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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优先受偿款抵押贷款算不算

发布时间:2021-07-26 08:58:29

❶ 什么是法定优先受偿权

吆弟,不知道问我噻。楼上的那个说的应该是比较标准的吧。如果你要比较具体的,我就只能理解成和我们专业相关的了。跟你讲哈房地产估价中的优先受偿问题嘛。
《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三款规定: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一般情况下,金融机构作为房地产抵押权人,已经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受到一些限制,就其范围来说仅限于抵押物,就其优先的层次来说也仅仅相对于其他普通债权人。尚有一些物权和债权优先于抵押权人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这就是我们要研究的对房地产抵押价值有不利影响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
就跟你说这么点,要多的自己问我,你都不早问我啊,我这儿有个专门的pdf啊!!
HMP

❷ 房地产估价中是不是只有抵押估价才考虑法定优先受偿款

一、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的含义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优先受偿权利可分为一般优先受偿权利和特别优先受偿权利。一般优先受偿权利是在不特定的总财产上的优先受偿权利。特别优先受偿权利是在特定的动产或不动产上的优先受偿权利。这里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是指设立在估价对象房地产上的优先受偿权利。“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是留有一定的空间。但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不包括强制执行费用。因为强制执行费用不属于法定优先受偿款的范畴。强制执行费用是考虑在贷款成数中的。强制执行费用包括:“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即法定优先受偿款是在估价时点时存在的,而不是其他时间存在的。过去的,可能清偿了;未来的,不可知。但是由过去延续到现在的,应当包括在内。因此,我们说是在估价时点时存在的,而不仅仅是估价时点时发生的。
二、优先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
法定优先受偿权利除了《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明确的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之外,还包括以下一些方面。
1.《担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处分抵押房地产所得金额,依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2)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3)偿还抵押权人债权本息及支付违约金……抵押房地产处分时发生的拍卖费、评估费、欠缴的税费及转让时发生的税费显然属于法定优先受偿权利。至于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包不包括诉讼费用、委托房屋中介变卖时应支付的代理费等,有关规定不甚明确,但我们认为应当包括。因为法院一般直接从抵押房地产拍卖价款中扣缴诉讼费,而无须败诉方(抵押人)另行支付诉讼费(败诉方实际也不会另行支付诉讼费),金融机构实际收回的价款显然已经减少了一部分;中介代理费与拍卖费具有相同的性质,且一般不会同时发生,理应认定为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2.如果抵押人破产,法定优先受偿权利就更多了,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第三十七条规定: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金融机构贷款属于破产债权,当金融机构拥有抵押权的抵押物已被变卖并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或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所欠税款时,金融机构即丧失了对于抵押物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只能和其他普通债权人一起参与破产企业剩余资产的分配。
3.尚有一些非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也应当引起注意。如抵押人在抵押前将房地产长期出租,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抵押权人即使实现抵押权,也不能获得租期有效期内的收益,对房地产抵押价值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又如抵押房地产在实现抵押权时一般都经过一个交涉、查封和诉讼的过程,有的甚至长达数年,这其中往往发生欠交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情况,这些费用虽然不是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但也会对房地产抵押价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三、针对法定优先受偿权利,估价师应当做的
虽然优先于房地产抵押权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有上述种种,但是房地产抵押估价中并不需要全部涉及。
首先,涉及企业破产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无须考虑,因为如果已经预见到在房地产抵押贷款存续期间贷款企业可能破产,金融机构也不可能向其发放贷款;同时企业破产是企业整体经营状况不良的结果,而考察企业整体经营状况是金融机构的责任,并非房地产估价师的责任。
其次,一般只有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才有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的可能存在。已建成房地产在普通购房者办理了房地产证后,即不受开发商所欠债务的追索。
房地产估价师要做的是:
1.认真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情况和资料,并进行必要的核实,特别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房地产证要争取核对原件。要结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房地产证上的记载,或者他项权利证书上的记载(各地规定不一),对抵押房地产是否已经进行了抵押和抵押金额作出披露,进而确定房地产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
2.对土地和在建工程抵押估价,应要求委托方提供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情况,并在估价报告中加以披露,进而确定房地产估价对象的抵押价值。
3.各类房地产抵押估价都应当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扣除预计应支付的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和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后确定房地产的抵押价值。在**房地产抵押估价现实中,只有农业银行要求额外扣除抵押房地产拍卖费用,其它银行仅要求扣除预计抵押房地产转让时发生的税费。
4.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要对估价对象涉及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利状况收集情况加以披露,对委托方是否提供有关情况和估价师是否收集到有关情况作出声明,并对所确定的估价对象抵押价值加以限制和说明。

