人或者出质人未到外汇局办理对抵押或者对外质押批准手续而办理了抵押物或者质物登记手续的,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在主债务期满时拍卖或者变卖抵押物或者质物所得的人民币不得兑换外汇汇出境外。

第五十条 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的,由外汇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者撤销担保人对外担保业务的处罚;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担保人出具对外担保后未办理担保登记的,由外汇局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者撤销担保人对外担保业务的处罚。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细则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日期:1997年12月11日 实施日期:1998年01月01日 (中央法规)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1996年9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令第3号发布)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支持对外贸易发展,促进劳务出口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金,顺利开展对外经济活动,规范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对外担保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国家有关外汇管理的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下简称担保人)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保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债权人或者受益人,以下称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对外担保包括:
(一)融资担保;
(二)融资租赁担保;
(三)补偿贸易项下的担保;
(四)境外工程承包中的担保;
(五)其他具有对外债务性质的担保。
担保人不得以留置或者定金形式出具对外担保。
对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出具的担保视同对外担保。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为对外担保管理机关,负责对外担保的审批、管理和登记。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担保人为:
(一)经批准有权经营对外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不含外资经营机构);
(二)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非金融企业法人,包括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贷款进行转贷外,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不得对外担保。
第五条 金融机构的对外担保余额、境内外汇担保余额及外汇债务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其自有外汇的资金的20倍。
非金融企业法人对外提供的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并不得超过其上年外汇收入。
第六条 内资企业只能为其直属子公司或者其参股企业中中方投资比例部分对外债务提供对外担保。
贸易型内资企业在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非贸易型内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30%。
第七条 担保人不得为经营亏损企业提供对外担保。
第八条 担保人为外商投资企业(不含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应坚持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原则,同时被担保人的对外借款投向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未经批准不得将对外借款兑换成人民币使用。
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提供担保。
除外商投资企业外,担保人不得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第九条 外汇局在审批担保人为中国境外贸易型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审查被担保人的贸易规模、资产负债比例、损益情况,核定被担保人应接受的对外担保上限。
外汇局在审批担保人为中国境外承包工程型企业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审查被担保人的承包工程量、工程风险、资产负债比例、损益情况,核定被担保人应接受的对外担保上限。
第十条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一)为境内内资企业提供对外担保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内(含1年)的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审批:
(二)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1年期以上(不含1年)的对外担保和为境外机构提供对外担保,由担保人报经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者经济特区外汇管理分局初审后,由该外汇管理分局转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批;
第十一条 担保人办理担保报批手续时,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下列或者部分资料:
(一)担保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件和其他有关批复文件;
(二)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如担保人是集团性公司的,应报送其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其本部的资产负债表);
(三)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被担保人的资产负债表;
(四)担保合同意向书;
(五)被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或者意向书及其他有关条件;
(六)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七)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经外汇局批准后,担保人方能提供对外担保。
第十三条 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应当与债权人、被担保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担保人、债权人、被担保人各方的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担保人有权对被担保人的资金和财产情况进行监督;
(二)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债权人与被担保人如果需要修改所担保的合同,必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并由担保人报外汇局审批;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外汇局批准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
(三)担保人提供对外担保后,在其所担保的合同有效期内,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担保人追偿;
(四)担保人提供担保后,在担保合同的有效期内债权人未按照债务合同履行义务的,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自行解除;
(五)担保人有权要求被担保人落实反担保措施或者提供相应的抵押物;
(六)担保人有权收取约定的担保费。
第十四条 担保人提供对外提供后,应当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手续。
非金融机构提供对外担保后,应当自担保合同订立之日起15天内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填写《对外担保登记表》,领取《对外担保登记书》;履行担保合同所需支付的外汇,须经所在地的外汇局核准汇出,并核减担保余额及债务余额。
金融机构实行按月定期登记制,在每月后的15天内填写《对外担保反馈表》,上报上月担保债务情况。
第十五条 担保期限届满需要展期的,担保人应当在债务到期前30天到所在地的外汇局办理展期手续,由外汇局依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六条 非金融机构的担保人应当自担保项下债务到期、担保义务履行完毕或者出现终止担保合同的其他情形之日起15天内,将《对外担保登记证书》退回原颁发证书的外汇局办理注销手续。金融机构按月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其对外出具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人未经批准擅自出具对外担保或者担保人出具对外担保后未办理担保登记的,由外汇局根据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或者撤销担保人对外担保业务。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外反担保。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1991年9月26日公布的《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

Ⅹ 重庆09年退伍士兵三权抵押贷款能贷多少

可以咨询一下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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