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一般保证贷款和连带责任保证贷款的区别
一般保证:在确定债务人完全失去还款能力前,保证人可拒绝还款。
连带保证:债务人未按规定还款,无论其有无能力还,债权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和保证人任何一方还款,保证人不可拒绝还款
㈡ 请教个法律问题,婚前为人担保未还,婚后想买房。
1,不知道你与贷款人、担保人订立的反担保协议中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情形?若是为一般保证,那么你有先诉抗辩权,在贷款人即债务人未就其财产偿还债务以前,你无须承担保证责任。而若是连带责任保证的,那么担保人有权向你们任何一人主张债务清偿,保证人你就没有先诉抗辩权。
2,婚前拥有的财产为个人财产,一旦你自愿将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你妻子的名下,若被认定是将该财产赠与给你妻子或是你妻子与你共同成为房屋的产权人。因此,你若为了逃避债务的追偿,以此行为来规避清偿责任的同时,你自己的财产即房屋也将存在成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可能或将该房屋全部产权赠与给你妻子所有与风险问题。
㈢ 结婚前我为老公担保贷款婚后3年了没还我有责任吗
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㈣ 我妻子婚前给人担保的贷款,被起诉,法院会执行我们的婚后共同财产吗
婚前债务,另一方不负连带责任,但并不能简单的就此认为不能执行婚后共同财产。
因为按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你结婚后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中包含的你的部分,执行时一经确定,将被查封并予以执行。
㈤ 贷款担保连带责任
您好,需要确认一下您的担保是不是无限连带担保。(大部分的个人担保都是无限连带担保)。
如果你是无限连带担保,你朋友还不上的时候,会执行你的财产。
银行起诉的时候,不会只起诉你一个人,应该是把你和你朋友一起起诉了。
银行一般都会将债务人(你的朋友)和担保人(你)一起诉讼,节约诉讼成本。
如果是这样的诉讼,建议你积极应诉,督促你朋友尽快还款。
㈥ 老婆为别人贷款做担保,老公是否存在连带责任
因为夫妻的财产是共有的,夫妻一方承担的经济责任也就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由此,老婆对外担保实际上是用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对外担保,担保如出现经济责任,老公当然也有连带责任。
㈦ 妻子婚前房屋抵押贷款,老丈人担保,如果还不上,女婿有连带责任吗
具体要看贷款用于做什么,如果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样就需要夫妻共同偿还债务。如果是妻子个人贷款的,这属于个人债务,与男方无关。
㈧ 银行贷款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免去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银行贷款有连带责任的担保人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去责任。
第二十三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资料来源:http://www.gov.cn/banshi/2005-09/01/content_68752.htm