❸ 抵押物上法定优先权包括哪些

法定优先权不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成立的,是特种债权的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就债务人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优先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也是为担保债权的实现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内容,但它与其他担保物权相比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优先权是出于立法政策上的考虑而规定的,它的用意是对个别的特殊种类的债权加以特别保护。就所担保的债权而言,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与其他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相比具有特殊性,所以理论上将享有优先权的债权称为“特种债权”。从表面上看,这种特殊性体现在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的性质或发生原因的法定性。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规定:“优先权为按照债务的性质给与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在内受清偿的权利”。《阿尔及利亚民法典》第982条也规定:“优先权为法律考虑特定债权的性质赋予的优先受偿权”。又如《日本民法典》第306条规定:“有因下列各项原因产生的债权者,于债务人的总财产上有先取特权:1.共益费用;2.受雇人的报酬;3.殡葬费用;4.日用品的供给”。再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745条规定:“先取特权是法律鉴于债权原因而赋予”。显然,立法者在考虑赋予哪些债权以优先权保障时,非常重视债权本身的性质或发生原因。
然而,从更深的层次上观察我们可以发现:这些所谓的“特种债权”都与一定的价值观念或社会政策密切联系。换句话说,优先权的立法目的就是在于从法律上直接破除债权平等原则,使特种债权获具有优于一般债权的地位。而特种债权与一般债权的区别之处就在于:除债权人的清偿利益外,赋予特种债权以优先权还体现了公平、正义等法律与社会理念以及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立法政策。例如,税收优先权体现的是对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的保障;工人工资优先权、受害人赔偿金优先权体现了社会公平理念;丧葬费用优先权、食品医疗供给费用优先权实现着人权至上的理想;诉讼费用、清算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优先权则发挥着保护共同利益、集体利益的作用;动产及不动产买卖优先权、旅店主优先权、承运人优先权起着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增强交易信用的社会价值。
我国的相关规定:
1、建设工程承包人的法定优先权(工程价款优先权)
《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破产程序中职工工资优先受偿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是: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遗反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费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船舶的优先权因下列情况之一而消灭: 一、具有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❹ 什么是法定优先受偿款说明

法定优先受偿款是指假定在估价时点实现抵押权时,法律规定优先于本次抵押贷款受偿的款额,包括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以及其他法定优先受偿款。 从上面讲述我们不难发现一个问题,我们在估价中应该重点关注法定优先受偿权中特别法定优先受偿权,而对一般的法定优先受偿权仅是估价分析时关注,程度要低一些,那为什么不将一般优先受偿权也计入估价结论呢?我大胆臆测一下,估计《指导意见》本意是想:一般法定优先受偿权大家都知道,尤其是银行在放贷时会折算一个贷款比率,而特别法定优先受偿权不是每一个人只用脑子想想都能知晓大致是哪些的,那需要估价师尽勤勉之责努力工作,去关注、函证、复核与计算才能得出结论的。

❺ 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哪些

法定优先受偿款包括:
1、发包人拖欠承包人的建筑工程价款
2、已抵押担保的债权数额
3、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律师费、拍卖费、执行费、评估费等)
4、扣除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款(出让金 、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契税等)

❻ 什么是法定优先受偿权

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它是一种不表现为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权能的优先受偿权,故称“狭义的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定受偿权的一种,是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人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实现其权利的权利。由于法国民法典没有留置权的规定,因此,许多应适用留置权的法则通过优先受偿权调整,使优先权具有较广泛的调整领域,成为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法国民法中的优先权,即债权的优先受偿权。

❼ 优先于贷款抵押权的法定优先权有哪些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牛优先购买的权利。”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 1条规定: “房屋所有人出卖租出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参照条款:
法定优先权的种类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问题的批复》也明确规定,工程承包人被发包人拖欠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受偿。
2、税收优先权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纳税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企业在提供抵押之前就已拖欠税款,税务机关有权先于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并就处置价款优先受偿,即使抵押权人已处置抵押物或以折价行使受偿,税务机关也有权在抵押物价值范围内向抵押权人追偿欠税企业应缴的税款。
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优先权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0条规定:“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后,应当从拍卖所得的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因此,就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权的受偿顺序只能屈居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
4、职工安置费优先权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破产时,其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安置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与其他破产财产统一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从破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中拨付。破产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
5、房屋购买人的排除执行权
我国法律并未禁止土地使用权被抵押的不得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因此,土地抵押后又在该土地上建成房屋并销售的,房屋购买人享有对土地抵押权的排除执行权。

❽ 民间借贷中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包含利息吗

担保范围如果双方没有明确约定排除利息的,利息是计算在内的,但是利息和本金不能超过担保价值,超过部分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❾ 抵押贷款法院没有优先受偿判项,是否享有优先权

抵押贷款法院没有优先享受偿判项,是否有优先权?
好像没有。国家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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