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电话录音就可以认定证据吗
电话录音是视听资料,是诉讼证据的一种,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合法、有效证据使用:
1、电话录音取得的方式应当合法。
2、电话录音应当真实完整。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3、电话录音内容必须反映被录音人真实意思表示。
4、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即被录音的人必须是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
5、电话录音应留下原始载体。
❷ 电话录音算证据吗
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单纯仅有录音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加以印证,很难被司法机关采信,因为录音证据非常容易被剪辑修改而无法真实反应其本来面貌,建议还应该尽可能多的收集其他证据互相印证,以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话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是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结合使用,否则只有电话录音而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有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
❸ 请问电话录音在法律上可作为证据吗
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录音资料则属于视听资料证据的一种。按照法律规定,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而且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即使是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除非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否则,该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录音作为离婚证据使用需要注意的问题:1、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是真实的。2、录音证据的合法性。3、对方认可该录音资料,或虽提出反驳但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证明,反驳理由不成立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 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 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 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 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❹ 电话录音能作为证据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事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解释》和《关于执行<形式诉讼法>相关问题的解释》录音只要没有侵犯对方重大隐私,在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
❺ 电话录音可以作为借款证据吗
录音、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录音、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录音、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录音、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录音、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