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民间借贷改变贷款用途放贷人有责任吗
第二担保人跟第三担保人都逃不了责任,但你不用一定要还钱,你的责任是帮找到你的朋友,那么你的任务就完成了,跟你无关了,跟你朋友说: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㈡ 我帮朋友担保贷款了信用社5万块。本来和信用社跟我说是开店做生意的。但现在改变用途了我还要承担责任吗
作为担保方,跟你做哪行没有关系,但是你的征信上有体现一笔负债,就是他的那笔贷款。他如果还不上了,银行会让你还,你如果不还,你的征信上面就会显示担保贷款逾期。你在银行也做不了贷款。
㈢ 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的,担保人能否免责
不能!具体情况请电话或者加QQ咨询,以便进一步了解案情为你作出明确分析和判断
纵横法律网 孙泰律师
㈣ 虚构事实改变贷款用途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不需要,担保人的责任:
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物权法》、《担保法》、《担保法解释》,在不同情况下,保证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有:民事责任、民事连带责任、担保(保证)责任、赔偿责任。
《担保法》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㈤ 银行的贷款,借款人改变借款用途,现在款还不上,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
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借款用途的变更,虽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但却无形中加大了担保风险。
认定借款方是否改变贷款用途,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系统的评价:首先,应当对照贷款合同中有关贷款用途的约定,如果约定具体明确,那么,未按照该用途用款即构成改变用途;如果约定不具体,仅仅约定“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那么,只要是用于二者,不论具体用途,均不构成变更贷款用途。
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根据担保法规定,借款合同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内容须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免除担保责任。变更贷款用途系对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当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㈥ 变更贷款用途是不是担保人就不要承担责任了
认定借款方是否改变贷款用途,应当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系统的评价:首先,应当对照贷款合同中有关贷款用途的约定,如果约定具体明确,那么,未按照该用途用款即构成改变用途;如果约定不具体,仅仅约定“流动资金贷款”或“固定资产贷款”,那么,只要是用于二者,不论具体用途,均不构成变更贷款用途。
担保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根据担保法规定,借款合同双方变更借款合同内容须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否则免除担保责任。变更贷款用途系对合同的重大变更,应当征得担保人书面同意。
根据以上回答,可以对贷款用途是否变更做一下判断。如果贷款用途确实变了,又没有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可以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㈦ 贷款用途与合同不一致,担保人承担责任吗
要看合同和担保具体是怎么写的,一般来讲借款人挪用贷款形成了违约,贷款人有权向担保人追索。
㈧ 借款人擅自改变了借款用途,现在还不了款。银行起诉要担保人还,担保人能免责吗
既然担保,就应当承担归还责任,用途改变,不能免除责任。
㈨ 银行贷款,借款人款项用途与合同约定不符,担保人担保责任是否成立
担保人具有联贷责任,借款人还不了或不管,你有责任清还借款及借款利息,还有起诉费,遇期加倍利息费和执行费等,两条路,一是想法让本人来还上,二是担保人还上,否则麻烦更大!
㈩ 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银行工作人员修改为贷款人,担保人负有什么责任
银行工作人员的作为,应当视为是银行单方解除担保合同的民事行为。即此表示担保人的担保义务已被解除,在银行贷款到期后,担保人不再负有担保责任。但银行在将担保人的担保义务解除后,擅自将担保人设定为贷款人的民事行为,则是不合法,属无效的民事行为。结论:银行单方修改合同的民事行为,是一部分合法,一部分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